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燃气产污系数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燃气产污系数一、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综合考虑《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与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3)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生活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见下表。
表1 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二、城镇生活源燃气设施产排污系数
参考《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并咨询青岛泰能燃气公司,青岛天然气排污系数可参照下表2。
表2 天然气燃烧污染物排放因子
三、商业垃圾产污系数
根据《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商场、超市垃圾产生量可按照面积估算,产生量为0.09kg/m2·天
四、地下车库汽车尾气排污系数
单车污染物排放因子与车型、车况、油品及行驶速度有关,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主要为轻型汽油车,尾气排放量建议按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阶段,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限值进行计算,具体见下表3。
表3 国Ⅲ轻型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五、施工期主要设备噪声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08.5)所做的城市中的大量施工现场监测数据统计,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统计结果如下表4。
常用的排污系数
常用的排污系数烧一吨煤,产生1600×S%千克SO2,1万立方米废气,产生200千克烟尘。
烧一吨柴油,排放2000×S%千克SO2,1.2万立米废气;排放1千克烟尘。
烧一吨重油,排放2000×S%千克SO2,1.6万立米废气;排放2千克烟尘。
大电厂,烟尘治理好,去除率超98%,烧一吨煤,排放烟尘3-5千克。
普通企业,有治理设施的,烧一吨煤,排放烟尘10-15千克;砖瓦生产,每万块产品排放40-80千克烟尘;12-18千克二氧化硫。
规模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3-7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乡镇小水泥厂,每吨水泥产品排放12-20千克粉尘;1千克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公式:1吨煤炭燃烧时产生的SO2量=16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0.6-1.5%。
若燃煤的含硫率为1%,则烧1吨煤排放16公斤SO2 。
1吨燃油燃烧时产生的SO2量=2000×S千克;S含硫率,一般重油1.5-3%,柴油0.5-0.8%。
若含硫率为2%,燃烧1吨油排放40公斤SO2 。
¬排污系数:燃烧一吨煤,排放0.9-1.2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电厂可取小值,其他小厂可取大值。
燃烧一吨油,排放1.2-1.6万标立方米废气,柴油取小值,重油取大值。
【城镇排水折算系数】0.7~0.9,即用水量的70-90%。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采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生活污水中COD产生系数】60g/人.日。
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生活污水中氨氮产生系数】7g/人.日。
也可用本地区的实测系数。
使用系数进行计算时,人口数一般指城镇人口数;在外来较多的地区,可用常住人口数或加上外来人口数。
【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按燃用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系数计算:民用型煤:每吨型煤排放1~2公斤烟尘原煤: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一、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计算1.实测法当废气排放量有实测值时,采用下式计算:Q年= Q时× B年/B时/10000式中:Q年——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m3/y;Q时——废气小时排放量,标m3/h;B年——全年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y;B时——在正常工况下每小时的燃料耗量(或熟料产量),kg/h。
生活源系数手册(试用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试用版)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9年4月目录第一分册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 (1)一、适用范围 (2)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3)三、使用说明 (4)四、核算方法 (7)五、示例 (10)六、系数表单 (13)第二分册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 (25)一、适用范围 (26)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27)三、使用说明 (28)四、核算方法 (30)五、示例 (36)六、系数表单 (40)第三分册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消费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 (53)一、适用范围 (54)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55)三、使用说明 (56)四、核算方法 (57)五、示例 (58)六、系数表单 (60)第四分册其他城乡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系数. 61一、适用范围 (62)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63)三、使用说明 (64)四、核算方法 (65)五、示例 (67)六、系数表单 (69)第一分册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一、适用范围1. 本手册给出了城镇综合生活污水的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核算。
2. 本系数属校核系数,用于校核各地相关普查数据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超出合理范围则使用本校核系数的平均值。
3. 涉及的系数包括: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总氮、总磷、生化需氧量(BOD5)、动植物油。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1. 产污校核系数:指城镇居民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和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污染物浓度。
系数分为上限、下限和平均值,分别指本地区、本类型城镇产污系数合理范围内最高值、最低值和平均值。
2.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指城镇居民日常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过程中排放,未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家庭用水指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餐饮、商业、其他服务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1. 引言在全球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背景下,为了全面了解我国生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对环境的负荷,进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必要的。
本手册旨在提供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参考值,以便各地能够准确计算和监控生活污染源的排放量,制定科学可行的污染治理措施,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标。
2. 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概念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是指生活污染源在生产、消费等过程中,单位产出或单位消耗所排放的污染物量。
通过研究不同生活污染源的产排污过程并测量其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计算出相应的产排污系数。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活动的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存在差异,因此进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必要的。
3. 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测量方法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测量方法包括实地调查、取样分析和数据统计等。
在实地调查过程中,需要考察生活污染源的规模、运营方式、生产工艺等因素;取样分析则主要是通过采集生活污染源的排放样本,进行化验和分析,以确定污染物的含量;数据统计则是将实地调查和取样分析的结果进行整合,计算出相应的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
