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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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摘要】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的两大流派,各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和观点。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犯罪行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主张严惩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倾向于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现象,重视社会影响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这两种理论观点在对待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当代刑事政策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古典主义主张强化法律制裁力度,实证主义则倡导通过社会改革和预防措施来减少犯罪率。
综合比较两者的观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代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区别、理论基础、主要观点、当代刑事政策、影响、总结1. 引言1.1 介绍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犯罪解释模式和研究方法。
古典主义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罪犯的自由意志,强调对罪犯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其核心理论基础是对人性的简单和悲观认识。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强调通过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和心理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主张采取预防和矫正措施来减少犯罪。
两者在犯罪学研究方法、理论来源和犯罪解释角度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各自对当代刑事政策产生着重要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和特点,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现象的复杂性,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1.2 阐述两者之间的区别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在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探讨中,古典主义和实证主义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但它们在方法论和理论基础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责任,认为犯罪是罪犯个体的主观选择行为,主张要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来制定刑法,强调刑事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自由和人权,反对对个体的任意剥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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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犯罪学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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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
❖ (一 )、产生背景
❖ 1、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表明以古典学派构建的刑 法体系不能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2、自然科学快 速发展,为人们认识犯罪现象提供了科学方法;3、 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开始出现
❖ (二)、代表人物 (1)、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 法洛;(2)基本出发点:否定意志自由,坚持犯 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决定论。
❖ B、因社会过分强调竞争、个人奋斗和出人头地,社会地位 和物质财富就成了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志。处于社会底层的 成员在与中上层成员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产生紧张状态, 其中一些人就会通过非法手段甚至犯罪去追求成功。
❖ C、产生紧张冲突能否犯罪最终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目标和合 法手段的态度。结果:放弃目标的适应方式 —— 不犯罪; 非法手段实现目标 —— 犯罪;退却 —— 精神紊乱、隐士和 流浪汉或吸毒、酒精中毒等;造反的适应方式 —— 政治犯 罪。
❖ 2、人格结构理论 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由三部分构成,本我、 自我和超我。
❖ (1)本我,是潜在的我,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深层的部分, 充满本能的欲望与冲动,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受快乐 原则支配。
❖ (2)、自我,处于人格结构的表层,是现实的“我”,实 在的“我”,是“本我”在社会环境交往中发展起来的。自 我受现实原则支配,
❖ (3)、超我, 是从“自我”中分化出来的 道德化了的“自我”。超我包括两部分:a、 良心,是人在儿童时期受到惩罚而内化了的 经验;b、自我理想,是儿童获得奖赏而内化 了的经验。
❖ 超我遵循至善原则。
❖ (二)、攻击理论 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源于人的攻击性心理 本能。在攻击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是挫折——攻击理论
❖ 形成了四个分支:社会学系理论、标签理论、社会 控制理论、整合理论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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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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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
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
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
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实证犯罪学派又称作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
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
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
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
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犯罪学考试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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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题型:单选:20道/20分多选: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5道/25分论述:2道/20分综合论述:1道,10分名词解释:1.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2.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应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3.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4.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5.犯罪的自然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6. 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7.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8.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的内在素质及其相互关系;9.犯罪预防:是指国家、社会群体、组织、社区和个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和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犯罪发生或减少犯罪发生的策略与措施的总和;10. 犯罪的社会预防: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发展经济,完善制度与文化,组织和管理社会,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和克服犯罪的社会过程; 11. 犯罪治安预防:即犯罪控制,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者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12. 犯罪的技术预防: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设计和利用各种技术防范手段,即时发现犯罪、阻止犯罪、制服犯罪人的活动;13. 