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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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是教师的荣誉称号,不属于职务系列,但又有别于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

评选特级教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师德、教育、教学、教研和培训指导教师等方面综合衡量,从严要求。

评选特级教师总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切实保证特级教师评选的质量。

二、评选对象1、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各类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的专任教师。

2、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中等师范、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有特长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

3、直接为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的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电教(仪器)站的专职教师、教研人员。

4、评选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

三、评选条件特级教师分为专任教师、校长(园长)和教研人员三种类别,分别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一)专任教师类1、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自觉实施素质教育。

(3)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威望。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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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师[2017]8号)等精神,在逐级推荐、考察、评选、公示的基础上,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王海霞等192名同志第十批“山西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现予公布。

各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要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管理的若干意见》(晋教人[2011]62号)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17]22号)等精神,支持特级教师参加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要从教书育人、师德师风等方面严格要求特级教师,教育全体特级教师珍惜荣誉,认真履责;要协调相关部门自2018年2月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字[2008]72号)兑现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津贴。

附件: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名单(192名)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2月2日
——结束——。

自治区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8自治区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中小学特级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区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第一条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加速知识、观念更新,及时掌握现代教育内容和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勇于开拓创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示范作用。

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县(市、区)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四)努力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任务。

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

地(州、市)以上学校或教研机构特级教师每年至少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有创新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每年参加至少一次特级教师赴基层指导讲学或送教下乡活动。

(五)发挥好“传、帮、带”作用,认真完成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

每位特级教师应与l至3名青年教师建立指导关系,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为所在县(市、区)的教学骨干。

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帮助边远、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章培养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为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特级教师 标准条件

特级教师 标准条件

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二、评选名额及构成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其中中学(含中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130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30名.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中小学,参加所在市、县的评审推荐。

特级教师的推荐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特教教师倾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评选特级教师,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

各市、省直管县根据分配名额,可按1:1.2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80%,校园长、专职教研员不超过20%;乡村教师不少于15%;50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1、年龄要求。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申报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1、推荐提名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

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本校(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琼教师[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二○○七年十一月二日)为加强对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管理和整体优化,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海南省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人〔1996〕15号)精神,在前几年实施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评选第一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书育人有突出贡献,在当地教育界威望较高。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对所从事专业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1、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被评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曾在市县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好评;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省级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改课题,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特级教师评选第三条评选范围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例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例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例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回溯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回溯

【摘要】江苏省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特级教师的评选与制度建设,更是全国的“标杆”之一。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良性发展,不断完善,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关键词】特级教师制度;特级教师培养;特级教师评选【中图分类号】G52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5-6009(2019)74-0026-03【作者简介】刘永和,南京市教研室(南京,210001)原党总支书记,高级教师,江苏省语文特级教师。

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回溯刘永和特级教师与一般教师的本质区别就在“特级”二字,即“先进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一,表现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这是特级教师的本质特征。

江苏省是教育大省与教育强省,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特级教师的评选与制度建设,更是全国的“标杆”之一。

在40余年的实践中,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建设良性发展,可谓是“择高处立,就平地坐,向宽处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择高处立:江苏省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特级教师是我国教师独有的荣誉称号,是国家为了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别设立的,它兼具了先进性与专业性特征,是我国中小学教师荣誉称号的终极追求。

从特级教师的提出到特级教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反映出党和国家对中小学教育的重视与关怀,对中小学教师亲历二〇一九年第七十四期的支持与关心。

1.待遇入手,从领导批示到“报告”建议。

早在1956年,新中国建立不久,共青团中央发现社会上有些行业部门不重视教育,一些人歧视小学教师的劳动,于是,将这些情况以及小学教师“三低问题”,即待遇低、地位低、质量低等情况汇报给党中央。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深入调研,并妥善解决。

教育部立即进行了调研,研究解决办法,并起草了《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报告》,提出“对有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以特级待遇”。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8.12.07•【文号】[78]教普字1352号•【施行日期】197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14〕1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14〕1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正文:
---------------------------------------------------------------------------------------------------------------------------------------------------- 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鄂教师〔2014〕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我省组织了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评选活动。

在严格依照“教师自荐、学校推荐、县市考核、市州评选”等程序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了严格评审。

经社会公示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骆萍等302名同志“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证书。

希望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同志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荣誉,进一步增强立德树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积极投身湖北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名单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3日
——结束——。

