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某医疗机构药师为患有多动症的某8岁男孩调剂哌醋甲酯片的处方。
A.淡黄色B.淡绿色C.淡红色D.白色【答案】 C2、下列不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的是A.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B.外语学习C.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D.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答案】 B3、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飞行检查的机构是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B.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CFDA药品审评中心D.CFDA药品评价中心【答案】 B4、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2*******,其中S表示A.化学药品B.中药C.生物制品D.进口药品分包装【答案】 C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以下哪种药品可以不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新药B.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C.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D.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答案】 D6、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的药品是A.中药材B.中药饮片C.中成药D.处方药【答案】 A7、(2021年真题)根据《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可以开具长期处方。
一次开具的药品用量最长可用A.4周B.8周C.12周D.24周【答案】 C8、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 C9、根据《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属于麻醉药品的是A.可愈糖浆B.阿托品C.司可巴比妥D.羟考酮【答案】 D10、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市批部门是( )A.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B.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D.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 D11、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不包括A.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B.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质量C.保证提供药品的合理使用D.引入竞争机制【答案】 C12、有关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的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A.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B.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C.储存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D.药品按批号堆码,临近批号的药品可以混垛【答案】 D13、药品内标签可以不标注A.药品通用名称B.批准文号C.产品批号D.有效期【答案】 B14、甲药品经营企业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药品批发,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疫苗)。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
1.目的为确保公司网站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及查阅机制,确保公司网站历史发布信息备份及查阅工作按照预定计划正常完成,保障各应用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站历史发布信息的数据备份及查阅管理。
3. 职责3.1 公司质量信息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3.2 公司网站负责人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3 公司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站数据备份恢复及查阅工作。
4.内容4.1备份的基本要求4.1.1正式使用的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等业务数据和系统数据必须进行有效备份且具备可复原性。
4.1.2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的到永久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4.1.3应定时检查备份文件中是否存在备份失败的记录,如发现有备份任务失败的记录,需要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4.1.4备份人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数据备份记录表》以备后查。
4.2备份介质4.2.1备份介质由信息管理员负责保管工作,备份介质要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4.2.2备份介质应该存放于指定的数据保存柜或指定场所保管,保存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4.2.3备份介质要集中和异地保存,按照各系统规定的保存期限存放。
4.2.4备份介质要根据其存储数据的最高密级,确定介质的密级,涉密介质和普通介质应该分别管理,涉密介质按照密级纸质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审批,收发,传递,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储过涉密信息的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相关介质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单位及时消磁,销毁,涉密介质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组织查处。
4.3数据恢复4.3.1一旦发生系统故障或者数据破坏等情况,要有相关管理员进行备份数据的恢复,迅速恢复系统,确保系统进行正常运行。
4.3.2每周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测试,测试应在测试环境中进行,严禁在正式使用的系统中恢复测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8题)1、某药品批发企业拟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A.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B.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C.单位及其工作人员3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D.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答案】C2、(2015年真题)药物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属于()A.Ⅱ期临床试验B.Ⅰ期临床试验C.Ⅲ期临床试验D.Ⅳ期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临床试验分为四期【答案】A3、根据《“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到2020年,执业药师管理需要达到的水平最正确的是A.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3人B.显著提高执业药师待遇水平C.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D.24小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答案】C4、从事药品零售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核定A.经营人员B.营业场所C.经营类别D.地域环境【答案】C5、根据《中药品种管理办法实施条例》,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的保护期是A.10年B.7年C.6年D.5年【答案】B6、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对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限是()A.有效期后2年B.3年C.永久D.不少于5年【答案】C7、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为门诊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A.一次常用量B.3日常用量C.15日常用量D.7日常用量【答案】D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甲药厂生产的某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构成犯罪,其罪名应定为A.生产销售假药罪B.生产销售劣药罪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虚假广告罪【答案】A9、药品标签上有效期的具体表述形式正确的为A.有效期至××××年B.有效期至××××年××月C.有效期自生产之日起××××年D.有效期至××日××月××××年【答案】B10、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应按照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处罚。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官方全文)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官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和申请表。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A.