4. 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应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指标,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首先,它可以用于全国、地区、行业或企业的污染源调查和排放量统计,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预测。
其次,产排污系数可以作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依据,有利于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措施的制定。
此外,污染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核算等都离不开准确计算产排污系数。
5. 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局限性与挑战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计算与测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是估算值,存在一定的误差,特别是在调查样本数量有限的情况下。
其次,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的情况差异很大,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具体数值会受到这些差异的影响。
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
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21.6发布)
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一、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活源污染物核算方法(一)生活污水及污染物1.核算单元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2.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核算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与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合计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2.1城镇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核算(1)城镇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量①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根据城镇生活用水量和折污系数计算。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22—如果本市(地、州、盟)无法填报城镇生活用水量,则采用下列公式计算污水产生量,其中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数、折污系数见附表。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常住人口×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数×折污系数×365②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无再生水利用量,则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即为排放量。
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有再生水利用量,则按下式相应扣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所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量其中:生活污水再生利用量=再生水利用量×(生活污水处理量/污水实际处理量)(2)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①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生活污水排放量和产污系数计算。
产污系数为生活污水平均浓度。
污染物产生量=污水排放量×产污浓度系数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见附表。
②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核算—23—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为各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之和。
污染物去除量=本核算单元∑污水处理厂去除量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有再生水利用量,则应按再生水污染物全部去除而相应扣减。
③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量,由本核算单元的污染物产生量扣减污染物去除量计算。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2010年修订)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0.1.13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SO2:Q=G×2×R×S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表2 中国各省分区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Q=G×f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中污染物产生系数,涵盖了居民家庭生活以及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第三产业两大范畴。
附3生活源-附表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附表1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一部分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系数一、适用范围1. 本手册给出了城镇综合生活污水的产生系数,用于排放源调查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核算。
2. 涉及的系数包括: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总氮、总磷。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1. 产生系数:指城镇居民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和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污染物浓度,系数为地区平均值。
2.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指城镇居民日常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过程中排放,未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家庭用水指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餐饮、商业、其他服务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
3.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城镇常住人口平均每人每天的生活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包括日常家庭用水量和公共服务用水量。
4. 折污系数:指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量与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的比值。
三、使用说明1. 地理分区结合行政区划,并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城市经济水平、气候特点和用排水特征等,将全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划分为以下六个区域: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三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中西部;四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五区:广东、广西、湖北、湖南、海南;六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其中,内蒙古东部指通辽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兴安盟四个地级行政区,内蒙古中西部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等其他地级行政区。
2. 系数查找根据行政区所属省份确定所在的地区,查找该地区的相关系数。
3. 其他说明(1)本手册系数与城镇范围常住人口对应,即城市市区、县城和镇区中的常住人口,不包括上述地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人口。
环评中有关排污系数
环评中有关排污系数
一、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综合考虑《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与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3)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生活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见下表。
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二、城镇生活源燃气排污系数
根据青岛泰能燃气提供的排污系数,并参考《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每燃烧106m3天然气,建议其排污系数按烟尘140kg、SO2200kg、NOx1760kg计。
三、商业垃圾产污系数
根据《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商场、超市垃圾产生量可按照面积估算,建议其产生量按0.09kg/m2·天计。
四、地下车库汽车尾气排污系数
