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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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摘要】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的两大流派,各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和观点。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犯罪行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主张严惩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倾向于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现象,重视社会影响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这两种理论观点在对待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当代刑事政策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古典主义主张强化法律制裁力度,实证主义则倡导通过社会改革和预防措施来减少犯罪率。

综合比较两者的观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代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区别、理论基础、主要观点、当代刑事政策、影响、总结1. 引言1.1 介绍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犯罪解释模式和研究方法。

古典主义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罪犯的自由意志,强调对罪犯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其核心理论基础是对人性的简单和悲观认识。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强调通过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和心理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主张采取预防和矫正措施来减少犯罪。

两者在犯罪学研究方法、理论来源和犯罪解释角度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各自对当代刑事政策产生着重要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和特点,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现象的复杂性,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1.2 阐述两者之间的区别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在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探讨中,古典主义和实证主义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但它们在方法论和理论基础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责任,认为犯罪是罪犯个体的主观选择行为,主张要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来制定刑法,强调刑事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自由和人权,反对对个体的任意剥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

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

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

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实证犯罪学派又称作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

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

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

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

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犯罪学考试题目及答案

犯罪学考试题目及答案

犯罪学题型:单选:20道/20分多选: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5道/25分论述:2道/20分综合论述:1道,10分名词解释:1.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2.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应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3.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4.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5.犯罪的自然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6. 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7.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8.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的内在素质及其相互关系;9.犯罪预防:是指国家、社会群体、组织、社区和个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和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犯罪发生或减少犯罪发生的策略与措施的总和;10. 犯罪的社会预防: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发展经济,完善制度与文化,组织和管理社会,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和克服犯罪的社会过程; 11. 犯罪治安预防:即犯罪控制,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者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12. 犯罪的技术预防: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设计和利用各种技术防范手段,即时发现犯罪、阻止犯罪、制服犯罪人的活动;13. 犯罪的刑罚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来遏止犯罪和震慑犯罪人以防止犯罪再发生的预防活动;简答:1.体系犯罪学的特性:1.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对的逻辑起点2.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3.犯罪学是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它表现出犯罪学在内容与方法上所具有的独特位置;2.犯罪学的功用:1.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2.导向功能——指导形式政策;3.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3. 犯罪学研究的系统观两条法则:1.整体法则要求研究者将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整体和全部出发,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整体结构和功能2.双向法则要求我们在犯罪学研究中,对同一个问题从不同的两极做双向的考察4. 古典犯罪学的预防犯罪思想:1.法律控制论2.心理强制论3.报应刑论5. 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1.