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问题
万 鹏
(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6 0 6 ) 四 1 0 4
【 摘 要 】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于 证 据 取 得 方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给 予 了 我 充 分肯定 , 对 于不符合 法律 规定 的证据是 否 予以排 除以及如何 排除 , 但 则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文 即 从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几 个 相 关 问题 入 手 , 本 试 图在 现 有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进 行 探 讨 , 期 有 所 以
二 、 善我 国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必 要 性 完 我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观 念 具 有“ 实 体 、 程 序 ” 重 轻 的倾 向 , 现 在 体
讼 法发 展 的趋 势 , 得 我们 借 鉴 。 值 三 、 毒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应 “ 毒树 之 果 ” 是 指 以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证 据 为线 索 , 用 合 法 方 , 再 法 收集 的证 据 。其 中 , 面 用 非 法 方 法 收集 的证 据 是 毒 树 , 面用 前 后 合 法 方 法 收 集 的 证 据 是 毒 树 之 果 。“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国做 毒 应 各 法 不 尽 相 同 。美 国 虽 然 通 过 判 例 确 定 了毒 树 之 果 的排 除规 则 , 但 又通 过 一 系 列 判 例 确 定 了 例 外 ; 日本 虽然 也 认 为 毒 树 之 果 不 具 有 可 采 性 , 附加 了十 分 严 格 的 条件 ; 国则 不 排 除“ 树 之果 ” 但 英 毒 的可 采 性 , 管是 普 通 法 还 是 成 文 法 都 采 取 排 除 “ 树 ” 但 食 用 “ 树 不 毒 , 毒 之果” 的原 则 , 型 的 例 子就 是 排 除 被 告 人 供 述 这一 事 实 并 不 影 响 典 从 该 供 述 中 发 现 的 证据 的可 采 性 。排 除 “ 树 之 果 ” 于 非 法 取 证 毒 对 行 为 来 说 , 疑 是 最 彻 底 的釜 底 抽 薪 的 治疗 方 案 , 问题 是 付 出 的 无 但 代 价 过 于 沉 重 一一 如果 对 “ 树 之 果 ” 予 以排 除 , 可 能 彻 底 堵 毒 也 有 住 了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的 大 门 。 因此 , 国 对 待 这 一 问 题 采 取 非 各 常 审 慎 的 态 度 也 就 不 足 为怪 了 。 本 文 认 为 , 我 国 目前 现 实条 件 下 , 当借 鉴 英 国的 做 法 , 毒 在 应 “ 树 之 果 ” 应 当 排 除 。我 国 是 一 个 有 着 “ 实 体 、 程 序 ” “ 打 不 重 轻 、重 击 、 保 护 ” 统 的 国 家 , 察 收 集 证 据 的 能 力 和 手 段 还 不 十 分 先 轻 传 警 进 , 这 种 情 况 下 , 受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尚且 需 要 进 行 艰 苦 的 论 证 和 在 接 说 服 工 作 , 提 排 除 “ 树 之 果 ” 不 现 实 , 反 倒 有 可 能 欲 速 则 不 再 毒 很 相 达 , 建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基 本 目标 都 难 以 实 现 。 连 四 、 构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度 的几 点 建 议 建 第 一 , 当废 除 针 对 非 法 言 词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的 规 定 。如 果 允 应 许 侦 查 机 关 或 检 察 机 关 针 对 非 法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 实 就 是 间 接 地 其 利 用 了 非 法证 据 , 也 就 违 背 了设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初 衷 。 这 第 二 , 检 察 机 关 移送 证 据 的运 行 机 制 要 精 密设 计 , 除 检 察 对 废 机 关 在 法 庭 审判 过 程 中移 交 证 据 目录 以 外 的 证 据 的做 法 , 是 有 但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证据 除外 。 第 三 , 于 补 充 侦 查 的证 据 , 当 经过 证 据 展 示 , 予 被 告 人 、 对 应 赋 辩 护 人 异 议权 。本 文 认 为 , 于补 充 侦 查 收 集 到 的证 据 , 察 机 关 对 检 应 当 向 辩 护人 展示 , 且 在展 示 的过 程 中 , 护 人 同样 有 针 对 证 据 而 辩 可 采 性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不 接 受 异 议 , 可 以 将 其 还 提交法院 , 由法 院 作 出 最后 的裁 决 。只 有 这 样 , 能 保 证 非 法 证 据 才 排 除 规 则 得 到 真正 实 现 。最 后 , 部 门 立 法 时 相 互 之 间 还 应 当 加 各 强衔接 , 以保 障 适 用 时 审 查 标 准 的统 一 。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浅析法庭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浅析法庭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当前严防冤假错案底线的大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
但由于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上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支持,导致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救济程序属于法律上的“模糊”地带,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法程序排除;救济程序;程序性救济机制一、非法证据排除救济程序的两个基本问题(一)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规定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有两大部分。
一是2012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也有细化的规定。
可以说,这些规定直接地将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从诉讼程序上规范侦查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稍早于新刑诉法出台,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救济程序的基本概念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救济程序,救济的对象是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法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将其排除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之外,从而使被告人得利。
