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黔价费2008-4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2、热水锅炉以每0.7兆瓦(60×104卡/时)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二)压力容器注:1、容器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规定分类。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产品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1.5%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3%收取4、不绣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1.5%收取。
(三)压力管道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其中:(1)工程总造价再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2工程总造价再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5%收取(3)工程总造价再300万元以上,按2%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四)气瓶注:各类钢瓶、实行批量性监督检验时,按该产品总数量销售价计收。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注:安装(含修理改造)工程费为安装合同确定的总费用(含材料费)二、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一)在用锅炉a、锅炉定期检验注: 1、D为锅炉蒸发量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0.7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不检验的50% b、锅炉水处理检验收费标准CO2(二)在用压力容器注:1、表中为检验一类压力容器时检验收费标准,V表示容积。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业务办理综合指南
网上报检流程:(附有截图的网上报检指南可以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1、登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cn/选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服务平台”
②自检报告或自查表
机电类设备需提供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内容、结论、签字和盖章须完整有效,其中电梯类设备需同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和维修保养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自检报告格式可参照相应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拟定。
承压类设备需提供,需按表格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管理情况自查表”可进入我院网站下载()。
另,部分申报资料模板(如:贵州省特检院报检申请表)因业务需求可能会不定时改版更新,请时常更新下载使用。
第三,用户按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后,可进行业务申报(其中定期检验设备可进行网上申报,等待检验人员现场检验时收取申报资料;监督检验、委托技术服务等其他设备需持申报资料至我院业务窗口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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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何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类别申报检验?网上报检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2、获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用户再详细了解检验检验费用后,可以通过传真(9)、电邮()、窗口自取等方式获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其中传真、电邮形式,用户务必将收费通知单的下半部的“缴款方式”表格内容填写完整,以传真、电邮的形式发送至我单位业务窗口人员。选择窗口自取的用户,需持检验人员开具“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收费通知单”至窗口打印)。
3、银行缴款,获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四联
在获取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用户需在缴款有效期间(一般为30天)内执“缴款通知书”至用户选择的银行网点进行缴费,“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四联由用户选择的银行网点提供,其中第四联为用户的付款凭证(即发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黔价费(2008)4号)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注:1、D为锅炉蒸发量(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也按蒸发量折算)。
2、热水锅炉以每0.7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1吨/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二)压力容器注:1、容器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进行分类。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产品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1。
5%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3%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1.5%收取。
(三)压力管道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 % 收取:其中:(1)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 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5%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按2%收取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四)气瓶注:各类钢瓶、实行批量性监督检验时,按该批产品总数销售价计收。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注:安装(含修理改造)工程费为安装合同确定的总费用(含材料费)。
二、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一)在用锅炉a、锅炉定期检验注:1、D为锅炉蒸发量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0。
7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
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部检验的50%b、锅炉水处理检验收费标准(二)在用压力容器注:1、表中为检验一类压力容器时检验收费标准,V表示容积。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4.28
•【字号】黔价费[2001]135号
•【施行日期】200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1]135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下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培训要求,加强了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管理。
为保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费:按2元/人·学时标准收取。
二、考核费:按30元/人标准收取(包括理论考核、实作考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每证按25元标准收取。
四、复审费:每证按15元标准收取(二年1次)。
五、各收费单位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时,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
收费收入须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此收费标准于二00一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2]211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2]211号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切实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促进全省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规范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一)劳动部门(12项)1.省外劳动人员管理费;2.省内劳动人员管理费;3.县市内劳动人员管理费;4.待业证工本费;5.外出务工人员办证工本费;6.城乡待业人员就业管理费;7.外县劳动人员管理费;8.外省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9.外州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10.外县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
11.州内跨县(市)劳务人员服务费(黔东南州);12.外省外地区劳务人员服务费。
