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
(四)偶然犯罪人
定义:并不寻找犯罪机会,但总是遇到 犯罪机会,或由于极其轻微的原因而犯 罪的人。 虚假犯罪人或准犯罪人 倾向犯罪人 习惯犯罪人 癫痫犯罪人
如何对犯罪人量刑?
如何预防犯罪?
四、犯罪对策论
鉴别犯罪人
对犯罪人的矫治
犯罪预防
五、对龙勃罗梭理论的评价
龙勃罗梭极大地推 动了犯罪学的发展 龙勃罗梭学说的缺
进行的研究。马罗发现,像大脑前庭(frontal
cavity)的大小、后缩的额头、斜眼等隔代遗传 特征和身体异常,在犯罪人中的出现率与非犯罪 人中同样多。
不能证明相貌特征是导致犯罪 的因素 不能排除后天环境的影响
生理或精神上的异常或病变可能 是一个人存在反社会倾向的决定 因素,既可能来自遗传,也可能 来自后天的刺激或伤害。
你拥有某种版本的战士基因,那么你的大脑
无法对5-羟色胺的镇定效果做出反应。
由天生犯罪人理论到基因研究
MAOA-L被发现与暴力和攻击行为有很大联系。2011年,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凯文· 比弗发现,携带MAOA-L基因的
男孩更容易参加犯罪团伙,更容易在打斗中使用武器。有 文章报道说,黑社会文化可能源于战士基因,携带这种基
头骨
身高
……
体质
体重
(二)犯罪人的情感和社会习性
情感
智力水平
心理特征
文身
二、犯罪原因论
犯罪原因论
隔代遗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隔代遗传:指倒退到原始人或者低于人类的 人的一种返祖现象,隔代遗传者在生理和心 理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使人很容易联想起 猿和低等灵长类动物。
退化:是犯罪人身上的一种病理现象,退化
(二)激情犯罪人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流派
内分泌说
主要观点:由于内分泌腺对人 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 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 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 绪、意志以至理智的变化,进 而产生犯罪心理。
染色体变异说
代表人:杰可布(Jacob A.) 主要观点: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
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XYY或XXX 染色体异常者容易出现情绪躁动、理 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的心理特点, 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 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
性本能说
主要观点:性冲动是产生犯罪 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 的原动力。
权欲说
主要观点:人具有保存自己、 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 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 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 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 补偿的结果。
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人的侵 犯本能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 激烈争斗时,它就会不自觉地流露 出来。
利欲本能说
主要观点: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 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生存欲求 即是利欲心,这是人的一种内驱力。 当一个人的利欲本能长期得不到满 足时,便可能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满 足,从而诱发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的产生。
学习理论
代表人:美国的班度拉(Bandura A.)
主要观点: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 为)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后天习得 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来 源。(1)观察学习:包括家庭成员的 影响和强化,人们所属亚文化的影响, 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 分形象的范例等;(2)凭直接经验学 习;(3)生物学因素。
那些处于下层社会的阶级由于无法取得同 中上层阶级竞争的优势,便会产生一种紧 张状态,并导致破坏法律的行为发生。
标签理论
代表人:贝克(H. Becker)和利莫特 (Ednin Lemert) 。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1. 引言1.1 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一位备受推崇的犯罪学家,他在犯罪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声誉。
通过对各种犯罪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龙勃罗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观点,为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对社会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龙勃罗梭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深受同行和学生的尊重,他的学术成就为后人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龙勃罗梭不仅是一位杰出的犯罪学家,更是一位对社会犯罪问题充满关怀和责任感的学者。
1.2 天生犯罪人理论是龙勃罗梭提出的理论龙勃罗梭是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遗传和生理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一理论,一些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犯罪倾向,无论环境如何影响,这种倾向都是难以改变的。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行为可以通过遗传途径传递,而且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远远大于环境因素。
他主张应该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天生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而不是简单地惩罚他们。
天生犯罪人理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种理论有助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另一方面则有人担心这种理论可能导致对天生犯罪人的歧视。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影响犯罪的遗传因素、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对天生犯罪人的态度以及龙勃罗梭的研究案例。
