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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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肃党的纪律,提升党员队伍的先
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区委相关要求,现就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纯洁队伍为目标,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要求,大力弘扬
正气,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增强基层党组
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
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生机活力,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为建设美丽
拱墅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按照“不是非要评出不合格党员,但有不合格党
员必定要评出来”的原则,做到处置有据,处置有序,处置有效,确保
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
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和定性分析为参考和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不求形式求实效,不讲情面讲党性,处置工作既要态度坚
决又要慎重稳妥,处置过程中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三、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存在不合格党员十大主要表现情况的(详见附件1);
2.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连续2次被确定为警示型党员的;
3.党员星级指数年度基本分低于60分或年度累计扣分15分及以上的;
4.年度“四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
四、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迁至指定的教育党
支部进行集中帮扶,促其按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又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
3.除名.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五、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核实取证.基层党组织根据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确定调查对象,报上级党委(指有审批权限的街道党工委、部门党组织,下同).上
级党委指派两名以上正式党员,会同党支部对调查对象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调查对象为领导干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调查中,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党员负责的态度,认真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经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综合性书
面核实材料.
2.初步认定.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支委会要
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初步认定出不
合格党员,并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填写好
《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初步处置意见表》.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
处置意见.
3.党委预审.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初步处置意见表》、《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其中,劝退、除名处理的,
须报区委组织部预审.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4.组织谈话.上级党委派人会同党支部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处置初步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以书面材料形式通告本人,听
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须有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并作好
记录.谈话后,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在《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初
步处置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同志应予以注明,并作出书面说明.如本人拒不配合谈话,以各种理由不参加谈话的,直接提交支部大会表决.
5.会议决定.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
申辩,会前支部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传达到本人,本人
拒不参加会议的,视作放弃辩护权;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然后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表决可采取举
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
数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
计在票数内.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党支部要
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呈批表》上,连同主要
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
6.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批复.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从上级党组织批准
之日起生效.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处置,由街道、区直
属单位党(工)委审批,其中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须报区委组织
部备案并及时通报区纪委.对党员处置不当的,区委有权直接进行纠正.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7.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应事先通知被
处置党员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召开会议时,应通知被处
置党员参加,本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定并说明情况.本人对处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
出回复.
六、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考察和期满评议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员智能卡五星级积分考
核为三星级党员及以上等次的,党支部可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
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党员智能卡五星级积分考核为二
星级党员及以下等次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
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除名.对受到劝退或除名处置的党员,
所在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帮助,建立帮教和定期回访制度,支部安排2
名党员干部跟踪教育.经教育帮助有明显转变的,本人重新申请入党,
可按照有关条件和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1.结对帮扶制.从限期改正党员所在支部明确1名优秀或先锋党员与限期改正党员结成对子,实行“一对一”帮扶,主要是开展谈心
谈话、掌握思想动态、提高认识水平、帮转存在问题,并详实记录结
对帮扶情况.
2.教育培训制.限期改正期间,党员除开展日常教育活动外,还要参加上级党委或相关部门进行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
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3.每月报告制.限期改正党员每月要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当月问题整改情况和下步整改举措.党支部(委员会)在听取情况报告后,要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加快整改.每月
情况报告作为期满考察评议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