(二)计生部门(6项)1.流动人口审验证费;2.外来人口管理费;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费;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费;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料费。
6.流动人口证工本费。
(三)建设部门(2项)1.外地务工经商人口管理服务费;2.劳动保险费。
(四)民政部门(3项)1.外出打工人员未婚证费;2.未婚证明工本费;3.婚姻状况证明书费。
(五)工商部门(1项)对外建筑企业收取的个体管理费。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适应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2009年4月1日前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2008年取消和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前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三、2009年4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综合处庞龙军************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王林宝************二00九年六月三日附件: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号所属部门类别与项目名称二级子项名称中央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省级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批准级次管理方式备注一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黔价费[2003]133号中央缴入国库2、外国人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准予停留章(2)居留许可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4)出入境证(5)旅行证(含延期)(6)准迁证(7)外国专家证工本费黔价费[2004]22号缴入国库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计价格[2000]293号(2)出入境通行证公通字[2000]99号(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5)台湾同胞定居证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6)华侨回国定居证同上(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黔价非字[1996]49号中央缴入国库(1)户口簿(2)户口迁移证件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黔价费[2004]21号、黔财综[2004]15号、黔公通[2005]92号、黔公通[2007]129号、黔财综[2007]34号中央缴入国库(1)二代证(2)二代证补办(3)临时身份证(4)新防伪居民身份证黔价行事字(1997)241号缴入国库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含临时)(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3)号牌架7、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8、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9、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0、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2、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2)未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3)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汽车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4)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仙动车类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5)未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6)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汽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7)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其他机动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黔价费[2008]74号中央缴入国库(1)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减半收费,复检不收费(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14、消防安全培训费黔价费(2003)373号省级缴入国库15、治安联防费黔公通(1992]385号省级缴入国库16、戒毒康复生活治疗费黔价费〔2003〕115号省级缴入国库17、计算机安全培训费黔财综字[1999]70号省级缴入国库二外事1、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限于国家机关)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黔价行事字[1999]377号中央纳入专户2、代办因公出国认证费(限于国家机关)同上同上中央纳入专户三物价1、收费许可证年审费黔价非字[1993]05号省级纳入专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财综[2004]56号黔价办[2008]160号中央缴入国库四经贸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收费黔价费[2001]299号省级纳入专户五发展改革《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工本费黔价非字[1993]26号省级纳入专户六贸促会1、证照费中央缴入专户(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3)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计价费[1996]378号2、认证费[1992]价费字236号中央缴入专户(1)商品注册认证(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计价格[1999]1165号(3)对外经济贸易单认证七人事部门1、公务员招考收费黔价费[2002]209号省级缴入专户(1)公务员录用考试(特殊职位)(2)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科)(3)公务员录用考试(三科)2、技工考评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1)一类行业(初级技工)(2)一类行业(中级技工)(3)一类行业(高级技工)(4)一类行业(技师)(5)一类行业(高级技师)(6)二类行业(初级技工)(7)二类行业(中级技工)(8)二类行业(高级技工)(9)二类行业(技师)(10)二类行业(高级技师)(11)三类行业(初级技工)(12)三类行业(中级技工)(13)三类行业(高级技工)(14)三类行业(技师)(15)三类行业(高级技师)(16)培训费、教材费(17)答辩评审费(20人以下)3、考试考务费(2)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黔价行事字[1999]128号省级缴入国库(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6)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7]787号、财综[2007]18号黔价费[2007]173号中央缴入国库(7)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黔价费[2006]355号中央缴入国库(8)助理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08]278号黔价费[2008]69号中央缴入国库(9)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国库(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54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收费财预[2002]58号黔价行事字[1999]127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1]58号中央缴入国库(13)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全科)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7]117号中央缴入国库(14)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中央缴入国库(15)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2号中央缴入国库(1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7)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236号中央缴入国库(19)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2]225号中央缴入国库(20)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9]59号中央缴入国库(21)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计价格[2002]1698号黔价费[2003]18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22)二、三级资格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4]1086号黔价费[2005]86号中央缴入国库(23)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1号省级缴入国库(2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办发[2000]87号、人发[2000]123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专户4、劳动能力鉴定费(1992)黔价非字第69号、黔价费[2008]203号省级缴入专户5、人事争议仲裁费黔价费