2. 正文2.1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观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即部分个体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
他认为犯罪行为不仅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更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个体的遗传基因会影响其个性特质,从而导致其对犯罪行为的倾向。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在面对困境或挑战时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因为他们天生就带有这样的倾向。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还强调,犯罪行为不仅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他指出,环境的影响可能会加剧犯罪倾向,也可能会减轻犯罪倾向。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作者:曹宁芦康来源:《陕西社会科学论丛》2011年第05期摘要:龙勃罗梭作为刑事人类学派的开山鼻祖,素有“犯罪学之父”的美名。
他的天生犯罪人(生来犯罪人,英语born criminal)理论是其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龙氏一生心血的结晶。
当然,这也为其带来了无数的非议。
本文希望能通过粗略的介绍龙氏其人以及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澄清这一理论所带来的争议。
关键词: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实证主义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86-02一、龙勃罗梭其人龙勃罗梭生于1835年11月6日,意大利维罗纳的一个犹太家庭。
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从犯罪学史来看,龙勃罗梭是现代犯罪学最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者之一,被许多犯罪学家称为“犯罪学之父”、“现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意大利学派之父”等。
美国现代犯罪学家伦纳德萨维茨也指出:“他是一个思想和学派的创始人,这个学派分别被称为意大利学派、人类学派、现代学派,最广泛使用的名称是实证主义学派”。
他所创立的实证派刑事法学开创了将自然科学引进社会科学的先例,开辟了研究犯罪学的新途径,他采用实证主义的犯罪研究方法,从而结束了对犯罪进行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的时代,转而向严格的科学数据中寻找犯罪的本质,将自己的研究结论不是建立在逻辑与推理的基础之上,而是从大量数据与表格之中得到。
使犯罪学从古典学派走向了实证学派。
龙勃罗梭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直到现在也是西方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这不能不归功于龙氏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龙勃罗梭也与其两位得意弟子,同时也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的菲利和加罗法洛并称“犯罪学三杰”。
二、天生犯罪人理论在龙勃罗梭以前,古典学派主要关注犯罪行为,同时也把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局限在法律层面,而没有关注到犯罪人本身在犯罪过程当中的作用,而且主要采用理性思辨的的研究方法,使犯罪学研究落入了空洞无物的哲学范畴而不能自拔。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作者:崔佳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以其天生犯罪人理论跻身刑法学启蒙先哲之列,人们对于这一理论褒贬不一。
本文作者从内容理解、客观评价、个人感悟三个方面浅谈自身对于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见解。
在阅读经典的过程中,去伪存真,吐故纳新,立足实际,践行实证主义精神。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启蒙思考切萨雷·龙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刑事人类学派(又称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者,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
他首次提出刑事人类学的观点: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取,因而犯罪是天生的。
犯罪是“自然的” 而非自由选择的产物,而且永远是人类的一个部分。
他的著作都充塞着大量的数据、图表,很明显地体现了他的实证主义的精神。
因他把实证的、归纳的方法引入犯罪研究领域,引起了犯罪研究领域中的一场方法论革命,使犯罪学向科学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
一、内容理解犯罪人的分类是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核心。
在其早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专注于对犯罪人生理的观察和研究,把犯罪原因单纯地归结为遗传的简单认识,仅以生物学为基础提出了天生犯罪人学说。
而在晚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提出的犯罪原因除了种族和遗传等先天因素外,还包括后天的因素,比如社会,环境,气候等等。
其后来的理论只是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一种修正和完善,他并没有从本质上去否认天生犯罪人的存在,只是认为除了先天因素,确有后天因素影响着犯罪,从而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的比例。
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实际应用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
他提出刑罚应当针对各个犯罪人,而非其罪行。
他明确拒绝接受道德责任的原则,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强迫行为,这要么是他们天生的身体和心理上的退化,要么是由于社会环境所致。
监狱制度而言,传统学派把监狱看做是对人身刑罚的既人道又有效的选择,实证论者却认为,把可改造的犯罪人与天生偏常者混合监禁,会促使那些可改造的犯罪人堕落。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犯罪⼈论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的⾮刑法条⽂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者的关系常常被⽐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理论产⽣背景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为。
