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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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它是国民党实行"训政"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内容不仅确认了国民党掌握统治权,使国民党专制制度固定化,而且对人民权利规定了种种的法律限制。

中原大战:中原大战指1930年在中国发生,中国国民党内北伐后失势的国民党左派领导人汪精卫联合反共右倾西山会议派和亲国民党军人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张发奎发起夺权挑战蒋介石中央政府及国民党中央会议的内战。

华北事变:华北事变是指1935年日本帝国主义为了进一步侵略中国而策动华北各省脱离南京中央政府,实行“自治”的一系列事件。

其内容应包括“河北事件”及《何梅协定》;“张北事件”及《秦土协定》;“华北五省自治运动”及“冀察政务委员会”,这些事件基本上都发生在华北地区,故称华北事变.。

西安事变: 又称双十二事变,是当时任职西北剿匪副总司令、东北军领袖张学良和当时任职国民革命军第十七路总指挥、西北军领袖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在西安发动的直接军事监禁事件,扣留了当时任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西北剿匪总司令的蒋中正。

目的是“停止剿共,改组政府,出兵抗日”,西安事变最终以蒋中正被迫接受停止剿共一致抗日的主张,导致了第二次国共合作而和平解决。

淞沪抗战:指“一二八事变”的抗战。

“一二八事变”指日本武装侵犯上海的事件。

1932年1月28日,日军进攻上海,驻守上海的十九路军和上海人民一起奋起抵抗。

2月中旬,张治中率第五军部分部队到上海增援,坚持抗战月余,予敌军以沉重打击。

5月5日,国民党政府与日本签订了屈辱的《淞沪停战协定》。

这次抗战终因被破坏而失败了。

抗战建国纲领:《抗战建国纲领》是国民政府在抗战初期全面的政治纲领。

1938年3月,在武汉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纲领除前言外,分为总则、外交、军事、政治经济、民众运动、教育等7项32条。

第一,它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抗战的。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

经济管理视野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占领北京(后改为北平)后,即宣告全国统一基本完成,“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实质是推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以党治国”。

一、训政制度的确立训政源于约法之治,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正式提出“革命程序论”,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

1在1914年7月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进一步指出:“本党进行秩序分为三时期:一、军政时期,以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二、训政时期,以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三、宪政时期,以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2至1924年《建国大纲》颁布,这一理论最终得以系统和完善。

训政时期是孙中山“革命程序论”中,始终坚持所不可替代的阶段。

如由军政时期蹴至宪政时期,会产生三个流弊,“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

3“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知方式,非墨守其放弃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4由此,训政阶段是实现宪政的必经阶段,以“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

“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

“以党治国”是其核心理念。

第二次北伐的告成,宣告国民党基本实现了政权的统一,但其内部派系众多,政治思想纷杂,所以对国民党来说,当务之急是“至少要先维持一个统一的局面”。

1928年8月7日蒋介石发表《今后贯彻革命实行主义之主张》的谈话,主张“以党治国”、“以军治国”,又于8月9日发表《对时局意见书》,指出:“既曰以党治国,则政府与行政人员,断不能离党而独立”。

与此同时,远在欧洲游历的胡汉民、孙科等人就致电谭延闿、蒋介石、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等,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训政大纲草案》,其原则有三:“一、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二、本党重心,必求完国,应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应负责行政之全责;三、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原理

1、(单选题)国家通过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一轮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治观∙ A.十年∙ B.七年∙ C.三年∙ D.五年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2、(单选题)《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确立()的宪法。

∙ A.君主立宪制∙ B.多党参政∙ C.军阀专制∙ D.一党专政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3、(单选题)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文化制度B.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4、(单选题)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

A.是否有书面文字B.是否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C.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D.是否具有最高效力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5、(单选题)()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范例,是新中国宪法创制上的一次成功实践。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五四宪法”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6、(单选题)()泛指规定代议制度、确认宪政的法律。

A.宪法B.刑法C.民法D.基本法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7、(单选题)《钦定宪法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

