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带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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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措施

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身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 人体器官移植已成为一项先进医疗技术,是医学领域所取得的重大科技进步成果。并且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社会关系比较复杂, 此项技术从一开始出现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实践表明,人体器官移植是挽救脏器衰竭病人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当一个人生命垂危,而器官移植是挽救病人的唯一方法时,考虑器官移植是适宜的,也是充分可行的。病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其他的考虑都在其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生命健康因人体器官移植的成功应用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生命因器官移植而得以延长,健康因器官移植而得以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因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得以提高。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新技术革命推动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类传统的生老病死的自然生命过程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们的生命健康会因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变得更加充满活力与生机。

器官移植的现状:

据统计,至2003年底全世界器官移植已突破百万例次。国际上人体器官的移植涉及到重大人体器官,如肾移植、肝移植、心移植、胰移植、肺移植、骨髓移植等方面。而中国器官移植始于20 世纪60 年代,1974年第一例肾移植成功。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至2002年底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登记处统计共施行各种实质大器官移植48121例次,其中肾移植46002例次,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中国几乎都能开展。尽管中国移植数量在稳步增加,但必须看到与世界领先水平的差距,中国器官移植后存活率仍然还很低。国内肝移植的中长期生存率3 年为60%左右,5 年不超过40%。美国每年有10 万人接受肝移植手术,但在中国每年仅有不到500 个肝病患者能享受到这种服务。

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

1.器官移植的高费用引起的社会不公正。众所周知,器官移植的费用很高,据初步估算,目前中国如果对全身状况较好的普通肝病患者施行肝移植手术,从入院检查到出院全程需治疗费20-25 万元,而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要更高,手术还有可能失败。术后还要持续服用各种抗排斥药物,每年费用高达数万不等,由此可见,做移植手术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患者只好等待死亡,从而引发社会不公平性等伦理性问题。并且,事实上并非所有患者都适合做移植手术的,是否做就要视个体的情况而定,处理不当治疗效果就不明显,甚至加快死亡。这就牵涉到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问题。在世界经济普遍紧缩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过多,需要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费用,这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同时,如果在器官移植上所花费用过多,就会影响到其它医学研究领域,如对癌症和艾滋病的研究,新的疫苗的研制等等。

2.器官移植有太多的功利主义色彩,违反了传统的道德观念。经济利益的驱动使部分医院既多做又滥做移植手术。卫生部明文规定要通过三甲医院考核且每年须完成器官移植 5 例以上才能进行移植手术。但是,一些医院不仅不按照规定执行,反而为实现目标不择手段地从知名医院请来专家带着病人到本医院做手术,甚至医院为挽留病人而采取给予减免医疗费用或免费医疗的办法。这种做法其实使移植手术变成了商品交易,其巨大的医疗费用进而成为医院沉重的经济负担。更严重的是医疗机构在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时,既不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医学伦理原则,也不根据患者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治疗措施,而是背离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3.法律规定不明确,人体器官被滥用。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都认为捐献死者器官是不孝义之举,很难接受一些新的具有现代性的理念,无法接受活体或尸体器官捐献,同时移植手术成功率低,移植器官需求远大于供应。由此导致社会上有一些人企图以此谋利,出售不合格的器官,甚至把急需用钱的人解剖开来拍卖给有钱的人。经验证明,市场上出售的器官比自愿捐献的质量低,出卖者为了钱常常隐瞒自己的病史和遗传史,结果将疾病传染给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同时,器官

市场加剧了两极分化,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享受器官移植的好处,而穷人则为生活所迫出售自己和亲属的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例如从艾滋病或HIV携带者供体获取的器官,均有传播艾滋病的可能。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等报告器官移植可导致艾滋病传播,国内也有肾移植术后发现艾滋病的报告对肾移植供者进行艾滋病的调查也有发现供者为HIV携带者。供体器官的紧缺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艾滋病等的一些传染病的感染率持续上升,社会犯罪率上升,使社会出现动荡,加剧了人们心里的恐慌,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

解决措施

从器官移植为人类生命健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器官移植的功能与价值应给予肯定,对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价值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对保护生命权价值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不能应对因器官移植技术引起的相关纠纷的处理。因此,必须有法律规则用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

1.活体器官的采集必须得到捐赠人的明确同意。器官采集涉及供体及其亲属和医生三方之间的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捐赠人的利益,保证同意是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知情同意”应成为器官移植中的一项必经程序。医生有告知捐赠人全部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违反告知义务而导致非真实的自愿捐献行为且严重损害其健康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为了使自愿易于理解和便于执行,法律应对自愿同意的表示方法做出具体的规定。凡是活体捐献的、捐献人必须亲自表达捐献意愿,任何人包括他的最近亲属都不能代其做出决定。对于未成年人和其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的人同意。由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根据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即使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必须是为了挽救捐赠人的一名近亲或挚友免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2. 在决定死者的某一器官或组织是否可以移植时,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明确的或可推定的意思表示具有最大的决定性。这就是说,对于尸体的捐献也应首先采取自愿的方式,例如填写卡片,履行登记,书立临终遗嘱等。对于意外死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当死者的意愿不能根据足够可靠的声明或其他因素加以确定时,应尊重其最近亲属的决定。当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时,应按亲属关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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