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思想对⽴(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们的吸引⼒的时候,⼈们的兴趣⼀⽅⾯转向了与⼯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物学,另⼀⽅⾯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
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
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个抽象实体进⾏研究。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由论并⾮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种思辨⽅法,其⽅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
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是受到个⼈和社会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类⽣物学和⼼理学以及对⼈类社会的⾃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种特别适合对个⼈及社会犯罪现象进⾏实际调查的学术⽓氛。
19世纪末西⽅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涨及因此⽽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重要因素。
犯罪学
2、简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
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有被害人受攻击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和冲突模式,不同模式对犯罪的发生起的作用不同。
一、被害人受攻击模式
开始是犯罪人有计划有预谋的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构成一对矛盾并处于矛盾的运动状态。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在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必然要进行面对面的接触,甚至身体的接触和较量。被害人在这样的情形中,或者顺从、或者试图逃离、或者消极对抗、或者公开反抗等,都表现出被害人在互动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也都有可能推动犯罪行为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由于采取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和主动的进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而被害人一开始由于毫无思想准备,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这类被害人称为理想的被害人或完全不自觉的被害人,在犯罪的形成上没有任何的过错,往往都是无辜的被害人,犯罪人应对犯罪的发生负全部的责任。
第二类犯罪倾向者和习惯犯。龙氏认为此类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称为偶发性犯罪人。
第三类称为激情犯或情感犯。认为此类犯罪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论及刑罚理论因其过分是强调运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其荒谬之处益膨。但也因其研究方法,实现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把刑法学的研究重心由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转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上,并以此为依据主张刑法改革和处于个别化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缓刑、假释等行刑制度的发展,得到了刑法学界的普遍赞同。
被害人推动模式视被害人责任的大小不同又分为以下情形:(1)被害人的责任小于犯罪人的的情形。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被害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作用并不是被害人积极行为的结果,而是被害人的某些条件或者行为恰好为犯罪人所利用,而犯罪人积极地完成了该犯罪行为。比如,被害人举止轻浮、爱占小便宜等等。这种互动关系是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的互动关系,不是特定被害人的特定行为引起这种犯罪行为的,而是对于所有人来说,如果具有这些条件或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虽然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往往只限于一种广义的道义或道德责任,我们一般没有理由去苛责于被害人,犯罪人一般不能因此而减轻刑事责任。(2)被害人与犯罪人责任同等或者被害人的责任大于犯罪人的的责任。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诱发性的被害人。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了积极主动的角色,往往在追求某种非法或者是违反道德的目标,引起了犯罪人的反抗或者是防卫,从而造成了犯罪人加害被害人的结果,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诱发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从实质上来看,被害人可能是互动关系中最初的或者是本来的加害者,而犯罪人则是互动关系中最初的或者是本来的受害者,比如防卫过当的情况。这种情况被害人通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一般应减轻犯罪人的责任。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评述龙勃罗梭(Lombroso)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位意大利犯罪学家,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Criminal Man)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生物学特征所决定的,即某些人天生就具有犯罪的倾向性。
然而,这个理论在现代犯罪学中已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评述,并说明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主要基于他对犯罪者的观察和测量。
他认为,犯罪人在生物学上存在有明显的异常,如大耳朵、宽颧骨、突出额头等。
他相信这些生理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另外,他还将种族和遗传因素纳入了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框架。
然而,龙勃罗梭的理论在犯罪学界引起了强烈的争议。
首先,他的研究方法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他的研究样本主要是来自监狱和疯人院等特殊群体,因此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犯罪人群。