单车污染物排放因子与车型、车况、油品及行驶速度有关,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主要为轻型汽油车,尾气排放量建议按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阶段,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限值进行计算,具体见下表。
国Ⅲ轻型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五、施工期主要设备噪声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08.5)所做的城市中的大量施工现场监测数据统计,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统计结果如下表。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在污染源普查中的应用分析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在污染源普查中的应用分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写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计算提供了依据。
通过实例分析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在污染源普查中的应用。
标签:污染源普查;生活污染源;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2007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
此次普查的对象为我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为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研究。
以此基础编写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污染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产排污系数简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源、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机动车等5部分内容。
该手册共分为4个分册。
该手册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的核算与校核。
以住宿餐饮业污染源普查表(全国通用调查表)为例,若某住宿业已填报了年用水总量Qa,需用行业污水量校核系数来校核Qa,用以下计算公式进行校核:Wd=fQa/365N(1)式中:Wd为日均硬件污水量,t/(床位·d);Qa为年用水总量,t/a;f为排水系数,住宿业取值0.92;N为企业的硬件数量,住宿业为床位数。
如果计算所得的单个住宿业企业Wd数值位于住宿业表单所给的校核系数范围内,则污水量按用水量的92%计算,公式如下:Wa=fQa(2)式中:Wa为污水量,t/a。
如果Wd值不在住宿业表单所给的校核系数范围内,则按该表中的污水量核算系数计算该住宿业的污水量,公式如下:Wa=365FhN(3)式中:Fh为污水量核算系数,t(/床位·d)住宿业污染物产生量用以下计算公式进行核算:Gc=365FcN/1000(4)式中:Gc为污染物产生量,kg/a;Fc为污染物产污系数,g(/床位·d)。
源强系数说明
山西省
723.6
50.4
32
21
内蒙古自治 区
2477.3
338.7
29
20
辽宁省 1074.3
336.3
231
154
吉林省
1312
489.6
260
173
黑龙江省 2281.1
612
131
87
上海市
67.9
24.5
397
264
江苏省
1105
366.4
359
239
浙江省
1724
999.4
982
654
安徽省 1685.3
6.9
910.6
486
324
786
523
977
651
729
485
892
594
818
545
609
405
474
316
481
320
371
247
228
152
66
44
119
79
13
9
55
37
2、农田污染物源强系数 给出标准农田污染物源强系数分别为COD10kg/亩·年,氨氮2kg/ 亩·年。所谓标准农田为平原、种植作物为小麦、土壤类型为壤土、化 肥施用量为25-35公斤/亩·年,降水量在400-800mm范围内。
和天数,得到农村人均每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参考太湖流域污染源调
查数据,根据各地区农村人口数、人均用水量及人均产污系数,测算农
村生活污水及其污染物的排放量。 表 1 农村生活人均产污系数
克/人·天
人均生活污水量 (升/人·天)
环评中有关排污系数
环评中有关排污系数一、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综合考虑《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与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3)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生活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见下表。
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污染物指标产生系数排放系数排放浓度居民120升/人·天企业员工(没有食堂、浴室、不住宿)50升/人·天生活污水量企业员工(有食堂、浴室、住宿)80升/人·天0.85-COD--450mg/LBOD5--250mg/LSS--200 mg/L氨氮--30mg/L居民0.70千克/人·天生活垃圾量企业员工0.5千克/人·天1.0-二、城镇生活源燃气排污系数根据青岛泰能燃气提供的排污系数,并参考《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每燃烧106m3天然气,建议其排污系数按烟尘140kg、SO2200kg、NOx1760kg计。
三、商业垃圾产污系数根据《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商场、超市垃圾产生量可按照面积估算,建议其产生量按0.09kg/m2·天计。
四、地下车库汽车尾气排污系数单车污染物排放因子与车型、车况、油品及行驶速度有关,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主要为轻型汽油车,尾气排放量建议按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阶段,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限值进行计算,具体见下表。
国Ⅲ轻型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CO HC NO x HC+ NO x 污染物种类汽油柴油汽油柴油汽油柴油汽油柴油排污系数(g/km) 2.300.640.2---0.150.5---0.56五、施工期主要设备噪声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08.5)所做的城市中的大量施工现场监测数据统计,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统计结果如下表。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说明城镇生活源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四类普查对象之一,为使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在环境保护部科技、规划等有关司办的指导下,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环保、建设、高校及有关专业公司等144家单位数千人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
参加项目各单位经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各行业及实测对象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测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这套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城镇生活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良好的基础。
值此手册付印之际,向所有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序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涵盖了城镇居民生活源、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机动车等五部分内容。
本手册一共有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生活污水量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生活垃圾量;烟气及其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渣。
第一分册共13项系数指标,534个核算系数,主要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
第二分册住宿餐饮业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住宿业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污水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6项系数指标;餐饮业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动植物油,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7项系数指标。
第二分册共有7项系数指标,1287个核算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住宿餐饮业的各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
2017年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word版本)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SO2:Q=G×2×R×S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表2 中国各省分区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Q=G×f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中污染物产生系数,涵盖了居民家庭生活以及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第三产业两大范畴。