但是如果一审法院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必然可能出现控辩双方对法院决定不服的情况,这时从法理上来说,控辩双方都可以对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决定进行申诉。
这时就需要有新的救济程序来保证这种申诉,这种救济程序也就是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如今社会上发生了许多非法审讯的案件,这为我们带来了担忧。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我们必须确保采集到的证据是合法和可靠的,以保证公正司法的实施。
为此,我将在本文中探讨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性。
非法审讯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时违反了合法程序或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
如果这些非法行为导致的证据被用于审判,将极大地威胁到公正司法的实施。
为了保障正义,各国普遍都采用了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
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不能被接受或使用。
这意味着无论这些证据多么重要,无论是否对被告人不利,都必须在审判中排除。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尊严。
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合法、公正的对待。
而当非法手段被用于获取证据时,被告人的权益将受到伤害。
排除非法证据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它可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各个环节,包括证据收集、传唤、调查、盘问和拘留等。
比如,如果采用了非法搜查、非法拘留或非法威胁等手段,在这些情况下获得的证据应该被排除。
而对于自发和无意识的证据,如在嫌疑人被绑匪突然袭击的情况下提供关键信息,这些证据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虽然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当警方所采集到的证据是在拯救生命或保护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获得的,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接受。
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相关的法定规定和严格的限制,以避免滥用。
此外,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判断。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靠,并排除那些非法获得的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总结来说,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审讯排除证据原则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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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制 作 的调 查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抑或 是 执 法 机关 以非 法 的证 据 为 线 索 获 取 的其 他 证据 。( 2 ) 律 师或 者 当 事人 采 取 非 法手 段 收 集 、 制 作 的证 据材 料 。也 有 人 主 张凡 是 收集 证 据 不 合 法 的 ,就 是非 法 证 据 表 现在 三个 方 面 : 第一 , 收 集 证 据 的主 体 不合 法 ; 第二 , 收集 程 序 或 方 法不 合 法 : 第j. 收集 证 据 的 种类 或 来 源 不合 法 。随着 人 类 社会 进 步 和世 界 人权 状 况 的 发展 .以 及各 国对 非法 证 据 危 害性 认
定程 序 , 收 集 能 够 证 实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 罪 情 排 除规 则 通过 对 侦 查人 员 违 法所 得 的证 据进 行 排 除 的方 式 .防止 节轻 重 的 各种 证 据 。严 禁 刑讯 逼 供 和 以 威胁 、 引诱 、 欺 骗 以及 其他 非法 方 法 收 集证 据 ” 这 样不 完 整 和缺 乏操 作 性 的条 文 。 为 了解 决 司 于 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诉 法 > 若 干问 题 的解 释 》第 6 1条 规定 : 了侦查 人 员任 意 侵 犯公 民 的宪法 性 权 利 .防止 将 非法 证 据作 为 起 诉 和 定罪 的依 据 . 从 而 使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人 的宪法 性 权 利在 受 到 我 国刑诉 中对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确立 .不仅 体 现 了我 国形
我 国原 来 的 刑事 诉讼 法 中并 没 有有 关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的完
如何质证(八):非法证据排除
如何质证(八):非法证据排除谈质证,绕不开非法证据排除。
今天,我就简单讲一下“非法证据排除”,简称“排非”。
一、排非的作用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只要办案机关认为“不能排除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或者说“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不足”,就会排除相关证据,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在前面的公众号文章《案例十四:如何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一文中举过一个案例。
即某贩卖毒品案,通过排除嫌疑人的供述,实现了不逮捕当事人的辩护目标。
当然,有些案件即使排除被告人的供述,或者排除某个证人证言,也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这时,提出排非申请的目的,可能是揭露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震慑和教育办案人员。
总之,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而可能为当事人取得“不逮捕”、“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不被定罪”或者“减少犯罪事实或数额”等辩护效果。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根据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有以下几种: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1.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4.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注意有两个例外:(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搜集到的证据可能存在非法性或不合法操作的问题。