其次,他的统计和测量方法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他的测量标准过于主观,容易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偏见和观察误差的影响。
此外,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忽视了社会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虽然他在后期的研究中开始关注社会因素,但他仍然强调了个体的生物学特征在犯罪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
这种解释方式忽略了贫困、教育、就业机会等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忽略了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另外,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受到了伦理和道德上的反对。
他的理论将犯罪归因于个体的生物学特征,这相当于将犯罪行为单纯地视为个体的劣等或心理缺陷。
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对犯罪者的歧视和排斥,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尽管如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对犯罪学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他的理论促使了后来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引发了对其他因素如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关注。
同时,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启发了对犯罪者个体差异和罪犯特征的研究。
综上所述,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现代犯罪学中已经被广泛质疑和批评。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型论摘要:作为职业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对精神病学、法医学等领域的研究取得了卓著的成就,他在精神病学上的成就对后期他所研究的犯罪人类型也奠定了遗传学,病理学的基础。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中,对犯罪人的分类以及对不同类型犯罪人的特征的论述,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首先介绍其犯罪人类型论的内容,并阐述龙勃罗梭在研究历程中的进步,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犯罪人类型论生来犯罪人激情一犯罪人类型论的内容一:生来犯罪人,这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观点之一,龙勃罗梭认为,生来犯罪人代表了一种独特的人类学类型。
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有许多独特的身体方面的特征,龙勃罗梭发现,生来犯罪人的头部外形、面部、眼睛、耳部、鼻部、嘴部、颊囊、愕部、牙齿、须部下巴、皱纹、毛发、胸部、骨盆和腹部、上肢和下肢、脚、大脑和小脑等,都与正常人有所不同。
例如,生来犯罪人的颗部异常发达,下巴向上突起有犬齿窝,这个部位的肌肉像狗那样发达。
生来犯罪人的触觉迟钝。
生来犯罪人有气候感的远远多于正常人,随着气温和气压的变化,常会变得焦虑不安,性情和各种感觉也产生变化,正常人很少有这样的体验。
其视力一般比普通人更敏锐,听觉、嗅觉和味觉一般低于平均敏锐度。
他们一般灵活敏捷,甚至在老年时也保持这种特性。
他们往往用一些激情代替家庭和社会感情,这样的激情包括虚荣心、冲动性、复仇心和放荡性。
随着龙勃罗梭对生来犯罪人的认识的转变,生来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变化。
在龙勃罗梭的早期学说中,龙勃罗梭几乎将所有的犯罪人都归人生来犯罪人之中后来,由于龙勃罗梭对隔代遗传之外的其他犯罪原因的认识和重视,生来犯罪人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二是激情犯罪人,这是龙勃罗梭在生来犯罪人之外区分出来的第一种其他犯罪人。
龙勃罗梭认为,这类犯罪人具有残忍、鲁莽、犯罪行为突然发生等特点和强烈的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发生的暴力行为,因此,应当更确切地将他们称为”暴力犯罪人“。
犯罪人论介绍
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编辑本段]作者简介
Cesare Lombroso,1836—1909。
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
生于维罗纳犹太人家庭。曾任军医、精神病院院长、都灵等大学的教授。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的研究,比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关系,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作为研究精神病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人的方法,对于犯罪人的头盖骨和人相,特别加以注意。
其主要著作有《天才与堕落》(1877年),《天才》(1888年),《女性犯人》(1893年),《政治犯和革命》(1895年)等。�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天生犯罪人理论述评
天生犯罪人理论述评摘要:天生犯罪人理论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19世纪提出来的理论,其基于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当时蓬勃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方式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为刑法的发展和犯罪学理论的演进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广阔的视角,而龙氏严谨的实证主义科学精神也是值得我们现在的学者学习和继承。
本文即是在阐释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础之上,对其中包含的精髓进行了客观的评述。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实证主义片面性积极性一、理论概述天生犯罪人理论是由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创始人,有着“现代犯罪学之父”之称的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5--1909)提出来的。
它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也是龙勃罗梭用力最多、最富于创新精神的理论,当然,也是后来最具争论的理论观点之一。
这种理论是龙勃罗梭在运用体质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进行大量的人体测量、尸体解剖和对获得的资料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
不过,龙勃罗梭并没有创造“天生犯罪人”这个术语,这个术语是由他的朋友、意大利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首先提出来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思想是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由于犯人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存在天生的犯人。
