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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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由他们的刑罚目的来比较,古典学派坚持的是“应有的报应”式的刑罚方式,即认为所得的刑罚应与所犯下的罪等同,是1:1的,不能多,也不能少。目的是维持“社会公平”。

而实证派是希望能通过一定的刑罚来起到教育人的作用。其目的是改造犯罪人,从而来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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