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八章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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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境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

环境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

环境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在当今社会,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对企业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合规要求,并分析其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1.环境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环境法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企业有责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其次,企业在申请环境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中,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企业还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对企业的合规要求环境法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制定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其次,企业需要建立环境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自身排放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再次,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环境风险。

此外,企业在选址、设计和工艺上也应考虑环境因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降低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

最后,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应急预案,防范环境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3.环境法对企业的影响环境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合规要求对企业经营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企业需要增加环境合规成本,包括环境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和治理设备的投资等。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企业需要注重品牌形象和公众声誉,环境污染事件将对企业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企业也可以通过环境创新和绿色发展来带动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

总结起来,环境法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合规要求是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环境法周珂第二编 第八章

环境法周珂第二编 第八章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五、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 • • • •
1 总量控制制度 2 排污许可证制度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4 水环境质量检测和水污染物排放检测制度 5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六、水污染防治措施 • 七、水污染事故处置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问题与思考
• 1.什么是水污染?如何认识我国防治水污染的重 要性? • 2.试述我国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 3.我国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水污染环境问题
• 二、水污染的类型
• (一)化学性污染 • (二)物理性污染 • (三)生物性污染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水污染环境问题
• 三、水污染的危害 • 1、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 2、 对渔业的危害 • 3、 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 四、我国水污染现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 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 三、关于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 • 1、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四、水污治相结合原则 • 2、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原则 • 3、 利用资源与维护生态功能相结合原则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环 境 法
周 珂 著
(第四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 • • • • 重点知识 水污染的概念及特点 水污染的类型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法律法规的概述1.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及目的1.2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1.3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与责任2.1 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与职责2.2 环境保护部门的组织与职能2.3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法规3.1 大气污染防治法3.2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3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四章水环境保护法规4.1 水污染防治法4.2 水污染防治细则4.3 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五章土壤环境保护法规5.1 土壤污染防治法5.2 土壤污染防治细则5.3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六章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法规6.1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6.2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细则6.3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7.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7.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细则7.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八章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8.1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8.2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细则8.3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九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9.2 放射性污染防治细则9.3 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十章生态环境保护法规10.1 生态环境保护法10.2 生态环境保护细则10.3 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与评估11.1 环境监测法规11.2 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11.3 环境评估法规及方法第十二章环境信息公开法规12.1 环境信息公开法12.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12.3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第十三章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规13.1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13.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规定13.3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标准第十四章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规14.1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14.2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规定14.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标准第十五章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规15.1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15.2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规定15.3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标准第十六章环境公益诉讼法规16.1 环境公益诉讼法16.2 环境公益诉讼规定16.3 环境公益诉讼标准本文档涉及附件:1. 《环境保护法》全文2.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3.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4. 《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5.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全文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7.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8.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文9. 《生态环境保护法》全文10. 《环境监测法》全文11. 《环境信息公开法》全文1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全文1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全文14.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全文15. 《环境公益诉讼法》全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与振动环境、固体废物污染、危(wei)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五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五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第二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防止“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第四条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

如有“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基础治理第一条项目部成立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组长:丁良静;副组长:张英、高伟;成员:项目部有关部室负责人)。

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

第二条各施工队必须设置必要的环保机构,成立安环科(科),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各施工队的环保治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各施工队环保工作进行抽查。

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第四条具体要求1、以上治理制度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发放按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执行。

2、相关部门要有相应的制度,要____学习并熟知。

3、制度要科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4、制度在运行中如存在问题,应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章关于“三废”治理的要求第一条治理“三废”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条加强生产技术治理,杜绝或尽量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制止乱排乱放。

搞好技术革新,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把“三废”消除或减少在规定要求以内。

第三条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别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回收。

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法律框架与责任

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法律框架与责任

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法律框架与责任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法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所构建的法律框架,并强调相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环境法的法律框架环境法作为一种特殊法律体制,通过以立法形式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法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立法基础环境法的立法基础通常是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国家的环境责任。

而相关法律法规则对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了规定。

1.2 环境目标环境法的法律框架将环境保护的目标确立为法律责任。

这些目标通常包括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1.3 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的法律框架规定了环境管理的组织和职责分工。

这一体制通常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管理机构等,负责制定环境标准、监测环境质量等任务。

1.4 环境责任制度环境法的法律框架还确立了环境责任制度,明确了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这一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环境法的责任主体环境法规定了多方的责任主体,强调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1 政府责任政府是环境法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

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职责。

2.2 企业责任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承担着巨大的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实施环境管理和减排措施,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2.3 公民责任公民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主体。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三、环境法的应用与问题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3.1 法律执行问题环境法的执行存在不少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处罚不力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施效果,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境法笔记整理

环境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绪论(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学)一、环境■1、法律定义(是人类环境的概念,以人类为中心)《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的分类和意义1)根据形成分: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2)根据环境要素分: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3)根据环境功能分: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立法上先保护生活环境,再保护生态环境)4)根据范围分:车内环境、室内环境、社区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二、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及类型广义的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 problems):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的变化。

种类是: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狭义上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次生的环境问题。