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2.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3.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4.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6. 犯罪现象的特性:1.直观性2.综合性3.因果性4.相关性5.饱和性7.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行为方式8被害人特征:1.被害性首要的、基本的、本质的特征,包括北海的倾向性、被害的受容性、被害的敏感性;2.互动性,包括四种模式:单向性的加害行为由犯罪人主导、单项诱发模式被害人的引诱、相向加害冲突模式、敌对变融洽模式;3.可责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如轻佻、疏忽甚至引诱、挑衅、刺激和推动等态度与行为,而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自身的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者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书P125,重点内容,自己看清楚并理解9. 犯罪原因的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是犯罪原因研究的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此为指导对犯罪原因的主要认识:1.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内在的、现实的;2.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即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并非总是一致的;3.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10. 犯罪的自然原因的特性:1.原生性2.间接性3.具象性11. 犯罪的社会原因的特性:1.决定性2.普遍性3.系统性4.间接性5.可控制性12. 犯罪的个体原因的特性:1.综合性2.个体性3.终极原因性13. 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1、犯罪预防与人类社会自我发展相同步的原理2.社会控制适度原理3.结构整合与价值整合并举原理4.成本——效益原理14. 社会预防的功能:1.社会建设功能2.社会整合功能3.社会控制功能4.社会化功能与社会心理调节功能;15.犯罪心理预防的功能:1.人格的塑造和养成2.心理调节3.主观激励4.推动社会进步5.社会控制功能16. 犯罪治安预防的特点:1.针对性2.专门性3.有效性17. 犯罪的技术预防手段:1.监测手段2.抗阻手段3.自救手段P380,要会区别这三种手段和相应的装置,也有可能出选择题论述:每套卷子,原因论与预防论各出一道题,要求答出:核心概念、要点及自己的展开论述原因论:1. 经济因素与犯罪出大题,P202:1.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犯罪:其中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给社会治安造成的威胁,是最主要的负面效应之一;首先,大量的流动中的人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再次,大量的流动人口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理想的藏身之处;因为这些原因,侦破难度也很大;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与犯罪:一方面是不正当的竞争引发的犯罪1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顾客,侵害他人权益;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政策即地方保护主义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5经营者利用广告户其他手段,进行虚假宣传6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7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8经营者销售商平,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9经营者从事非法的有奖销售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在于企业破产倒闭时,精神崩溃,抱怨对方,进而实施的犯罪,如焚烧对方厂房、民宅,有的伤害竞争对手,等等3.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与犯罪:1过分注重物质利益2极端个人主义,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真空和漏洞:1经济管理中的漏洞2治安管理中的漏洞5.贫困与犯罪:城镇人口的失业导致的绝对贫困以及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相对贫困,与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自己能展开说一些就行2. 政治因素与犯罪出大题,P212:1.政治冲突与犯罪:最简单的说法是阶级斗争,是犯罪人与现存的政府、现行的法律有矛盾而谋求另一个政府或国家与以取代2.政治体制弊端与犯罪:1权力过于集中2政治运作过程缺乏透明度3权力行使缺乏监督,造成这一因素的原因包括,党内监督有时难以真正到位、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难以形成合力;4控制职务犯罪机制尚待理顺,即党的纪检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三家协作体质尚未理顺5人事制度方面的缺陷,其主要包括,一、干部选用机制仍沿用委任制,本质要求是自上而下的对上负责,自上而下的任免;二、干部使用制度僵化,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三、干部任用考察漏洞多;四、干部提拔年龄界限过于严格;3. 教育因素与犯罪出大题,P217:1.学校教育因素与犯罪:其包括,1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素质教育;2基础教育不够普及,一方面是大中城市中小学生不正常的“择校热”,片面追求升学率,另一方面是农村贫困地区居高不下的“辍学率”;3教育方式陈旧,一方面是教育内容脱离当今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是教育方式陈旧,如体罚等;2.家庭教育的因素与教育:主要体现在教育方式的不当,1溺爱型,导致孩子意志消沉,不思进取、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以自我为中心;2虐待型,这极容易伤害子女的自尊心,诱发谎言,导致子女与父母的对立,或使孩子“破罐子破摔”,甘愿沉沦;3放任型,即父母对孩子漠不关心,放任自流,放弃教育责任;使孩子极易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染上恶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的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好奇心强且善于模仿,并且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极易受家庭成员的影响;预防论:1. 综合治理: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重点,P310:1.模式的框架与特征:1强调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和全社会的统一行动来预防犯罪2综合治理是一种开放性的、全方位的犯罪预防模式,它虽然也注意对具体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微观环境的控制,但更注重对宏观环境的改造和社会自身的完善;3综合治理模式的提出和确立,是基于一种明确的社会政治理想和对治理犯罪的乐观主义态度,因而它强调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犯罪姿态;2.模式的形成:11979年6月针对青少年犯罪,出现较为清晰的综合治理思想21981年综合治理作为犯罪预防的方针和实践模式被明确提出;3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战略已经成熟;3.