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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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太行兴隆水泥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对公司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管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的处理与日常检测管理。
3.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职责
4.1设备部负责生活污水的日常管理。
4.2生产部各工段负责本工段内生产和生活污水设施管理
4.3机修工段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水质检测。
4.4能源环保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效果进行监督。
5.内容
5.1污水来源
5.1.1生活污水:包括办公楼、生产办公楼、宿舍化产生的污水
5.1.2化验废液
5.1.3生产污水
5.1.4雨水
5.2污水收集和处理方式
5.2.1生活污水:建立了化粪池,经沉淀后,统一排放到污水处理站。
5.2.2化验废液:通过收集、中和,PH值达到7±0.5,混入原煤中后焚烧。
5.2.2.1无机酸类:将废酸慢慢倒入过量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中或用废碱互相中和。
5.2.2.2强碱和氨水:用6mol/l盐酸溶液中和。
5.2.3 生产污水:生产用水采取循环利用,循环废水并入增湿塔管道。
5.2.4雨水:经由厂区内污水管道,统一排放到污水处理站。
5.3运行管理
5.3.1污水处理日常管理由设备部指派专人依据《污水处理站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5.3.2设备部必须做到:
5.3.2.1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产生的污
水量,
5.3.2.2污水处理产生的淤泥,经妥善处理和处置后,与硅质原料按比例进行混合后投入到生料配料生产。
5.3.2.3财务部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核算。
5.3.3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率必须达到90%以上,设备完好率95%以上,设施泄露率低于3‰以下,建立设备维护维修记录,参照《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5.3.3污水处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提前一天报能源环保部审查和批准:
5.3.3.1须暂停运转的,
5.3.3.2须拆除或闲置的,
5.3.3.3须改造更新的。
5.3.4能源环保部、设备部应配合做好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查)、检测等工作。
5.3.5设备部应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台帐管理,包括设施运行、药品投用、清淤、停机检查、维护检修等。
5.3.6设备部负责监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能源环保部定期组织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检测。
5.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不同,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5.4.1限期完善的设施未按期完成的,
5.4.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5.4.3擅自停止处理设施的
5.4.4破环处理设施的,
5.4.5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
5.5能源环保部负责每年委托本地环保局,对总排污口进行检测,确保达标。如未达标,则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5.6如污水处理设施遇异常情况无法运行,生活污水排入事故处理池,设备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待污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后,事故处理池内污水反排,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能源环保部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