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实施现状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课程作业
题目:我国宪法实施现状分析和思考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1411031258
姓名杨沫琪
指导教师董茂云
完成日期2014.11.30
我国宪法实施现状分析和思考
法律硕士(非法学)1411031258 杨沫琪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这是在党的中央全会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的问题。在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我认为依法治国的落脚点应为“依宪治国”。《决定》中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会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是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的。宪法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如何维护宪法的权威,关键在于切实实施宪法。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没有得到实施的宪法,终究只是抽象的、文字上的。对国家权力限制和对人民权利的赋予也难以落到实处。宪法实施就是将抽象的宪法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在程序和
活动方式上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适用宪法,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教授曾指出,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是要通过立法实现权力转化。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但不是法律全书,宪法对权利的规定是框架性和概括性的。如果宪法权利的实施只是依赖于宪法这一条途径,那么宪法将不堪重负,立法也将丧失其存在意义。宪法权利的实施,不仅仅只是宪法的问题。通过立法让宪法权利融入实际生活,才是宪法实施的真正途径,宪法权利作为上位法规范,需要下位法规范的支撑才能够实现。所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强调立法的重要性,提出要坚持立法现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究其本质还是为了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在实际生活中,宪法实施还有很多难点和问题。
一、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所谓的“基本权利”因为立法的不作为,保障性的法律有所缺失。比如童之伟教授在讲座中提到,我国宪法规定共有有出版自由。但是在立法对于出版自由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而这些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也对出版自由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限制了出版自由的内容,而且控制出版机构的设立。换句
话说,目前在出版自由这项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对于这项权利的限制而非保护。
同样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目前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其立法目的虽然宣称是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予以保障,但具体的法条实则着重于审批和限制集会游行示威,其目的更多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考虑。这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在立法层面上不仅没有得到保障,而且是被限制。
从上述我国对宪法权利所作的立法现状所作的分析来看,如果没有相应的立法对这些宪法基本权利给予足够的保障,公民无法实施权利,宪法的权威将难以树立,宪法中的诸项规定也将有可能流于形式,宪法实施将遭遇巨大困难。
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非常重要。完善立法不仅仅只是在法律规范中规定权利,约束国家权利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规范也同样重要。从某种意义上看,立法上不断宣称公民权利不可侵犯,如果国家权力没有被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的规范将毫无意义。因此,还要从控制国家权力的手段上着手来达到权利保障的目的。
在目前的形势下,对国家机关实行宪法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我国没有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这种规定的广泛性有余而明确性不足,这种特点导致了宪法监督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即使这些
主体对国家机构违宪行为作出裁定,也很难得到执行。其次,我国也没有想过的程序法对宪法监督的施行作出规定。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具有立法职能和广泛的自由裁量性。现代法治的核心不在于列举和阐述授予多少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虽然这也需要,但其主要在于寻求通过程序机制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
因为以上两点原因,目前我国宪法还并不能真正对国家机关的权利形成有效的制约,宪法的实施在这一方面也会受到阻碍。
根据讲座给我的启发,我认为针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要明确树立保障宪法权利的理念,首先应该做到对于宪法权利实施的立法权限上。对于限制宪法中规定的权利自由的规范更要采取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宪法权利,不能随意允许行政机关制定规则来进行限制,也不允许立法授权给行政机关对其加以限制。对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由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文件应该尽快废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立法研究。
而制约国家权力,我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程序性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活动加以控制。法律程序是一种对国家权力的过程控制,通过对立法过程和裁量过程的程序化,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积极约束。通过程序实现的法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限制权力行使的恣意性,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符合宪法的规定。所以,在立法中需要增加国家权力的程序规范,严格国家权力对公民自由权干预的程序规范,赋予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抗辩程序,明确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权积极作为的程序规范,
通过程序机制实现国家权力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中央的层面上提出了对宪法实施的要求,只有真正保障宪法的实施,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展开才能够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在宪法实施方面仍存在困难,但我们不能回避困难。童之伟教授的讲座给我们提出了问题,有待进步一的思考和分析。如今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并被提到国家大政方针的建设中,作为一名法律人需要迎难而上,期待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