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仲裁机构里的仲裁员由谁担任
高考政治总复习资料——《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 (2)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复习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c实现民事权利: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
既要用法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是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违法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
具体使用哪些结合具体案例。
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a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4、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b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造成死亡。
(2)姓名权:b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3)肖像权:b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b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5)隐私权:b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1.自愿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
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3.一载终局制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
”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解析】A、B、C、D。
仲裁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管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劳动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章仲裁员条件第四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有法律、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仲裁工作。
第三章仲裁员聘任第五条仲裁员的聘任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应聘者的条件进行。
第六条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协商聘任。
第七条仲裁员聘任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仲裁员培训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实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等。
第五章仲裁员考核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仲裁员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仲裁质量等。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章仲裁员纪律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二)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五)不得参与可能影响仲裁公正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部门或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任务要求,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应当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的管辖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劳动仲裁委员会拥有哪些职责
劳动仲裁委员会拥有哪些职责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等。
关于仲裁委员会拥有哪些职责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仲裁委员会拥有哪些职责1、劳动仲裁委员会拥有的职责如下:(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监督。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九条⼆、劳动仲裁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称地区管辖,以⾏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
地域管辖⼜分为三种:1、⼀般地域管辖。
指按照发⽣劳动争议的⾏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式。
2、特殊地域管辖。
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管辖,如发⽣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不在同⼀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
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于国(境)外发⽣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如,⼀些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和权限。
⼀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争议,由双⽅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等。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
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本规定比照法官任职法律相关制度制定的。
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进步。
我国目前相当比例的仲裁员都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在仲裁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
现在律师经常担任如下几类仲裁员:1、【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31号【颁布时间】1994-8-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一、背景知识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于诉讼,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单等优势,因此在商业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
而作为仲裁机构的核心力量,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2. 年满40周岁;3. 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4. 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5. 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三、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作为仲裁员,首先需要具备中国国籍或者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
这是因为仲裁员作为一个公正、独立的第三方,需要在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中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年满40周岁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年满40周岁。
这是因为40周岁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年龄,拥有一定的人生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
五、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作为仲裁员,独立、公正、诚信是最基本的品质要求。
独立意味着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或影响;公正意味着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诚信意味着仲裁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行为。
六、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员需要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只有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员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七、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仲裁员应当无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职业道德记录等。
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例如在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工作的人员。
八、总结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年满40周岁、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仲裁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那成为仲裁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下⾯是店铺⼩编整理了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担任仲裁员资格要求的规定,欢迎⼤家阅读了解。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从事仲裁⼯作满8年的;
(⼆)从事律师⼯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作并具有⾼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作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员、⼯会⼯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持。
综上所述,担任仲裁员不仅需要有相应知识条件,还要有相关⼯作经验。
希望上述介绍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仲裁⽅⾯的法律知识。
如果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进⾏法律咨询,也可以拨打店铺热线电话进⾏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仲裁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B. 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 仲裁委员会的壬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D. 设立仲裁委员会。
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行政机关2. 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 )A. 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 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 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 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3. 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