特级教师

特级教师

特级教师的展望
• 特级教师制度由原先以评选为主,发展到目前涉及评选、管理、 培养三个方面,尽管内容比较初步,但是制度分化的趋势明显,进 步有目共睹,这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也说明了特级 教师越来越受到教育管理部门的关注。 • 在特级教师的管理制度上,不少省市针对特级教师终身制的弊 端,采取了特级教师复评制或年度考核制,规范特级教师的行为。 由此会更加促进特级教师的发展。 • 特级教师的待遇,在工作方面主要是学术假期和助手制, 在医疗、 住房等方面也出台了特级教师优先政策,体现了对特级教师的 关心。强调为特级教师提供方便条件,例如有些省市提出建立 特级教师信息库、成立特级教师协会、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 等,有效支持特级教师开展工作。
• “学校希望有特级教师,是想以此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 可信度,对招生有利。另外,学校又不希望特级教师太多, 不好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技工学校王金凤老师道出 学校的“心声”。 • 南京师大附中江宁分校曾在一次招聘中拒聘了来自全 国的24位特级教师,在教育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该校负责 人介绍,每位应聘教师都要通过个人材料、面试、试讲、 学生印象、专家评审这五道关,而这些特级教师主要“栽” 在后四道关。不少特级教师开口闭口就是升学率、排名, 谈不出新观点;课堂教学中仍是“满堂灌”、“自我表 演”,难以适应新课程的教学要求。
我国特级教师研究的现存问题
• 研究内容单一。个案研究形式出现,缺乏对特级教师群体 及其成长途径、成长规律和成长机制的探讨。这也就不能 理解,为什么特级教师丛书通常以“一人一书”、“一人 一章”的形式出现 • 研究方法简单。对特级教师成长轨迹的研究大多采用传记 式的体裁,既缺乏内外因关系的把握,又缺少理论性的概 括,严格来说不能称其为研究,并且量性的研究方法不易 运用,研究的质量难以提升。 • 研究水平不高。多数个案研究文献还仅仅停留在榜样式宣 传和经验性认识的层面上,缺乏从心理学、教育学高度对 特级教师教学艺术和教育思想的深入审视,以致一方面真 正具有学术价值的文章不多,另一方面“一人一书、一人 一章”的丛书“泛滥。 • 研究视角狭窄。为研究而研究或就事论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缺乏将特级教师研究与教师专业化发展、基础教育改革、 师范教育完善相联系的宽广视野。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着。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着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关于评选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关于评选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津教委人〔2012〕7号关于评选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办学单位,市教委直属单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原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我市将开展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评选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通过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整体素质。

评选推荐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过程阳光操作,保证整体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关于评选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实施意见》2.《评选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工作日程安排表》3.《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通知(共印80份)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发附件1关于评选天津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实施意见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中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评选特级教师,对增强中小学教师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本市中小学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范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学生实习基地和少年宫(含中央各部委驻津单位、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江苏)(2011-05-17)类型:教育教学一、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例(删节)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第二章特级教师评选第三条评选范围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并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和教学实验等教学活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承担过县(含)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湖北省特级教师管理办法1

湖北省特级教师管理办法1

湖北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第一条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贯恪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树立终身学习、终身从教的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及时掌握现代教育内容和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扎实知识功底、过硬教学能力的教育教学专家。

每年至少在县(市、区)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三)锐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性地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教育科研任务。

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有创新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在农村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特级教师可侧重推动学校及当地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实际应用。

(四)主动承担培养中青年教师的任务。

每位特级教师应与1至3名青年教师建立指导关系,引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能力,努力使其成为所在县(市、区)的教学骨干,有效服务地方教师队伍梯队建设。

(五)积极服务地方教育均衡发展。

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影响力,积极完成特级教师巡回讲学任务,主动帮助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新评选的特级教师应在所在区域内工作3年以上,农村特级教师应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5年以上。

第二章培养与使用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1977年以来办法高等教育文件目录

1977年以来办法高等教育文件目录

1977年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高等教育文件目录1、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2、1988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3、1991年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4、1991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等院校文科教育改革座谈会纪要》及有关文件的通知5、1991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朱开轩同志在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工作暨大学出版社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八五”期间教材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的通知5、1991年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6、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7、199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8、1993年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9、1993年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汇编》出版10、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高等教育基础实验教学仪器研究十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的通知11、199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2、1993年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汇编》出版13、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1994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15、1998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16、1999年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7、2001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18、2002年《教育法》19、2003年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1、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22、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3、2007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24、2008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知25、2009年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整理结果的通知26、2010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27、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8、2011年【国家有关指导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9、2012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30、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31、2012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衢州“特级教师”知多少?

衢州“特级教师”知多少?

衢州“特级教师”知多少?“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1978年12月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普字[1978]1352号),我国正式开始建立了特级教师制度。

《规定》明确“特级教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要求“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从严掌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评选。

各地和学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就评选,否则,就不评选。

第一次评选,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评选面暂定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其他地方应低于这个比例。

”1993年6月10日,《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下发。

《通知》要求,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979年,浙江省进行了第一次“特级教师”的评选;到2014年,先后共评选11批、1394 名“特级教师”。

浙江省特级教师原则上每4年评选一届,评选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衢州市至今有多少“特级教师”呢?据统计,衢州市先后共有 61 名中小学教师获得过“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具体情况如下:1979年,浙江省第一次评选特级教师,全省共评出 7 人。

衢州无人入选。

1981年,浙江省第二次评选特级教师,全省共评出 22 人。

其中,衢州 1 人。

衢州二中吴良高中化学吴良也是衢州历史上第一位省“特级教师”。

1986年,浙江省第三次评选特级教师,全省共评出 73 人。

其中,衢州市 3 人。

衢州二中项义丰高中政治江山中学王朝林高中语文江山市教育局教研室郑璧如小学语文1990年,浙江省第四次评选特级教师,全省共评出 10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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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附件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
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

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五条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九条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

要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

特级教师应不断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十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和教育科学研究。

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可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三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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