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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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8]4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
(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
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六、新增检验检测项目的收费,由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收费。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非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对外检验检测收费,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七、接到此文,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本知道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少检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八、各收费单位应做亮证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再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九、本通知收费标准施行两年,再施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你局请在2009年12月1日前施行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贵州省起重机械、避雷装置安全技术资格认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厂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劳动条件分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劳护字【1993】1号)和《关于公布<贵州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劳局字【199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
注:1、D为锅炉蒸发量(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也按蒸发量折算)
2、热水锅炉以每0.7兆瓦(60×104卡/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二)压力容器
注:1、容器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规定分类。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产品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 1.5%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 3%收取
4、不绣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1.5%收取。
(三)压力管道
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其中:
(1)工程总造价再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工程总造价再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5%收取
(3)工程总造价再300万元以上,按2%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四)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