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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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化率的规定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表 2.3.1

公综 园儿 类 动 型 专
合童

植 物
专 类
盆 景
风 景
其 他
居 住
居 住
带 状
街 旁

性公












公园




物 园

类来自百度文库













(hm2)

<2
- >6 - - - >65 >65 - - - >75 >65 >65
上海绿化条例 2007 1 17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 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 和房前屋后 街坊道路两侧 以及
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另星绿地面积
在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10% 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少于 400
平米且至少有 1/3 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外
位于浦西内环线的建筑基地难以达到上述指标 可将每块面积大于 100 平米的屋面地栽绿化
折算
屋面与建筑基地的高差 M
有效系数%
1. ≤1.5
70
2. 1.5----5.0
50
3. 5.0----12
30
4. .≥12
0
4. 不在建筑基地内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和绿化隔离带 不得作集中绿地面积计算 但
中心城区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 可按 50%计入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但
不.大于≥建筑面积之 2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 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 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 30 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 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 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 30%,并 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 50 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 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 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 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 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 2000 年应不少于 25%,到 2010 年应不少于 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 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 30%。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 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 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于旧城 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 5 个百分点。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 号
第 2.0.7 条 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 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2%,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 l/5 计算。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7 版
各区段内的绿地率(含水体面积)不得小于 95%,其中:除特殊需要外,水体面积在不低 于现状水面率的前提下,原则控制在总用地的 12%以内。各类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各区段总规划面积的 1%。原则上生态休憩绿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平均不超过其用地总面积 的 2%,其中生态休憩绿地中三个重要节点绿地的规划控制参数按《图则》要求在详细规划 中研究确定。 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等占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用地的 4%以内。 上海市生态专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与控制性图则
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居住绿地占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为一般住宅≥35 %,花园别墅≥5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10%。每 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 400m2,且至少有 l/3 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绿化覆盖面积(绿化覆盖率) >50%。垂直绿化面积达到总绿地面积的 20%。可供居民进入活 动休息绿地面积≥30%总绿地面积。 各种元素指标控制:合理控制各项指标,其中道路地坪面积≤15%总绿地面积,硬质景观小 品面积≤5%总绿地面积,软底水体面积一半控制在绿地总面积的 10%—20%,绿化种植面积 ≥70%总绿地面积。
绿地设计规程 1989-09-22
5420-2007
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 GB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 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红线宽度大于 40-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红线宽度大于 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35% 按规划成片改建 扩建的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25% 新建学校 医院 疗休养所 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35% 新建工业园区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20% 新建地面主干道红线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20%
0
5
≥50 >8 - >75 - >85 - - >85 >85 - - - -
0
说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园路及铺装场地可适当增值 但不大于总面积 5% 平面长宽比值大于 3 面积的一半以上地形坡度大于 50% 水体岸线总长大于面积的周边长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小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总面积 3% 大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宜为总面积 5% 除公园外 城市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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