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蚕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蚕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川经贸丝绸[2002]324号•【施行日期】200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蚕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经贸丝绸[2002]324号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各市、州经贸委(经委)、物价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2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近期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引导,控制蚕茧生产规模。
我省正秋茧现已基本收购完毕,据测算,今年全省蚕茧生产大致与去年持平,为了切实保护好蚕农利益,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切不可盲目扩大栽桑面积,防止蚕茧供大于求。
切实做好蚕茧生产的稳定工作,达到稳定茧价的目的。
二、加强区域合作,认真执行价格政策。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夏秋茧价格的通知》(川价农(2002)132号)精神,结合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在加强区域间衔接协调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制止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现象,依法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三、加强收购秩序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和跨区域收费等非法经营活动。
四、积极筹措资金,杜绝“打白条”现象。
各蚕茧经营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广泛筹措收购资金,在蚕茧收购中要及时兑付现金,不得对蚕农打“白条”。
五、加强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目前各地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今年蚕茧收购工作也已进入尾声阶段,各地经贸委和蚕茧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总和上报分季度的蚕茧生产报表,以便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安排好明年的生产指导性计划。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O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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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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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cc—防刺穿 fy—防异物 jy—绝缘
cj—防冲击 fz—防砸(1~5级) ny—耐油
fg—防割 hj—焊接护目 sj—耐酸碱
ff—防辐射 hw一防红外 zr—阻燃耐高温 fh—防寒 jd—防静电 zw—防紫外
fs—防水 jf—胶面防砸
附录B。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委对1978年至今原国家经委、原国务院企指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原国务院经贸办,以及国家计委(成建制划转我委的有关司局)发布或牵头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与《条例》相抵触的28件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布时间、单位、文号备注1优质产品标志实施1979年11月16日国家经委经技办法(1979)342号2工业企业全面质量1980年3月18日国家经委经技管理暂行办法(1980)11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优1981年2月28日国家经委经技质产品奖励条例的(1981)65号补充规定4国家经委关于制订1982年2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六五”期间干部(1982)77号培训规划的意见5关于举办若干经济1982年10月15日国家经委经教干部培训中心的规(1982)314号划6关于发展我国集装1983年4月5日国家经委、国家箱运输若干规定计委经交(1983)306号7关于加速推广玻璃1983年5月24日国家经委经交集装化运输的几项(1983)465号规定8关于改进公路运输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9关于加强技术改造1983年8月15日国家经委、国家管理的通知计委经技(1983)663号10一九八五年工交财1985年1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经济干部教育工(1985)48号作要点11关于下达一九八五1985年7月23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型骨经技(1985)473号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2一九八六年工交财1985年12月30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经济管理干(1985)48号部教育工作要点13关于下达一九八六1986年5月1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中型经技(1986)280号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4一九八七年工交财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管理干部教(1987)29号育工作要点15企业节约能源管理1987年1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升级(定级)暂行(1987)311号规定16“七五”期间全国1987年1月25日国家经委大中型企业领导干(1987)42号部岗位职务培训规划要点17引进技术消化吸收1987年2月24日国家经委经科重大项目计划管理(1987)104号的若干规定18关于国家产品奖有1987年5月23日国家经委经质效期满后的复查确(1987)311号认办法19关于开展节约用电1987年7