自然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原生的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与原生环境问题可以转换。

环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狭义上的环境问题。

☆1、环境污染概念: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环境,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1)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被称为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铅、汞等重金属等。

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2)污染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

3)环境污染是工业活动的结果,因而它也是最典型的环境问题。

类型:1)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2)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3)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4)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5)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分,又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管控,推动环境管理工作的协同和协调。

第五条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六条建立健全全面、准确、连续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噪声环境监测、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第八条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平台,便于各级政府和公众获取环境数据。

第九条对于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监测措施,督促其治理和改善,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环境评估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程序,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进行评估,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各方参与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建立灾害防控机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污染物管控第十四条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建立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台账,推动企事业单位实施减排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并督促其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增加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机制,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界定问题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界定问题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界定问题在当今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法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的环境质量,但其责任界定问题却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界定问题进行探讨。

环境保护法中的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行政责任主要由环保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并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则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而民事责任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者进行民事赔偿。

在环境保护法中,责任的界定首先涉及到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

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对环境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的行为者应承担责任。

然而,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并不容易。

环境问题往往是复杂、渐进的过程,很难将特定的环境损害归因于单一的行为者。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往往涉及多方责任的认定。

例如,在工业污染事件中,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

责任界定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环境保护法中,责任可以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损害的复杂性和多方参与性,责任的承担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

因此,如何界定责任的承担方式,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将责任分担给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者,但这种做法往往难以追溯到根源。

另一种做法是将责任承担给具有更高承担能力的主体,比如大型企业或政府部门,但这种做法又存在着“大而不倒”的问题。

责任界定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经济因素。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在责任界定中需要权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应强调对环境的保护和恢复,确保人类居住的环境质量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也应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就业机会的保障。

在责任界定中,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多重利益。

在环境保护法中,责任的界定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伦理、权力和资源分配等复杂因素。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

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环境法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律框架

环境法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律框架

环境法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律框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严重,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法律框架。

在本文中,将就环境法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律框架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的概念和作用环境法是管理和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确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制度与政策,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存。

环境法在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环境法的法律框架1.环境保护目标的法律规定环境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以确定环境保护的方向和重点。

法律框架中,应明确大气、水、土壤、生物种群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目标,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律框架的基石,它包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经济手段、科学决策”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指导方针。

3.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法框架中,应当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机制。

即对环境犯罪、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法律援引和惩罚,保护环境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建立环境赔偿制度,明确环境损害的认定和赔偿责任。

4.环境管理机制的建立环境管理机制是环境法律框架的核心部分,它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规划和环境审批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监督、管理和评估各类环境活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确保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

5.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在环境法律框架中应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和渠道,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有助于加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提高环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环境法在中国的实践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在保护环境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不断加强环境法的制定和执行。

中国的环境法律框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支持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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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 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包括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 处罚法》等法规。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3、公正、公开原则:指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提
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 情节,以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 不偏不倚、不隐瞒。该原则要求:1公布法律;2 告知;3调查与处罚决定人员分开;4回避;5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等等。
(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4、5条)
四、行政处罚的情节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 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只能单独适用。
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 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企业不 得摊入生产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 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 的财产中支付。P365
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是责令 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 责令其停止使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 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 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 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成立调查小组; 开展调查检查工作; 证据的审查与利用; 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结,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 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 (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书P357
三、行政处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环境 保护法中设置行政处罚规范和执法、司 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指导 思想。
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是具有约束力必 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使行政处罚决定 “合法”和“适当”的法律保障。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 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 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没收: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治理、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等。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 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 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 提起行政处罚程序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 方行为 依照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性程序
(三)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 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 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 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5、责令停业或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 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35--39条
警告;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责令停业、关闭。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 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些情况,如《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从轻处罚。
对于“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 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 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两种。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
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 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 “必要条件”;
过错、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 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 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可称为“选择条件”。
2、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违法者适 用较重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大金额罚款的情节。
违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①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②威胁、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破坏或 者污染环境的; ③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 ④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⑤多次违法不改的。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 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 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 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的后果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 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据、 处罚形式和幅度、处罚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 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1)、2)、3)
2、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行政责任 的大小相当原则) 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 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设定或者决定对其实 施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 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政处罚的特点
⑴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⑵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相对人。相对人与监督管理之间存在着 被监管与监管的行政关系。而民事制裁 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一方。
⑶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它(在行 为的性质、对象、内容以至程序和时效等) 不同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审批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验收、征收排污费、现场检查等)
1、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 违法者适用较轻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少金额罚款 的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 予违法者适用最轻的处罚形式或者最小金额罚 款的情节。
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作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申辩和听证阶段
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
3.作出处罚决定阶段(6种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期处理 处罚决定书交付与送达
4.执行阶段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行措施
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定义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 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 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法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 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对破坏环境者实施其它的行政制裁(处罚)形式有:
责令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 停止开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责令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责令采取补种措施, 责令补种被毁坏的树木,责令恢复植被,责令恢复原状,责 令停业治理,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制裁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保 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 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和 纪律处分三类
1、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 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 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 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 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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