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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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实施方案

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实施方案

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实施方案工业固体废物的转移运输装卸是指将工业固体废物从产生地点转移到危险废物处理场所的过程中进行的装卸工作。

这个过程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废物的安全转移运输,避免废物泄漏和造成环境污染。

下面将介绍一个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的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1.形成专门的转移运输团队,包括废物转移运输负责人、装卸作业人员和监督人员。

2.确保转移运输团队的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3.对装卸场所进行评估,确保场地宽敞、平整,无树木、电线等障碍物。

4.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和必要的装卸设备。

5.准备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

二、装卸过程:1.在装卸场所进行必要的隔离措施,将场地封闭,确保只有装卸人员进入。

2.在装卸场所进行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空气流通,减少废物气味的扩散。

4.利用专用运输工具将废物从产生地点运输到装卸场所,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

5.使用专用装卸设备进行装卸,例如叉车、起重机等,确保废物的转移安全和高效。

6.在装卸过程中,严禁使用明火和产生火花的工具,避免引发火灾。

7.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需在装卸前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废物的安全装卸。

三、防护措施: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避免废物对人体造成伤害。

2.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废物的性质和危害,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工作。

3.在装卸场所设置急救箱和应急设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处理。

4.在装卸场所设置喷淋装置和泄漏容器,以应对废物泄漏的情况。

5.定期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监督和管理:1.在装卸过程中,设置专门的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2.对转移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工作进行记录和备案,以备日后审查和查询。

3.如发生废物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相关部门。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案,可以保证工业固体废物的转移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

区固废管理的工作计划(5篇)

区固废管理的工作计划(5篇)

区固废管理的工作计划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便于固体废弃物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和处理。

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本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与管理方法,基本内容与要求,适用于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

二、引用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三、概念(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可用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四、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行政部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后勤部负责本单位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三)后勤部部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固体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固体废物 管理方案

固体废物 管理方案

1目的本规范是对在本公司的生产活动方面发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削减,并防止污染环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公司的生产活动方面发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 术语的定义①废弃物:是指本公司不能再利用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废物。

②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产活动方面的一般废弃物。

③危险废弃物:是指在法律及其它的指令基础上的有害、危险废弃物。

④可再利用废弃物:是指能够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

4管理规范废弃物的管理是在本公司的生产活动中减少发生的废弃物,并积极的推进重新再利用等。

4 .1废弃物的分类本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分为如下所示的3个种类。

①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包含一般生产垃圾)。

②再利用废弃物。

③危险废弃物。

4. 2被分类的3种的废弃物的管理方法综合管理部准备分成3个种类的收集容器,设置在相关部门。

另外根据必要情况,将办公用纸、金属片等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分成细小部分。

5. 3再利用废弃物各部门设置与可再利用物有关的专职担当人员来进行管理。

各部门定期回收与再利用物有关的物品。

6. 4危险废弃物设置危险废弃物的专职担当人员并进行管理。

根据危险废弃物的法律、其它的要求事项进行入出库数量管理并保留记录。

5废弃物的回收5.1 各种报废物由产生部门负责,并将其分类收集标识后再(除生活垃圾外送工业区生活垃圾桶外)送到综合管理部规定的位置统一管理(化学品报废物存放在相应回收瓶或回收桶内进行分类存放和标识)。

5.2废弃物存放场所每天做好5S工作,液体化学废弃物按“化学危险品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6废弃物的保管要确实有效的防止固体的保管容器、及保管场所的扩散、泄漏、流出等。

另对管理责任者进行标识。

7废弃物的处理7.1综合管理部最终将危险废弃物以重量“公斤”或其它合适单位转移给与本公司签有危险废弃物回收协议的合格回收商回收,每次转移时要在《危险废物联络单》上填写相应转移内容并保存1年。

7.2除危险废物外的其它废物仍由产生部门转移给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理;7.3其它报废物(如:报废机器、生活垃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生固体废物部门在办公、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3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一)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弃弃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安全部职责(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二)负责对各部门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处理,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弃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四)负责在网上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五)负责选定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销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六)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处理台账。

第5条产生固体废弃物部门职责(一)负责辨识本部门属地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负责本部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危废的登统、分类收集、临时储存等工作,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等各类台账;(三)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报安全部处理;(四)按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场所;第三章固体废弃物管理第6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环保型的原辅材料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采取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7条固体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存放地,应做到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以防混放。

第四章危险废物管理第8条各部门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尽量采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转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收者必须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要求和转移决定的批准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转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总则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清除危险废物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解释将危险废物转移给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收者期间的污染预防和安全保护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所有用于运输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应清楚粘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危险废物标志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单一起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定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资格证书;(二)(核对责任)确认待转移的危险废物有转移收据,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引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用废弃物质。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保护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行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创新和提升。

第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预防、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多层级、多领域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注重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政府部门和公众等。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应分为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两类进行管理。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按照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进行分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应遵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规定。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检测,确保分门别类、准确无误。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业固体废物不泄露、不扩散。

第十五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认识和技能。

废物中转设施管理计划

废物中转设施管理计划

废物中转设施管理计划一、目标:本管理计划旨在确保废物中转设施的高效运营和环境保护,保障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二、背景:废物中转设施是废物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提供了废物的集中存储和转运功能。

为了保证中转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计划。

三、管理计划内容:1. 设施维护与保养:- 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的连续性。

2. 废物分类与存储:- 制定废物分类标准,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和存储;- 提供合适的储存容器和标识,以便废物的安全存储和转运;- 定期对废物进行清理和处理,确保设施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废物转运管理:- 制定废物转运计划,确保废物按时转运至下一处理环节;- 与合格的废物运输公司合作,确保废物转运过程的安全和合规;- 监督废物转运过程,确保废物转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环境保护措施:-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的环境友好性;- 处理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