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大检查的通知(1987)434号20关于印发《部分行1987年8月11日国家经委经厅能业节能升级试点工(1987)163号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1关于抓紧制订能耗1987年8月20日国家经委经能局等级标准和进行企(1987)22号业节能管理升级问题的通知22关于下达一九八七1987年12月19日国家经委、年国家重点支持技财政部经技(1987)808号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3关于下达一九八八1988年3月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国家重点支持技技(1988)152号术改造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4全国设备管理优秀1989年9月22日国家计委计调度单位评选办法(1989)1170号25“八五”技术改造1990年5月10日国家计委计技改专项规划编制管理(1990)246号办法26关于下发工交企业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委、生产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委计科技(1990)1258号的通知27国家级企业技术进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步奖励办法科技(1990)1615号28国家级优秀新产品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奖励办法科技(1990)1758号——结束——。
丝绸行业协会年度工作总结范文(2篇)
丝绸行业协会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一、及早部署全年工作重点茧丝绸行业协会的蚕桑业务部门,在____年初召开全市各县(市、区)蚕桑站主要负责人会议,部署全年蚕桑生产,提出“八大思路、六大重点”。
“八大思路”: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抓好技术培训;高度重视,打好春蚕生产攻坚战;注重量的扩张,培植优质高产桑园;采取着力措施,提高蚕桑生产综合竞争力;完善蚕桑生产台账建设,加强蚕种秩序管理;逐步建立对灾害性气候及____的应急预案;加强桑树保护,逐步恢复桑病虫测报防治系统。
“六大重点”:加强蚕桑生产宣传工作;精心做好春蚕饲养工作;提高蚕桑综合竞争力;着力桑园规模扩张;提高省力化养蚕水平;加大蚕种质量监管力度。
因思路清晰,主攻目标明确,从而推进了我市蚕业的良性发展。
二、着力解决盐城蚕桑史上从未有过的缺种难题市茧丝绸行业协会蚕桑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在____年冬至____年春,先后____次赴____、____、____等地,行程____万多公里,调进优质蚕种____万张,确保了我市春季蚕桑生产的需要。
三、提升蚕种生产能力茧丝绸行业协会蚕种生产业务部门,在____年初针对上年秋季多灾气候,蚕种生产大幅减产的状况,对全市____个蚕种场认真进行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对每个场的“症结”进行逐一排查,并带着问题深入各场进行探讨,加速改进。
同时对全市蚕种生产的布局实施优化调整,立足春季生产,秋季生产比例不超过春季的____%,增大蚕种生产的安全系数,保证丝茧育供种的稳定性。
四、实施科技入户工程茧丝绸行业协会和蚕桑站共同建立了“盐城蚕业”网站,并创建了“盐城蚕桑信息台”,利用这些载体,对全市蚕桑重点乡镇的分管乡镇长、村技术人员、共育大户、养蚕大户计____多人(户),实施引进蚕种饲养技术、气象信息、茧丝绸市场行情、蚕期中应急技术措施等到方面的技术辐射。
茧丝绸行业协会蚕桑部门并以“盐阜大众报”和“盐城电视台”为媒介传播载体,做好蚕桑及茧丝绸行情的宣传,推进了全市蚕桑生产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08]17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价农〔2008〕175号)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茧丝办):为做好2008年的春茧收购工作,经研究,现将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指导价格的安排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蚕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
春季桑蚕鲜茧标准品(干壳量 9.2克,95.0%≤上车茧率<100.0%)中准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为98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5%,等级差价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类次、下茧价格与上茧的比价仍按照省物价局和省丝绸总公司苏价农(1997)145号文规定执行。
二、对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每 1%鲜茧出丝率为75.38元。
三、各地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从稳定蚕桑生产和保护茧农利益出发,在收购中严格执行春茧收购指导价格,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实行仪评检验计价,不得手估目测评价。
收购期间要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农林、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对蚕茧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春蚕收购价格的检查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以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与邻省接壤地区要做好收购价格的衔接工作。
以上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不得继续收取柞蚕改进费的批复-财综[2002]3号
财政部关于不得继续收取柞蚕改进费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不得继续收取柞蚕改进费的批复