综合治理的实践原则: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2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3法治原则4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4.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1是实行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专门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2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综合治理工作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并对同级政府以及党委负责;5.综合治理的力量体系:1党和国家的中央领导机关2地方党委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以及政协机关3国家政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武警部队、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4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5公民6.综合治理的措施体系:1社会预防2心理预防3治安预防4刑罚预防2.“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德国,重点,P325,为什么:1.与刑法预防和治安预防相比,社会预防是一种积极预防和治本措施;它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现象赖以产生和生存的社会原因与条件,而不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罚和强制;2.社会预防力图把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化解于社会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与刑罚预防和治安预防相比,无需额外投入,综合成本更低,综合效益更优;3. 犯罪的刑罚预防重点,出大题,P390:1.概念:是指国家通过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来遏止犯罪和震慑犯罪人以防止犯罪再发生的预防活动;主要理解:1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2工具是刑罚3对象包括犯了罪的人和没犯罪的人4目标是遏止犯罪和防止犯罪再发生2.刑罚预防功能的具体表现:1传达刑法的禁令,规范公民行为2引导社会心理,制止犯罪冲动3减少再犯机遇,改善罪犯心理;3.刑罚功能的局限性:1受一定条件、一定范围、一定对象的限制2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消灭犯罪3刑罚只能对受它影响的人产生预防犯罪的功效,不能对所有人有用;4刑罚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具体人对刑罚的认识;4.刑罚预防的基本途径:1明示刑罚适用的对象2具体适用裁量刑罚3实际执行刑罚5.影响刑罚预防效果的因素就在书P396,自己看一下具体内容:1刑法规定的不合理必然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2刑罚适用中的不公平必然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3刑罚执行中的某些弊端也必然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6.刑罚预防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刑罚适用的必然性2刑罚适用的及时性3刑罚适用的教育性7.对犯罪人的矫治:P401,自己看综合论述:自己自由发挥,可能关于犯罪学、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其他给的重点:有可能是选择题或论述题,最好看一遍,能记住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了解2.古典犯罪学派代表人物及着作:自己看书P27,了解他们的主要观点1.贝卡利亚意大利、犯罪学之父论犯罪与刑罚2.边沁英国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最大贡献之一:监狱设计,圆形开放式监狱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祖、哲学费尔巴哈的父亲3.实证犯罪学派代表人物:自己看书P30,了解他们的主要观点1.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人论,其主要观点:1天生犯罪人理论2罪犯控制理论2.菲力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其主要观点:1三因素说: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2犯罪饱和法则3犯罪控制理论4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3.加罗法洛意大利其主要观点:1犯罪类型包括自然犯罪真正的犯罪和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2自然犯罪的原因是心理或道德方面的异常4.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5.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要能区别1和2,并能简单陈述理论,书P371.社会结构理论:1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4社会生态学理论 5激进派犯罪学1、2为重点,要了解代表人物和主要理论2.社会化过程理论:1社会学习理论2社会控制理论3标签理论4整合理论其中1、3为重点,要了解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6.人格结构理论:本我、自我、超我重点,书P46,7.犯罪学现象的内容:1.犯罪状况2.犯罪特点3.犯罪规律重点为2、3,要会别并简单陈述8.犯罪现象的状况1.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1新犯罪形态:白领犯罪、环境犯罪、智能犯罪、游戏型犯罪、因文化冲突而导致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2犯罪人构成:白领阶层成员犯罪比率有所上升、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女性犯罪比例上升、累犯、惯犯和职业犯比例上升2.发展中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书P88,看一遍,自己会说会区分9.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犯罪决意、犯罪准备、犯罪实施书P99,会自己简述10.被害现象:书P141,自己看一遍11.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P151,了解是什么,并会区分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在此互动模式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2.冲突模式,在此模式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3.被害人催化模式,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犯罪,在此模式中,被害人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4.斯德哥尔摩模式,在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12.第五章犯罪原因的一般原理:自己看一遍,重点是第一节第二部分13.时间与犯罪:书P184,读一遍,了解就可以;14犯罪亚文化重点,P249:1.概念: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2.特征与功能:1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2联结性与同化功能3畸异性与自卫功能3.诸现象:1反社会意识2犯罪亚群体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3犯罪的非语言符号4犯罪技巧5罪犯特征6文身。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