这就引发了关于是否应该排除非法证据的争议。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非法证据是指在搜集、保管或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了人权保护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违反了搜集证据的程序规定,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正当性。
非法证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违背了搜集证据的法律程序,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
2. 影响客观公正:非法证据可能具有误导性,对法庭的认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侵犯人权:非法证据搜集过程中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的人权,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与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性、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而确立的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排除原则:对于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并不能用于指控被告或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误导性及对案件公正的影响。
2. 原则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适度放宽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这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检查、证据的大意义等情况,但应予严格限制和审查。
3. 结果导向: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应以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为基础,不能因非法证据而导致对真相的遗漏或误判。
如果非法证据对查明案件真相起重大作用,法院有权权衡利弊,并适度考虑其对案件的重要性。
三、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问题1. 证据异议及合法性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证据提出异议。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制“证据”顾名思义,可证实,可论据。
符合法律法规制定运作的程序。
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查方法对证据进行搜集和采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工作有效开展,避免司法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在进行不正当手段取证之前对于其行为存在的后果有个认知度,阻止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
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执行,以便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其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无效处理,进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开性。
在法制社会制度下的今天,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人所提倡的。
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手段在这一制度下将得到遏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社会氛围。
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这一阶段上有很高的适用性,充分遵从证据的可采性这一原理。
运用一系列专业性的可行办法进行取证,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精准性。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彻底追究违法行为。
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办案人员有关系、与案情证据有关系,非法证据排除也有其弊端,就是有些证据的采集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这样就纵容了犯罪方。
抛弃缺点不谈,这种办法还是更好的达到办案精准性的有效办法。
此外民主监督是法律案件解决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保障人权,帮助有关人士对法制观念进行转变,进而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这一办案规则对国家完善审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现国家型权益有很大帮助。
是司法机关能否文明办案的体现形式。
二、现存刑诉法的现状新的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对于证人保护的相关问题上存在弊端。
新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等问题给予了相关的保障,但在对象保护上存在弊端。
规定对证人本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对于与保护对象的行为联系人没有给予相应安全保障。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0 引 言 刑事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国家的证据立法中早 已据
有一席之地 , 并且在几十年的发展 中,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 日臻 完善。 产生于英 美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 是历史与民族传统 、 政治与 法律文化、 经济 与社会发展等诸要素综合作用 的产物 , 也是刑事诉 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的产物 ,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 ,
体 现 了人 类 在 刑事 诉 讼 上 的历 史 进 步 。 发展 和 完 善我 国刑 事诉 讼 在 制度过程 中,我们 可以借鉴英美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合理成份 , 建 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发展水平的证据排除法则。 设立我国非法 证据排除法则要根据我国历史文化传 统、 政治法律 发展水平 , 做到 既不偏激 , 也不保守。 1刑事诉讼证据理论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 , 证据是揭露犯罪 、 证实犯罪 的重要手段 , 是迫使 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但是 , 明案件事实是一 查 项十分复杂的而重要的任务。证据是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保 护公 民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 防治 冤假 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 , 事 刑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 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张峰森 (国 中 政法大 ) 学
