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问题解答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常见问题,如何准确解答这些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和目的。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减税或免税的政策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社会发展。
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限制等方面。
其次,我们需要解答纳税人对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税法法规和政策文件来了解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这些文件通常由税务部门发布,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税务咨询电话等渠道获取。
其次,纳税人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咨询机构,获取更加详细和准确的解答。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最后,纳税人还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通过与其他纳税人的交流和分享,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
然后,我们需要解答纳税人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限制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会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纳税人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纳税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纳税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其次,纳税人需要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
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的条件要求不同,纳税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最后,纳税人需要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制定的,纳税人需要按时、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1. 税收依据不合理现行房产税的税收依据主要是房产市场价值,但是由于房产市场价值不断波动,导致计税依据存在波动性,很难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房产市场价值的测算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主观的、不确定的,这也给税收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盲目提高税收负担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提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导致居民的税收负担加大,令人不满。
这种做法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民意。
需要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以合理的方式确定税收标准。
3. 高端低端市场差距过大在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高端低端市场的差距过大。
高端市场房产价值高,往往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税,而低端市场的房产价值低,却要按照同样的标准计税。
这种差距导致了税负不公平,也损害了低端市场的发展。
二、调整思路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对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下面提出几点调整思路:在确定税收依据时,应综合考虑房产市场价值、居住面积、地段等多个因素,以形成合理的税收依据。
可以采用按照每平米的房产市场价值来计算房产税,这样既可以考虑到房产市场价值的波动,又可以合理确定税收依据。
2. 分级计税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可以将税收的计算分级,对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进行不同的计税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可以刺激低端市场的发展,使税负更加合理。
3. 优化征收手段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更加先进的征收手段,比如可以通过税收代扣、自然人所得税的申报等方式,来完善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征收的效率,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4. 完善税收政策在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结合完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更加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如可以对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加大对房产税的使用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5. 加强宣传和培训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纳税人更加了解房产税的征收政策,避免对房产税的征收产生误解和不满。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解决现行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税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通过对现行房产税税制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对策的有效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房产税的税收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接下来将针对现行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改善税制的效果。
2. 正文2.1 现行房产税税则存在的问题1. 税负不均衡:目前的房产税税则存在着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产税率不同,导致一些地区或者一些房产的税负过重,而另一些地区或者房产的税负偏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 税收逃避难题:由于房产税的征收主体较为分散,容易出现房产所有人为了避税而转移、隐藏财产或采取其他逃税手段的情况,导致部分房产税收无法征收到位。
3. 税收征管难题:现行房产税税则在征管方面存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例如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督机制、数据共享平台不畅等,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增值税与房产税的关系: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增值税与房产税的纳税对象和税率设置存在差异,缺乏统一,导致税负重叠和管理混乱的问题。
5. 房价波动影响:房产税征收的方式和税率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一些地区可能因为房产税的调整而导致房价波动,影响市场稳定。
2.2 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不合理。
现行房产税税则在征收标准、税率设置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导致税负过重或者存在漏税问题。
第二,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漏洞。
由于房产信息不对称,一些房产所有者可以通过隐瞒或篡改房产信息来逃避纳税,导致税收漏洞。
税法执行不力。
在税法执行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税收征缴流程不够规范、执法不严格等,导致一些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税款,影响税收的有效征收。
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金融(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廖晨羽陈海芹叶婧房产税作为财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切实关乎地方财政收入以及房产市场稳定。
