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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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xx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三)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第三章借款人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受理委托人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与委托人有真实的委托贷款关系;(四)符合《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四章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担保第七条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确定。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用途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具有下列用途的委托贷款,我行拒绝受理:(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担保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收费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收费按《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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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风险,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那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视使用并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人应承担的各种税、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承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六条对使用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一律不得承办。

实用文档第七条本方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规那么。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省联社备案。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那么上将该笔贷款业务转委托或推第十五条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参照?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根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附件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实用文档(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三)委托贷款的用途;(四)贷款对象;(五)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的初审、复审、审批。

委托贷款属于低风险业务,实行简易审批程序。

具体参照?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根本操作规程?办理。

担保合同原那么上采用省联社制定的格式文本。

受托人不得承担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下面为大家精心全文了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搜集,欢迎你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委托贷款业务范围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对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出借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人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欧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业务发展,应当遵循按规定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贷款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业务流程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因素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管理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条件借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放款申请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或非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受托行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比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1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2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3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第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4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5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第四章监督管理6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7。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措施1 目的为加强金融服务,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向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投资理财渠道,规范本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容与要求。

2.2 明确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调查及委托人、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工作及责任由支行市场营销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及行长负责并实施。

2.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3 术语与定义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一项贷款服务。

4 职责4.1 经办行市场营销部4.1.1 受理委托方要求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4.1.2 核实委托人提送的相关资料;4.1.3 审查委托贷款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委托贷款发放条件;4.1.4 将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填写《委托贷款备案登记表》逐笔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进行备案;4.1.5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或《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4.1.6 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合同;4.1.7 督促委托人向综合结算部交纳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4.1.8 核实委托贷款基金;4.1.9 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回收对账单,并将对账结果提交综合结算部;4.1.10 根据综合结算部提供的对账单与台账进行核对;4.1.12 每个月初将上个月委托贷款月报表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4.1.13 档案管理。

4.2 经办行综合结算部4.2.1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分别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委托贷款指标单进行会计核算;4.2.2 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4.2.3 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单位结计利息;4.2.4 按季打印对账单,并向市场营销部提供;4.2.5 退回基金。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文件或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的相关证明 ,对委托 人 、借款 人 三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
人 的财 务 报 表 、信用 记 录等进 行 必 要 的审 核 ,重 点
第 十四条 委托贷测 算 :
人 和担保人应 就担保形式 和担保 人 (物 )达成一
确 约定 。
(二 )从 事 债 券 、期 货 、金 融 衍 生 品 、资 产 管 理
(一 )自行确定委托贷款 的借款人 ,并对借款 产 品等投 资 。
人 资质 、贷款项 目、担保人资质 、抵质押物 等进行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 、注册验资。
审查 。
(四)用 于股本权益性投 资或增 资扩股 (监管
定 的 借 款 人 、用 途 、金 额 、币 种 、期 限 、利 率 等 代
第 六 条 商业 银行 应 依 据本 办 法 制定 委 托 贷
为 发 放 、协 助 监 督 使 用 、协 助 收 回 的 贷 款 ,不 包 款业务管理制度 ,合理确定部 门、岗位职责分工 ,
括 现 金 管 理 项 下 委 托 贷 款 和住 房 公 积 金 项 下 委 明确委托人范围 、资质和准人条件 ,以及委托贷款
业 银行 办理 委托 贷款 业务 应遵 守本 办法 。
遵 循 依 法 合 规 、平 等 自愿 、责 利 匹 配 、审 慎 经 营 的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委 托贷款 ,是指 委托人 原 则 。
提 供 资 金 ,由 商 业 银 行 (受 托 人 )根 据 委 托 人 确
第二 章 业务 管 理
自然 人 。
应具备以下前提 :
现金 管 理 项 下 委托 贷 款是 指 商业 银 行 在 现金
(一 )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管理行为及运作程序,根据《科技集团公司金融性投资管理办法》、《科技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责权统一、防范风险、兼顾效益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公司股东和公司持股在20%(含)以上的所投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委托贷款额度在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且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或对所投公司已投资额。

第六条本办法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公司委托贷款通过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认可。

第八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十条财务部为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委托贷款制度的拟定、集团公司和董事会额度的申请、受托签订委托借款相关合同、资金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借款单位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与法律部负责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程序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要委托贷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委托贷款的申请。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六)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复印件;(八)项目批准文件或关于借款项目用途的资料;(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十)特殊行业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十一)提供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资料。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最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

【最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1)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6)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5)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34)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51)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95)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03)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开办第八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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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
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
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
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
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
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在股东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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