于非法取 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被害人 陈述 、 人证 言等证据的效 证 力, 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 , 仍然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 3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31有利于督促司法机 关守法 , . 有效制止 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 为。建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使司法人 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 , 就想 到其后果。非法证据 的排除 , 是对司法机 关调查取证工作 的最终的 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司法机关, 在司法机 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 并在以后诉讼程序 中要求要求排 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 , 最有 效 的莫过于其无效 , 而想制止办案人员 的非法取证行 为, 最有效 的 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从而督促 司法机关守 法并 依 法办 案 。 3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有利于 防止 或减 少 冤假错 案 。在刑 事诉讼 . 2 中, 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主要是刑讯逼供 , 古人云:棰杵之下 , “ 何求
浅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 ) 一 实体公 正 与程序 公正 的价 值 冲突
所 以世 界各 国对 非法证据 普遍 存在极 为激 烈的争 论, 其真 正 通 过相 关司法 解释 对 非法 言词证 据 的排除 作 了明确 规定 , 例如 :
法证据 的 问题其 实就是 如何看 待非 法证据 和证 明力 的问题 , 反 诱 、 骗等 方法 取得 的证 人证 言 、 它 欺 被害 人陈 述 、 告人供 述 , 能 被 不
映实体 真 实和程 序公 正的冲 突 , 法证据 排除不 仅仅 是一个对 非 作 为定 案 的根 据 。 人 民检 察 院刑事 诉讼 规则》第 2 5条规 定: 非 ”《 6 严 威胁 、 引诱 、 骗 等 欺 法 证据 加 以排 斥 , 运用 证据 查 明案件 事实真 相 的认识 过程 , 并 它 “ 禁 以非法 的方 法收集 证据 。以刑讯 逼 供 、 还 是 一个价 值 选择 和实 现的过 程 。笔者 认 为, 在刑 诉活 动 中, 要 非法 的方 法收集 的犯 罪嫌疑 人供述 、 人陈 述 、 人证 言 , 能 被害 证 不 排除非 法证 据必然 会付 出一 定代价 , 问题 的关键 不是法 律 的天 作 为定 罪 的依据 。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起 诉 部 门在审 查 中发现 侦 查 但
因此 本文 试 图通过 探讨 刑诉 中非 法证据 的 范 围、 浅析在 刑诉 实践 中 非法证据 排 除面 临 的价 值 冲 突以及取 向 , 出如何 合 理 提
有 效排 除 与合 理适 用非 法证据 的建议 。
关键 词 刑事诉 讼 非 法证据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2
价 值 冲突
据” 是指程 序违 法但 实 体真 实的证 据 。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证据的合法性与排除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证据的合法性与排除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原则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犯罪证据的定义、合法性标准、排除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
一、犯罪证据的定义及合法性标准犯罪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信息。
犯罪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主要有合法获取、合法保存、合法使用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合法获取即犯罪证据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非法搜查、非法逮捕等。
只有合法获取的证据才具备证明犯罪事实的效力。
其次,犯罪证据必须是合法保存的。
合法保存即犯罪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做任何篡改、损毁等破坏证据完整性的行为。
法律对犯罪证据的保存方式以及保存期限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
最后,犯罪证据必须是合法使用的。
合法使用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犯罪证据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定范围或滥用。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审查犯罪证据的合法性,不得将非法获取的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二、犯罪证据的排除原则犯罪证据的排除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犯罪证据的排除原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原则以及职权滥用证据排除原则。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排除。
这是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考虑,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对公民进行非法侵害。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如果某一证据是由非法证据直接或者间接衍生而来的,那么在审判中应当将这些衍生证据一并排除。
这是为了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后续审判过程中间接被使用。
最后,职权滥用证据排除原则。
职权滥用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如果某一证据是由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而获取的,那么这些证据在审判中也应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浅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各阶段的进步、特点、问题,并试就构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同时提出重视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责任、非法取证人员的处罚、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翻译人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
