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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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 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 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
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 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古典学派抨击封建 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
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 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 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
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久礼田益喜教授概括目的刑意义时 指出:“刑罚不单是作为对犯罪的报应 而科处之,要考察犯罪人的性格及围绕 犯人的社会情况为了使该人将来不再犯 罪而科处之。” 可见、近代学派主张的目的刑是特 殊预防。 无论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或 者李斯特,都对犯罪人进行了分类,主 张对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以 便预防再犯,防卫社会。
第一讲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
第一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一、概述
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们通常称其为 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 资产阶级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拥有相 当实力,但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 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 度的统治之下。资产阶级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四)在法制国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
从几个方面论述废除死刑的必要性: 1、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 2、死刑不能产生最佳的威慑效果 3、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 4、死刑给人们提供残忍的榜样、会毒 化人们的心灵 5、死刑一旦发生错误是无法挽回的
第二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
近 代 学 派 简 介
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者新派, 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 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由 于它晚于古典学派,相对于古典学派而言, 称为近代学派。由于古典学派被称为旧派, 相对而言,近代学派又称为新派。 当时由于自然科学发达,自然科学的 研究方法影响很大,近代学派也都采用 “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所以,又称为 实证学派。
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原则 2、刑罚及时性原则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 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迅速到来,贝卡 利亚认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及时, 就越是公正有效。”
3、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原则
该原则也称为刑罚的确定性、必然性、 或必定性原则。基本精神是:要通过适 用刑罚,建立起刑罚是犯罪必然结果的 观念。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 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 5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由意志无关
(三)社会责任论
近代学派认为犯罪人 之所以要承担 刑事责任,不是出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 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龙勃罗梭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 了保卫社会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 科处刑罚。 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非道义上的 谴责,而是因为行为人既然作为社会一员生 活着,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自应负担责任。
(二)意思必至论或决定论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意思自由的观点,主 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 象也不例外。认为“我们的行为”依我们身体上 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合而左右,从而 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 果,而我们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
龙勃罗梭认为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 不同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实施犯罪。 菲利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
.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契 约 论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 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 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 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 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 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
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 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李斯特认为:刑罚处罚的中心归结为 犯罪人,特别是他的性格或心理状况,认 为应以犯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 准,个别地量定刑罚。
(五)目的刑主义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 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 定的目的的。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
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 统治利益。换言之,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来自百度文库的。
既然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成员让 度出来的权利,那么,关于什么是犯罪与刑罚 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 意志。贝卡利亚推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 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第三、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 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 权利,否则,司法者就变成了立法者;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第六、凡法律上规定对犯罪的刑罚,对 任何犯罪人,都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 用。刑罚不能因身份不同而异,也不得用 司法权以外的权力来妨碍司法权的正确行 使。
(二)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
首先,贝卡利亚对报应刑论持彻底否定 的态度,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 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 已犯下的罪行。”
“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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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报复论、赎罪论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 在于预防犯罪,并表明了双重预防的思想: 贝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 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归戒其他人重蹈 覆。”
(三)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最后一段 文字,概括了他的思想:“刑罚应该是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 与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他强调了 适用刑罚的一些原则:
(六)保安处分论
所谓保安处分,指以犯罪的反复的 危、危险性为基础,为了社会的保安, 作为对刑罚补充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
菲利认为,作为镇压手段的刑罚具有一种 消极的价值,因而他主张采用刑罚的代替措施。 这种代替措施就是保安处分。 1921年,菲利在他起草的“意大利刑法典 草案”(又称菲利草案)中,提出取消责任与 刑罚的概念,而以,“危险性与制裁”取代之, 因此,菲利草案被称为“没有责任与刑罚的刑 法典”。
(四)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或 事实主义,认为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 的最重要标准。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 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构成,因此, 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是各不相同的,所以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 行为即犯罪事实的大小来确定,而是根据 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列宁曾指出:“有人早就说过,刑罚 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 有罪必究。”这里所指的就是贝卡利亚刑 罚确定性与必定性原则。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 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 必定性要求司法人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 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 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在批评刑罚的残酷性后指出:“刑罚的残 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 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 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贝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提出在法制国 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滥施极刑从 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 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 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 的权利来杀死他的同类呢?”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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