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山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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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1.76
0.15%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9
0.16%
6
G
绿地
313.46
26.79%
G1
公共绿地
277.4
23.71%
G2
生产防护绿地
36.06
3.08%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1170.18
100.00%
7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183.61
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
E1
水域
84.11
滩涂绿地
99.5
1.2 规划原则
本规划依照的原则是:尊重上层次规划、创造最优整体效益、弹性发展和重视可操作性。
1.3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南四环路、惠南大道、南岸路、白泥一路和西枝江围合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6.44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区西部约3平方公里的用地属于《惠州市河南岸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范围,本次分区规划不再规划研究,仅在最后成果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中反映该部分内容。
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
3.1 布局结构
采用“一个中心,一条风光带、一个休闲娱乐区和三个居住社区”的空间布局结构。其中“一个中心”是指结合南部新城中心体育场在四环路北部规划市级公共设施用地,形成规划区的中心;“一条风光带”是指充分利用西枝江的自然环境优势,形成西枝江滨江风光带;“一个休闲娱乐区”是指结合规划的金山湖公园形成休闲娱乐区;“三个居住社区”是指金山A区、金山B区和金山C区。
1.4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
第二章 功能定位和规模
2.1 功能定位
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以居住为主、商业和休闲娱乐为辅的发展区。
2.2 规模
2.2.1人口规模
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为15.5万人。
2.2.2用地规模
本次规划用地面积为1353.79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1170.18公顷,占本次规划用地面积的86.44%。
规划用地汇总表表3-1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1
R
居住用地
452.77
38.69%
R2
二类居住用地
417.02
35.63%
中小学用地
35.75
3.06%
2
村民建设用地
102.58
8.77%
3
C
公共设施用地
77.35
6.61%
C1
行政办公用地
28.99
2.48%
ຫໍສະໝຸດ Baidu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3.3.3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77.3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6.61%,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3.3.4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9.1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78%,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3.5规划道路广场用地面积为214.8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8.36%。
3.3.6规划绿地面积为313.4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6.79%,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其中规划公共绿地面积为277.40公顷。
3.3.7规划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用地在没有置换成建设用地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非农业的开发建设活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置换后用地性质按此规划执行
3.3.8规划具体指标详见下表。
3.3 土地利用规划
3.3.1规划居住用地总用地面积为452.77公顷,占建设用地的38.69%。规划二类居住用地面积为417.02公顷。规划三个居住社区:即金山A区、金山B区和金山C区。
3.3.2规划村民建设用地面积为102.5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77%,包括老村庄用地、村民自留居住用地、村民自留工商用地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规划自留居住用地27.86公顷,自留工商用地16.46公顷。其中,安排冰塘村自留居住用地13.92公顷,自留工商用地11.01公顷;安排高布村自留居住用地6.78公顷,自留工商用地5.44公顷;安排湖山村自留居住用地7.16公顷。
第一章 总 则
1.1 规划依据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报批稿)、《惠州市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惠州市城区防洪排涝规划》、《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报批稿)、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范、其它部门相关文函和会议纪要。
3.2 用地功能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对该区的用地进行功能分类,以中类为主,规划增加了村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自留居住用地、老村庄用地、村民自留工商用地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中小学用地和滩涂绿地这几类用地类别,这些用地分类的名称仅限于本规划使用。
规划总用地面积
1353.79
第四章 “三线”控制
4.1.1城市黄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污水泵站等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加气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变电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防洪堤、排涝站等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34.83公顷,主要位于JS-5、JS-7、JS-8、JS-9、 JS-11、JS-16、JS-17、JS-23、JS-24、JS-25、JS-26、JS-27和JS-28号地块中。其中,JS-5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99公顷,JS-7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1.54公顷,JS-8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42公顷,JS-9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51公顷,JS-11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50公顷,JS-16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2.39公顷,JS-17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3.97公顷,JS-23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1.80公顷,JS-24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54公顷,JS-25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53公顷,JS-26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97公顷,JS-27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0.79公顷,JS-28号地块城市黄线控制的用地面积为10.09公顷。惠沙堤控制面积为8.35公顷,排涝站控制面积为1.26公顷。城市黄线的管理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执行。
19.31
1.65%
C3
文化娱乐用地
9.73
0.83%
C4
体育用地
9.91
0.85%
C5
医疗卫生用地
6.42
0.55%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99
0.26%
4
S
道路广场用地
214.87
18.36%
5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9.15
0.78%
U1
供应设施用地
2.05
0.18%
U2
交通设施用地
3.44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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