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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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注:依据新破产法对照)目录1主要范围2法律特征3法律依据4行使规定5制度完善一、主要范围/别除权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

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

中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的标的物必须为产。

出质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不发生设定质权的效力。

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并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留置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的私力救济权,但这种私力救济的范围非常窄。

破产清算程序--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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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9
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称谓也发生相应变化,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债务人提供自己的设备作为抵押,则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为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2.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第三人丙提供自己的设备为债务人作为抵押,则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担保责任,不叫做别除权;债务人企业破产,则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第⼆⼗⼀章破产程序(适⽤国企之外的企业法⼈,其它参照86年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 1.债务⼈⽆法清偿到期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已要求清偿; c.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

债务⼈停⽌⽀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清偿。

1. 特点: ①破产的主体是特定的; a.具有法⼈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只要其中⼀⽅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双⽅都具有法⼈资格的,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宣告破产: i)公⽤企业和与国计民⽣有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ii)取得担保,⾃破产申请之⽇起6个⽉内清偿债务的。

c.不是法⼈的企业、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不适⽤本章规定。

不能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的联合企业 B.个体⼯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本题考民诉法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适⽤主体。

②依申请开始,不⽤起诉;申请主体: a.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b.债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c.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债务⼈破产。

③清算并分配债务⼈所有财产; ④⼀审终审。

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因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债务⼈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律使⽤裁定,并⼀律不准上诉 C.个体⼯商户或公民个⼈合伙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D.⼈民法院审理企业法⼈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二、破产债权、抵销权和别除权 破产债权、
☆(一)得成为破产债权的破产请求权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均可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受理时计 息停止
☆(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三)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 破产抵销权 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 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 类及是否到期, 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后可以等额抵 销的权利。 销的权利。 2.行使条件 行使条件: 2.行使条件: (1)该债权已申报且得到确认 (2)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 告之前 (3)应向管理人主张行使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 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质上都是共益性的 债务承担,所以, 债务承担,所以,各国或地区对于破产费 用和共益债务是否合并有不同主张。日本、 用和共益债务是否合并有不同主张。日本、 美国和法国的立法均采用合并制, 美国和法国的立法均采用合并制,而德国 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将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分开规定。 益债务分开规定。
★3)破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 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追加分配
财产来源: ①财产来源:
a.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a.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b.在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 b.在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 c.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c.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d.债权人放弃的财产以及破产终结后实现的财产 d.债权人放弃的财产以及破产终结后实现的财产 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考点01:破产财产的变价(★)(P352)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式。

变卖或者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019年新增)3.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

(2019年新增)考点0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353)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019年新增)【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4.变价公告:在国家级媒体及破产企业所在地媒体上发布变价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5.竞买报名:有意向的购买者可在公示期内报名参加竞买;
6.竞买报价: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报价应高于评估价值的50%;
7.确定买受人:根据报价结果,确定买受人;
8.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破产企业签订财产转让合同;
4.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1.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确保财产权属清晰。
2.加强评估机构独立性,防范评估结果失实。
3.建立完善的竞买人资格审查制度,防范恶意竞买。
4.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与应对。
七、方案调整与实施
1.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对方案进行调整,应报债权人会议审议。
3.变价公告:在国家级媒体及破产企业所在地媒体发布变价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4.报名与资格审查:意向购买者应在公示期内报名,并由破产管理人进行资格审查。
5.竞价方式:采用公开竞价或密封报价等方式进行竞价。
6.确定买受人:根据竞价结果,确定买受人。
7.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破产企业签订财产转让合同。
3.透明公开原则:变价过程全程公开,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
4.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变价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四、变价程序
1.财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
2.制定变价方案:根据财产评估结果,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变价方案;
3.变价方案审批: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破产财产范围
1.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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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管理人提出财产分配 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 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 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 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 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 止破产程序。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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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
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
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
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
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
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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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4-3】 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
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
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
独资公司,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
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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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6.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不需要得到他人同意。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 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P229)。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 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பைடு நூலகம்民政府批准。(P126)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一)一般规定1、受案范围(F2)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F2)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二)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破产申请的提出(F7)(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F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后果1、指定管理人(F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F15)(1)合作与协助(提供材料);(2)信息提供(接受询问);(3)附属义务(不擅离,不新任)3、破产冻结(1)清偿冻结: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2.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 马工程