他们或是由于隔代遗传,或是具有堕落性,他们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人是一种自出生时起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
”这种天生犯罪人是生物学上的退化现象,是原始人中所特有的。
通过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利一学方法可以辨认出这种犯人。
二、理论背景从时代背景来看,首先,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了前台。
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书评吴李霖 2009052211我看这本书的缘由是我的犯罪学老师陈老师要求我们去看一本关于犯罪学的书籍。
切萨雷·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因此我挑选了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
我看完了《犯罪人论》后,第一感觉就是,果然没有选错书,《犯罪人论》是一本相当值得一看的书。
在看完《犯罪人论》后,我对于对龙勃罗梭及其思想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
下面讲述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浅显的了解:第一,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论》给我的第一印象。
看过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介绍,他是毫无争议的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同时他既是犯罪学家又是精神病学家,对解剖学也颇有造诣龙勃罗梭首次将实证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从此犯罪学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理论研究和空想,同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必然要形成结论,也即回归理论。
在《犯罪人论》这本书里,这些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翻开这本书没多久,我就陷入了各种数据的海洋,每段数据之后大多会有或繁或简的分析,有时几段数据之间甚至看不出有什么联系,大量的数字、医学术语、人名、地名、意大利语,看得我十分头痛。
龙勃罗梭把自己的想法、理论分散在杂乱的数据之间,如果不留意很容易错过,如果自己不提炼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讲什么。
作为一个科学家,龙勃罗梭的精神是可取的是值得敬仰的,方法是可行的但作为一个理论学者,理论方面的研究稍显逊色,以至于他的理论在被别人提炼出来之后又使人产生了不少的误解和误传。
第二,我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就像我上面所写的,龙勃罗梭的思想是散乱的分布在《犯罪人论》之中的,但并非不可理清。
经过整理,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即犯罪原因论、犯罪人类型论、天生犯罪人论和犯罪对策论。
在此我浅谈自一下己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天生犯罪人论又称生来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最有争议最受非议的理论观点之一。
再看完了《犯罪人论》。
现在,我第一个要提出的观点是所谓的天生犯罪人或者生来犯罪人这种名称就不太合适。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born criminal theory)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一种犯罪人的先天性理论。
该理论认为,一些个体天生就是犯罪人,其犯罪倾向源自于其遗传特征和生理构造,而不是后天环境造成的。
这一理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甚至影响了当时法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在龙勃罗梭看来,每个人的个性和行为都是由遗传和生理构造决定的。
他通过研究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和行为表现,认为犯罪倾向是一种先天的、不可逆转的特征,而且这种特征传递给后代的可能性非常高。
他认为这些犯罪人具有特定的生理特征,比如颅骨形状、脑部结构等与正常人不同的特征。
他还通过遗传学的研究发现,这些犯罪人的后代也有较高的犯罪倾向。
基于这些研究,龙勃罗梭得出了结论:犯罪是一种遗传特征,一些人天生就是犯罪人,无法通过教育、改造来改变其行为。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受到了很多的质疑和批评。
他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都存在很大问题,很多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并不能准确反映其犯罪倾向。
他的理论忽略了社会环境对犯罪产生的影响。
犯罪行为往往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心理、经济等方面,而龙勃罗梭只是从生理角度对犯罪进行了解释,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也存在伦理和道德方面的问题。
他的理论很容易被滥用,将其用作剥夺犯罪人的人权、剥夺其改造的机会,甚至对其进行歧视和迫害。
这与当今社会倡导的人道主义和法治理念背道而驰,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
无可否认的是,一些犯罪行为确实与个体的遗传和生理构造有关。
现代的研究也发现了一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基因和生理特征。
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就是先天决定的,更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使用这些发现来剥夺犯罪人的人权和改造机会。
相反,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犯罪预防和矫正方面。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其对犯罪的解释方法存在很多缺陷。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作者:毛奕鈊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毛奕鈊【摘要】龙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奠基者,他从生理学最基本的体质特征的实证研究出发,提出了“天生犯罪人” 这一在刑事法学界振聋发聩的理论。
他认为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他依据所取得的数据对天生犯罪人的生理和精神特征进行了描绘。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犯罪人一.天生犯罪人理论切萨雷·龙勃罗梭,知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