(财综[2002]3号2002年1月23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是否继续收取柞蚕改进费的请示》(辽财综字[2001]72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99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分别对中央有关部门及其系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并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有关部门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两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过去涉及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据核查,在财政部和原国家物价局重新核定中央有关部门及其系统内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不包括“柞蚕改进费”。
因此,“柞蚕改进费”属于废止的收费项目。
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纪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77号)的规定,“蚕种改良费”为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柞蚕改进费”与“蚕种改良费”性质相类似,应当参照财综字[1998]77号规定予以取消。
据此,各地不得继续收取“柞蚕改进费”。
——结束——。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国经贸[1998]31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4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8.05.22【实施日期】1998.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国经贸[1998]315号)为了加强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规范茧丝价格和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蚕茧收购和管理。
(一)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
(二)蚕茧收购站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对个人和不具备收烘蚕茧条件的单位,各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蚕茧收购内容的营业执照。
非蚕茧产区不得设立蚕茧收购站。
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个人及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反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
对违反者,由省级丝绸公司取消收购蚕茧资格,收回《蚕茧收购委托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财综[2003]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2.19【实施日期】2003.0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财综[2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2002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
200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1996年春茧收购专项执法检查基本结束
1996年春茧收购专项执法检查基本结束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纤检》
【年(卷),期】1996(000)010
【摘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1996]311号)文件中“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中国纤维检验局毛麻茧化纤质量监督处组织全国蚕茧主产省份的浙江、江苏、四川、安徽、广东及重庆等地的专业纤检机构实施了茧丝绸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目前1996年春茧收购期间的蚕茧质量执法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此项工作受到了国家经贸委领导的表扬。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俞晓松同志在毛麻茧化纤处的“执法工作小结”上批示:“工作很认真,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春茧收购的正常秩序,其中提出的问题,请茧丝绸办商技监局,是否发一情况通报之类的文,表扬先进,批评不足,以利后几期的收购的质量管理。
……”。
国家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朱明暹批示:“对春茧的专项执法检查确有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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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00年桑蚕鲜茧收购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00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00]2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00.04.26
【实施日期】2000.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2000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价[2000]223号2000年4月26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茧丝绸(蚕茧、蚕业)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306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0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定价权不得下放;厂丝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的要求,为稳定蚕茧生产,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的稳定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0年春季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0年春季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渝价(1999)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即鲜茧中准级收购价每公担。
