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电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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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客户自备、双电源管理制度

1总则

1.1 本标准规定了乌海电业局对客户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

运行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乌海电业局管辖的电网内客户双电源及

自备发电机运行管理。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及定义

3.1 用户双电源:双电源系指对重要用户在正常或主要供电电源以外,增设的第二电源,以作备用。第二电源分为生产备用电源和保安备用电源。该电源仅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进行检修或主供电源中断时使用,以保证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得以正常进行,但不承担保证用户生产安全的责任。

3.2 重要用户:凡中断电源后会出现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用户或重要负荷,可申请设置备用保安电源。

3.2.1 造成人身伤亡者;

3.2.2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2.3 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接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3.2.4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3 备用保安电源:是指所提供的保安容量仅供给为使重要负荷供电不中断和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而需要的最低电力。对当地供电条件不能提供备用保安电源或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者,则由用户自备备用保安电源。

4管理职能

4.1各供电单位应对重要用户实行安全、可靠地供电,保障

双电源用户和电网的安全,防止反送电事故的发生。

4.2各供电单位要加强对双电源用户的管理。用电检查人员

定期对重要用户进行检查,即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不利安全因素,限期抓紧整改。对违反规定用电的用户,应即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3 用户的供电线路计划检修停电,各供电单位应事先通知用户,如主供和备用电源同时停电。必须征得用户同意(事

故或其它紧急情况除外)。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机构设置及工作内容

5.1.1市场营销部是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和监督,用电检查专责负责日常业务管理。

5.1.2双电源管理的职责

5.1.2.1负责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证的

发放、管理工作;

5.1.2.2贯彻落实有关双电源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

本单位双电源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5.1.2.3负责双电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分析本

单位双电源管理台帐并及时上报。

5.1.3 双电源管理的工作内容

5.1.3.1双电源审核、发证、年审管理;

5.1.3.2 参与用户双电源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试验报告的审查、用户新装双电源装置验收;

5.1.3.2 检查用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联锁装置的保安电源及

非电保安措施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5.2 重要用户双电源供电的审批程序

5.2.1 10千伏及以上供电或其中一路属高压供电的用户,不论其容量大小,均应签订《双电源管理协议》,并经市场营销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5.2.2 除需市场营销部审批的用户外,其它双电源用户,由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受理、审核、发证、年审工作,分别于每

年12月15日前将《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用户汇总表》上报市场营销部,由市场营销部建立双电源用户的明细台帐及年审记录。

5.3 双电源供电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5.3.1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包括自备电源),必须装设电源倒换的联锁装置,以防电源倒送。

5.3.2 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主供备用电源,用户应经常使用主供电源,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倒用备用电源(事故情况下可先操作后向供电部门报告)。

5.3.3 核定为保安容量以外的设备不得接用保安备用电源。非并网和自备电源的连接用户和容量不得任意改变。

5.3.4 凡接用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电单位,未经供电部门书面同意,不允许向外转供电,更不允许将备用电源向外转供。

5.3.5 双路及以上电源的用户必须制定安全运行措施,实行专人管理,并接受供电部门用电检查,发现违约用电,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5.3.6 双路及以上电源用户的检查周期:10KV双(多)回路电源供电的用户,每六个月检查一次;0.4KV及以下双回路电源供电的用户,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3.7 对于双路及以上电源用户开展用电检查时,检查范围应延伸至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所在处。

5.3.8 用户使用便携式发电机必须单独接线,不得与电网有任何电气联系。

5.3.9 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部门应立即责成其立即拆除,并按《供电营业规则》进行处理。

5.3.10 高压双电源客户容量在630KVA及以上,应设置高压配电装置,保护整定与系统配合,并配有专人值班。通讯设备应可靠。

5.3.11双电源严禁共杆架设。

5.4 并网及自备发电机组技术管理措施

5.4.1自备发电机组应建立健全各项维护、检修、操作等规章制度。

5.4.2 并网电站电气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并将电气值班人员名单报公司调度室备案。

5.4.3 凡自备发电机组应在电网进户处安装倒顺闭锁开关,严禁客户自动电源倒送电网。

5.4.4 凡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求在发电机侧并网点加装同期检定装置,低周低压解列装置及有关继电保护装置,以免非同期并列损坏设备造成事故。

5.4.5 并网发电机组为了保持在运行中主要参数(频率、电压等)的稳定性及防止因甩负荷造成机组过压、过速等异常情况,应设置有减磁灭磁及快速闸门及制动等保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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