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

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

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新旧两派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刑法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今后再也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超越刑法新旧两派所达到的高度,也许新旧两派曾经互不相让互不折中,正是这样片面的深刻让新旧两派成为后来人永远都无法超越的两座最高峰。

如果非要追问新旧两派哪个更科学?这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

我们只能比较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有哪些?新旧学派的理论差异主要体现在: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对立;2.在犯罪论中,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3.责任的本质是道德责任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的对立;4.在刑罚理论上,表现为报应刑理论与目的刑理论的对立;5.从犯罪与刑罚的角度看,它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王亮舜。

当代刑法的思考与思考〔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2, 4)。

刑事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差异的反思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

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事实上,新旧学派都更注重规范。

老派往往从为普通人制定的规范开始;同时,老派注重保护个人自由。

当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人群时,为了弥补人类情感的弱点,还要求人们调查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是否适用于一般规范的要求。

新学派通常从事实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天生就有犯罪的社会危险,而另一些人则不然。

但同时,他们也注重社会的防卫。

他们甚至认为,不具备普通人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对社会有害。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

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

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

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

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而不同于实证犯罪学派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量刑。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xx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

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

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

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近现代犯罪学理论渊源于古典派和实证派。

古典派强调犯罪行为的理性性质,认为犯罪行为是计划和决策的结果,并且认为犯罪行为的惩罚应该符合犯罪者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实证派则相信犯罪行为是社会环境和个体心理因素的结果,并且更加注重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如何预防犯罪行为。

虽然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犯罪行为的了解,但是它们也引起了批评性思考。

首先,古典派的理论似乎不考虑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的理论过分简化了犯罪行为中的各种复杂因素,仅将其归结为一种理性决策。

然而,现代犯罪学理论已经证明犯罪行为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因素都是造成犯罪形成的原因之一。

因此,光从古典派的理论出发会忽略很多其他因素。

其次,实证派理论中的统计分析方法的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模式,但仍然存在一些严格限制和漏洞。

警方数据的执行方式存在局限性,这使得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存在问题。

而且就算我们能够得到完整数据,数据所代表的一切都是简单的事实,并未涉及原因。

因此,一个更深入探究的理论仍需要更广泛地探究这些因素。

总之,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都有其优缺点。

当我们评估一种犯罪行为时,需要纳入更多探讨复杂影响因素的习惯和社会文化限制。

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理论以随时更新自己对犯罪的认识。

在这一方面,需要探讨多于两派的新的思想和观念,因为越多的观点和理论被考虑入内,理论就会更接近真相并且成为更实用的犯罪预防和应对的工具。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笔者将从多种角度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派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

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

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而这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泌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分别为:1、贝卡利亚和《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不满26岁的天才少年贝卡利亚发表了其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在书中,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国家的刑法及其适用的残忍性和不确定性,以富于逻辑性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刑法改革的重要思想,极力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不通过国家便拥有的权利重新制定刑法,强烈要求刑法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坚决反对法官在判决中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