CVD技术主张中的童装品牌价值与设计理念
摘要:运用CVD技术主张的新视角对童装品牌价值和设计进行再思考,提出童装品牌价值提升的自上而下的童装设计理念。
关键词:CVD技术;童装;品牌价值;设计理念中图分类号:TS941.7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003(2005)06-0014-03于国瑞(宁波大学传播与艺术学院,浙江宁波315211)CVD 技术主张中的童装品牌价值与设计理念收稿日期:2005-01-20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04年课题研究成果(04B76)作者简介:于国瑞,男,1962年生,副教授,主要从事服装设计教学、服装设计理论和服装营销策略的研究。
被服装业称为“最后一块蛋糕”的中国童装产业,潜在的巨大市场和巨额利润吸引着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涉足。
然而,童装产业又是风险丛生之地,变幻的市场环境和品牌林立的激烈竞争局面又考验着童装企业的竞争力。
目前,中国的童装产业似乎进入了一个难以摆脱的“怪圈”,明明知道自己的童装产品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设计观念滞后和品牌内涵空洞等问题,但解决起来又总觉得治标不治本,摸不到问题的实质。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何处?出路又在何方?在探讨中国的童装产业经营之道之时,笔者个人认为,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看待问题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分析和解决中国童装产业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改变我们的观念和看待问题的视角,才能发现问题形成的真正原因,找到解决问题和走出困境的方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顾客价值理论受到了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的格外关注,从中亦可发现一些可供借鉴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尤其是CVD技术的某些主张,对中国童装产业的发展最有直接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1CVD技术的基本主张CVD的含义是顾客价值确定,来自一种重视顾客价值的企业竞争力的理论。
该理论的核心主张是,企业竞争力的源泉不仅是提供独特的产品和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目标顾客创造、沟通以及交付卓越的价值。
实现这一主张的操作技术流程就是CVD,它是获得顾客价值信息的有效方法。
蚕茧价格问题的认识和思考
蚕茧价格问题的认识和思考蚕茧价格问题的认识和思考*年秋季我县蚕茧收购均价*元/公斤、最高茧价达*元/公斤,创下蚕茧价格有史以来最高记录,较去年同期增长*%。
茧丝价格的暴涨,带动蚕茧收购价格大幅上涨,售茧收入增加,蚕农受益。
但在蚕茧价格暴涨的背后,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值得深思。
一、茧源偏紧、价格暴涨去年到今年一季度,茧丝价格暴涨暴跌,*月中旬以来上涨速度加快,近期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上涨加速。
受茧丝市场行情影响,外县蚕茧收购主体、茧贩对我县秋蚕茧垂涎已久,纷纷踏来争购茧源,手估目测收购统茧,竞相起价,县内茧贩倒进倒出谋取高额利润,县内茧丝绸龙头企业也不得不提高价格收购,致使我县秋茧收购一度最高茧价达*元/公斤,创下蚕茧价格有史以来最高记录。
造成目前情况主要原因是国内原材料短缺和蚕茧市场管理不规范。
今年*月中旬开始,我国四川重庆地区持续干旱性天气,部分地区的秋茧几乎绝收,加之浙江等产区秋蚕病毒病、中毒事件等,从而引起了国内原料的恐慌,并且在交易市场的推动下,行情不断看涨。
国际丝绸价格也不断跟进上涨,形成相互拉动,加之国外客商买涨不买跌的操作心理,使现货价和远期合约价的攀升加速。
县内主要是蚕茧管理认识不到位,执法管理乏力,蚕农不理解配合支持蚕茧收烘管理,蚕茧贩子增多,价格飞涨,蚕茧质量下降,龙头企业无法收到优质原料茧,同时高位运行的茧价,龙头企业经营风险加大,一旦茧丝行情回落,龙头企业将损失惨重,将严重影响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这种现象不得不让人警惕。
二、回顾历史,心有余悸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际市场丝绸的需求量猛增,1994年我国丝绸出口总额达到了32.75亿美元,丝绸业得到了一个辉煌的时期。
由于丝绸销售旺盛,茧丝供应紧张,1994年上半年的供应缺口约50%左右,国内丝价高达24万元/吨,全年桑蚕茧收购综合均价也创记录地达到16.4元/公斤,蚕茧质量下降。
可是,紧接着1995年的形势急转直下,当年出口丝量减少约2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5.10•【文号】[1994]外经贸管发第271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271号1994年5月10日)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
为贯彻落实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1994]11号明电)的精神(见附件),特作如下通知: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蚕茧代购工作。
凡具备收烘设施和技术条件的代购单位(收茧站),必须持有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进行蚕茧收烘业务;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为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加强统一经营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核查制度。
凡属正常的调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才能调运。
对无证调运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扣,并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监督,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私建茧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劝阻。