本文将基于实际调研情况,针对我国房产税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及探讨试点城市成果的方式提出房产税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一、房产税法概述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50年便得以提出,而后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房产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方法征税,但对个人非营业的住房免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从税收政策角度看,房产税法在调控我国房地产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人们房价必涨的观念的逐渐加深,虽然房产税的制定不能完全遏制炒房行为,但购买房产带来的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人的炒房行为和防止出现房地产泡沫。
正因为人们对房产税法的倍加关注,现行的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也得以暴露出来,只有不断地发现与改善问题,房产税法才会越来越健全,能够有效地遏制投机性购房,抑制房价不断上涨,越来越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一直以来很多国内的很多学者都致力于现行房产税法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分析自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产税纳入立法规划,房产税改革方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此期间房产税也经历过两次重大的尝试,分别是2006年的物业税模拟征收尝试和2011年的沪渝试点,为未来房产税正式立法提供了素材与经验。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产现象急剧增多,随之暴露的是实际缴纳和理论纳税的较大出入,揭示了征收管理力度的不足,同时优惠政策的宽泛设计、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房产税缴纳的效率,现有的房产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亟待完善。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的背景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的背景,是指我国在房地产领域实行的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壮大,房地产行业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施了房产税税制。
房产税是指属于国家税种之一,是由国家对个人或单位持有的房地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房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种税种。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指在本国境内的境内房产,包括住宅、商铺、厂房等不同类型的房产。
房产税税制设计的背景,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限制房地产泡沫,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过房产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支出来源,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房产税税制设计的背景十分重要,关系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已达到200字】1.2 现行房产税税则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一、房产税税率设计不合理目前,房产税税率设计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一些地区的房产税税率过高,导致部分房产税负担过重,影响市民的购房意愿和房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些地区的房产税税率过低,导致政府征收的房产税收入较少,难以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有必要对房产税税率进行调整,以确保税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房产税评估价值标准不明确房产税的评估价值标准对于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在实际实施中,评估价值标准往往存在不清晰、不统一的问题,导致税收征收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需要建立明确的评估价值标准,加强评估机构的监管和规范,以确保评估价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不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不公平对待纳税人的情况,造成了税收征收的不合理性和不透明性。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着管理混乱、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有必要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1. 引言1.1 1. 背景介绍对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思路和改革方案。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房产税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房产税在财政收入结构中的作用,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税收的效益最大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问题。
对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根源和原因,更有利于提出可行的调整思路和改革方案。
通过优化房产税税收政策,建立差别化征收机制,加强税收征管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益最大化。
探讨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调整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价值。
深入研究该问题还有助于提升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完善性和科学性,为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工作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持。
2. 正文2.1 1.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1. 依据单一性不足: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主要基于房产的市场价值,而忽略了房产的实际使用价值、社会效益等因素。
这导致了税收在征收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存在一定的缺失,容易造成税收征收的不公平现象。
2. 计税标准不明确:现行房产税的计税标准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导致了征收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裁量权,容易导致税收征收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征税成本和风险。
3. 计税依据限制严格: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范围较为狭窄,仅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基准,忽视了房产的其他属性和环境因素对税收的影响,使得税收征收的依据过于简单和片面。
4. 征管手段落后:现行房产税的征管手段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征管工具,容易导致税收征收环节存在漏洞和逃税现象,影响了整个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计税依据的单一性不足、计税标准不明确、计税依据限制严格和征管手段落后等方面。
职工宿舍免征房产税相关政策、咨询内容
问企业职工宿舍是否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老师你好: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规定,请问: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能够免征房产税?2.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收取房租原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值,请问此情况下能否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3.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中“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其中所称“按政府法规价格”具体指什么价格?有何实际标准或判定依据?请老师能给予具体明确的答复,谢谢!咨询时间:2009-09-03欢迎您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您所述的情况应属于上述规定中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但需要满足“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前提条件,而对于“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对于所谓“政府规定的价格”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租金的价格,这个价格一般是由当地每年市国土房管局和物价局的联合发文为标准,但我们在网上未找到漯河市当地对此的规定,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答复时间:2009-09-04中国税网网友: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能够免征房产税?提问时间:2009-09-04欢迎您的提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浅析房产税的问题与政策建议【范本模板】