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 )A. 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 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 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4.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和乙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电子邮件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B. 丙丁承揽合同中关于条文解释的争议不属于合同事项纠纷,即使丙丁之间就该合同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也不享有管辖权C. 戊巳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D. 债权人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辛,若无特殊约定仲裁协议对辛有效5. 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 甲、乙双方约定,将汽车购买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C. 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但约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 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达成补充协议6. 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长春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办案秘书(以下称“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本会可以设立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
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五)本会设仲裁员名册,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专业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本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内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三)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第四条本规则的适用(一)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二)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规定的或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对上述不遵守情况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简化仲裁程序当事人约定简化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从其约定,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区别
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区别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与律师有⼀定的相似之处,如仲裁员和律师资格都是具备⼀定的条件⽽取得的,有的仲裁员的本职就是律师,他们在办案时都是由当事⼈或仲裁结构指定的,但是仲裁员与律师在仲裁程序中的⾝份和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项⽬,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区别第⼀,办案的性质不同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仲裁员独⽴公正地仲裁案件,不代表任何⼀⽅。
仲裁员不能代表指定他的⼀⽅当事⼈的利益,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不得损害仲裁员独⽴公正的社会形象。
⽽律师办案不论作为代理⼈还是辩护⼈,均依法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为其争辩。
第⼆,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
律师资格是通过每年国家对律师资格的考试⽽取得的。
仲裁员资格的取得是按照仲裁法第⼗三条对仲裁员规定的条件,对从事律师⼯作满⼋年的符号仲裁员条件的⼈员经过仲裁委员会聘任取得的,可见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条件要⾼于律师。
第三,⼯作制度和纪律不同。
仲裁员受回避制度和仲裁庭纪律约束。
仲裁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律师则没有回避制度的约束,任何律师都有权接受当事⼈的委托,进⾏代理活动。
仲裁员不能私⾃与当事⼈见⾯,更不能接受当事⼈的宴请或礼物,也不能就案件实质问题向当事⼈发表任何意见。
⽽律师可以与⾃⼰代理的当事⼈商量案情,替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代理,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另外,仲裁员依照仲裁规则,按仲裁程序办案,当事⼈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应书⾯通过秘书处转递给仲裁员,仲裁庭有什么要求,也通过秘书处书⾯通知当事⼈。
律师则按当事⼈的愿望依法代理,随时与当事⼈交换意见,不需要第三者转递。
律师在作仲裁员时,应注意仲裁员和律师的⾓⾊区别,不能把⾃⼰当成指定⽅的代理⼈,在仲裁案件时与对⽅当事⼈辩论,在合议时替指定⽅当事⼈寻找各种依据,⽽否认对⽅当事⼈的证据和理由。
仲裁员应坚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旦被当事⼈选作仲裁员,就成为仲裁庭成员,⽽不是选定⽅的代理⼈,要努⼒做到依法、公正地仲裁案件。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谈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发表时间:2009-01-14T14:13:43.25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刘宇辉赵燕[导读]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摘要:基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视仲裁员问题,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全方位整合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文在结合中国仲裁法与仲裁实践的基础上从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仲裁员的选择与确定以及仲裁员的权利和责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制度问题建议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
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基于此点,本文拟在剖析中国仲裁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一)国外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
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不但对仲裁员的具体资格予以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法规标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颁布单位】武汉仲裁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0年08月11日【生效时间】2000年08月1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照法律,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
第三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另有约定且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另一方不愿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有哪些人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员组成现实⽣活中,可能不是学法律的⼈或者从事法律相关⼯作的⼈,都会对“仲裁委员会”略有⽿闻。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公正、⾼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那么,仲裁委员会⼀般有哪些⼈员组成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委员会由哪些⼈组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下列⼈员组成:(⼀)劳动⾏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政主管部门的负责⼈担任。
劳动⾏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什么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公正、⾼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般在直辖市,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不按⾏政区划层层设⽴。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组建,并应经省、⾃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
仲裁委员会的申请具体包括:(1)设⽴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民政府设⽴仲裁委员会的⽂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作⼈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副主任2⾄4⼈和委员7⾄11⼈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作经验的⼈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员。
各地仲裁委员会有所不同,但是⼤同⼩异,因此仲裁委员会的⼈员组成应该如上所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 年11 月5 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2.仲裁员应当拥有法律、商务、金融、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未被列为未经过问的破产管理人、被宣告破产或受到其他限制。
3. 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度的道德品质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公正
地行使仲裁职权。
二、选任程序
1. 选任申请
仲裁员选任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选任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个人简历等资料。
2. 选任程序
(1)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选任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查,并通知
当事人是否接受选任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仲
裁员,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仲裁员的选任提出异议,并
说明理由。
(4)仲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决定是否更换
仲裁员。
3. 选任结果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任结果提出异议,并按照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其他规定
1.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仲裁程序,保证仲裁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2. 仲裁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仲裁员应当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仲裁员应当对自己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合理的收取和管理,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5. 仲裁员应当定期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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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机构里的仲裁员由谁担任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可以担任仲裁员的人包括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法官满八年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中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
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会员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可以担任仲裁员的人包括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法官满八年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