A.联邦制B.民主制C.君主立宪制D.共和制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8、(单选题)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

A.苏俄宪法B.英国宪法C.美国宪法D.法国宪法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9、(单选题)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B.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C.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D.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解析:展开解析↓收起解析↑10、(单选题)我国1982年宪法是在()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1927--1949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1927--1949
党党纲上升为国民必须遵守的法律。 第三,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立法、司法、行政、监察、
考试五院,五院之上设国民政府主席之职。 第四,规定了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都几乎受到了立法上的限
制,“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字样。 第五,规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规定了奖励生产、发展
农村经济、缔结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经济制度。
3、刑事特别法
第三,规定了不伦不类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五五宪 法草”相比,总统的权力受到立法院、行政院与监察 院的制约。该宪法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 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 部会首长之副署。”国家遇有重大变故,总统得发布 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经于发布命令后一 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 命令立即失效”。监察院对总统有弹劾权。这就减小 了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 宪法规定的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一种 半总统制、半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1927--1949)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 孙中山强调“以党治国”,强调革命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
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体现:第一,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 1928年10月3日通过的《训政纲领》确立了该项原则。第二, 政府五院的成员由国民党指派。第三,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2、确立了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思想。宪法要以国家至上、 民族至上为目的。 3、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即人 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的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 决四种权力;政府的能主要依靠立法、行政、司法、考试、 监察五种治权来实现。孙中山思想的核心是直接民权。 4、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的出台。 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5日,蒋介石御用的国民会议开幕,5月12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颁布施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第三章训政纲领,第四章国民计生,第五章国民教育,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七章政府之组织,第八章附则。

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法》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文。

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论那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人民非法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等。

但事实上,国民党可以随意制定具体法剥夺人民权利而不受根本大法性质的《约法》的束缚,人民除了履行义务外,根本无任何权利可言。

第二,《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第三,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

《训政时期约法》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寻到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约法》中政府权利的扩大,就使得蒋介石可能于必要时摆脱党的控制,以军事实力控制政府,实施个人独裁。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一、填空题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三、简答题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一、判断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简答题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训政时期的宪法历程.

训政时期的宪法历程.

训政时期的宪法历程训政的来源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

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孙中山认为以当时中国国民的素质水平,暂时无法行使作为国家主人权力的能力,因此需要由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政府对国民的素质进行训练、教导,以开化民心。

训政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将中华民国最终建设为民主的国家,即“宪政”的阶段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训政纲领》是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

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

简介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

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

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

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

具体内容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第一条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条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条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条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选自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一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简介蒋介石利用孙中山训政时期的说法,于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党操作的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宣布中国进入训政时期。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浅析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

浅析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

浅析中国近代宪法发展历程一、宪法的概念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相关书籍记录有关宪法之类的词汇,但它们与近代宪法的意义有着很大的区别。

如:《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明号令,明宪法矣”,但这些宪法词语都是国家的人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

1908年,满清王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宪法一词。

西方最早的宪法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其按照法律的性质与作用将其分为普通法律与宪法,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宪法在西方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的出现被现代学者广为认同为宪法的原型。

对于宪法的概念,西方学者一般从以下宪法的几个特征来进行描述:(1)、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统治结构和统治组织及其原则的规定;(2)、宪法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二、中国近代宪法的发展历程(一)、晚清宪法发展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揭开中国屈辱近代史的序幕。

这次战争以后,中国也开始学会了反思,学会了改变,不再以天朝上国而自居,而是转变积极寻找强国之路。

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国度,从专制转化为民主,从皇帝专权转化为民权,经历了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历史过程。

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从政治体面出发,学习西方。

制定宪法,施行宪政,提出了维新变法。

梁启超对立宪表现出极大热情,他说:“若立宪政体,真可谓国家亿万年有道之长矣!即如今日英、美、德、日诸国吾敢保其自今以后,直至天荒地老,而国中必无内乱之忧也!”戊戌变法的失败,使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群众认识到:民主不是靠乞求得到的,只有通过革命的道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中国才能实现民主宪政。

