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中国古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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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古代制度

㈠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体包括:行政、官职、称号、法律、军事制度等

1、行政区划制度

夏商九州:《尚书.禹贡》载:中国分为“冀、兖、青、徐、杨、荆、豫、梁、雍”九州

西周封建制(分封制):周天子把新征服的地区和人民,分给自己的弟子、亲戚、功臣,从前部落首长的后代,由他们去建立诸侯国。

春秋十二诸侯:鲁、齐、晋、楚、秦、宋、卫、陈、蔡、曹、郑、燕。后又兴起吴、越等。战国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

秦郡县制:国家由中央、郡、县三级机构组成行政机构,分天下36郡。

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由此,县作为基层政权一直未变。

汉:州、郡、县

唐:道、郡、县

宋:路、郡、县

元:设“省”。(从此,有了“省”的名称)

明清:省、府、县。(延续至今)

2、职官制度

(1)中央官职

先秦:由于实行分封制,家天下,因此各诸侯国没有统一的官制

秦代: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九卿制,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以后各代继承发展,逐渐形成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考核、任命、升迁、罢免等官职制度。

三公(中央最高级官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负责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

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

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

九卿(三公之下)

廷尉,掌管司法;

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税收;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

典客,处理国内各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

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

少府,掌管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

卫尉,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务。

(隋)设立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

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户口,赋税,财政

礼部:掌管学校,科举,国家的祭礼

兵部:掌管全国军政

刑部:掌管刑法,狱讼

工部:掌管工程,屯田,水利

(唐)沿用三省六部制。李世民正式定名六部,至清代未变。

(清)沿用三省六部制。

(2)其他中央官职:

史官:掌管国家图书典籍。(兰台令,秘书郎)

太学教师:掌管祭酒,博士,助教。

翰林学士:翰林是进士经殿试选拔者。

无实权的皇帝身边的机要秘书,文学侍从,陪读。

唐玄宗始设,唐以后,宰相非翰林学士出身则为人轻视。

翰林学士在唐代不是正官,在宋代成为正官。

(3)地方官职:

省级:地方大员,独掌一方军政大权。“省”在各朝的称呼不同,故官称也不同。

如:郡守、节度使、转运使、巡抚、省长。

郡级:省之下,县之上的官员,由朝廷委派。

称呼:太守,刺史,知州,知府

县级:最基层的国家政权,自秦始皇起,至今未变。

称呼:县令,知县,(元)县尹,民国后至今称县长。

3、称号制度:

我国古代称号制度包括年号,谥号,庙号,以及避讳等内容

(1)年号

纪年的名称,多指帝王用的,如“贞观”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年号。每次新皇帝登基,均会改变“年号”,称为改元。

一个皇帝在位时,也可以进行多次改元。也有皇帝在即位时使用前一代皇帝的年号。

产生时间

始于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建元元年)——〉终于清宣统(1909年)

数量:中国历史上各种年号约600多个年号。著名的年号,如:建安,贞观,永乐,康熙。(2)谥号

我国古代,帝王、诸侯、大臣等具有一定地位的人死去之后,根据他们的生平事迹与品德修养,评定褒贬,而给予一个寓含善意评价、带有评判性质的称号,并相沿成为制度,这种制度称为设法,所给予的称号名为谥号。

①产生时间:赠谥始于西周:周文王(姬昌),周武王(姬发)

姬旦(鸡蛋同音)即周公,故又称周公旦,周武王之弟)

②使用范围:帝王,诸侯,大臣,立奇功之人等

③谥法类别:

美谥(褒义)文,武,神,烈,昭,庄,纯,等等

平谥(中性) 怀,献,闵,哀,悼,康,玄,等等

恶谥(贬义)暴,炀,昏,厉,幽,灵,等等(元朝后取消恶谥)

变谥:谥号一般不变,但也有后来加谥,改谥,夺谥之事

私谥:非朝廷所谥,多为弟子对老师,乡民对乡里尊者,宗族内部

(3)庙号

皇帝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时特起的名号。如:太祖,世祖,太宗,世宗(祖祖宗宗)(4)避讳

讳:死去的帝王或尊长的名字。避讳:避开讳名,以示尊重。

①产生时间:始于周朝

②避讳类别:

国讳:当朝皇帝和其七世以内祖先的名字。

如:秦始皇赢政,秦朝时月份名称中,"正月"改为"端月"

家讳:父母祖先(有时包括所有长辈)的名字,作为小辈应在日常言行或行文用字时回避。

如:林黛玉读"敏"字时皆念作"密",就是避母亲名讳。

唐代大诗人李贺,只因父名"晋肃",竟终身失去参加进士考试的机会。

宪讳:对上司官员的名讳,因下属官员对上司长官称“大宪”“宪台”,而对他们的名字要避讳。例如:宋代—个叫田登的人当上了州官之后,要求百姓将“点灯”改为“放火”以达到宪讳目的。

③避讳方法

改字法:对成讳之字不用,另择它字代替。

如:二十四节气之一的"惊蛰",先秦时叫"启蛰",汉朝时为避汉景帝刘启的名讳改作"惊蛰"

空字法:对成讳之字空而不书,或作"某",或直写"讳"宇。

缺笔法:不写所避之字的最后一笔,如林黛玉逢"敏"字必减笔画一样

4、法律制度

(1)立法原则:

自汉至清,一切立法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律出于礼”原则。特别是儒家礼教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 (2)法律演变:

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德主刑辅,出礼入刑”

①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

②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

③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

(3)法律内容

基本内容:孝,忠。

首要地位:父权,夫权,君权

把家庭伦理移于治国立法立政,相应法律从家族制度出发维护封建秩序。

(4)法律形式

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律,敕,令,例,格,式,典

律——根本

敕——皇帝特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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