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2014)344号附件15 附加少年智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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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少年智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分红保险业务的实务操作,确保业务积极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销售管理

第一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管理应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红产品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业务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业务处理,包括首期交费,承保出单,续期交费,不涉及红利处理的保全、理赔、给付等业务处理内容。一般业务处理可参照传统寿险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办理《附加少年智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产品”)业务时,投保单、保险费收据等均采用总公司下发的统一单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在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中签名,声明保险代理人已就本产品条款的所有内容向其进行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同时在“投保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阅读声明栏”中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建立分红险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保险合同送达客户后,公司售后服务部门须进行电话回访服务,电话必须由投保人亲自接听。服务人员代表公司向客户致谢并了解以下情况,回访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2、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3、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4、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5、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6、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7、提示投保人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8、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通话日期、时间、了解的情况等)。回访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三、红利管理

第五条 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生效周年日后30日内向投保人寄发《红利通知书》,向投保人告知其本保单年度有关红利分配情况。

《红利通知书》应包括如下信息:保单的基本信息、投资收益状况、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投保人应分配红利金额、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选择累积生息方式的还应包括:现时累积利率、红利的累积总额;选择转附加万能险保单账户的,则在“转出”栏目中明确转出的金额。

第六条 红利的派发

公司通过系统定时进行红利的派发处理,将到达生效周年日的保件应分配的红利计入投保人的红利累积生息账户;若同时购买附加万能险的,红利自动再转入附加万能险保单账户。

第七条 投保人选择红利累积生息的,在合同终止性事件时一次性领取,如发生身故、全残或退保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在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第八条 投保人退保或发生赔案保险合同终止时,未付红利及利息同时给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

第九条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不给付当期红利,并保留追索已付红利的权利。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单终止性事故,因受益人通知延迟造成公司仍按被保险人生存而派发红利的,应予以扣回。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与分红权益的恢复

保单在合同效力中止时不参加分红,选择累积生息的,也不累积生息;合同效力恢复时,分红权益同时恢复。公司按比例计算除中止期间外的当年红利或累积生息的当年利息,但保单中止期间不派发红利也不计息。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错误且错误处理后引起红利、大学教育金和创业婚嫁金计算改变的,对于更正前所派发的红利、大学教育金和创业婚嫁金,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以后的红利将根据更正后的正确年龄计算,且从更正后的下一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开始计发。

四、给付、保全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一般保全、给付业务处理可参照传统寿险产品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的《个人寿险保全作业手册(2013版)》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犹豫期撤单的管理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公司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大学教育金和创业婚嫁金的管理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若同时购买附加万能险且有效的,如果大学教育金和创业婚嫁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或受益人通过《权益转换授权书》将权益转移给投保人的,则大学教育金和创业婚嫁金自动转入附加万能险保单账户。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自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1、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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