从此中国国内的立宪呼声愈来愈重。

为了维护统治、缓和矛盾,1905年7月十六日,清政府派出了五大臣出国考察团,对立宪进行考察。

1906年7、8月,出使各国考察的大臣先后回国。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左传》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其中“贼”指的是( )(2017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1题,2017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5题)A.掠人之美B.杀人无忌C.贪以败官D.寇攘奸宄正确答案:B解析:《左传》中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本题选B。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比较发达,其中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的契券称为( )(2015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5题)A.傅别B.白契C.质D.剂正确答案:C解析:西周时期质剂是买卖契约,“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凡是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凡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因此本题选C。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秦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是( )(2016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2题)A.缘法而治B.法令由一统C.严刑重法D.明刑弼教正确答案:D解析:明刑弼教是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不是秦朝的指导思想,选D。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4.依据秦朝诉讼法律制度,下列选项中属于“非公室告”案件的是( )(2011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4题)A.贼杀伤B.盗他人C.子告父母,臣妾杀家主D.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正确答案:D解析:秦朝把杀伤人、偷盗(“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月-1912年3月)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4月-1928年)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1.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2. 权能分治理论: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3.五权宪法与五院制4.建国三阶段:军政时期(军法之治)、训政时期(约法之治)、宪政时期(宪法之治)二、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5)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6)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1)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

(2)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

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

“天坛宪草”于1914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

3.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

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

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

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

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

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该法共14章,175条。

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

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政党比较论述题8-10(上传参考答案)

政党比较论述题8-10(上传参考答案)

政党比较论述题8-108 分析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与西方政党制度的区别。

1.中国执政党同西方国家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区别。

第一,执政党同国家政权的一体化程度不同。

在西方国家,党的组织只是选举机器,它的职能就是把其他领袖送入政权机构,政党组织不掌握任何国家权力,不具有国家机构的职能,基层党组织不能对政府发生直接影响,进入内阁的政党领袖也不受党的正时机构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比较密切,各级党组织对国家政权实行领导,对国家政权机构负有监督保证作用,有关国家的重大经济、政治决策都是首先在党的最高领导层做出的,有关政策常常是党组织与政府联合制定和贯彻的。

第二,执政党组织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不同。

在西方,政党组织不直接参与国家的行政事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的组织都必须在国家权力机构的控制下活动。

在我国,党是领导者,党的主张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变成国家的法律和意志。

政府处于执行者的地位,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也是向党负责。

2.政党执政权获得方式不同。

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是议会民主的产物和组成部分,政党以竞选和组阁为中心任务,并以选民支持率的高低决定成败,是一种民主竞争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是选民直接授权的形式。

当今中国执政党执政权力的取得,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间接选举的、充满政党之间民主协商的过程和形式。

3.政党制度的性质与作用不同。

中西政党在本质上的差异是各自制度的阶级性质所决定的。

西方政党制度本质是资本主义的,视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根本制度的存在和巩固服务的,当今中国政党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建筑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上,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宏伟目标服务。

9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与政治协商制度形成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选择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多党制失败和一党独裁制破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是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团结奋斗的结果,是中国政党制度历史发展的必然。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请配合教材阅读西周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听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1.“六法”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1、《巴黎和约》引爆了五四运动,它是五四运动的直接斗争目的(把德国在山东的全部权益让与日本)P2512、1920年8月,陈独秀、俞秀松、李达、李汉俊、陈望道等首先在上海成立共产党的发起组织(发起组、核心、纽带),推陈独秀为书记,组织部名称就叫中国共产党。

10月,李大钊与张国焘、邓中夏等成立“中国共产党北京支部”,李大钊被推为书记。

1920年秋至1921年春,毛泽东、何叔衡等在长沙,董必武、陈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汉、王尽美、邓恩铭等在济南、谭平山、谭植棠等在广州也先后成立了党的小组。

在此期间,张申府、赵世炎、陈公培、刘清扬、周恩来等在法国巴黎,施存统、周佛海在日本东京,先后在中国留学生中也成立了共产党小组。

P2643、第一次国共合作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马林也出席了。

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讨论建立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问题。