浅析房产税的问题与政策建议[摘要]近期各地房产快速上涨,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措施,但措施并不能持久,为此从开征房产税的意义出发,归纳了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税制结构不尽合理、课税依据不尽合理、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深化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房产税制度政策[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7)02—0081-02doi:10.3969/j.issn。
1671-5918.2017.02。
038 [本刊网址]http:∥www。
近几年以来,我国房价不断上升,居高不下,一直是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近一年来,不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上涨幅度较快,连厦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等二线城市也涨幅惊人,上半年中国主要的38个城市中,仅有13个城市的房价没有上升,占比34%.其余66%的城市房价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涨幅超过10%的城市有17个,占比45%;涨幅超过30%的城市8个,占比21%。
从涨幅最高的三个城市看,深圳为76%,东莞为44%,而南京为37%。
为了抑制房价的上涨,2016年9—10月,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很多调控房价的措施,包括提高税费、提高购房首付比例、限制贷款发放等来提高交易成本,施行“限购限贷”,来控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到几个城市进行房产税试点,以达到抑制购房需求,降低房价的目的.但是这些措施没有持久多长时间,它们不仅抑制商品房市场的投机需求,也影响了一些正常的购房需求。
很多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压低房价,并出台相应的限购政策,实际表明这一调控手并没有使一线城市房价得到良好的控制,相反还是有上涨的趋势。
宏观调控的有效方法,应该要逐渐淡化行政手段,从市场自身角度出发进行调节,并按照不同的购房需求从根本上进行明确区分。
也可以从税收角度上着手进行调节,对信贷制度进行改革,从而替代限购政策,建立房地产调控的可持续机制。
征收房产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试点城市上海为例
征收房产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试点
城市上海为例
问题:
1. 法律框架不完善。
房产税相关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对于房产税的应税对象、税率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仍需明确。
2. 征收难度大。
房产税征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房产评估、房产登记等步骤,征收效率较低,也容易出现逃税现象。
3. 扩大财富差距。
房产税征收会导致一些低收入者因为支付不
起税款而失去自己的房产,加剧了财富不平等的现象。
4. 市场反应不稳定。
征收房产税可能导致房价下降,进而影响
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进而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对策分析:
1. 完善法律框架。
政府需要尽快完善房产税的法律框架,制定
相关税种政策,明确房产税应税对象、计算方法、税率等,进一步
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 健全征收机制。
政府可以考虑对房产税的纳税人登记、评估
等过程进行自动化、标准化,减少人力物力浪费。
同时,也可以探
索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市场参与者主动缴税。
3. 保护弱势群体。
政府可以制定补贴政策,为经济条件较差的
群体提供税款缴纳帮助,避免因为缴纳房产税导致房屋被迫出售。
4. 逐步推广试点。
政府可以逐步扩大房产税试点城市范围,以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最终推广到全国范围内。
同时,也可以考虑联合多个城市试点,通过多地协作共同推进房产税的全国推广。
试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向产权所有人或实际占有并享有使用权的人征收的税收。
我国房产税是以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由于“两税”税源具有面广、量大、分散的特点,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两税”管理难度不断加大,成为税收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结合安徽省天长市地方税务局“两税”征管现状,简单谈谈当前“两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现状;问题;建议近年来,安徽省天长市地方税务局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不因税小而不为”,不断加强“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两税”政策宣传,每年年初结合税源普查,加强“两税”信息的采集与比对分析,及时修改、补充、更新AHTAX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第三方信息,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截止2014年底,全局征管系统登记管理纳税人3545户,自有房产、土地1118户,出租565户,租用2427户,自有房产价值426354万元,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土地价值214916万元,应税土地面积43079004㎡。
2014年入库房产税3755万元,占年度收的2.5%,入库土地使用税11656万元,占年度收的7.8%,“两税”合计占年度收入的10.3%。
一、“两税”征管现状(一)税基持续增长,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该市每年“两税”的增长速度都在30%以上。
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增长使税基不断拓宽,加上,近年来不断加强征管措施,如充分利用信息化(AHTAX征管信息系统、以地控税软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
房产税2023年免征标准(7种)
房产税2023年免征标准(7种)房产税2023年免征标准对于以下情况,房产税予以免征。
1、国家公用的房子:我国的部分房子是属于国家公用的,这类房子是不需要出一些房产税,因为这些房子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盈利。
2、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有一些房子,因为不符合一些条件而没有到房管局进行登记,这类房子应该也是不需要缴纳税费,但这类房子若是出现什么事情的话,相对的合法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3、小产权房:一些小产权房也不需要缴纳,这种房子证件不齐全,也没有到房管局进行登记,而且这些房子也属于集体所有,这里面有很多一时说不清楚的关系在里面,如果对于这类房子交税,其实也失去了这个房产税本身的意义,房产税是为了遏制商品房价格上涨,如果这小产权房还征收房产税的话,可能还会有一些不好的影响。
4、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5、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6、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
7、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
企业房产税2023如何计算企业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以及两类情况下的不同:1、如果是公司自己的房产,用于自用,那么房产税从价计征:每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_(1-扣除比例)_1.2%(扣减率各地不同,一般是20%或30%);2、如果公司把自己的房产出租,取得租金,那么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额=租金收入_12%。
相关知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精品文档
