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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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实证犯罪学派又称作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1
1Hermann Mannheim(ed),Pioneers in Criminology,2ed,Montclair,NJ:Patterson Smith,1972,p.379
(二)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意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菲利指出:“古典学派和一般民众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因此,应该以相应的刑罚对其进行制裁,这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犯罪观念……相反,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我认为这就是我的结论,也是我们实证派犯罪学在主要原则上与古典学派根本不同或者相反的研究方法。”2
(三)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实证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或者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例如,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二、基础理论上的差异
(一)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二)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三)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而刑事实证学
2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0页。
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三、研究重点上的差异
(一)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实证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二)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正如菲利所说的:“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犯罪人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3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行相适应;而实证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研究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四、犯罪观上的差异
(一)犯罪原因上的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衡量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自我选择的结果。如康德就明确提出:“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犯罪实证学派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是人们内心的幻想。菲利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里存在的实际功能。”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的现象。
(二)犯罪分类上的行为标准与行为人标准的差异。由于犯罪古典学派关注的焦点是犯罪行为、刑罚与已然之罪,不重视对犯罪人的考察,所以,犯罪古典学派对犯罪的分类基本上是立足于犯罪行为的特征或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类型。犯罪实证学派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对活生生的犯罪人的研究,所以其对犯罪的分类立足于犯罪人的特征,或者说,犯罪实证学派所关注的是罪犯的分类而非犯罪的分类。
(三)犯罪对策上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中的康德、3同上,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