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基础劳动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即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该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该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改革。
二、案例分析1. 案例问题(1)该公司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2)如何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2. 案例分析(1)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1)合同期限固定,缺乏灵活性。
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年,这使得公司在招聘和辞退员工时缺乏灵活性。
当公司需要调整人员结构时,可能面临合同到期后无法继续留用优秀员工或者难以辞退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的情况。
2)工资待遇固定,无法体现员工价值。
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员工的工资待遇在合同期内固定不变,这使得员工的工资水平与个人绩效、市场行情等因素脱节,无法体现员工的实际价值。
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下,劳动争议处理主要依靠仲裁和诉讼,但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下,不利于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1)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合同期限固定的问题,公司可以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个人能力,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2)建立灵活的工资待遇体系。
针对工资待遇固定的问题,公司可以建立灵活的工资待遇体系,将工资与员工绩效、市场行情等因素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满意度。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公司可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机制,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解决。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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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余某患抑郁症应休的医疗期为9个月还是24个月 ?理由是什么?
回答: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同时,《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 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 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就能认为患有精神病的 职工就可以至少休24个月的医疗期,对此,法律规 定不够明确。
回答: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厂方对刘某12个月的经济补 偿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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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某可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回答:刘某可以要求补交至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社 保金额。《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 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8、因为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刘某是否可要 求做职业病鉴定? 回答:由于刘某在水泥厂厂区从事清洁工作,对于要 求的职业病鉴定要求,厂方在刘某离职前对其必须进 行健康检查,如果异常现象,对于刘某的要求可以予以 拒绝.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们纷纷向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三、案例分析1.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仲裁结果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具体如下:(1)公司支付员工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公司支付员工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按应付金额的50%计算,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员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6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张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乡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其继续留任。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离职。
然而,张某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其在离职前一个月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即擅自离职期间仍在其他公司兼职。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聘新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用等。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1月,乙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乙承担相应责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乙双倍工资?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2. 甲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乙入职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责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但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要责任。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量不断增长,导致员工工作压力增大,加班现象普遍。
然而,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方面存在争议,引发了员工不满。
2021年3月,公司员工小李(化名)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
小李自2019年8月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计算。
小李认为,自入职以来,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经过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2.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的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本案中,小李认为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经调查,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加班的现象,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2.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的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小李自入职以来,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合同还约定,张某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试用期为6个月。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二、仲裁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申请人是否加班?2. 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三、仲裁结果1. 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加班行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2.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
3.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日工资为100元,加班费计算如下:(1)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0元/天×3天×300%=900元;(2)休息日加班费:100元/天×2天×200%=400元;(3)综合加班费:900元+400元=13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逐年上升。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加入甲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并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5月,乙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并向甲公司提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诉求。
甲公司认为,乙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工作繁忙所致,并非故意,因此拒绝支付二倍工资。
双方协商不成,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过程及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仲裁过程中,甲公司承认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工作繁忙所致,并非故意。
乙则提供了与甲公司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明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却故意拖延。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法律分析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仲裁过程中承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 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导致员工工作压力增大。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员工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2020年5月,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化名)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累计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
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具体标准为:(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应支付张三加班费。
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具体计算方法为:(1)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2)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
本案中,张三的加班费计算如下:(1)加班工资基数=张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
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公司未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无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应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导致公司内部矛盾重重。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违法解除了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二、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在入职期间,张某一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18年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理由如下:1.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某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优先留用张某,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作能力不足”缺乏事实依据。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张三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在张三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5月,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其中,拖欠工资案件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为例,对劳动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4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一)劳动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且逾期不支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年假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2. 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
关于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年假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年假工资。
2. 关于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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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王某是自行安排班后继续工作,所以不能算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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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分析:
武某既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刘某赔偿,要求公司赔偿是据 于工伤(不过该公司应该有帮其买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垫付), 只要是上班过程中受到伤害都可以认定工伤。要求刘某赔偿是据于人身损害, 由于是刘某的过错造成武某受伤的,所以武某可以要求相关的赔偿(如果刘 某自愿赔偿最好,如果他不愿意赔偿,那只能通过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承担相 应的责任);程某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因为他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程某在 工作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刘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所受到的伤害及 损失只能由他自己来承担,其虽然与该公司存在承揽关系,但是法律明确规 定,由于承揽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作人无 关。
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为什么?
