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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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具体包括: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用人单位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

(二)已查定用人单位的应补缴费款,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

(三)社保部门发送应征数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及形成的滞纳金。

第四条按发生时间的不同,欠费分为当期欠费和往期欠费。

(一)当期欠费:指一个征收期(月)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往期欠费:指除当期以外,本年和以前年度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单位,经各税务分局认定后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

(一)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且已无法找到地址、无法联系的企业;

(三)已注销税务登记,但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尚未转出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四)其他经市地方税务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定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的企业。

第六条各税务分局应根据欠费发生时间的不同,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对认定后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的欠费,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对可收回往期欠费、当期欠费应当仔细分析欠费原因,仔细落实催缴制度。

第七条各税务分局应当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附件)。

第八条欠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附件),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附件)。

《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欠费单位仍未履行《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的,各税务分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税务行政执法申请表》(附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九条查实欠费单位账户有存款的,各税务分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函》(附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确认欠费险种及金额。

各税务分局凭市地方税务局签发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和《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附件),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向欠费单位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第十条各税务分局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账户、划拨欠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各税务分局及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保密;

(二)税务执法人员执行查询、划拨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文书;

(三)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时,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欠费单位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四)划拨的资金必须转入指定的征收账户。

第十一条欠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账户无余额或划拨后仍有欠费的,各税务分局可以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将协议签订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欠费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各税务分局应当制作并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附件)。

第十三条欠费单位未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规定

的期限内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附件),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附件)。

第十四条欠费单位未在《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对无财产可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止生成应征数据,各税务分局应当另设台账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各税务分局应当将《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直接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用人单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七条各税务分局在制作各种送达用人单位的文书时,应当同步制作《文书送达回证》(附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各税务分局应当自办理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

第十九条各税务分局应当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加强对欠费单位的征缴管理,应当对欠费重点户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

附件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地税限清缴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规定,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元。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具体欠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无法定理由逾期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银行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依法要求提供担保;(二)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邮政编码:地址: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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