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开发商品房,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合计1万平米。
3月份预售建筑面积0.3万平米的商品房,每平米销售单价6540元(含税,税率为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份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10月份将3月所预售的建筑面积0.3万平米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解析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不计算销项税额。
3月借:银行存款 1962万元(0.3万平*6540元/平)贷:预售账款 1962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万元[1962万元/(1+9%)*3%]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10月借:预收账款 1962(0.3万平*6540元/平)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1962万元/(1+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2万元(销项税额)[1962万元/(1+9%)*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万元(销项税额抵减)[1090万元*0.3/(1+9%)*9%]贷:开发产品 27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162-27)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4万元[1962万元/(1+9%)*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1万元(135-5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报:602000000000000000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湖北省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三个案例:“无偿使用”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
三个案例:“无偿使用”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案例1: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建议:除了公司跟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外,还应取得租金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会计经验: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编者按: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一案(以下简称宁波富天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不构成退还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情形,驳回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诉讼请求.而在2015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 499号),批复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由于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应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两者对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缴纳的契税、土地使用税能否退还的判定为何截然不同,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一、宁波富天公司案简介 2010年8月17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发布《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出让面积为10676平方米. 2010年9月20日,宁波太平洋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竞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49,818,400元.同日,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市国土局交付了上述土地,太平洋公司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2010年11月4日,太平洋公司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公司).2010年11月18日,市国土局与富天公司签订了改签合同,将上述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富天公司.此后,富天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东地税局)缴纳了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 2011年4月,应宁波市整体规划等原因,对受让地块规划条件造成影响.2014年12月4日,富天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49,818,400元、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2014年12月5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支持富田公司的请求,由富天公司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市国土局予以协助. 2015年1月12日,富天公司向江东地税局书面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契税.2015年1月20日,江东地税局对富天公司作出《关于宁波市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退税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定解除《出让合同》不影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因此,决定不予退还富天公司已缴纳的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契税. 富天公司不服《答复》,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江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予以维持《答复》.富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答复》,并判令江东地税局退还土地出让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富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富天公司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 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并按合同缴纳了契税5,760,000.02元.后因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能完全处理好受让土地的拆迁问题,故该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该地块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领受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缴纳契税.但纳税人由于土地的拆迁问题而一直没有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属于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精神,由于纳税人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所以,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 三、华税观点 (一)国有土地出让,受让方契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那么在国有土地出让时,受让方为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受让方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缴纳的契税能否返还取决于受让方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 根据上述分析,受让方契税纳税义务产生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但是在实践中,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后,存在大量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未进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受让方并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受让方并不是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契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已缴纳的契税能否返还取决于在土地出让合同解除之前受让方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这也是宁波富天公司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关于已缴纳契税是否予以退还的判定不同的原因所在. 富天公司于2010年9月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自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一直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而后因为整体规划原因解除了土地出让合同.富天公司构成契税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应不予退还.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中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土地拆迁问题未处理妥当,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并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 (三)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受让方不再负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内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始也并未取得对土地的使用,其并不负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因此也不存在土地使用税退还问题. 而富天公司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产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而后期因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并于2014年12月变更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富天公司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2014年12月月末.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受让方不再负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由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受让方缴纳的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以后月份的土地使用税也应予以退还. 小结: 除了本文讨论的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契税返还问题,相关税法对其他返还契税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8-1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一 应交房产税