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2002年纺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2002年纺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25•【文号】•【施行日期】2001.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2002年纺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经贸厅[2001]573号文件精神,为尽快“组织提出分配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告知企业在上报数据时注意以下问题:(1)企业出口额仅指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纺织品服装出口额,不包括非纺织品出口。
(2)在现有海关出口统计中,部分商品(附件一)未计入纺织大类。
请有关企业到当地海关开具此类产品出口证明(含清单)并上报。
二、企业应按“2002年度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配分配类别清单”(附件二)申报有关纺织类别,自主申领转为业绩分配的类别(附件三)无需申报。
根据纺织品服装一体化进程,2002年1月1日起将有部分类别全部或部分取消配额限制,请各企业充分考虑有关情况予以申报。
三、在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期间,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或发生更名更码(包括海关码、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情况,需上报以下文件(复印件):(1)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批复文件;(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四、请各地经贸委(纺织行办)尽快通知企业按要求上报。
我局将对企业出口业绩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各地反馈。
联系电话:************和63192788传真:************E-mail:*************.cn通讯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政编码:10005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纺织运行局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一:部分未计入纺织大类出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商品名称30059010 药棉、纱布、绷带30059090 药棉、纱布、绷带42021210 纺织材料作箱包42021290 纺织材料作箱包42022200 纺织材料作箱包42023200 纺织材料作箱包42029200 纺织材料作箱包64052000 纺织材料作鞋面64061000 纺织材料作鞋面64069900 纺织材料作鞋面70191900 玻璃纤维纱线及其织物70194000 玻璃纤维纱线及其织物70195100 玻璃纤维纱线及其织物70195200 玻璃纤维纱线及其织物70195900 玻璃纤维纱线及其织物94049010 寝具及类似用品94049020 寝具及类似用品94049030 寝具及类似用品94049040 寝具及类似用品94049090 寝具及类似用品附件二:2002年度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配分配类别清单┌──┬────┬───────┬──┬────┬───────┐│国别│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国别│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输美│200││输美│435││├──┼────┼───────┼──┼────┼───────┤│输美│218││输美│436││├──┼────┼───────┼──┼────┼───────┤│输美│ 224-V││输美│438││├──┼────┼───────┼──┼────┼───────┤│输美│225││输美│442││├──┼────┼───────┼──┼────┼───────┤│输美│226││输美│443││├──┼────┼───────┼──┼────┼───────┤│输美│237││输美│444││├──┼────┼───────┼──┼────┼───────┤│输美│239│ 切块数量为0│输美│ 445/6││├──┼────┼───────┼──┼────┼───────┤│输美│300││输美│447││├──┼────┼───────┼──┼────┼───────┤│输美│313││输美│448││├──┼────┼───────┼──┼────┼───────┤│输美│314││输美│614││├──┼────┼───────┼──┼────┼───────┤│输美│315││输美│617││├──┼────┼───────┼──┼────┼───────┤│输美│317││输美│631│部分取消│├──┼────┼───────┼──┼────┼───────┤│输美│326││输美│633││├──┼────┼───────┼──┼────┼───────┤│输美│331│部分取消│输美│640││├──┼────┼───────┼──┼────┼───────┤│输美│335││输美│642││├──┼────┼───────┼──┼────┼───────┤│输美│336││输美│643││├──┼────┼───────┼──┼────┼───────┤│输美│ 338/9││输美│644/844 │部分取消│├──┼────┼───────┼──┼────┼───────┤│输美│338/9-S ││输美│648││├──┼────┼───────┼──┼────┼───────┤│输美│340││输美│649│全部取消│├──┼────┼───────┼──┼────┼───────┤│输美│ 340-Z││输美│650│全部取消│├──┼────┼───────┼──┼────┼───────┤│输美│341││输美│651││├──┼────┼───────┼──┼────┼───────┤│输美│ 341-Y││输美│ 651-B││├──┼────┼───────┼──┼────┼───────┤│输美│342││输美│ 659-H│部分取消│├──┼────┼───────┼──┼────┼───────┤│输美│345││输美│ 659-S│部分取消│├──┼────┼───────┼──┼────┼───────┤│输美│350│全部取消│输美│666│部分取消│├──┼────┼───────┼──┼────┼───────┤│输美│ 359-C│部分取消│输美│ 666-C│全部取消│├──┼────┼───────┼──┼────┼───────┤│输美│ 359-V│部分取消│输美│ 669-P│全部取消│├──┼────┼───────┼──┼────┼───────┤│输美│360││输美│ 670-L│全部取消│├──┼────┼───────┼──┼────┼───────┤│输美│ 360-P││输美│831│全部取消│├──┼────┼───────┼──┼────┼───────┤│输美│361││输美│835│全部取消│├──┼────┼───────┼──┼────┼───────┤│输美│362││输美│836│全部取消│├──┼────┼───────┼──┼────┼───────┤│输美│363││输美│842│全部取消│├──┼────┼───────┼──┼────┼───────┤│输美│ 