[1]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我国1979年、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严格意义上的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和1999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察规则(修正)》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补充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得以确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更为详细和可具操作性的规定。
文章主要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个阶段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进行阐述。
一、2012年修法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及问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中宣告:“违法搜查扣押之证据,联邦法院应予排除。
”[2]一般而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3](一)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及问题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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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 事 案件 中 非 法证 据 的 排 除
◎文/ 易 声扬 张 国权
近年来, 在 我 国发生 了数 起重 大的 、 影响 全国 的刑事 冤假 错 案 , 比 如佘 祥林 案、 赵作 海案等 。这 些案件 大都 是在轻 物证 、 重 口供指 导思 想 下, 诱供 、 刑 讯逼供 等非 法取证 的结 果。冤假错案 的发生 , 在社 会上造 成 了十 分恶 劣的 影响 , 不仅 极 大地损害 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 削弱 了司 法权威 性和公 信力 。因此 , 排 除非法证据 , 避免 冤假 错案 , 是每 一个办 案 人 员最 基本 的职业要 求。
的排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 非法证据的种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
四条之 规定 , 非法证据 种 类主要有 以下 几种 . 一 是刑讯 逼供 收集犯 罪嫌 疑 人及 被告人 供述 ; 二是 采用暴 力、 威胁 等非 法方法 收集证 人证 言和 被 害 人供述 ; 三 是收集 物证 、 书证 不符合 法定程序 。 第二, 非法证 据排 除的程 序。 首先, 应 当有排 除非法 证据 的申请 。 只
在 外 方托管 下 探 索 国有 企 业 工会 工作 的新 路子
◎文/ 白建 平
2 0 0 2年 , 郑 州 市 政 府投 资 2 2亿 元 兴 建 了郑 州 市 某 国 有 独 资 公 司。2 0 0 5年 试 运 营 。 2 0 0 6年 委 托外 方进 行 管理 。 2 0 0 9年
《 工会法》 《 中国工会章程》 《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十几个法规 汇编 , 向外聘总经理 赠送 了中英文对照《 工会法》 《 劳动合同法》
等 法 规 书 籍 。在 员工 餐 厅开 设 “ 工 会 园地 ” 专栏 , 第 一年 就 宣 传
4期 工 会 法 规 。
2 0 1 1年 上 半 年 , 公司工会着手工会 、 经费审查 、 女 职 工 三 个 委 员 会 的 工作 职 责 、 责任制、 管理 制 度 的 拟定 , 分 别征 求各 工
会小组 、 三 个 委 员会 、 公司党委等 方面的意见 , 1 7项 公 司 工 会
有有了申请 , 才有当事人遭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其次, 申请人应当提供 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便于办案法官进行调查核实。再次, 应当当庭由控
辩 双方进 行质证 、 辩论。 最后 , 在经过质 证、 辩论 的基础上 , 先由控诉 方决 定 是 否主动排 除证 据 的使用 , 如控 诉 方坚持认 为证 据合 法而使 用 , 则 最
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 或 者采用 其他使 被告 人在 肉体上 或 者精神上 遭受剧烈疼痛 或者痛苦 的 方法 ,迫使被 告人违背 意愿供 述的 , 应 当认定 当事人 的供 述 为非法证据 。对于证 人证言 、 书证 、 物证 等证据 , 同样道理 , 如 果是根据刑讯 逼供 等非法 方法使得 当事人供 述的证据 线索 而获 得 的 , 也应 当认定 是“ 违反 法定程 序 以及所造 成后 果严 重 ” ; 当然证 人证 言、 书证 、 物证等 证据取 得的过程 和 方法 多种 多样 , 是否应 当认定 为 非法证 据 , 需要承办 法官凭借 自己的审 判经验 和阅历进行 判断。
刚 开 始 ,工 会 召开 会 议 时 ,外聘 老总 误 解 为是 秘 密 集 会 。 举 办第 一 届 职 工 羽 毛 球 、 乒 乓 球 比赛 活 动 时 , 外 方 管理 层 称 无
列举 , 而是抽象地分为两类 : 一是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
述: 二是 可能 严重影 响司 法公正 的物 证、 书证 , 应 当综 合考 虑 收集物 证 、
管郑州国有企业这一独特管理模式下 , 工会探索实践 出工会工
作 的 新路 子 。
一
、
广 泛宣传 工会 法规 , 建立 会规 章制 度
工会 成 立 伊 始 , 公司新会员占 8 5 %。 工 会 把普 及 工 会 知 识
定为 2 0 1 0年 工 会 工作 的 主 题 , 同 年 4月 份 , 公 司 工 会 举 行 隆 重的仪式 , 向1 7 3名 新 会 员 颁 发 会 员 证 书 , 向1 9 2名 会 员 颁 发
终 由法 院决定是 否排 除使 用。 第三 , 非 法证 据认定 的柿 隹 。 彦改刑事诉讼 法没有 对非法证据 一
一
Hale Waihona Puke 规章制度整理成册 较 为系统地建 立了工会的工作规范 , 受到
了上 级 工 会 的 好评 。
二、 建 立 管理 高层 的沟通 渠 道 , 使 工会 工作 有
阵地
( 作者 单位 : 镇平县人 民法院 )
权 召集他们 管理 的人和使用他们管理 的场地 ,并一 味地 强调 《 管理协议》 中的“ 全权” “ 绝对 管理权” 。由于观念的差异 , 以及
对 工会 法 规 的不 熟 悉 , 使 其对 工 会 工 作 产 生 了抵 触 。 于是 , 公 司
工 会调 整 了策 略 。 首 先 是调 整 思 路 , 在 尊 重 外 方管 理 合 同 地 位 的基础上, 进 行 耐 心细 致 的法 规 条 款 的解 释 工 作 。其 次是 调 整
成 立 工会 。 现 有职 工 2 0 0余 人 , 年 销售 额 8 0 0 0万 元 。 在 外 方 托
为预防违法取证, 我国《 刑事诉讼法 故了相关规定, , 2 0 1 2 年 3月 1 4 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 》 对刑讯逼供所得的非法
证据从立 法层面予以直接排 除 , 为避免 限 错案, 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树立 了法律保护屏障 , 在我 国法治 建设进 程中具有里程碑 的意 义。 新 的刑事诉 讼法 第五章 证据 篇的第 五十三 条和 第五十 四条 对非法 证据 的种 类和 非法证据 排 除的程序做 出了详细 的规定 ,使得 非 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