12.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三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 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二)特征 1.重整原因宽泛 2.私法自治 3.担保物权受到限制 4.目标多元化与重整措施的多样化
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与判断标准: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及折中主义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 2.破产申请的提出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项目四----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1)

项目四----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1)

重整与 和解
一、重整
(二)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制订 2.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3.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重整终止
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不能实现重整的目的 2.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获得批准 4.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重整与 和解
二、和解
➢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一)和解申请 ➢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 《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98条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99条规定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00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 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 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 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管理人制 度与债权
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申报
1.破产债权的特征 2.债权申报期限 3.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
(1)职工债权。 (2)连带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 4.债权确认
管理人制 度与债权
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破产案件的 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 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财产分配: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7.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向行职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共同推进破产程序。
3.债权人有权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财产分配程序
1.财产调查: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详细财产清单。
2.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
3.方案制定:管理人根据财产调查和债权审核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财产变现: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现。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1篇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背景
鉴于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为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财产分配原则
1.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2.顺序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各类债权。
完毕。
2.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
3.劳动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税款: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5.无财产担保债权:债务人欠缴的普通债权。
6.财产分配: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财产分配。
7.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终结。

经济法概论-已整理

经济法概论-已整理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单选1.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2..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

3.下列不能..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形式的是(劳务)。

4.下列企业中属于契约式经营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5.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7.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应为(2名以上50名以下)。

8.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有组织机构)。

9.不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的是(劳务)。

10.经有关部门测定,某地区的化学产品市场份额为30亿元,甲化学产品生产公司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份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后会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数额标准为(15亿元)。

11.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二倍,这种惩罚性并赔偿适用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1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3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该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1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

15.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6.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可以...采取的途径解决是(请求消费者协会仲裁)。

17.《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欺诈行为不包括...(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18.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从事的投资是(政府债券)。

1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申请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其期限为(1年以上)。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2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选项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为3000元)。

别除权_法律规定(3篇)

别除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别除权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概念,主要涉及破产法领域。

别除权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别除权的法律规定、实务解析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别除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是我国关于破产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别除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别除权的定义: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别除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别除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三条,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前已设立担保的债权。

(3)别除权的行使: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别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优先受偿;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别除权密切相关。

(1)担保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设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担保物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别除权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三、别除权的实务解析1. 别除权的认定在实务中,别除权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债权人的资格:债权人是否具备享有别除权的资格,需要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否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范围,需要根据债权的性质进行判断。

2. 别除权的行使在实务中,别除权的行使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别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别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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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1.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破产原因消失,可以通过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而非“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回顾与总结二、别除权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2.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3.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4.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

(2015Q2,2013Q1)【提示1】物保仅以设定担保的物的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2】不是作为人保的保证人破,而是作为提供物保的担保人破。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财产→cash)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提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2.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3.对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监督(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1)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2)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3)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

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提示1】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上述(1)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提示2】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2.欠付职工工资(1)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高出的部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3.税款滞纳金(1)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2)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020年修订)【例题1·2012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B.破产人所欠税款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答案】A【解析】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债权”,具体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例题2·2014年单选题】破产企业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滞纳金。

下列关于该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是()。

A.该滞纳金与欠缴税款处于相同受偿顺位B.该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位劣后于欠缴税款C.该滞纳金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D.该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答案】B【解析】(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4.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6.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7.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8.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遗留事务的处理1.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自破产程序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破产撤销权或无效破产欺诈行为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无法清算破产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2020新增)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的情况下,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是清算义务人。

2.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的情况下,因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已经履行,所以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是清算组即清算人,而不是清算义务人。

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义务者,是破产法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配合清算义务人,而不是清算义务人。

4.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九民纪要)第九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一、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的概念与分类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分为实质合并与程序合并:1.实质合并是指对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所有企业同类债权人的清偿率按相同原则确定,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再独立。

2.程序合并是指多个破产案件程序的合并审理,也称协调审理。

在程序合并中,各关联企业仍保持法人人格的独立,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分别确定。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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