[2008]217号中央缴入国库(1)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0人以上)(2)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费(3)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3人)(4)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4-9人)6、证表工本费(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995)黔价非字第111号省级缴入专户(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纪实手册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4)等级(职务)证书工本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7、职称评审费(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8、公务员培训费黔价费[2004]32号省级缴入专户(1)素质培训费(2)考试教务费(3)教材费八农业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茶叶产品黔价费[2006]69号中央缴入专户2、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国库(1)调运检疫费缴入国库(2)产地检疫费缴入国库3、检验检测费价费字[1992]452号[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中央(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缴入中央专户(2)兽药委托检验缴入国库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中央专户(1)田间实验(2)残留实验(3)药效示范实验点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黔价行事字[1997]164号中央缴入专户6、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黔财预[2003]4号中央缴入国库7、配种收费(1992)黔农(兽)字第6号省级缴入国库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1992)黔农(兽)字第6号、(1993)黔农(兽)字17号、黔价费[2008]12号中央缴入国库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95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工本费(反光、不反光)(2)号牌固封装置费(3)号牌架费(4)行驶证工本费(5)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
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
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黔价费[2020]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名目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那么、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平、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同意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爱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能够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是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检验费用的合理收取和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1. 设备基本信息核查费:对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规格等信息的确认,核查费用根据不同设备类型和规模进行标准收费。
2. 设备外观检查费:对特种设备的外观状况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表面是否有破损、腐蚀、变形等情况,外观检查费用根据设备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进行标准收费。
3. 设备功能性检验费:对特种设备的功能性能进行检验,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控制系统的正常性等,功能性检验费用根据设备的特性和功能进行标准收费。
4. 设备安全性能测试费: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包括对设备的安全阀、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测,安全性能测试费用根据设备的风险等级进行标准收费。
5. 设备文件审核费:对特种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设备的制造和安装文件、使用和维护手册等,文件审核费用根据文件数量和复杂程度进行标准收费。
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设备类型、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确保检验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具体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设备类型的特殊性和行业特点,避免因为收费不合理而导致特种设备检验的滞后或者不合格设备上市使用。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理制定,可以保障检验质量和费用公平,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共同努力,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种设备检验是指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等方面的检验,旨在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等多种类型,其检验要求和标准各有不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省交通厅:我省干线公路路产占(利)用费和损害赔(补)偿费是公路维护、修复的重要经费来源。
为规范公路路产占(利)用和损害赔(补)偿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根据试行情况,现将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二)。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赔偿;对收费站设施损害无法修复的,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后赔偿。
对路产损害补偿费数额出现争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三、其它事宜按《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交公<1993>第0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利)用费和路产损害赔(补)偿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收费时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路政赔(补)偿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0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黔价房调[2002]195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195号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各地(州、市)、县(特区、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放线(拨地钉桩,下同)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城市(不含县城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民修建经营性用房),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放线测量服务时,按规定缴纳放线费。
没有做好放线测量服务的,不得收费。
二、规划放线收费标准:1、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3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300元)收取。
2、都匀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毕节市、清镇市、福泉市、仁怀市、赤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1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200元)收取。
3、县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7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00元)收取。
4、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以下建设项目免收放线费:1、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2、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3、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所建住房;4、在县城(特区、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新建、改建自住房的。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黔价费[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3号)省卫生厅、工商局、民政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卫生部门(5项):(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2)各类卫生许可(登记)证现场卫生审查费;(3)医疗机构校验费;(4)医疗机构评审费;(5)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