财行税处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是否需 要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享受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的,应符合财税〔2019〕92号第五条、总局公告(2019 年78号)的规定。 依据: 1、财税〔2019〕121号规定,管理办法各地制定。 2、财税〔2019〕92号、总局公告(2019年78号)规定, 需为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如何缴 纳印花税? 答: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所有权签订的转 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 印花税;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签订 的转让协议,应按“财产租赁”计算缴纳 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ຫໍສະໝຸດ 一、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订金、意向金是否应并入计 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已经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后,收取的定金、订金、 意向金等,应当并入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未签 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而收取的定金、订金、意向金等,因尚 未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承租方未支付 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缴纳房 产税。代开发票的,应按照代开发票金额, 一次性缴纳房产税。金税三期上线后,按 月进行申报。
依据: 市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五、承租房屋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的, 如加盖部分符合房产的解释,则加盖部分 应缴纳房产税;加盖部分产权清晰的,由 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清晰或无产权 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依据: 1、暂行条例 2、财税地字〔1987〕3号
印花税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不 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征税对象,不征印花税。 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 合同、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 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免征各项税收。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房产税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可能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在日常税务处理中一定要得到重视。
一:征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房屋是指由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挡雨,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和贮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如围墙、烟囱、户外泳池、玻璃暖房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明细清单如下:四:纳税义务时间(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明细清单如下:五: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取得租金收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必须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六: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注意: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2.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只按照账簿中“固定资产”账户显示的金额申报缴纳房产税,没有将列示在“无形资产”等科目的土地成本纳入房产原值,就会形成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20施行日期2005.10.20文号国税发[2005]172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International FinancingJune 2021 国际融资Problems Existed in China's Real Estate Tax System and Reform Suggestions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文/谭梅蕾我国房产税征收现状我国现行征收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计税余额和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以房地产计税余额为计税基础的房产适用1.2%的税率,房地产计税余额为房地产购买原值减去一成或三成;以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的房产适用12%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根据土地占地实际面积为计税依据,向占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征收税款的一种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向占用耕地并且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耕地实际占地面积一次性征税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于1984年后开始征收。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出现了很多弊端,如税源管控难度大、征税人员有限等,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进行改进。
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的问题房产税征收范围小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较小,现行的房产税只针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收,而对于农村区域的房屋是不征收房产税的,因此农村的很多企业或者单位利用税收免征政策不合理地使用农村土地,导致农村大量土地受到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不利于农村的发展。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好,有些地区的经济甚至赶超城镇,农村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
我国很大的国土面积都属于农村用地,现在大量的农村土地被用于非农业经营活动,但是国家对农村区域的这些房产不征收房产税,这就造成了房产税征收的地域不平衡性。
我国房产税征收制度还规定,对于军队用土地、行政机关用土地、事业单位用土地以及个人自用的房屋都免征房产税。
如今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很多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已经转为企业,不再提供公共社会用品,这些单位的房屋其实不应该继续属于免征房产税的范畴。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在问题:一是工程已决算,但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或调整房产账面价值。
二是新建房产未按规定时限决算就投入使用,有的建设项目挂“在建工程”好几年,以未决算为由不申报纳税。
三是资产重估增值后,未及时申报。
四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向租赁方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是个人出租房屋大多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是应纳税房产、土地混入免税范围,把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土地划为学校、医院等免税用房。
七是纳税人新征用土地,隐瞒批准征地时间或以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征地批复为由,不申报或拖延申报。
八是隐瞒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少申报纳税。
建议: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使纳税人掌握房产税政策,特别是免税房产范围的界定。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管税系统,加强与建设、房管、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信息共享,掌握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企业土地使用方面信息,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流失。
