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一、简介公路工程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公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则是保持公路工程运行良好状态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公路工程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内容、养护措施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及时性原则:养护管理应及时,保证公路工程的正常使用。
2. 经济性原则:养护管理应注重经济合理性,以最少的成本维持最好的养护效果。
3. 科学性原则:养护管理应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采取科学的养护方法和措施。
4. 全面性原则:养护管理应全面、系统地考虑公路工程各个方面的养护需求。
三、养护管理内容公路工程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巡查与监测:定期巡查公路工程,发现并记录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对公路工程的结构、标志、设备等进行监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清洁与维护:保持公路路面、排水设施、路肩等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和积水,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
3. 病害修复:对公路工程的病害进行修复,如路面裂缝、坑洞等。
修复工作应根据病害类型采取相应的修复方法,确保公路工程的平整度和安全性。
4. 绿化与景观养护:对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和景观设施进行养护,保持其景观效果,提升公路的美观性。
5. 紧急事件应对: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做出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四、养护措施公路工程的养护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持其良好状态。
主要的养护措施包括:1. 路面养护:包括定期检查路面情况,修复路面裂缝、修补坑洞等,以保障公路的平整度和车辆的行驶安全。
2. 排水设施养护:及时清理排水沟、检查排水管道的状况,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雨水滞留和路面积水。
3. 标志标线养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公路的标志和标线,确保其清晰可见,提高交通安全性。
4. 路肩养护:保持路肩干燥、平整,防止路肩断裂、坍塌等问题的发生。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施工、维护、修复和改造的工程活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则是指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从制定目的、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实施程序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二、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是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设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三、工作内容1. 养护工程需求评估在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前,必须进行养护工程需求评估,包括对公路路面状况、交通流量等进行调查和分析,确立养护工程的优先级和规模。
2. 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根据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养护工程计划,包括养护工程项目的选择、实施时间和预算等。
3.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对养护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监督和质量验收等。
4. 养护工程验收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达到计划要求。
5. 养护工程资料管理对养护工程的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记录等。
四、实施程序1. 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程序(1)调查和分析公路路面状况、交通流量等相关数据;(2)编制养护工程需求评估报告,确定养护工程的优先级和规模。
2. 养护工程计划制定程序(1)根据养护工程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养护工程计划;(2)提交计划书,并获得相关审批。
3.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程序(1)根据养护工程计划,进行招投标程序,选定合适的施工单位;(2)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约定施工期限和质量要求;(3)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4. 养护工程验收程序(1)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管理机构申请验收;(2)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人员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
五、监督措施1. 管理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养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 对养护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3. 对违反养护工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9.10【实施日期】1982.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现有公路和通行能力,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并参照部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
养护工程计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管理部门在全年养路费总收入中进行统一安排,工程费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安排工程计划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运输繁忙路线后一般路线,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工程以及预留抢修费等原则,量力而行地安排改建工程。
第三条小修保养是养护的基本任务,应由养路工人常年不懈地进行,经费应予保证。
安排计划前,要依据交通量大小,结合路面结构和路线的技术状况,取料难易、机构设备及气候自然条件等确定人工定员,并按道班工资、材料、机械、构造物维修和管理等费用综合计算,定出年公里养护成本标准。
地区公路总段(分局)据以编制所养路段的小修保养经费年度计划,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下达。
地区总段要编制年、季度计划,县公路段(站)要编制季、月度计划。
道班要编制月、旬作业计划,在计划中并要突出年、季、月的好路率计划指标。
保证完成,县段和道班要实行经济责任制,把路养好管好。
第四条大、中修和改建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地区总段先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议项目,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下达执行。
地区总段或县段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组织测设、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经批准后据以指导施工。
竣工后办理决算。
二、改建工程或技术性复杂工程一般实行概、预、决算管理,可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提出设计任务,组织测设,报请上级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施工。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验收、结算等。
(二)养护工程应在道路通行安全和便利的前提下,节约投资,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保障公路正常使用。
(三)养护工程应按照《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结算。
(四)养护工程应外观美观,质量稳定,技术可行,并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
(五)养护工程应考虑资源利用,促进环境保护,有必要采用再生材料、新材料和新技术。
(六)招标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证招标、施工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法律性,保护国家、群众和自身的利益。
二、项目立项(一)拟定养护工程前应进行实地勘察,并编制初步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制工程设计时应考虑工程的养护要求,确定养护内容和标准。
(三)评估养护工程投资,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养护工程的项目立项应经过规划、环评、安全评审等法定程序的审批。
三、招投标(一)招标文件应明确养护工程的具体要求,包括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挂网和公开招标均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新规定,保证招标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三)投标人须为具备资格的建筑企业,在招标要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标。
四、施工(一)施工前应进行养护工程验收,并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二)施工单位应在充分了解工程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利用资源,把控施工质量。
(三)施工期间需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和资质的安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工作。
五、验收(一)养护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验收等。
(二)验收应按标准进行,结合养护工程的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和测量。
(三)验收结果应予以记录和归档,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保证检验结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1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和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监管,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技术支撑,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养护工程规划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八条养护工程规划应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地貌地质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路线和工期。
第九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关注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保护和规划要求。
第十条养护工程规划应依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综合评估,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模拟,保证规划科学可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应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加强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数据录入,以备工程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环保验收等。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验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手续,将工程纳入日常养护管理体系。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养护、巡查检修、应急抢修以及常规养护等工作的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全过程、全要素、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养护单位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养护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养护技术和设备的进步和应用。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程管理中心和养护工程监督单位等。
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中心是指负责本地区或者单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由养护管理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监督单位是指负责对养护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督检查的机构。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保障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程管理流程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养护计划制定、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养护计划制定应当根据公路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工作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实施应当按照养护计划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养护工程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预算拨付、财政补助和社会资金等途径进行管理和分配。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舒适,提高公路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施工。