2、工商部门(1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二、《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从8元/证降为5元/证。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预以保障。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费,认真落实收费优惠政策。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价格举报,严厉查处加重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黔价医药[2013]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黔价医药【2013】196号)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申请开展室间质量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黔卫函[2012]178号)及2013年补充说明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黔财非税 [2013]4号)已将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为保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充分听取部分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意见后,结合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省临床检验中心为你厅直属县级事业单位,承担对全省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9月1日发布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开展工作时,可以收取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省临床检验中心可根据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服务对象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省临床检验中心开展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应坚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另外收取质控物成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省临床检验中心实施上述收费时应到省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同时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对特种设备检验行业的影响:调整收费标准将影响行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成本,可能促进行业内部的调整和 优化。
对社会的影响:调整收费标准可能对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需要关注社会对此的反馈和意见,同时需要确保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公众利益。
应对措施和建议
建立完善的收费标准调整机制 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流程和规范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监督方式的改进和创新
引入先进技术: 采用智能化、信 息化手段,提高 监督效率和准确 性
强化现场检查: 加强对特种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查, 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备安全运 行
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实现不同部 门之间的信息共 享,提高协同效 率
调整后收费标准的 适用范围和执行时 间
调整后的收费方式
按照检验项目和数量收费
按照设备类型和规格收费
按照检验复杂程度和时间长 度收费
针对特殊设备制定单独的收 费标准
实施时间和要求
第四章
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收费 标准自2023年 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 标准适用于新 安装及改造的
特种设备
已安装完成的 特种设备按原 收费标准执行
成本增加:为了维持运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能需要增加成本
市场竞争加剧:调整收费标准后,特种设备检验市场的竞争可能会加剧 机构发展受阻:收入和成本的变动可能会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影响分析
检验费用增加:调整收费标准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支付更高的检验费用, 可能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影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注:12、热水锅炉以每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1吨/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注:1力容器产品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3%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收取。
(三)压力管道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
(1)、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 %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300万以上,按2 %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一)在用锅炉a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
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4、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部检验的50%。
b2、检验二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50%。
3、检验三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100%。
4、检验塔器容器(指高度大于10米或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A、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规格及收费单位:元C、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检验120元。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提高检验质量,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将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包括特种设备检验及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涵盖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检验费用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费用3.特种设备检验中的附加服务费用二、调整原则本次调整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依据特种设备检验的工作量、复杂程度、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2.提质增效原则:通过调整收费标准,激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服务水平;3.政策导向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支持和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调整内容和标准根据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调研结果,我司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1. 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将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型号、年限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将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和规模进行细分,标准将在我司官方网站上公布,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
2.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费用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费用将按照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
报告费用将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检验难度等因素进行细分,具体标准将公布在我司官方网站上。
3. 特种设备检验中的附加服务费用特种设备检验中的附加服务费用将根据实际服务内容进行收费。