淡红色B.淡绿色C.白色D.淡黄色【答案】 C2、外配处方保存备查的时间为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 B3、201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原药品管理法的第十三条修正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根据该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一法律适用过程体现( )A.不溯及既往原则B.全面审查原则C.法律条文到达时间的原则D.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答案】 D4、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给予的刑罚附加刑是A.十年以上有期徒刑B.无期徒刑C.死刑D.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案】 D5、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是A.伪麻黄素B.γ-羟丁酸C.苯巴比妥D.芬太尼【答案】 B6、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A.不得调剂B.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C.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D.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答案】 A7、在药物临床试验中,采用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的属于A.Ⅰ期临床试验B.Ⅱ期临床试验C.Ⅲ期临床试验D.Ⅳ期临床试验【答案】 C8、可以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是( )。
A.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B.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C.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D.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答案】 C9、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抽验和质量分析等技术监督工作的机构是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B.CFDA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C.CFDA药品审评中心D.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答案】 A10、某药品批发企业用保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该冒充品应( )A.按假药论处B.认定为劣药C.按劣药论处D.认定为假药【答案】 D11、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哪个部门审批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 A12、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A.一级医院B.二级医院C.三级医院D.医疗机构【答案】 A13、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业经营负责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
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3.28
【实施日期】200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遵守属地管理的原
则,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政府上网工程、企事业单位公益型网站、企业自身业务宣传的网站等。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来源:小鸟云计算】Ps.小鸟云,国内专业的云计算服务商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二)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 年5 月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 年7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 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2017年真题)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部门是()A.商务部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D.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答案】 C2、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是A.氨酚待因片B.氨酚氢可酮片C.氢可酮D.氯胺酮【答案】 B3、参照药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是A.体外诊断试剂B.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D.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保健食品【答案】 C4、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不包括A.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B.一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C.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D.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答案】 B5、属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是A.复方枇杷喷托维林颗粒B.氯胺酮注射液C.复方樟脑酊D.氨酚氢可酮片【答案】 A6、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四查十对”原则,查用药合理性,对( )A.临床诊断B.科别、姓名、年龄C.药品性状、用法用量D.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答案】 A7、根据《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可以开具长期处方。
一次开具的药品用量最长可用A.4周B.8周C.12周D.24周【答案】 C8、甲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生产洋地黄毒苷注射液,向乙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原料药洋地黄毒苷。
然后,将洋地黄毒苷注射液销售给丙医疗机构。
丙医疗机构医师根据说明书开具处方,药师根据说明书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A.【用法用量】B.【适应症】C.【药物相互作用】D.【注意事项】【答案】 B9、结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质量公告形式发布的检验属于A.抽查检验B.注册检验C.指定检验D.复验【答案】 A10、关于《“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确定的保障药品安全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说法,错误的是()A.到2020年,完成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B.到2020年,药品监测评价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定期发全性更新报告评价率达100%C.到2020年,药品、医疗器械市评审批体系逐步完善,实现按规定时限评审审批D.到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答案】 A11、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属于A.查处方B.查药品C.查配伍禁忌D.查用药合理性【答案】 B12、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是A.乙类非处方药B.甲类非处方药C.处方药D.“双跨”药品【答案】 C13、临床研究时间超过多长时间,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监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 A14、(2017年真题)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可以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上发布,但其内容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是()A.临床药理信息B.戒毒药品信息C.基本药物目录D.药品广告【答案】 D15、某药品批发企业拟申请药品GSP换证,根据现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该药品批发企业在下列有关药品储存方面,应当达到什么要求?A.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B.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C.药品与库房内墙、顶之间间距10厘米D.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答案】 C16、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将库存老批号中药降糖药重新加工成新批号产品出厂销售,货值金额10万元。