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额计算交纳
年应交房产税=〔房产原值-房产余值〕×适用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年应交房产税=房产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分录科目及方向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取值方法 按应交的房产税
第一页,共七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二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分录科目及方向 借:税金及附加
第四页,共七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四 应交印花税
2 汇总缴纳或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1〕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第七页,共七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核算
四 应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置并一次贴 足印花税票的交纳方法。
1 按合同自贴花: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置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 算应纳税额,将已购置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 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 或清算的问题。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要交⼟地使⽤税吗在购买房⼦的时候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有的⼈以为缴纳了房产税就可以了,其实还有⼟地使⽤税,因为房⼦是建在⼟地上的,这个⼟地不是⾃⼰的,⽽是国家的,所以就需要进⾏缴纳税费。
和两者的概念不⼀样,⼟地使⽤税是国家对的拥有⼈所征收的⼀种税,⽽房产税是向所征收的⼀种税,⼆者适⽤对象不⼀样,有⼈常常将这两者混淆不清,有⼈会问交了房产税还要交⼟地使⽤税吗?下⾯律图⼩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交⼟地使⽤税吗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
现⾏的房产税是第⼆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
1、房产税的特点:(⼀)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收⼊征税。
2、房产税纳税义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
(三)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纳税。
(五)⽆租使⽤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租使⽤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代为缴纳房产税。
⼆、⼟地使⽤税的概念及征税对象⼟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征税对象:⼟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
房产土地税困难减免案例范文
房产土地税困难减免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咱们这个小城里,有一家名叫“快乐小厨”的餐馆。
这家餐馆开在一个有点年头的小楼里,房子是老板李大叔租的,土地也是跟着房子一块儿使用的。
李大叔呢,可是个实在人,一心就想把餐馆经营好,做出美味的饭菜给大家吃。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前两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就像一场暴风雨,把整个餐饮行业都打得七零八落的。
二、面临的困难。
“快乐小厨”也没能幸免。
疫情期间,堂食根本就没几个人,大家都不敢出门吃饭啊。
外卖虽然有点生意,但那点收入和以前比起来,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可是呢,租金还得照付,员工工资也不能少太多,毕竟大家都要生活呀。
李大叔每天看着冷冷清清的餐馆,心里那个愁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这时候,又收到了房产土地税的缴费通知,这对他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就像一个已经负重前行的人,又被人在背上加了一块大石头。
三、申请减免过程。
李大叔心想,这可不行啊,得想办法。
他听说有房产土地税困难减免的政策,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
他开始四处打听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申请。
他先把餐馆的账本拿了出来,那些账本清楚地记录着疫情期间每个月的惨淡收入。
然后又找房东要来了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
准备好了这些,他就像个勇敢的战士一样,去了税务局。
到了税务局,他有点紧张,毕竟是来申请减免的,不知道能不能行。
但是一想到餐馆的困境,他就鼓起了勇气。
他把自己的情况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很耐心地听着,还不时地安慰他。
四、减免依据与结果。
工作人员在了解了情况后,按照房产土地税困难减免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核。
规定里说,如果企业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像疫情这种,导致经营严重困难,是可以考虑减免的。
“快乐小厨”的情况完全符合啊,收入大幅下降,经营面临巨大压力。
税务局经过认真审核,决定给“快乐小厨”减免一部分房产土地税。
当李大叔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他激动得眼眶都红了。
他说:“这就像黑暗里的一道光啊,让我看到了希望。
”这减免的税款,虽然不能彻底解决餐馆的所有问题,但至少让李大叔能喘口气,有更多的资金去调整经营策略,比如搞一些优惠活动吸引顾客,或者给员工更好的福利,让大家更有干劲儿。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jiě d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zhèngcè)依据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nà shuì)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jiěshì)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miǎn shuì)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tǔdì)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quèdìng)的困难情形。
房土两税情况说明范文
房土两税情况说明范文
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
您好!我是[公司名称/个人姓名],现在来给您说说我们关于房土两税的情况。
先说说房产税吧。
咱们这儿有几处房产,就像几个大宝贝似的杵在那儿。
[房产1的地址]那处房子呢,面积大概是[X]平方米。
这房子是用来[说明房产用途,例如办公或者出租等]的。
按照规定啊,这房产税的计算可真是个有点绕的事儿,不过咱也得认真对待不是。
这房子的价值评估是[X]元,我们就根据这个价值,按照相应的税率[具体的房产税税率]来计算房产税。
您看,就像给房子的价值按比例交点“保护费”,让它能在咱们的城市里合法地存在,发挥它的作用。
然后就是土地使用税了。
我们占着的这块土地啊,位置在[土地的位置],面积是[X]平方米。
这土地就像一个大舞台,我们在上面盖房子、搞经营,那当然得为占用这个舞台交点税啦。
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具体的土地使用税税率],根据这个税率和土地面积,算出我们应该交的土地使用税。
这土地使用税感觉就像是给大地母亲的一点小补偿,感谢她给我们提供这么一块立足之地呢。
不过呢,在计算和缴纳这房土两税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比如说,[说明遇到的困难,例如对政策理解的模糊之处或者是房产价值评估过程中的争议等]。
但是我们也一直在积极地和相关人员沟通,努力按照规定来准确计算和缴纳税款。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们的情况说明。
[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以北京市为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分为四个环节:土地出让、土地租用、个人租用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其中,土地出让环节主要针对开发商和房地产项目;土地租用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租用主要针对居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事业单位。
首先,我们来看土地出让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开发商或房地产项目需要通过竞拍或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需要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采用的是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
比如,假设一些地块的出让价格为100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3%,那么开发商或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300万元。
其次,我们来看土地租用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需要通过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土地,同样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出租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比如,一些单位租赁了一块地,年租金为10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2%,那么该单位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2万元。
接下来,我们来看个人租用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个人通过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土地,同样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出租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比如,一些人租赁了一块地,年租金为1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1%,那么该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1万元。