附加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费、样品提取费等,具体的收费标准将在我司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实施时间和操作流程本次调整的收费标准将于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需按照新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并在相应证书和报告中清晰明示所收费用的构成。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通过我司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查询和下载最新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操作流程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五、总结本次调整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和提质增效,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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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六、新增检验检测项目的收费,由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收费。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非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对外检验检测收费,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七、接到此文,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格按照本知道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少检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各收费单位应做亮证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再醒目位置挂牌公示。
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九、本通知收费标准施行两年,再施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你局请在2009年12月1日前施行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
原《关于公布<贵州省起重机械、避雷装置安全技术资格认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厂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劳动条件分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劳护字【1993】1号)和《关于公布<贵州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劳局字【1994】81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注:1、D为锅炉蒸发量(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也按蒸发量折算)2、热水锅炉以每0.7兆瓦(60×104卡/时)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二)压力容器注:1、容器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规定分类。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产品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 1.5%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 3%收取4、不绣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1.5%收取。
(三)压力管道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其中:(1)工程总造价再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2工程总造价再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5%收取(3)工程总造价再300万元以上,按2%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四)气瓶注:各类钢瓶、实行批量性监督检验时,按该产品总数量销售价计收。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注:安装(含修理改造)工程费为安装合同确定的总费用(含材料费)二、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一)在用锅炉a、锅炉定期检验注: 1、D为锅炉蒸发量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0.7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不检验的50%b、锅炉水处理检验收费标准CO2(二)在用压力容器注:1、表中为检验一类压力容器时检验收费标准,V表示容积。
2、检验二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50%。
3、检验三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100%。
4、检验塔器容器(指高度大于10米或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B、电源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绝缘检验300元。
C、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检验120元。
D、氧舱的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按本文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在用压力管道1、根据压力管道等级划分,按以下标准收取检验费。
2、长输管道一级和工业管道一级检验按10元/米。
3、长输管道二级和工业管道二级以及公用燃气管道检验按8元/米。
4、公用热力管道和工业管道三级检验按6元/米。
5、其它检测项目如测厚、理化、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等,按本文件相应标准收取费用。
注:1、上表各项费用,不包括无损深伤等费用。
2、更换角阀等,按原材料、零配件另计。
3、对焊接、无缝钢瓶盛装有毒、易燃介质,按其标准另加收50%。
4、液化石油气钢瓶为128立升(即50公斤)以上,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焊接钢瓶为:>40~500立升,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00立升,按上列标准加收100%。
(五)在用火车、汽车罐车检验收费标准注:1、表中各项收费中,不包括壁厚测定,罐体清洗、无损探伤、化学分析、气体检测、金相分析、安全阀校验等费用。
2、罐车拆装费另收。
3、表中各项标准中不足1m3或1㎡按1m3或1㎡计算。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电梯定期检验、验收检验收费标准(元/台)注:1、n指电梯层(站)数。
2、新安装、改造和大修的电梯验收检验按上述标准加收50%。
(二)、电梯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电梯质量监督检验按电梯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三)、起重机定期检验、验收检验收费标准1注:1、高度超过36米,每增加10米,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加收20%。
2、新安装、改造和大修的验收检验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如下标准收费:1、抓斗起重机按上述标准加收50%。
2、露天作业起重机按上述标准加收10%。
3、高温、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起重机按上述标准加收20%。
4、架桥机按上述标准加收100%。
5、电动葫芦按上述标准50%收取。
6、大于50吨,每增加10吨加收60元。
7、新安装、改造和大修的验收检验按上述标准加收50%。
3注:1、大于50吨,每增加10吨加收100元。
2、新安装、改造和大修的验收检验按上述标准加收50%。
4注:1、大于50吨,每增加10吨加收100元。
2、大修、改选的验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5、轻小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轻小型起重设备按每台250元安装、改造和大修的验收加收50%。
6、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停车设备按每个车位50元收取,新安装、改造和大修的验收加收50%。
(四)、起重机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起重机监督检验按起重机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五)、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大型厂内机动车辆(总质量<4500kg含:小型汽车、小型翻斗车、小型电瓶车、三轮车、二轮车等,每台100元。
2、大型厂内机动车辆(总产量≥4500kg)含:大型汽车、装载机、大型翻斗车、履带式专用机械、筑路专用机械、拖拉机、有轨机车等,每台200元。
大修、改造验收按上述标准加收50%。
(六)、游艺游乐设施定期检验、验收检验标准注:1、游艺游乐设施的等级划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分级执行。
2、新装、大修、改造的验收检验按上述标准加收50%。
(七)游艺游乐设施监督收费标准游艺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按游艺游乐设施设施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五、无损检测收费六、安全阀校验收费(一)冷态校验注:1、安全阀校验内容为校验、定压、铅封。
2、安全阀公称压力每增加1.0Mpa校验加收10元3、进口安全阀校验费加收50%4、对无法修复或报废的安全阀收50%的校验费5、杠杆式安全阀批单杠费用,双杠加倍6、安全阀卸清洗检查费按安全阀校验费50%收取(二)、在线(现场)校验注:1、校验介质为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加收基本金额50%2、校验温度120~450时加收的30%,大于450时加收的50%3、校验压力为2~10Mpa时加收的50%,大于10Mpa时加收的100%4、安全阀离地面高度2~10米时加收的10%,以后每增加10米按收费标准加收10%5、无工作平台加收基本金额的20%;应急校验时加收基本金额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