执业西药师法律法规习题:第38章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ABCDE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 【8~9题】 A 处方药信息 B 非处方药信息 C 戒毒药品信息 D 医疗器械信息 E 临床药理信息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界定及分类,发布药品广告 的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故5 题、6题选C。建议考生运用“麻精毒放戒医制剂,互联网信息不得发”口 诀准确记忆。 8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 (本题分数0.5分) ABCDE 标准答案:C 考生答案: 9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 (本题分数0.5分) ABCDE 标准答案:C 考生答案: 【10~12题】 A 处500元以下罚款 B 处5000元以下罚款 C 1万元以下罚款 D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 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答案解析: 10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 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 (本题分数0.5分) ABCDE 标准答案:D
第38章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 (本题分数1分) A、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类 B、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两类 C、面向公众与面向专业人员两类 D、经营性与非经营两类 E、面向国内与面向国外两类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界定及分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 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 类。故选D。 标准答案:D 考生答案: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证书》有效期为 (本题分数1分)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5年 答案解析: 标准答案:E 考生答案: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互联网服务 的网站可以发布的产品信息的有 (本题分数1分) A、非处方药 B、麻醉药品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医疗机构制剂 E、放射性药品 答案解析: 标准答案:A 考生答案: 【4~5题】 A 盈利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B 非盈利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完整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制度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举措,包含网站安全保障举措、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信息审察员制度(一)一定仔细执行信息公布审察管理工作,根绝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的情况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公布信息的信源单位供给的信息进行仔细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奥密,入侵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信息收集、编写、审察、公布、复查制度为增强网站信息管理,充足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公司形象,保证网络运行通畅,特拟订本制度。
(一)信息收集1、信息审察员负责从各部门收集有关公布产品医疗器材信息。
2、收集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好、正确、靠谱并附电子文本。
4、收集的信息一定真切靠谱。
(二)信息的编写与审察信息收集者(即信息审察员)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一定依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1、收集的信息一定考证产品的证明文件,真切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增补给出收取文件的建议;2、核实产品信息内容的真切性、合法性;3、查问产品信息刑事能否切合有关规定;4、签订对该产品信息赞同、不一样意或许要求改正的书面建议;5、收集的信息一定经负责人审察,审察经过的信息,均视为可上传信息;6、依照“先审察,后上传”的原则,行业信息上传的内容,由审察责任人、负责人审察经过的信息,视为可上传网络内容,不再经过审察程序。
(三)公布时限收集的信息经审察通事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达成上传网络内容。
(四)信息更新1、信息收集应时辰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向,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无效的网上信息,应实时向责任人申请调整、更新。
若有特别状况申请说明。
2、需要网上宣布的信息,一定是真切的信息;未经负责人赞同,或属于内部传看的信息,不得上传网络。
(五)责任追查上网信息一定严格按上述程序执行审批手续,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禁止上传。
对未经过负责人赞同而私自刊登信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2001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政府上网工程、企事业单位公益型网站、企业自身业务宣传的网站等。
三、对“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专业人员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应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附件一),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a.gov.cn,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提供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请者提交给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者留存。
五、属于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初审手续时,除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一式两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存一份)。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8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共29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1]中文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类别:规章发布时间:2004年7月8日修正时间:2017年11月17日施行时间:2017年11月17日简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8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1]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的合法、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管理制度(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1.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
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等信息。
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1.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2. 互联网药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非法交易。
3. 互联网药品交易应当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不得销售假药、劣药。
4. 互联网药品交易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药品信息审核与管理1.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对药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 药品信息审核应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等内容。
3. 药品信息审核应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补充、删除药品信息。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9.27•【文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办。
目前已经有不少网站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部分网站经过审查后已经获取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始提供信息服务。
但是仍有许多网站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虚假信息,违规刊登广告,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药品是特殊商品,为保证广大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审核同意的,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违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164号)的要求填报材料,不得改动申请表的格式。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初审或审核时应进行编号。
国药监市[2001]164号文和申请表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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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互联网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