5. 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应对能力。

四、监督与评估:1.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废物中转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计划,提升废物中转设施的管理水平。

五、法律合规:本管理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废物中转设施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总结:废物中转设施管理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废物处理过程中的运营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应当遵守本办法。

3.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4. 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协调。

二、监督管理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领导,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和政策措施。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

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组织编制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3)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监督检查;(4)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固体废物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4. 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1.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 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禁止将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中。

3.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 有毒有害废物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堆放。

四、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法.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法一、前言固体废物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处理不当将对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带来风险和威逼。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数量和类型变得越来越多而杂。

如何合理、安全、环保的转移和处理固体废物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前,我国固体废物处理机制和管理体系在日趋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废物来源不明确、处理技术不成熟、管理体系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订立一套完善的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法,是特别必要的。

二、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无用或不需要的固体物质,包括废弃物、废渣、废泥、废土、废水泥、建筑垃圾等。

其中关键点是无用或不需要的物质。

三、固体废物转移的概念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废物运输各处理处置场所的过程。

固体废物的转移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取决于废物的特性和处理技术。

固体废物的转移需要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且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四、固体废物转移的管理原则1.预先防控原则在固体废物转移之前,必需进行科学的推测和评估,确保转移的目的、转移路线、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需要做好必要的应急预案,在废物转移过程中适时发觉和应对各类困难和问题。

2.动态监管原则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需进行全程监管和跟踪,保证转移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监督保证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整个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

拟定标准、订立标准细节3.责任明确原则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必需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区域,建立对应的责任机制。

同时,要对涉及到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的责任明确,确保转移过程中不造成社会资源和生态破坏。

五、固体废物转移的管理流程1.转移前的准备工作a.收集废物收集和分装好废物,使其符合运输和处理的要求,避开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b.确认废物完成废物检测,确认其是否不安全化学品,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废物的管理规定。

《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一)

《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一)

《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一)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固废转移管理,加强环保监管,逐步建立环保联单电子化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固体废物转移的安全性能,推动绿色发展,实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固废问题日益突出,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提出了对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和处置的硬性要求。

此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主要通过纸质联单进行,存在信息不及时、流程繁琐、数据易篡改等问题。

因此,《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正迎来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

二、主要内容根据这一办法,固体废物转移将采用电子联单实现全流程管理,包括信息上报、备案审批、实时监管等。

具体而言,电子联单应至少包括转移企业、接收企业、转移量、废物种类等全部必要信息,并规定了电子联单的查阅、修改、存档、销毁等相关要求。

同时,负责联单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亦要建立联单管理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转移操作中的各方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转移企业应当确保固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证联单信息真实完整,同时承担联单信息不实或者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接收企业则要对接收的固废开展分类处理、固废转运及环保方面的管理工作等,并记录和上报相关信息。

三、实施意义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固体废物转移和处置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减少环境风险和信息误差,同时对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市场、构建信心体系、推进绿色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尤其在当前“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数字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必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全面电子联单管理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进行创新,实现传统管理方式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模式的跨越,彰显浙江省在与世界靠拢、转型升级中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决心,为全国乃至全球推动环保事业再上新层次奠定了坚实基础。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得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就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得,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得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得厂区或场所得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得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与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与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与批准转移决定得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得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得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得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得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与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得要求,应对突发事故得措施,以及应当配备得必要得应急处理器材与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得容器或储罐得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得危险废物标识与标签;(四)(交付与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得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得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得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得危害.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得危险废物得,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得车辆运输许可证与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得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得内容,核对待运得危险废物包装、标识与标签与转移联单就是否相符。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石灰石渣、矿山尾矿等。

有些固体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因此需要进行转移管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转移范围固体废物转移范围是指从废物产生地到废物处置或利用地的转移活动。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对固体废物进行包装、运输、装卸等操作,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转移管理的目的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转移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因此,需要加强对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监管,确保固体废物能够安全转移和处置。

转移管理的内容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内容包括:1. 转移许可证固体废物转移必须取得转移许可证才能进行。

转移许可证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取得许可证前,需要满足一定的审批条件,如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处置方式等。

2. 包装标识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包装,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包装需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标准。

在包装中需要标识出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追溯。

3. 运输通道固体废物的运输通道需要合法合规。

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要求,确保固体废物在转移过程中不会造成事故和污染。

4. 责任追究在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如果发生污染事故或违反了转移管理的规定,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因此需要严格追究责任。

现状与展望目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在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固体废物包装物环境管理规定》等。

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固体废物转移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未来,固体废物转移管理仍需要继续加强完善。

需要进一步细化转移管理的细节和要求,采取更科学、更安全、更环保的管理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得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就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得,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得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得厂区或场所得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得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与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与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与批准转移决定得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得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得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得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得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与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得要求,应对突发事故得措施,以及应当配备得必要得应急处理器材与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得容器或储罐得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得危险废物标识与标签;(四)(交付与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得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得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得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得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得危险废物得,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得车辆运输许可证与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得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得内容,核对待运得危险废物包装、标识与标签与转移联单就是否相符。

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背景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行为已经成为影响环境质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一项全面、系统的特殊行动工作方案。

二、目标1.全面禁止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2.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效的执法体系。

三、工作重点1.加大宣传力度(1)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的危害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2.完善法律法规(1)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严禁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执法力量(1)组成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强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

4.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监督,确保固体废物的合规处理。

(2)加强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的监测,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5.加大处罚力度(1)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的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2)通过社区、学校等场所,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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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查和接受责任)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

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

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

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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