三是建立纳税人房产、土地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四是每年开展一次房产、土地信息的普查工作,加强纳税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五是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房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房地产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
六是税务征管软件中房产、土地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录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1.严重缺乏税法知识。
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新办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税法》缺乏细致、透彻的了解。
它们当中大多数仅仅知道自己有纳税的义务,却不知自己涉及哪些税以及该如何缴税,极个别甚至不知道有房产税这个税种。
2.逃避纳税责任。
税法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一些免税单位明明知道自己自用的房产才免纳房产税,却明知故犯,利用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房产税,例如不开服务业专用发票,应按租金缴税而按原值缴税等等。
在房屋租赁行为中,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虽然明确了租赁期间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责任,但对于应税房屋的房产税由何方负担却只字未提,有意逃避责任。
浅谈房产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房产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来源:中华税务信息网作者:一、存在的主要问题㈠纳税遵从度较差,偷逃税手段花样多。
有的纳税人对房产税政策学习不多、了解不够,认为房产税是小税种,可征可不征、可多征可少征,不象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那样在纳税人心目中引起足够重视。
有的私营企业随意申报一点,多数个体户不主动申报房产税;有的企业将已投入使用的房产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转成本,隐瞒应税房产;有的将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从房产价值中剥离,减少房产计税价值;有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片面地认为,减免税收包括房产税,抵触房产税申报征收;有的房产租赁双方相互勾结,以假合同有意降低计税依据;有的将出租房产改成内部承包,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将租金收入“化装”成“联营利润”;有的单位把房产租金通过抵费用、报发票和入“小金库”等方法消化,“化整为零”,不见“痕迹”,难觅踪迹;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征收此税不理解,甚至少数单位还有特权思想,自恃本身也是行政单位,缴不缴没关系,从而在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较劲”,不报、拒缴出租房产相关税收.由于这些偷逃税收现象,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带来“一点墨"效应,加剧了征收难度和管理无序。
㈡监控机制不健全,征收管理难度大.房产税源点多面广、隐蔽分散,税源管理牵涉到房产、建设、物管、街道等部门和单位,需要多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把关。
但由于未建立较为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地税部门难以及时取得房产的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掌握的税源信息明显滞后于动态变化。
尤其对个体户,还依赖于逐户人工丈量、测算,摸税源、定税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与现时的税收信息化管控反差较大。
㈢跟踪管理缺位,引导服务不够。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少、力量弱,宣传引导、督促提醒、约谈检查、考核问责等方面存在缺位现象,精细化管理和跟进式服务不够,既加剧了房产税征管无序,又增加了畏难情绪和松懈思想。
此外,个别税务机关习惯于“任务治税",满足于相对宽松和易征税源税收,对零星分散的房产税重视不够,存在重“主税”轻“小税”、重企业轻个体、重查帐户轻核定户等现象;“容忍”少数人偷逃税收行为,存在有责不究、有违不处、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现象.造成部分纳税人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税收增长慢于税源增量。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1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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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问题解答一、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答: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仔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财税地〔1986〕8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
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所拥有的400平方米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
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你单位了,并且你单位也已经在实质上使用了,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二、车棚和临时仓库等应缴纳房产税吗?【问题】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属于建筑物,免征房产税?【解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
在税收管理中,对“房产”的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因此,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几种构筑物,我们认为,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三、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搭建的工棚要缴纳房产税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87]19号1987-1-28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
(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综上,我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
我认为无论什么工棚、车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我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单位的,还不能一概以征税论,还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二)——装修费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我公司于2005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房产税仍按房屋原值缴纳。
地税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装修费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回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所在公司对新建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会计上计入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咨询对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解答: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有明确规定: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务机关建议,今后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核算时,应依据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王力生)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咨询内容:最近,我公司对职工卫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所有的坐便器、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瓷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