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充灯房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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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矿灯使用质量,延长矿灯的使用寿命,更好的服务井下生产,特制订以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矿灯必须专人专用,用灯人员名单有劳资科出据,新工人经安全
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配发矿灯。
二、职工连续一个月不出勤的,取消其用矿灯资格,如在用矿灯需重
新办理配矿灯手续。
三、灯房人员要热情服务,不得随意与领灯人员争吵,一旦发现将严
肃处理。
四、各队应加强教育提高职工思想素质,领交矿灯时不得无理取闹,
如有问题与机二队联系,发现辱骂殴打灯房人员将严肃处理,入灯房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说脏话,严禁打闹追逐,以防滑倒架子伤人,值班人员将视违者态度对其进10-50元的罚款。
五、进入灯房严禁随地吐痰,抽烟,违者罚款10元。
六、出入灯房必须是上下井人员(除工作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
得随意进入违者罚款10元。
七、未换下井工作服,擅自拿灯者罚款50元。
八、用灯人员应主动清理矿灯上的浮尘、泥浆,凡矿灯不洁者罚款
10元。
九、严禁携带重物进入灯房,以防损坏灯架等设备。
十、未按标准放置矿灯,灯线或碰乱他人灯头,灯线者发现一处将对
责任人罚款10-20元
十一、严禁旋拧他人的矿灯,违者按照“三违”论处,罚款100元。十二、严禁使用人员在井下任何地点打开灯盖、灯头、电池盒,严禁私自更换配件,眼睛私自更换灯锁,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严禁摔矿灯头及灯体,否则照价赔偿。
十四、凡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均有个人负责,恶意破坏矿灯导致矿灯失爆者,以“违论”论处。
十五、矿灯使用寿命为两年,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矿灯寿命减短者,由使用人负责。
十六、矿灯使用时间严禁超过12小时,凡超时的矿灯由充电室值班人员以书面形式报告调度室,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超过14小
时者,对其所在区队处罚30元。
十七、特殊情况矿灯需超时,单位负责人应向灯房及时说明,否则追究个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充灯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现场进行交接班。
二、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处理事故隐患,整
理好材料工具,搞好机房内外卫生。
三、交班人员要把本班矿灯发放情况,安全情况,事故隐患等向接班
人员交代清楚,并详细的计入交接班记录,填写自己要工整,内容全面正确,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严禁离开。
四、交接班人员共同巡查一次,对设备运行情况,材料工具,防火设
施,工作场所卫生交代清楚。
五、接班人员做到三不接:即部件损坏或说不清楚情况不接;发生事
故说不清楚不接;设备、工具或丢失找不到责任人不接。
六、对交接班时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要及时汇报有
关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发生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人责任。
八、双方交接完毕后,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可离开。
便携仪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充灯工根据矿井实际入井人员情况,提出便携甲烷报警仪的购置
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二、便携仪发放室有便携仪管理制度和发放登记记录。
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
安全检测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对不按规定携带者严肃处理。
四、机二队要建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出厂
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每季度要对便携仪盘点更新一次。
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由灯房同意收
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六、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
有记录可查。
七、新仪器投入前必须鉴定,并要先充,放电三次再使用。
八、维修后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使用一年以上的便携仪必须送
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鉴定,并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九、仪器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如有偏
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十、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
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十一、当班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十二、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查登记,且发出的和收回的数量要一致。
十三、对当班使用未收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使用不当或损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
警仪对负责人给予100-1000元的处罚。
十四、使用便携仪人员要爱护仪器,不得随意碰撞、摔打,严禁擅自调校、拆开仪器,人为造成便携仪变形或损坏的照价赔偿。十五、便携仪实行按牌发放,不得转借,发现转借使用者,取消该机使用人员使用资格。
十六、每班结束,要及时将便携仪交到发放室充电,校验,发现私自不上缴者,记三违一次,因不及时上缴造成仪器充不上电者,按损坏仪器论处。
十七、因不慎将便携仪牌对视,必须及时向发放室挂失,并补办便携仪牌,否则丢失的照价赔偿。
十八、对报废不能修理的便携仪,发放人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计数量,并报通风科,由通风科验试,确认签字后统一处理,并
做好记录,否则按丢失处理。
十九、外来人员及无牌人员下井时,需持有相关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放。
二十、以上十九条,如违反和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1000元,责任单位5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