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筐周转箱周转笼物流箱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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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箱租赁合同
年月日
“承租方”和“出租方”同意按照以下合同条件和后页记载使用条款签署本物流箱租赁合同。
<合同条件>
<使用条款->
(以下称之为“承租方”)和XX物流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之为“出租方”)保证诚实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及签订<物流箱租赁合同>。(以下单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第1条(目的)
本合同是“承租方”和“出租方” 规范使用租赁物流箱(以下称之为“租赁物”)所有事项为目的。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租赁时对于租赁物品、租金、租赁物交付、验收、使用管理、所有权变更、返还、租赁期限、租金的请款及支付、责任和义务等租赁物租赁有关的所有事项。
第3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距合同满期一个月前,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双方没有其他意见,则本合同以同样的条件顺延1年,以后依次类推。
第4条(租金)
(1)租赁物的租金为本合同第一页'合同条件'里所记载的金额。
(2)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材料费、人工费及物价、经济情势等原因导致租金成本上涨时,经“出租方”和“承
租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租金。
第5条(租赁物交付)
(1)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为“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指定的场所。
(2)“出租方”交付租赁物时,“承租方”必须在交易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3)“出租方”交付租赁物时,“承租方”及时安排人手帮助租赁物的卸货。
第6条(验收)
(1)“出租方”在供货前对租赁物进行检查,确定租赁物处于可使用状态后方能供货。
(2)“承租方”从“出租方”收到租赁物时,应该立即进行验收。
(3)“承租方”在对从“出租方”收到的租赁物进行验收时,认为租赁物存在的损伤达不到原来的使用目的时,
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出租方”,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之后更换或返还租赁物。
(4)由于本条前一项原因回收的租赁物,“出租方”应该在租金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第7条(出库客户的范围)
(1) “承租方”使用租赁物承载货物提供给“承租方”的客户或者第三方(以下统称“出库客户”),该“出库
客户”范围应仅限于“承租方”和“出租方”事前协商一致的客户,如需新增出库地&出库客户,需要双方友好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运营。
(2)对于租赁物的回收不愿意提供协助的“出库客户”,即使是合同有效期内经“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后
停止使用租赁物到该“出库客户”。
(3)新增的“出库客户”由双方协商后决定,但该客户必须愿意积极协助回收租赁物,并且同意签署<物流箱回收
管理同意书>, 在租赁物出库前提交给“出租方”。如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出库新增的“出
库客户”,视为租赁物遗失,“承租方”应根据本合同第9条第3项承担赔偿遗失责任。
第8条(出库通知)
(1) “承租方”应在每次出库后把租赁物的出库明细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出租方”。
(2)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库租赁物数量变化,“承租方”最迟应在租赁物出库后1天内提交给“出租方”
出库明细。如因延迟通知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因租赁物的最终到达目的地不明确、或在最终到达目的地租赁物不能入库、或租赁物所承载的货
物被退货等原因导致“出租方”不能在到达目的地回收租赁物时,该租赁物应被视为再次入库到“承租
方”。
(4)但如果发生本条前一项,“承租方”及时通知“出租方”可免除责任。
(5)“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供货给“出库客户”时,有义务根据“出库客户”提供的格式或双方已定的格式让
出库客户记载租赁物的型号、出库日期、出库数量等的内容,并将“出库客户”确认的内容提供给“出租
方”。
第9条(租赁物的使用管理)
(1) “承租方”应在“承租方”的厂地内或在流通场所根据本合同的适用目的而合理、谨慎地使用租赁物,并确
保避免因故意、疏忽或过失产生租赁物的遗失或损坏。
(2)“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卖、转租赁、或进行任何单方处置、或对租赁物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第三方可
主张之权利。租赁物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归属于“出租方”。租赁物不得被列入“承租方”破产或者清算之财产之内。
(3)对于因本合同前项(第7条第3项,第9条第1项,第9条第2项)导致租赁物的遗失,“承租方”应按该租赁物
购买价的90%赔偿“出租方”(MS108购买价为人民币1,000元/个;MS112购买价为人民币1,200元/个)。
(4)“承租方”应向“出库客户”明确说明这些租赁物归“出租方”所有,并要求“出库客户”合理及谨慎地使用租赁物确保物品不受损伤,并协助“出租方”回收租赁物。
“出租方”可以因“出库客户”持续擅自占有、或遗失、或可能遗失、或破损租赁物等原因将租赁物回收困难的“出库客户”名单通报给“承租方”,并要求“承租方”终止对这些“出库客户”使用租赁物进行的出库,“承租方”应立即终止使用租赁物承载货物进行出库。
(4)如任何“出库客户”有了资产被强制执行、或出库客户被宣告破产、或进行清算,“承租方”应立即通知
“出租方”,并尽最大努力协助“出租方”进行租赁物回收。
(5)租赁物回收由“出租方”负责,由“承租方”提供协助。但如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承租方”擅自出库的
(已协商许可的除外),视为租赁物遗失,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10条(租金的请款及支付)
(1)“承租方”需要在合同执行前预付保证金,保证金的基准是“承租方”三个月的使用量相等金额,当“承租方”未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时,保证金及滞纳金从“承租方”全额扣除,同时“出租方”保留向“承租方”
继续追索赔偿的权利;当双方合同履约完成到期时,“承租方”全额退还保证金本金。
(2)“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发行租赁物租金的付款请求书后,收到发票后30日之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租赁物租
金。如延期支付,按照当月租赁费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在保证金里相应扣除。
第11条(责任和义务)
(1) “承租方”需要提供每月的供货计划,需要投入租赁物时,应在3天之前(正常工作日)把载有租赁物的种
类、数量、交货期及订货日期等必要事项的订货单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出租方”,以免在供货上出现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