第二章工程分类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五条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排水清理、设施维护等;小修保养主要针对局部损坏进行及时修复;中修工程涉及部分结构的加固和完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则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或大规模的改造和升级。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和预算。
第九条工程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工程档案应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概述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工作。
本文档内容旨在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确保公路设施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二、管理组织1. 养护管理部门1.1 职责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工程的规划、设计、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1.2 组织结构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有效性和高效运转。
2. 监督机构2.1 职责监督机构负责对养护工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 协作关系监督机构与养护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性。
三、养护工程执行1. 巡查养护1.1 定期巡查对公路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路面、桥梁等设施的问题。
1.2 巡查记录建立巡查记录,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为制定下一步养护计划提供依据。
2. 技术养护2.1 养护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内容、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
2.2 养护执行按照养护计划执行养护工作,确保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预算管理1. 经费预算1.1 预算编制养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养护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
1.2 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养护工作,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五、验收评估1. 养护评估1.1 监测评估对养护工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 绩效评估对养护工程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结语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共五篇]》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保证公路的安全和畅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公路养护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注重维护道路的基本功能,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养护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养护计划,明确养护的范围、内容和工期,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承建单位。
第八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养护工程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监督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养护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档案,保存养护工程的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四章养护工程的维修与更新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维修和更新,及时修补路面的损坏和老化。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公路的定期检测,评估公路的使用状况,及时制定维修计划。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路养护工程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公路设施、延长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路养护工程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提高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公共交通的顺畅运行。
2. 原则:本管理办法以科学管理、合理分工、依法依规为原则,注重质量和效益相结合,加强监督和检查,实现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三、工程计划与组织1. 养护计划: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养护计划,明确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预算,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养护工程的高效完成。
四、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1. 前期准备:在养护工程实施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培训等,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 施工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人员,确保养护工程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养护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安全与环保管理1.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 环保管理: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六、工程验收与管理1. 工程验收:在养护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规范、材料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后期维护:建立工程档案,对养护工程进行后期维护,及时修复破损设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评估机制:建立养护工程评估机制,定期对养护工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为今后的养护工程提供参考。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2023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23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公路运行状况,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道路的养护工程,包括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计,严格的实施,细致的管理和高效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绿色、低碳、可循环的发展模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合作,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养护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根据交通需求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进行规划,确定合理的养护范围和养护措施。
第七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便捷、经济、环保等要求,合理设计养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确保交通流畅和行车安全。
第八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寿命,并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第九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和台账,记录工程的各项信息,便于后期的维修和管理。
第四章资金和技术支持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的资金应由政府出资和社会资金共同承担,保障养护工程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的资金应优先保障重点路段和重点工程,合理分配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养护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监督和问责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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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
不包括公路设施经常性保养、修补等日常养护工作,以及整体改变公路线型、技术等级提升、全线加宽等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从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的部分及其增量资金、各级财政资金中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七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八条养护工程应当以“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为原则。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公路设施差异,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设施在结构强度充足、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一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结构物在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和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二条专项养护是指以恢复、保持和完善公路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重建等工程,并配套完善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为目标,针对公路中断、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产生重大风险隐患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对于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决策、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前期决策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项目:(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四)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养护。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三)注重交通组织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四)注重养护安全作业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在养护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设计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养护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开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养护作业安全、交通保障方案的审查,并根据需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
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
第七章工程验收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
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在养护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一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仍未验收的除外。
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二)养护工程合同;(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七)开展了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八)完成财务决算;(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逐步将适合质量监督的养护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日常养护工作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