369-D│全部取消│输美│845││├──┼────┼───────┼──┼────┼───────┤│输美│ 369-L│全部取消│输美│846││├──┼────┼───────┼──┼────┼───────┤│输美│410││输美│847│全部取消│├──┼────┼───────┼──┼────┼───────┤│输美│ 410-A││输美│870│全部取消│├──┼────┼───────┼──┼────┼───────┤│输美│ 410-B││输美│ G2│部分取消│├──┼────┼───────┼──┼────┼───────┤│输美│433││输美│ G3│部分取消│├──┼────┼───────┼──┼────┼───────┤│输美│434││输美│ G4│部分取消│└──┴────┴───────┴──┴────┴───────┘┌───┬───┬───────┬───┬───┬───────┐│ 国别│ 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国别│ 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 输加│1A││输加│12│全部取消│├───┼───┼───────┼───┼───┼───────┤│ 输加│1B││输加│13││├───┼───┼───────┼───┼───┼───────┤│ 输加│2A││输加│14│全部取消│├───┼───┼───────┼───┼───┼───────┤│ 输加│3A││输加│ 31A│部分取消│├───┼───┼───────┼───┼───┼───────┤│ 输加│ 3/4A │部分取消│输加│ 32A│部分取消│├───┼───┼───────┼───┼───┼───────┤│ 输加│4B││输加│36│部分取消│├───┼───┼───────┼───┼───┼───────┤│ 输加│5│部分取消│输加│ 36A│部分取消│├───┼───┼───────┼───┼───┼───────┤│ 输加│ 7/8A │部分取消│输加│ 41A││├───┼───┼───────┼───┼───┼───────┤│ 输加│ 7/8B │部分取消│输加│43│部分取消│├───┼───┼───────┼───┼───┼───────┤│ 输加│9││输加│ 45A││├───┼───┼───────┼───┼───┼───────┤│ 输加│10│││││├───┼───┼───────┼───┼───┼───────┤│ 输加│11│││││└───┴───┴───────┴───┴───┴───────┘┌──┬────┬───────┬──┬────┬───────┐│国别│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国别│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输欧│ 2││输欧│ 29││├──┼────┼───────┼──┼────┼───────┤│输欧│ 2A││输欧│ 31││├──┼────┼───────┼──┼────┼───────┤│输欧│ 3││输欧│ 68│全部取消│├──┼────┼───────┼──┼────┼───────┤│输欧│ 3A││输欧│ 73│全部取消│├──┼────┼───────┼──┼────┼───────┤│输欧│ 5││输欧│ 76│全部取消│├──┼────┼───────┼──┼────┼───────┤│输欧│ 5A││输欧│ 83││├──┼────┼───────┼──┼────┼───────┤│输欧│ 5H││输欧│ 97││├──┼────┼───────┼──┼────┼───────┤│输欧│ 6S││输欧│163││├──┼────┼───────┼──┼────┼───────┤│输欧│ 9││输欧│115││├──┼────┼───────┼──┼────┼───────┤│输欧│ 10│全部取消│输欧│117││├──┼────┼───────┼──┼────┼───────┤│输欧│ 12││输欧│136A││├──┼────┼───────┼──┼────┼───────┤│输欧│ 13││输欧│156││├──┼────┼───────┼──┼────┼───────┤│输欧│ 14││输欧│157││├──┼────┼───────┼──┼────┼───────┤│输欧│ 15││输欧│161│全部取消│├──┼────┼───────┼──┼────┼───────┤│输欧│ 18│全部取消│输欧│EX18││├──┼────┼───────┼──┼────┼───────┤│输欧│ 20/39││输欧│EX24││├──┼────┼───────┼──┼────┼───────┤│输欧│ 24│全部取消││││├──┼────┼───────┼──┼────┼───────┤│输欧│ 26│││││├──┼────┼───────┼──┼────┼───────┤│输欧│ 28│││││└──┴────┴───────┴──┴────┴───────┘┌──┬────┬───────┬──┬────┬───────┐│国别│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国别│类别│一体化调整情况│├──┼────┼───────┼──┼────┼───────┤│输土│ 3│││││├──┼────┼───────┼──┼────┼───────┤│输土│ 3A│││││├──┼────┼───────┼──┼────┼───────┤│输土│ 5│││││├──┼────┼───────┼──┼────┼───────┤│输土│ 5A│││││├──┼────┼───────┼──┼────┼───────┤│输土│ 20/39│││││├──┼────┼───────┼──┼────┼───────┤│输土│ 21│全部取消││││├──┼────┼───────┼──┼────┼───────┤│输土│ 22│││││├──┼────┼───────┼──┼────┼───────┤│输土│ 32│全部取消││││├──┼────┼───────┼──┼────┼───────┤│输土│ 37│全部取消││││├──┼────┼───────┼──┼────┼───────┤│输土│37A│││││└──┴────┴───────┴──┴────┴───────┘附件三:2002年度不参与纺配分配类别清单一、 2002年度纺配招标类别表(共21类)欧盟:(共7类)EC4、EC5、EC6、EC7、EC8、EC21、EC78美国:(共13类)US334、US347/348、US351、US352、US634、US635、US636、US638/639、US641、US645/646、US647、US652、US840加拿大:(共1类)CA2二、 2002年度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管理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类别表(共74类)欧盟:(共19类)EC1、EC2G、EC2N、EC19、EC22、EC23、EC33、ECEX39、EC122、EC123、EC124、EC125A、EC125B、EC127B、EC140、EC145、EC146A、EC146B、EC151B土耳其:(共44类)TR1、TR9、TR12、TR13、TR17、TR18、TR19、TR23、TR24、TR26、TR28、TR29、TR31、TR33、TR37、TR37A、TR68、TR76、TR97、TR115、TR118、TR120、TR122、TR124、TR125A、TR125B、TR126、TR127A、TR127B、TR136A、TR140、TR145、TR146A、TR146B、TR151B、TR156、TR157、TR160、TR161、TR163、TREX13、TREX18、TREX24、TREX39加拿大:(共3类)CA36、CA36A、CA41B美国:(共8类)US333、US369-S、US440、US440-M、US607、US613、US833、US863-S三、2002年度自主申领转为业绩分配的类别(共2类)美国:US615加拿大:CA42A。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O00]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O00]23号)茧丝绸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蚕茧是丝绸行业的基础。
