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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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电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井下电气管理

井下电气管理必须达到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杜绝失爆、失保,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一、机电部电管组负责对全矿井上、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等电气管理工作,具有: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的用电权、电气设备失爆失保鉴定权。

二、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及其供电系统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三、保供队负责井上下10KV及以上高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运行管理等工作,结合年度预防性试验,编制完善的继保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说明,系统阻抗图、短路电流表,收集、整理、健全必要的继电保护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机电部电管组负责10KV以下的供电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电管组根据负荷下发整定单,由使用单位设备专责人整定。

四、机电部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长远规划和井下采区近期对供电系统的要求,考虑一定的裕度,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供电条件,正确处理好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从技术的源头防范大面积停电事故,进一步提高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五、新配电点和新采区安装前机电部负责提供合格的供电设计,经机电副总审批后有效,供电设计内容包括:设计计算说明书,供电系统图及

电气设备布置图。在供电系统图中标有计算整定值,保护范围内的最小两短路电流值,及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范围。在安装过程中接收单位、监管单位应提前介入进行过程控制、电管组监督检查。

六、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机电部组织相关单位及使用单位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在交接单上签字后,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八、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小型电器件件上板;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大盖朝帮或喇叭咀朝上,违反上述规定的为不完好设备。

九、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保论处。

十、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由原使用单位维护(或由电管人员指定单位维护),未移交前的新安装设备以及待拆除设备,由安装或拆除单位维护。

十一、开关控制喇叭口的接线不得高于36V,严禁开关、磁力起动器的控制喇叭口接660V、1140V等电源(检漏继电器除外);严禁开关电源侧喇叭口进出线接在负荷侧上或负荷侧喇叭口进出线接在电源侧上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按失爆论处。

十二、井下各变电所、配电点及各施工头面要张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使用统一的图牌板。

十三、凡井下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施工单位必须到电管组办理

拆、接火申请,由电管员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四、电缆悬挂必须有适当的驰度,避免遭受淋水、挤压、埋砸;电缆与电缆连接处必须留一定的余量,便于检查检修,电缆与风筒等易燃物品必须保持300mm以上距离,通讯和信号电缆必须吊挂在电力电缆上方100mm以外;电缆用符合标准的电缆钩吊挂平直,间距为1米,要求外表整洁,严禁用铁丝吊挂,在接线盒处或电缆终端头处、巷道转弯处、电缆长度超过300米处要张挂电缆标牌,标明电缆长度、编号、用途及走向。

十五、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露出电源芯线后包扎或冷浇)。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上井修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断加开关或接线盒,如确实应急需要,必须经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批准。

十六、井下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煤电钻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电机综保及风电闭锁等,按照规定进行试验。上述保护不合格者应立即停电处理,新安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合格严禁送电运行,否则按失保论处。上述试验资料按时上交电管组备查。

十七、井下使用的煤电钻电缆必须每半个月重新做1次接头,并将截下电缆头交电管组登记保存;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应每月测量1次绝缘电阻值,绝缘不合格者应立即处理或更换;接地正确规范,每季度至少做一次接地电阻摇测试验;新安装的局部接地网供电前要摇测1次,合格后方可试送电。上述试验资料认真记录并交电管组保存。

十八、设备暂时不用或检修期间,控制该设备的上级开关必须将隔离手柄打至零位并闭锁挂停电牌。各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分析追查记录,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处理,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十九、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GB3836.2—2000》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十、施工单位要做好电气设备的检修,加强高低压线路的检查、维护,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电管组,并积极配合事故处理,确保井下供电安全,危及高压供电系统要立即向电管组汇报,不得擅自试送电。

二十一、外委施工单位新招采掘电钳工必须持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到电管组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经电管组存档备案后方可下井进行电气作业。

二十二、各单位要做好机电设备的卫生清洁工作,要求配电点无杂物,电缆、设备无喷浆物,电气开关整洁无积尘。

二十三、电管组要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每周至少组织1次井下电气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以“四定表”的形式下发到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二十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定期召开电管例会,通报各单位对检查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平衡、解决各单位在安全供电方面的问题,确保井下供电安全、有序。

二十五、各施工单位要定期学习电气管理的相关标准和相关文件,各施工单位的设备必须包机到人。

二十六、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电气设备失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在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的“五类”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罚款。

(二)井下开盖检修36V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特殊情况下以编制的措施为准);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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