与他人不同,龙勃罗梭尤其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研究,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这一方法来比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关系。
在对犯罪者尸体的观察和解剖中,龙布罗索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影响深远的理论,该理论既为他带来了无限的声誉,也令其遭受很多批评。
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类型不论是生理特征还是精神特征都与普通人有区别。
二这种情况是有遗传性的,即基因起到重要作用,也就是这些人一出生就带这犯罪倾向而来,因此可以推论出,犯罪是一种必然并且不会消亡的现象。
由此,龙勃罗梭列举出了犯罪人的四种类型:生来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以及偶然犯罪人,并根据此分类,提出了应先区分该犯罪人到底是哪种类型,才决定对该犯罪人采取什么样的矫正措施这一具体举措。
最后龙勃罗梭得出结论,认为刑罚应把特殊预防作为最主要的目的,与社会危害性相比,罪犯的人生危险性才应该是刑罚所要考量的核心问题。
如何预防犯罪一直是刑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主要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主要是指应看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刑法也要跟社会危害性进行对应,重刑罚要对应重社会危害,反之亦然。
但犯罪情况复杂多样,尤其是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如果不采取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方法,就很难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由此学者提出了特殊预防的理念,该种方式强调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也就是说,重刑罚要与重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应,反之亦然。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流派
内分泌说
主要观点:因为内分泌腺对人 体旳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 理功能起调整作用,所以,内 分泌旳失调,就会引起人旳情 绪、意志以至理智旳变化,进 而产生犯罪心理。
染色体变异说
代表人:杰可布(Jacob A.) 主要观点:人旳染色体数量异常是造
成犯罪行为发生旳原因。 XYY或XXX 染色体异常者轻易出现情绪躁动、理 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等旳心理特点, 从而轻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 且首次犯罪旳时间早。
影响侵犯攻击行为旳原因:欲求旳程度、 个体旳人格特征、挫折旳忽然性原因。
外罚性反应最轻易造成暴力犯罪行为旳产 生。当一种人旳欲求得不到满足时,个体 即将这种激怒旳情绪经过向社会或别人实 施攻击行为或报复行为来得到补偿,从而 求得心理旳平衡。
三、评价
(一)可取之处
理论上: 研究领域扩张到无意识中,
主要观点:犯罪行为是学习来旳;犯罪行 为是在与人旳交往过程中,经过人与人之 间旳相互影响而学到旳;犯罪行为旳学习, 主要产生在与之关系亲密旳社会集团中; 犯罪行为旳学习,涉及犯罪措施、犯罪动 机、犯罪技巧、态度、理由等;
文化冲突论
代表人:美国犯罪学家塞林 (Thorstein Sellin 1896-1994)。
那些处于下层社会旳阶级因为无法取得同 中上层阶级竞争旳优势,便会产生一种紧 张状态,并造成破坏法律旳行为发生。
标签理论
代表人:贝克(H. Becker)和利莫特 (Ednin Lemert) 。
主要观点:行为人变为罪犯旳主要原因是 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给其贴上了越 轨者旳标签。
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旳人贴标签,反 而会刺激、加强或者促成了被标签者旳恶 性转化,从而进行更多旳犯罪活动。
第三节 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1. 引言1.1 引言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是犯罪心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一些人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他们在遗传和生理上的因素使得他们更容易表现出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引起了人们对犯罪行为本质的思考和关注。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心理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并非完全由遗传决定,环境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支持龙勃罗梭的理论,认为遗传和生理因素在犯罪行为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深入探讨,通过背景介绍、理论内涵、相关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分析这一理论的影响和争议,最终得出结论并展望未来。
通过对这一理论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为预防和惩治犯罪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2. 正文2.1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一个人的天生基因和遗传背景决定的。
他认为,某些人天生就具有犯罪倾向,这种倾向在他们的基因中得到了体现。
龙勃罗梭指出,这些人通常有一些特征,比如缺乏责任感、冲动、和缺乏同理心等,这些特征都是由基因决定的。
龙勃罗梭的理论内涵主要是强调了犯罪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并且认为社会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他认为,犯罪行为是由基因决定的,而社会因素只是起到了辅助的作用。
他主张要解决犯罪问题,首先需要重视对个体基因的研究和干预。
在相关研究和案例分析中,龙勃罗梭的理论得到了一些支持。
有一些研究表明,一些特定基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一些研究发现,与暴力犯罪相关的基因在一些罪犯群体中比在非罪犯群体中更为普遍。
还有一些案例分析也支持了龙勃罗梭的理论,比如一些连环杀手等。
龙勃罗梭的理论也受到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他过分强调了基因在犯罪中的作用,忽视了社会因素的影响。
贫困、家庭环境等在犯罪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只从基因的角度解释犯罪是不够全面的。
浅议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
浅议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摘要]龙勃罗梭是刑事实证学派的开创者, 他的最大贡献在于认识视角的转换:从思想到实证、从自由意识论到行为决定论, 从道义责任论到社会责任论、从犯罪到罪犯、从刑罚威性论到刑罚矫治论。
他重视对犯罪人病理解剖的研究,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来研究精神病犯罪人及其他犯罪人,总结其犯罪学思想,大致可以分为天生犯罪人论、犯罪人类型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防治理论四个方面。