二主要术语与说明1、产污系数:指城镇居民生活行为人均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建筑物排水管道、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等)进入市政管网前的污染物的量。
产排污系数目录及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
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说明城镇生活源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四类普查对象之一,为使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在环境保护部科技、规划等有关司办的指导下,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环保、建设、高校及有关专业公司等144家单位数千人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
参加项目各单位经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各行业及实测对象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测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这套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城镇生活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良好的基础。
值此手册付印之际,向所有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序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涵盖了城镇居民生活源、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机动车等五部分内容。
本手册一共有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生活污水量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生活垃圾量;烟气及其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渣。
第一分册共13项系数指标,534个核算系数,主要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
第二分册住宿餐饮业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住宿业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污水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6项系数指标;餐饮业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动植物油,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7项系数指标。
第二分册共有7项系数指标,1287个核算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住宿餐饮业的各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说明城镇生活源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四类普查对象之一,为使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在环境保护部科技、规划等有关司办的指导下,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环保、建设、高校及有关专业公司等144家单位数千人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
参加项目各单位经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各行业及实测对象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测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这套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城镇生活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良好的基础。
值此手册付印之际,向所有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序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涵盖了城镇居民生活源、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机动车等五部分内容。
本手册一共有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生活污水量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生活垃圾量;烟气及其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渣。
第一分册共13项系数指标,534个核算系数,主要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
第二分册住宿餐饮业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住宿业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污水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6项系数指标;餐饮业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动植物油,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7项系数指标。
第二分册共有7项系数指标,1287个核算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住宿餐饮业的各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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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源产排污系数
及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0.1.13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
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
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SO2:Q=G×2×R×S
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
表2 中国各省分区
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
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
(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
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
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
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
Q=G×f
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
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中污染物产生系数,涵盖了居民家庭生活以及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第三产业两大范畴。
二主要术语与说明
1、产污系数:指城镇居民生活行为人均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建筑物排水管道、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等)进入市政管网前的污染物的量。
2、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核算的说明
根据修定的《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是指各类生活源从驻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或排污沟渠、周边环境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修订后的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为按此口径核算的。
城镇居民人均产污强度包括污染源普查核算的城镇居民生活排污系数和服务业污水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由污染源普查数据计算得出,并适当调整)。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生活污染物的量,即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去除污染物的量。
三核算方法
根据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核算体系的研究成果,结合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核算由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两部分统一形成了以“城镇常住人口”为主要统计基量的污染物核算体系,其核算方法如下:
N
G
10
=F
⨯
365⨯
c
式中:
G-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年产生量,单位:千克/年;
N c-城镇常住人口,单位:万人;
F-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单位:克/人·天,我国各省市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详见表1~表2。
四系数表单
表1 人均用水量和排水量
表2 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人均产生系数
15
16
17
18
19
表3 各区域的城市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