最后,我们来看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事业单位通过购置或者其他方式来使用土地,同样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购置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比如,一些企业购置了一块地,价格为500万元,那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比例可能为1%,那么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是5万元。
总的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用、个人租用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这四个环节。
征收的方式通常是按照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2020年4月2日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目录
一、优惠政策解读 二、常见问题 三、操作流程演示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
02
03
04
05
06
政策 依据
减免 主体
减免 条件
减免 幅度
减免 期限
办理 流程
一、优惠政策解读
本次疫情减免未能否及时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3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即一季度申报享受二个月的减免,二季度申报享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5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减征政策
三、操作流程演示
税源信息修改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2、税源已存在其他减免信息情况 3、税源存在欠税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一、优惠政策解读
06、办理程序
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履行减免税核准手续后才可以享受。为有效应对疫情,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 税务机关事后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审核。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 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法律财税结合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该市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涉及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更好地应对法律财税风险,公司决定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财税咨询服务。
二、案例描述1. 案例一:土地增值税问题A公司在2019年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经过多年的开发,该项目于2021年竣工并投入使用。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A公司发现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公司财务部门对税法规定不够熟悉,导致公司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 案例二:企业所得税问题A公司在2020年购置了一台设备,用于提高生产效率。
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
然而,由于公司财务部门对税法规定理解不透彻,未能及时享受该政策,导致公司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3. 案例三:税收筹划问题A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为降低税负,公司决定进行税收筹划。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法律财税知识,公司在筹划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触犯税法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土地增值税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案例分析:A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降低税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免征、减征等。
b. 合理规划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c.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合理支持。
2. 企业所得税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案例分析:A公司在购置设备后,应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
为降低税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确保设备购置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
b. 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设备购置,享受抵扣政策。
c.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销售中的楼盘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例题
销售中的楼盘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例题摘要:一、土地使用税简介二、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2.税额确定三、实例解析1.实例一2.实例二四、注意事项正文:一、土地使用税简介土地使用税,顾名思义,是对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使用土地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是一项常规的税收,与房产税、契税等一起,构成了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二、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单位税额。
其中,单位税额是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等级和用途来确定的。
2.税额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分为四个等级,根据城市等级和土地用途的不同,税额也有所不同。
例如,一线城市的商业用地单位税额可能为每平方米每年100元,而住宅用地的单位税额可能为每平方米每年20元。
三、实例解析1.实例一假设某企业在一线城市购买了一块商业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根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级和用途,该地块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每年100元。
那么,该企业每年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000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100000元。
2.实例二再假设某个人在二线城市购买了一套住宅,面积为150平方米。
根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级和用途,该住宅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每年20元。
那么,该个人每年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50平方米× 20元/平方米= 3000元。
四、注意事项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以免产生税收纠纷。
2.企业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应准确填报土地面积,以免产生误差。
3.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税款。
4.纳税人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延期缴纳等,但需符合相关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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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本月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季度申报期。
根据政策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的月份是:2、5、8、11月,其中5月和11月为按半年申报期。
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两税,本期《南京税务》专版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常见的政策误区进行解读。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
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
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
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可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
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
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农业基地中直接用于向市民提供采摘、观光收入的土地面积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但如果是租赁用地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土地则不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闲置土地也须缴纳土地使用税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工业企业进行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企业的财会人员只对已使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对那些未开发使用的闲置土地,并没有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非耕地,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购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退保时可退税吗?
某公司王会计问: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人身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但企业员工变动频繁,经常发生参加保险的员工离职退保的情况。
请问企业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同时,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企业为高管支付的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某上市公司会计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