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决议案》,决定全体共产党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建立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

1924年1月10日至30日,中国国民党以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

同意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国民党。

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革命统一战线的正式形成。

P2774、1925年8月26日,军事委员会决定将各地方军一律改称为“国民革命军”,这个名字一直延续到蒋介石逃到台湾,这是中国政府正规军队的建制。

P2955、戴季陶主义1925年六七月间,戴季陶在上海先后发表了《孙文主义之哲学基础》和《国民革命与中国国民党》两本小册子,提出了“建立纯正的三民主义”的理论,被称为戴季陶主义。

他宣扬唯心主义的“道德观”,反对阶级斗争,鼓吹阶级调和,宣扬团体游“排拒性”,反对共产党跨党,反对国共合作,说什么:“共信不立,互信不生;互信不生,团体不固;团体不固,不能生存。

”戴季陶主义的出炉,是统一战线分裂的前兆。

(它不仅促使国民党新右派形成,为其反共夺权作了理论与舆论上的准备,而且助长了国民党老右派的反革命活动,并从思想上把国民党的新老右派联合起来,对革命统一战线产生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从《训政时期约法》透视民国宪法与宪政的疏离

从《训政时期约法》透视民国宪法与宪政的疏离

2016・9(上)◆政法论坛1908年清政府仿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在民国三十八年间,制宪活动和宪法文本层出不穷,光北洋时代制定的宪法及宪法草案就有十余部之多,宪政发展进程却极其迟缓。

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沿用到1948年国民政府“行宪”,是民国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国家根本法,但没有使中国从训政向宪政顺利过渡,反而造成了国民党统治的合法性危机。

从此部约法的出台缘起、文本内容和运行效果可以透视民国宪政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文本层面的内在原因。

一、约法出台的缘起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初步将国家建设分为军政、训政、宪政等三个阶段,明确提出“训政时期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

这一决议案等于否定了二届五中全会颁布约法的决议。

三全大会最重要的内容是通过了“关于治权集中中央纳诸国民政府由五院掌理和政权由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民行使之决议”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也指出“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

”反蒋派在中原大战中溃败之后,其约法起草委员会迁入山西太原,很快颁布了《太原约法》。

蒋介石为稳固中原大战后的统治地位,于是年5月匆忙召开国民会议并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晚清以来社会舆论的力量逐渐增强,《训政时期约法》是知识精英呼吁约法的社会舆论压力所催生的,反蒋派和南京中央的约法争斗加剧了这一舆论压力的强度。

民国时期宪法性文本的不断出台,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社会舆论所推动而非由于宪政实行条件的成熟,代表这一社会舆论的就是曾留学西洋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

陈独秀曾言:“吾国欲图世界的生存,必弃数千年之官僚的专制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也。