他睿智的注意到,不是刑罚威胁的抽象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才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有效力量。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极大地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的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1、现实原因——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支撑犯罪学发达的是科学的发展..eg.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正是这种实证哲学推动了新派的形成..二、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犯罪学三圣1、龙勃罗梭——新派创始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代表作犯罪人论..他的观点在早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2、加罗法洛——一生着述颇丰;还包括了社会学和经济学着述;但使其成名的是犯罪学着述;成名作是1885年发表的犯罪学..加罗法洛从人类学特征、观相术特征、心理学特征和犯罪人心理的异常来源四个方面阐述了犯罪人的特征;并将犯罪人分为4类:谋杀型犯罪人、暴力型犯罪人、缺乏正直的犯罪人和色情犯罪人..加罗法洛在社会防卫论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刑罚是为卫护社会安全而存在;第二;刑罚目的是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第三;淘汰是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唯一适当、正确的途径..3、菲利——在比萨大学作刑法学教授时得到“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代表作有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菲利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同时;他首次提出了着名的“犯罪饱和论”;指出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菲利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把罪犯分为5种: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在社会预防论方面;菲利主张以社会的手段代替刑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对犯罪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社会..二德国——冯·李斯特冯·李斯特在1880年创办了杂志综合刑法学杂志又名刑法学总论杂志;在1881年发表其代表作德国刑法教科书;1899年发表作为社会病态表现的犯罪;1905年出版刑法论文与演讲集..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同时;他提出“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误杀偶发犯、瞬间犯和状态犯情况犯、性格犯和慢性犯罪人..在刑事政策方面;李斯特认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三、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观点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另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责任..1、犯罪原因论——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外在的因素决定的产物..在新派看来;生理、自然与社会原因相结合必然产生犯罪;又称“犯罪必至论”、“决定论”..2、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形成“现象论”、“原因论”和“对象论”..3、对策论——在新派眼中;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是次要的辅助手段..对犯罪的对策应是注重预防;并细化为“生理对策”、“社会对策”和“心理对策”..4、刑罚论——刑罚是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个别预防..新派刑罚目的观本质是功利主义;注重刑罚个别化;否定报应论;反对一般预防..四、犯罪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对立1、在如何解释行为人为什么犯罪方面;存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1加罗法洛指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是指在特定的时候我们所拥有的的自我意识;那么;基于道义责任观念之上的刑事制度的不可能性就立即清楚了.. 2李斯特明确反对将自由意志论作为刑法的基础..他说应当将犯罪视为社会和个人的产物;自由意志论导致刑法不可能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针对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则可以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 3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都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认识作用不是任意创造的东西;但是否将由认识产生的种种引诱力作为动机;则是自由的..意志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而理性的选择行为..2、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方面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个人主义、反自由主义;以社会为本位..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新派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以及社会防卫论的立场;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能少的限制处罚范围..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的生存、增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法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3、在犯罪论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两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都坚持了主客观的统一;但在主客观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两派得出不同结论;就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即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故针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科处刑罚才具有意义;只有消除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格;避免其再次犯罪;才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4、在责任领域;存在社会责任论和道义责任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学者提倡社会责任论..认为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这就是责任..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责任是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有责任即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没有责任则指不能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5、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对立..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必须寻求有效的行为调节和个性研究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始终如一的运用于犯罪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报应起先意味着一种强烈的心理反射;从神意的报应思想;演进为道德的良心报应;后形成为法律报应..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的报应;是指理性化以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的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的刑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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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

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

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

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实证犯罪学派又称作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

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

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

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

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11Hermann Mannheim(ed),Pioneers in Criminology,2ed,Montclair,NJ:Patterson Smith,1972,p.379(二)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意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菲利指出:“古典学派和一般民众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因此,应该以相应的刑罚对其进行制裁,这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犯罪观念……相反,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

我认为这就是我的结论,也是我们实证派犯罪学在主要原则上与古典学派根本不同或者相反的研究方法。

”2(三)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实证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或者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例如,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二、基础理论上的差异(一)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二)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

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三)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而刑事实证学2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0页。

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

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三、研究重点上的差异(一)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实证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二)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正如菲利所说的:“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犯罪人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

”3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行相适应;而实证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研究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四、犯罪观上的差异(一)犯罪原因上的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衡量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自我选择的结果。

如康德就明确提出:“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犯罪实证学派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是人们内心的幻想。

菲利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

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里存在的实际功能。

”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的现象。

(二)犯罪分类上的行为标准与行为人标准的差异。

由于犯罪古典学派关注的焦点是犯罪行为、刑罚与已然之罪,不重视对犯罪人的考察,所以,犯罪古典学派对犯罪的分类基本上是立足于犯罪行为的特征或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类型。