犯罪的刑罚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来遏止犯罪和震慑犯罪人以防止犯罪再发生的预防活动;简答:1.体系犯罪学的特性:1.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对的逻辑起点2.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3.犯罪学是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它表现出犯罪学在内容与方法上所具有的独特位置;2.犯罪学的功用:1.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2.导向功能——指导形式政策;3.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3. 犯罪学研究的系统观两条法则:1.整体法则要求研究者将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整体和全部出发,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整体结构和功能2.双向法则要求我们在犯罪学研究中,对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两极做双向的考察4. 古典犯罪学的预防犯罪思想:1.法律控制论2.心理强制论3.报应刑论5. 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1.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2.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3.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4.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6. 犯罪现象的特性:1.直观性2.综合性3.因果性4.相关性5.饱和性7.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行为方式8被害人特征:1.被害性首要的、基本的、本质的特征,包括北海的倾向性、被害的受容性、被害的敏感性;2.互动性,包括四种模式:单向性的加害行为由犯罪人主导、单项诱发模式被害人的引诱、相向加害冲突模式、敌对变融洽模式;3.可责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如轻佻、疏忽甚至引诱、挑衅、刺激和推动等态度与行为,而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自身的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者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书P125,重点内容,自己看清楚并理解9. 犯罪原因的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是犯罪原因研究的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此为指导对犯罪原因的主要认识:1.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内在的、现实的;2.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即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并非总是一致的;3.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10. 犯罪的自然原因的特性:1.原生性2.间接性3.具象性11. 犯罪的社会原因的特性:1.决定性2.普遍性3.系统性4.间接性5.可控制性12. 犯罪的个体原因的特性:1.综合性2.个体性3.终极原因性13. 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1、犯罪预防与人类社会自我发展相同步的原理2.社会控制适度原理3.结构整合与价值整合并举原理4.成本——效益原理14. 社会预防的功能:1.社会建设功能2.社会整合功能3.社会控制功能4.社会化功能与社会心理调节功能;15.犯罪心理预防的功能:1.人格的塑造和养成2.心理调节3.主观激励4.推动社会进步5.社会控制功能16. 犯罪治安预防的特点:1.针对性2.专门性3.有效性17. 犯罪的技术预防手段:1.监测手段2.抗阻手段3.自救手段P380,要会区别这三种手段和相应的装置,也有可能出选择题论述:每套卷子,原因论与预防论各出一道题,要求答出:核心概念、要点及自己的展开论述原因论:1. 经济因素与犯罪出大题,P202:1.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犯罪:其中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给社会治安造成的威胁,是最主要的负面效应之一;首先,大量的流动中的人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再次,大量的流动人口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理想的藏身之处;因为这些原因,侦破难度也很大;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与犯罪:一方面是不正当的竞争引发的犯罪1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顾客,侵害他人权益;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政策即地方保护主义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5经营者利用广告户其他手段,进行虚假宣传6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7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8经营者销售商平,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9经营者从事非法的有奖销售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在于企业破产倒闭时,精神崩溃,抱怨对方,进而实施的犯罪,如焚烧对方厂房、民宅,有的伤害竞争对手,等等3.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与犯罪:1过分注重物质利益2极端个人主义,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真空和漏洞:1经济管理中的漏洞2治安管理中的漏洞5.贫困与犯罪:城镇人口的失业导致的绝对贫困以及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相对贫困,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自己能展开说一些就行2. 政治因素与犯罪出大题,P212:1.政治冲突与犯罪:最简单的说法是阶级斗争,是犯罪人与现存的政府、现行的法律有矛盾而谋求另一个政府或国家与以取代2.政治体制弊端与犯罪:1权力过于集中2政治运作过程缺乏透明度3权力行使缺乏监督,造成这一因素的原因包括,党内监督有时难以真正到位、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难以形成合力;4控制职务犯罪机制尚待理顺,即党的纪检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三家协作体质尚未理顺5人事制度方面的缺陷,其主要包括,一、干部选用机制仍沿用委任制,本质要求是自上而下的对上负责,自上而下的任免;二、干部使用制度僵化,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三、干部任用考察漏洞多;四、干部提拔年龄界限过于严格;3. 教育因素与犯罪出大题,P217:1.学校教育因素与犯罪:其包括,1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素质教育;2基础教育不够普及,一方面是大中城市中小学生不正常的“择校热”,片面追求升学率,另一方面是农村贫困地区居高不下的“辍学率”;3教育方式陈旧,一方面是教育内容脱离当今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是教育方式陈旧,如体罚等;2.家庭教育的因素与教育:主要体现在教育方式的不当,1溺爱型,导致孩子意志消沉,不思进取、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以自我为中心;2虐待型,这极容易伤害子女的自尊心,诱发谎言,导致子女与父母的对立,或使孩子“破罐子破摔”,甘愿沉沦;3放任型,即父母对孩子漠不关心,放任自流,放弃教育责任;使孩子极易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染上恶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的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好奇心强且善于模仿,并且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极易受家庭成员的影响;预防论:1. 综合治理: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重点,P310:1.模式的框架与特征:1强调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和全社会的统一行动来预防犯罪2综合治理是一种开放性的、全方位的犯罪预防模式,它虽然也注意对具体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微观环境的控制,但更注重对宏观环境的改造和社会自身的完善;3综合治理模式的提出和确立,是基于一种明确的社会政治理想和对治理犯罪的乐观主义态度,因而它强调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犯罪姿态;2.模式的形成:11979年6月针对青少年犯罪,出现较为清晰的综合治理思想21981年综合治理作为犯罪预防的方针和实践模式被明确提出;3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战略已经成熟;3.综合治理的实践原则: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2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3法治原则4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4.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1是实行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专门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2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综合治理工作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并对同级政府以及党委负责;5.