2、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问题1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我国《劳动法》规 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 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过三十六小时。
问题:
1、公司和邓某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如果公司解散,肖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处理?
问题1分析:
公司应当与邓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 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邓某在公司已经连续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而且公司和邓某续签了5年的劳动 合同,表明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所以邓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单位应该签订。
问题2分析:
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 动合同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培训费、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赵小 雪因擅自离职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问题3分析:
幼儿园不该补发工资但应补缴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前的意向书不同于聘用合同,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所签的劳动 (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并没有发生克扣工资现象,所以不存在 补发工资问题。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 双方均应遵从。幼儿园应当为赵小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邓某、肖某都是在公司服务超过10年的老员工,公司与邓某、肖某 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人事部与邓某续签了合同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 与肖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邓某得知肖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向公 司提出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公司却认为,邓某虽 然现在是技术部不可缺少的骨干人才,但五年后他的知识将老化,不再适应 公司的发展,因此拒绝了邓某的申请。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肖某也 有点忧虑,因为按照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还有十年的合同期,那么十年后 公司解散后,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办呢。
问题:
1、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该不该继续履行? 2、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3、幼儿园该不该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1分析: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违反国家 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双方审阅了合同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并签了字,且该合 同后来又得到了实际履行,无违双方意愿。所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三
武某是清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 资3560元,负责一宾馆大厅的装修项目。为了达到装修的要求,经公司授权 及宾馆同意.武某将大厅的汉白玉雕刻字画部分交给雕刻专家刘某。双方书 面约定:刘某自带刀具、磨具、颜料及其他一切雕刻工具,如完成汉白玉字 域雕刻部分达到了公司的要求,公司一次性付款6万元。为及时完成汉白玉字 画雕刻,刘某又临时聘请程某作为助手,口头约定其每天支付程某150元。后 在作业中因刘某操作不当,电路短路.致使工作场地失火。武某、刘某与程 某来不及逃离,均有不同程度的烧伤,分别花费医疗费8623元、15897元、 9876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 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公司是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让其加班的。
问题2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我国《劳动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案例二
今年22岁的赵小雪于2003年7月21日与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 意向书约定: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 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625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 儿园出资25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 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
问题:
1、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武某、刘某、程某、公司之 间的法律关系。
2、他们三人是否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 由是什么?
问题1分析:
武某与清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签订了 劳动合同;刘某与清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关系,虽然是武某将雕刻字画 部分交给雕刻专家刘某做,但是武某的行为经过该公司授权及宾馆同意的, 所以刘某实际上与该公司存在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刘某与程某存在雇佣关系,因为刘某聘 程某作为助手并支付人工每天150元,这实际上就是雇佣关系。
案例四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 办公室文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在工作期间,王某努力 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 任务。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 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 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 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 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2003年9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小雪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 载明聘用期为三年,工资支付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改变了聘用意向书中“签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标准按625 元支付”的内容。双方同时约定: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赵小雪缴纳养老、失
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赵小雪未对聘用合同书提出异议,双方均在聘用 合同书上签了字。自此以后,聘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幼儿园支付赵小雪的 工资是每月500元左右,赵小雪一直认可。 2005年2月26日是新学期开学的第 一天,赵小雪却没有上班。经多次催问,赵小雪表示要辞职。由于幼儿园一 时招不到合适的教师,致使许多幼儿退学。幼儿园多次要求赵小雪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回去上班,但被赵小雪拒绝。幼儿园遂于4月6日向郾城区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赔偿 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பைடு நூலகம்
问题2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依法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等于一成不变,一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任何一 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合同因职工的 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再比如企业中途解散,虽然职工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但 该合同因企业以方的主体资格消失也会终止。公司的合同期还有十年,在这 十年中若公司被撤销,或十年以后公司解散,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因此 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如果十年以后公司的投资方又延续了合资合同, 公司将继续经营,公司与肖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将继续履行。因此,肖某 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处于待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