为了维护蚕茧收购秩序,稳定蚕桑生产,提高蚕茧质量,增加蚕农收入,确保蚕业生产稳步发展,促进丝绸行业扭亏解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省今年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实行“三不放开”政策。
即:不放开蚕茧收购、经营渠道,不放开蚕茧市场,不放开蚕茧收购价格,继续由各级丝绸公司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和经营蚕茧。
收购蚕茧的单位必须获得《四川省蚕茧收购许可证》或《四川省蚕茧收购委托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证(或委托证)办理营业执照,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收购蚕茧。
二、严格执行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坚持质量标准。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平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定价同时兼顾农工商贸各方面利益,鲜茧收购要坚持按质论价。
今年的茧丝价格政策应按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川价字农[2000]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丝绸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毗邻地区间收购价格的协调和收购秩序的管理,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以及借各种名义进行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认真落实蚕茧收购资金。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资金的组织协调,督促银行、财政、丝绸公司等有关部门及早筹集、落实蚕茧收购资金。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中、晚秋茧收购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中、晚秋茧收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15•【字号】浙价农[2000]354 号•【施行日期】200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中、晚秋茧收购价格的通知(浙价农[2000]354号2000年9月15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0年秋茧价格及加强秋茧收购管理的通知》(计电[2000]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今年中、晚秋茧收购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中、晚秋茧中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为800元。
现行等级差价和补正规定不变。
次下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
二、为促进方格簇的推广,进一步提高蚕茧质量,对方格簇茧收购原则上一律按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办法,每1%鲜上茧出丝率价格为62元,其它试行标准及具体办法不变。
对于个别地方今年确实无法实行缫丝计价和荧光评茧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取在干壳量计价的基础上提升等级的政策,提升的等级最高不得超过4个。
此项政策仅限于已实行方格簇的市、县(市、区)。
推广方格簇的市、县(市、区),要采取合理定点集中收购,严禁将草笼茧混入方格簇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
对采用“荧光评茧”的地方,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收购价格政策教育。
三、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
同时应坚持实行“仪评”收购。
对于少量零星中、晚秋蚕茧,确需目评收购的,实际收购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50公斤840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茧丝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对违反国家茧丝价格政策规定的经营者,各级物价部门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
型企业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09
【摘要】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截止1993年底,我国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有1.44万个,占全部工业企业的4%;其总产值、固定资产净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部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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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691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05.08
【实施日期】2002.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2002]691号2002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做好2002年蚕茧价格安排和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