[关键词]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总体的思想,大致可以分为天生犯罪人论、犯罪人类型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防治理论四个方面。
一、天生犯罪人论龙勃罗梭在对意大利臭名昭著的土匪维莱拉进行尸体解剖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发现,维莱拉的头颅里面有一个不同于一般的正常人的“中枕凹”和一个与小脑蚓部超常发展有关的凹处,而这两个凹处只存在于原始人的头颅中。
“好像一个茫茫黑夜的迷津者,猛然间看到了一条光明灿烂的道路。
在我看来,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
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1]基于这一个惊奇的发现,龙勃罗梭总共对3839名犯罪人先后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查,特别是对383名的关押的犯人的头盖骨作了细致的测量。
基于颅像学的大量数据,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这一理论为犯罪学带来了全新的研究视野。
天生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也是他最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也是后来最具有争论的理论之一。
天生犯罪人论作为其早期著作中的核心命题,其理论可以阐述为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而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产生于犯罪天赋。
[2]二、犯罪人类型论一般认为龙勃罗梭对犯罪人类型的分类可以总结为因情感和冲动而犯罪的人、惯常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天生犯罪人。
犯罪学
一、名词解释:1、天生犯罪人理论:天生犯罪人理论是在做为意大利帕维亚监狱的监狱医生的龙勃罗梭提出的著名理论,他指出人的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犯罪饱和法则:资产阶级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菲利提出的一种理论。
菲利反对刑事人类学派代表人物龙勃罗梭一元论的犯罪生物学观点,认为犯罪原因不仅在于人类学的原因,而且要加上社会原因和物理原因。
他认为,一定社会具有一定的饱和状态,就会产生犯罪,这就是“犯罪饱和法则”的基本意义。
“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在总量上都是继续增加的,但每年的变化有时增多,有时减少,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会积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
由此可见,它与某些化学定律的法则相一致,我称之为犯罪饱和法则。
就像一定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
”这一法则的典型表现是犯罪的周期性波动和犯罪的周期性增长。
3、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斯德哥尔摩综合症(Stockholm syndrome),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于他人。
二、材料分析:课堂观看视频:《药家鑫案件》《马加爵案件》《薄熙来案件》《lie to me》三、论述题: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
犯罪人论pdf
《犯罪人论》
《犯罪人论》是犯罪学领域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经典著作。
它提出了一种关于犯罪人的大胆猜想,那就是存在天生的犯罪人,并且人们能够从外貌等特征将犯罪人辨别出来。
其理论的基础是龙勃罗梭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的头骨研究、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犯罪人的文身等的分析研究。
虽然这一理论存在瑕疵,但是直到今天,这本书对预防和消灭犯罪仍具有不容忽视的参考意义。
《犯罪人论》作者龙勃罗梭,“龙勃罗梭是伟大的先驱者,他的独创性和多方面的天才,他的富于进取性的人格,导致了将近代科学的实证方法、旭纳方法用于犯罪问题的伟大运动,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新的犯罪学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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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
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
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1]
一、理论产生背景
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
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
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
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
[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
[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
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自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人是受到个人和社会等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
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
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
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
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
基础之上。
[4] 犯罪的增长说明了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刑罚心理强制学说的虚幻与失败,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无所作为便成为新学派产生的有利突破口。
[5]
由此,犯罪学的研究方向,大致分为两派。
一派是专门从事人的素质方面、生物学方面的研究的,这一派以龙勃罗梭的人类学研究为主,应用生理学、医学、精神学、心理学等知识来阐明犯罪的原因。
与此相对应,另一派是为人的行动即环境方面、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他们应用了社会学、统计学、教育学等方法。
[6]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领域中不再有片面,因而也就没有了深刻。
我们看到的现代刑法学派,无非是新古典学派、新人类学派、新社会防卫论。
这里虽然标榜‘新’,实则是一种‘旧’:因为,已经不能再突破旧古典学派、人类学派、社会学派的藩篱。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