”◆政法论坛2016・9(上)对于反对者和批判者,国民党采取了严厉的政治镇压,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训政时期约法》赋予国民党对该约法的解释权,因此制定相关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并不违背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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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民生计
第三十三条 为发展国民生计,国家对於人民生产事业,应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增进佃农福利,国家应积极实施左列事项:
一,垦殖全国荒地,开发农田水利;
二,设立农业金融机关,奖励农村合作事业;
三,实施仓储制度,预防灾荒,充裕民食;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凡依法律享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三条 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
第四条 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角上青天白日。
第五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於南京。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八十三条 工商繁盛,人口集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得设各种市区,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凡法律与本约法抵触者无效。
第八十五条 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八十六条 宪法草案当本於建国大纲及训政与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於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第二十条 人民有请愿之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有诉愿於法院之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有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之权。
第二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应考试之权。
第二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公务之权。
第二十五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六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及工役之义务。
第五章 国民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之根本原则。
第四十八条 男女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四十九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机关一律受国家之监督,并负责推行国家所定教育政策之义务。
第五十条 已达学龄之儿童应一律受义务
第一节 中央制度
第六十五条 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
第六十六条 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
第六十七条 国民政府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六十八条 国民政府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
第六十九条 国民政府授与荣典。
第七十条 国家之岁入,岁出,由国民政府编定预算,决算公布之。
二,妨害中央收入之来源;
三,复税;
四,妨害交通;
五,为一地方之利益对於他地方货物之输入力为不公平之棵税;
六,各地方之物品通过税。
第六十三条 工商业之专利,专卖特许权属於中央。
第六十四条 凡一省到宪政开始时期,中央及地方权限应依建国大纲以法律详细定之。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预防及救济因伤病废老而不能劳动之农民工人等,国家应施行劳动保险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为谋国民经济之发展,国家应提倡各种合作事业。
第四十四条 人民生活必需品之产销及价格,国家应调正或限制之。
第四十五条 借贷之重利及不动产使用之重租应以法律禁止之。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因服务而致残废者,国家应施以相当之救济。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中华民国二十年五月十二日国民会议通过, 同年六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於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於民选之政府。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於首都,由国民会议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如左:
四 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於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五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六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第二十七条 人民对於公署依法执行职权之行为,有服
从之义务。
第三章 训政纲要
第二十八条 训政时期之政治纲领及其设施,依建国大纲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自治,依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之规定推行之。
第五十九条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依建国大纲第十七条之规定,采均权制度。
第六十条 各地方於其事权范围内,得制定地方法规,但与中央法规抵触者无效。
第六十一条 中央与地方课税之划分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二条 中央对於各地方课税,为免除左列各款之弊害,以法律限制之:
一,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依建国大纲第八条之规定,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建国大纲第九条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第八条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骑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於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条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三十一条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
第三十二条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非法律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 人民之住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
第十一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二条 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三条 人民有通信,通电秘密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四条 人民有结社集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七十九条 凡一省依建国大纲第十六条之规定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
第八十条 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得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一条 县置县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综理全县政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二条 各县组织自治筹备会,执行建国大纲第八条所规定之筹备事项。 县自治筹备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中国国民党实施 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
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
一 中华民国於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二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全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三 依照 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
四,发展农业教育,注重科学实验,厉行农业推广,增加农业生产;
五,奖励地方兴筑农村道路,便利物产运输。
第三十五条 国家应兴办油,煤,金,铁矿业,并对於民营矿业,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应创办国营航业,并对於民营航业,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三十七条 人民得自由选择职业及营业,但有妨害公共利益者,国家得以法律限制或禁止之。
第七十五条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依法署名行之。
第七十六条 各院部会得依法发布命令。
第七十七条 国民政府及各院部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二节 地方制度
第七十八条 省置省政府
,受中央之指挥,综理全省政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一条 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
第七十二条 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三条 国民政府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
第七十四条 各院院长及各部会长以国民政府主席之提请,由国民政府依法任免之。
第十五条 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六条 人民之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
第十七条 人民财产所有权之行使,在不妨害公共利益之范围内,受法律之保障。
第十八条 人民财产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依法律征用或征收之。
第十九条 人民依法律,得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三十八条 人民有缔结契约之自由,在不妨害公共利益及善良风化范围内,受法律之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人民为改良经济生活及促进劳资互助,得依法组织职业团体。
第四十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互利原则发展生产事业。
第四十一条 为改良劳工生活状况,国家应实施保护劳工法规。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休状态,施以特别之保护。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成绩优良久於其职者,国家应予以奖励及保障。
第五十六条 全国公私立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金学额,以奖进品学俱优无力开学之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术及技术之研宪与发明,国家应予以奖励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有关历史文化及艺术之古迹古物,国家应予以保护或保存。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八十七条 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国民政府应即开国民大金,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第八十八条 本约法由国民会议制定,交由国民政府公布之。
第八十九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二届中央第一七二次常务会议决议, 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议)
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一条 未受义务教育之人民,应一律受成年补习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二条 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私立学校成绩优良者,国家应予以奖励及补助。
第五十四条 华侨教育国家应予以奖励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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