犯罪实证学派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对活生生的犯罪人的研究,所以其对犯罪的分类立足于犯罪人的特征,或者说,犯罪实证学派所关注的是罪犯的分类而非犯罪的分类。

(三)犯罪对策上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中的康德、3同上,第24页。

黑格尔等人甚少提及犯罪对策问题,在他们看来,犯罪不过是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刑罚只是对犯罪的报应,除此之外不应当追求任何目的。

而犯罪古典学派中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人则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应当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预防犯罪。

总的来说,犯罪古典学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以刑罚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的一般预防主义。

而犯罪实证学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社会防卫论和特殊预防主义。

五、刑罚观上的差异(一)刑法根据上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分为报应论和功利论两大阵营。

报应论者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报应论者认为,只有事先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受的刑罚,依法进行定罪和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而功利论者认为,只有做到了罪刑法定,才具有防止犯罪的前提。

报应论者认为只有对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予以追究,才是公正的;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只有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结果有可能造成损害,才有预防的必要。

犯罪实证学派的社会防卫论认为,刑罚具有防卫社会的目的,应当针对行为者的反社会性格或人身危险性大小而科处各种防卫处分,以达社会防卫的目的。

龙勃罗棱指出:“犯罪是必然的,社会根治犯罪亦为必要,而惩治犯罪不再对社会作恶,亦为必要。

只有这样,刑罚才有功利可言,并断言除自然的必要与自卫的权利以外,刑罚再无别的根据。

野兽食人,不必问其是否生性使然。

所以,只要看见野兽吃人,就可以将其毙之。

禁锢疯人,亦同此自卫原则。

刑罚必从自卫立论,方无可反对之余地。

”菲利指出:“我们坚信,科学真理的成就将把刑事司法变成一种自然功能,用以保护社会免受犯罪这种疾病的侵害,铲除所有今天尚存在的复仇、憎恶和惩罚等未开化时代的遗痕。

”李斯特也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刑罚机能认识上的差异化。

犯罪古典学派基于一般预防的立场,认为刑罚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有效运行,刑罚对于罪犯的作用主要是威吓,刑罚是对犯罪的要价。

费尔巴哈基于心理强制说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社会上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即通过制定刑法,确立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处罚的一般原则,对一般人加以心理的强制,使之不敢实施犯罪。

同时,为了防止犯罪,必须对犯罪科处刑罚,使犯人知道刑罚所加的痛苦比由于停止犯罪所产生的不快感更大。

因此,犯罪古典学派的一般预防主义如果被过分张扬,则有趋于严峻刑罚的势头。

(三)刑罚本质认识上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基于报应主义立场,认为犯罪违反了法的正义,对其科以刑罚,目的是对其造下的罪孽的报应,即所谓“以暴易暴,以恶易恶”。

对罪犯的惩罚完成之后,正义也就跟着实现了。

根据正义的来源,又可以分为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三种。

犯罪实证学派基于刑法目的主义的立场,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保全社会之具,对于罪犯,刑法是要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以使之回归社会。

(四)刑罚作用认识上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对于社会有三种预防作用:立法威慑、普通威慑和特殊威慑。

刑事实证学派从特殊预防角度出发,重视罪犯的个人背景和主观心态。

刑事实证学派中的契约学派认为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破坏,惩罚犯罪是为了捍卫社会契约之社会秩序。

(五)刑事责任基础认识上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从道义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责任是对于行为和行为人的道义非难条件,自由意志是其责任的主观基础。

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对于其基于内心意思所为的一定行为以及由此而生的结果负责。

因此,犯罪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又可称为报应主义责任论。

刑事实证学派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责任是行为人适于社会防卫处分或保安处分的要件,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是其责任基础。

(六)犯罪对策理论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他们会在怎样更好地犯罪人适用刑罚,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方面做文章;而犯罪实证学派犯罪学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为有效,因而提出了许多科学地处遇犯罪人的“刑罚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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