综合治理的力量体系:1党和国家的中央领导机关2地方党委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以及政协机关3国家政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武警部队、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4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5公民6.综合治理的措施体系:1社会预防2心理预防3治安预防4刑罚预防2.“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德国,重点,P325,为什么:1.与刑法预防和治安预防相比,社会预防是一种积极预防和治本措施;它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现象赖以产生和生存的社会原因与条件,而不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罚和强制;2.社会预防力图把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化解于社会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与刑罚预防和治安预防相比,无需额外投入,综合成本更低,综合效益更优;3. 犯罪的刑罚预防重点,出大题,P390:1.概念:是指国家通过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来遏止犯罪和震慑犯罪人以防止犯罪再发生的预防活动;主要理解:1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2工具是刑罚3对象包括犯了罪的人和没犯罪的人4目标是遏止犯罪和防止犯罪再发生2.刑罚预防功能的具体表现:1传达刑法的禁令,规范公民行为2引导社会心理,制止犯罪冲动3减少再犯机遇,改善罪犯心理;3.刑罚功能的局限性:1受一定条件、一定范围、一定对象的限制2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消灭犯罪3刑罚只能对受它影响的人产生预防犯罪的功效,不能对所有人有用;4刑罚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具体人对刑罚的认识;4.刑罚预防的基本途径:1明示刑罚适用的对象2具体适用裁量刑罚3实际执行刑罚5.影响刑罚预防效果的因素就在书P396,自己看一下具体内容:1刑法规定的不合理必然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2刑罚适用中的不公平必然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3刑罚执行中的某些弊端也必然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6.刑罚预防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刑罚适用的必然性2刑罚适用的及时性3刑罚适用的教育性7.对犯罪人的矫治:P401,自己看综合论述:自己自由发挥,可能关于犯罪学、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其他给的重点:有可能是选择题或论述题,最好看一遍,能记住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了解2.古典犯罪学派代表人物及着作:自己看书P27,了解他们的主要观点1.贝卡利亚意大利、犯罪学之父论犯罪与刑罚2.边沁英国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最大贡献之一:监狱设计,圆形开放式监狱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祖、哲学费尔巴哈的父亲3.实证犯罪学派代表人物:自己看书P30,了解他们的主要观点1.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人论,其主要观点:1天生犯罪人理论2罪犯控制理论2.菲力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其主要观点:1三因素说: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2犯罪饱和法则3犯罪控制理论4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3.加罗法洛意大利其主要观点:1犯罪类型包括自然犯罪真正的犯罪和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2自然犯罪的原因是心理或道德方面的异常4.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5.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要能区别1和2,并能简单陈述理论,书P371.社会结构理论:1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4社会生态学理论 5激进派犯罪学1、2为重点,要了解代表人物和主要理论2.社会化过程理论:1社会学习理论2社会控制理论3标签理论4整合理论其中1、3为重点,要了解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6.人格结构理论:本我、自我、超我重点,书P46,7.犯罪学现象的内容:1.犯罪状况2.犯罪特点3.犯罪规律重点为2、3,要会别并简单陈述8.犯罪现象的状况1.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1新犯罪形态:白领犯罪、环境犯罪、智能犯罪、游戏型犯罪、因文化冲突而导致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2犯罪人构成:白领阶层成员犯罪比率有所上升、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女性犯罪比例上升、累犯、惯犯和职业犯比例上升2.发展中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书P88,看一遍,自己会说会区分9.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犯罪决意、犯罪准备、犯罪实施书P99,会自己简述10.被害现象:书P141,自己看一遍11.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P151,了解是什么,并会区分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在此互动模式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2.冲突模式,在此模式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3.被害人催化模式,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犯罪,在此模式中,被害人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4.斯德哥尔摩模式,在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12.第五章犯罪原因的一般原理:自己看一遍,重点是第一节第二部分13.时间与犯罪:书P184,读一遍,了解就可以;14犯罪亚文化重点,P249:1.概念: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2.特征与功能:1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2联结性与同化功能3畸异性与自卫功能3.诸现象:1反社会意识2犯罪亚群体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3犯罪的非语言符号4犯罪技巧5罪犯特征6文身。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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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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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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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
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
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
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新旧两派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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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刑法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今后再也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超越刑法新旧两派所达到的高度,也许新旧两派曾经互不相让互不折中,正是这样片面的深刻让新旧两派成为后来人永远都无法超越的两座最高峰。
如果非要追问新旧两派哪个更科学?这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
我们只能比较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有哪些?新旧学派的理论差异主要体现在: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对立;2.在犯罪论中,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3.责任的本质是道德责任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的对立;4.在刑罚理论上,表现为报应刑理论与目的刑理论的对立;5.从犯罪与刑罚的角度看,它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王亮舜。
当代刑法的思考与思考〔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2, 4)。
刑事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差异的反思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
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事实上,新旧学派都更注重规范。
老派往往从为普通人制定的规范开始;同时,老派注重保护个人自由。
当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人群时,为了弥补人类情感的弱点,还要求人们调查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是否适用于一般规范的要求。
新学派通常从事实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天生就有犯罪的社会危险,而另一些人则不然。
但同时,他们也注重社会的防卫。
他们甚至认为,不具备普通人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对社会有害。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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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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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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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
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
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
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
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而不同于实证犯罪学派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量刑。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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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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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
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
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
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犯罪学 第二章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犯罪学 第二章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a29e19116c175f0e7cd13716.png)
第二章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西方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和当代犯罪学研究三个时期。
一、西方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一)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1.(1)犯罪是违抗上帝的行为,神学色彩浓厚(2)18世纪以来,启蒙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
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的探索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类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2.代表人物、代表作(1)贝卡利亚: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
①主要内容A.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人类原则(虽然没有成为现在的原则,但是处处体现)。
B.呼吁废除刑讯逼供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C.尖锐地批判了封建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组织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再重蹈覆辙。
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A.刑罚必然性;B.罪行相适应;C.刑法及时性。
(现行学说:预防作用)②贝卡利亚思想对西方刑法改革的作用:A.1768年奥地利废除死刑;B.1772年瑞典减死刑性条款;C.1776年后,美国大大改善了犯罪人的处遇条件;D.1810年法国制定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2)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①内容: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和不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②犯罪和惩罚的关系:A.社会对犯罪必须进行惩罚B.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对其施加痛苦,以期受到惩治和教育C.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驱使犯罪和制止犯罪的动机)D.惩罚给予的损失应大于罪犯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③边沁在司法改革方面强调鉴于建筑设计(既有利于罪犯的悔改,又能体现对罪犯的人道待遇,还能威慑外面的公众)。
3.古典犯罪学派的重要思想(1)在解释犯罪原因方面,可以归纳为:①“自由意志论”是犯罪的一个主要论点,将犯罪更多地归因于个人理性的选择。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比较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d3e8ede65ef7ba0d4a733b81.png)
则主张行为决定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 理、 心 环境等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作 用 的结 果 , 并非 仅 仅 源 于 个 人 意愿 。 此 , 对 菲 利 曾有形 象 的描 述 , 古 典学 派 和 一般 公 民均 认 为 犯 罪 含 有 “
道德上的罪过 , 因为犯罪者背 弃道德而走上 犯罪均是个人
2. 性 论 之 争 : 志 自由论 与 行 为 决 定 论 人 意 古 典 学 派 主 张 意 志 自 由论 , 为每 个 人 都有 选 择 自己 认
行 为 的 自由意 志 , 罪 仅 是行 为人 的 自愿 选 择 。 实证 学 派 犯
贝卡利亚从机械唯物论 的立场 出发, 认为“ 犯罪是 由于
基于犯罪学研 究对象 的不 同, 本文仅从犯罪原 因与犯罪对 策两个维度 , 在简要介绍学派代表人物观点的基础 上对新 、
旧 学派 展 开 评述 。
一
、
犯 罪 原 因观
( ) 事古典学派之犯 罪原 因 一 刑
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 。对他们来说 , 实应 当让位于三段 事 论; 对我们来说 , 事实有决定性作用 , 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 推论。对他们来说, 演绎法或轶事法足 以推翻通过 多年 的 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 对我们来说 , 情况正好相反 。 ”
自由意 志 所 选 择 。实 证 派 犯 罪 学 主 张 犯 罪 人 犯 罪 并 非 自
教育、 环境等社会因素与 自然 因素的作用 , 提出综合犯罪原 因论 , 为“ 认 犯罪原 因的复杂状况 , 是人类社会所常有 的” 。 。 菲利在否定旧派 自由意“ 犯罪是 由人类学 因素 、 自然 因素和社会
人 的 自私和贪利的本性所造成 的” 并把犯 罪的根本原因归 ,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45e651f3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18.png)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笔者将从多种角度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派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
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
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而这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泌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分别为:1、贝卡利亚和《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不满26岁的天才少年贝卡利亚发表了其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在书中,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国家的刑法及其适用的残忍性和不确定性,以富于逻辑性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刑法改革的重要思想,极力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不通过国家便拥有的权利重新制定刑法,强烈要求刑法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坚决反对法官在判决中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
他睿智的注意到,不是刑罚威胁的抽象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才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有效力量。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极大地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的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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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
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
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
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由他们的刑罚目的来比较,古典学派坚持的是“应有的报应”式的刑罚方式,即认为所得的刑罚应与所犯下的罪等同,是1:1的,不能多,也不能少。
目的是维持“社会公平”。
而实证派是希望能通过一定的刑罚来起到教育人的作用。
其目的是改造犯罪人,从而来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