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

未被收监执行。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如罪犯李俊法,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因年老体衰多病被同一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们在今年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考察时到当地派出所走访,当地派出所竟然不知其辖区内有此人,从而造成对李犯的漏管。

四、保外就医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1)保外就医期限有随意性。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上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大多数如果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期限直至刑期届满。(2)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查、续保或收监手续。(3)有的即使办了复查或续保手续,也只是走走过场,不到实地考察,不与罪犯见面,仅凭罪犯亲属的一纸医院证明就搞定一切手续。如罪犯何富堂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判决后因病保外就医即回老家居住,至今病情如何,保外就医条件是否已消失,只有靠每年一度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检察时罪犯亲属邮寄过来的医院证明作依据。(4)有

的甚至对保外出去的罪犯根本不管不问。如罪犯刘长保因病保外就医出所后,至今不知其情况如何。

五、监外服刑罪犯脱管失控,检察机关无从监督。如1995年6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的罪犯彭启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15年6月28日止。96年10月11日因病被保外就医出所,2001 年3月外出至今音信全无,形成严重脱管失控。对此,检察机关除了提出检察建议之外没有于法可依的、更为有力的监督措施,因而检察监督就显得非常苍白。

六、对减刑、假释程序审查流于形式。对于看守所、监狱报表的减刑、假释材料,检察机关仅仅时从所报来的材料上做程序性的审查,对于其他情况则一无所知,故很难发现减刑、假释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就无从谈起纠正意见。

针对以上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监督的角度,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改善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收教中心:李刚 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 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核心内容: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如果刑罚已经被执行完毕,后来才发现了其具有着一定的罪尚未发现或者审判,那么这个时候,将会是如何进行刑罚呢?是否可以适用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分析。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 例1:某甲因盗窃被抓获,侦查中又供述其还有抢劫行为,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移送,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其抢劫犯罪被查证,又诉至法院。 例2: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中交代其还诈骗他人钱财,侦查机关未找到被害人故未立案,刑满释放后,因被害人出现而诈骗案告破,又诉至法院。 就上述两例是否应当数罪并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应数罪并罚,因为某甲在盗窃罪被宣告判决前已经犯抢劫罪,符合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规定,某乙的诈骗漏罪发现时间符合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时间要求,故均应适用数罪并罚;而且数罪并罚有利于被告人。但笔者认为,两人均不应数罪并罚。 第一,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有违一般人的认识,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发现漏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对新犯的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前者为“先并后减”,后者为“先减后并”,前者比后者对罪犯更有利些,就因为判决后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更大,但这两者都只对未执行完毕刑罚进行并罚。 第三,数罪并罚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 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

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监狱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1.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2.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刑罚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满;(3)假释考验期满;(4)犯罪人死亡;(5)超过时效期限;(6)赦免。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3.时效的概念、种类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 执行的一项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4.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5.我国刑法设立时效(即追诉时效)制度,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二、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6.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9.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 诉期限限制的制度。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赦免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2)第

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 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对刑罚执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 (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释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摘要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empirenews.page--]2、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拥有减刑的裁定权。但事实上,具体办理减刑案件的审判人员既对罪犯的原判决的形成过程不太清楚,也对罪犯的实际改造状况不太清楚,法官代表法院行使的裁定权基本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性需要。这种不太科学的运行机制,必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合理。这对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必然产生诸多消极的影响。站在监狱的本位主义立场,为了便于管理,肯定希望加大减刑幅度和比例,甚至积极要求推行减残刑制度。法院站在监狱应为社会提供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的法理精神及公众心理立场自然不会认同监狱的思路,双方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就十分突出了。3、现行减刑制度没有设置相应的减刑裁定撤销制度,只要送达即生效不可更改,对罪犯的稳定改造和出狱后的思想自制的连续性均无有效制约,往往造成减刑前拼命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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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减刑( ) 2、假释( ) 3、追诉时效( ) 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不于()。( ) A.五年 B.十年 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D.十五年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执行()以后,可以假释。(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A.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6、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7、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8、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9、对犯罪分子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0、非经()程序不得减刑。() 1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起计算。()

12、对()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 期限为()。() 14、时效,一般分为()和行刑时效两种。() 15、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年,不再追诉。() 16、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年,不再追诉。() 17、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8、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监狱 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

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

未被收监执行。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如罪犯李俊法,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因年老体衰多病被同一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们在今年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考察时到当地派出所走访,当地派出所竟然不知其辖区内有此人,从而造成对李犯的漏管。 四、保外就医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1)保外就医期限有随意性。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上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大多数如果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期限直至刑期届满。(2)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查、续保或收监手续。(3)有的即使办了复查或续保手续,也只是走走过场,不到实地考察,不与罪犯见面,仅凭罪犯亲属的一纸医院证明就搞定一切手续。如罪犯何富堂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判决后因病保外就医即回老家居住,至今病情如何,保外就医条件是否已消失,只有靠每年一度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检察时罪犯亲属邮寄过来的医院证明作依据。(4)有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法学1003 张浩1103100307 目录 一、知识点总结 二、试题及详解 三、案例分析 知识点补充 ①对缓刑期间的悔改、立功一般不予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可缩短缓刑考验期。 ②追溯期限计算的四种情况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第一,我国《刑法》第88条第l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我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③《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 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试题及详解 1.王某于l993年2月2日犯盗窃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l997年11月20日,又犯抢劫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l0年。那么,对王某盗窃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为(a)。 A.2002年11月20日 B.1998年2月2日 C.2007年11月20日 D.2003年2月2日 【答案】A 【解析】(1)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王某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2)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抢劫罪之日起计算。 2.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c)。 A.时效延长 B.时效继续 C.时效中断 D.时效中止 【答案】C 4.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b)。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答案】B 【解析】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谓“又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重罪、轻罪、与前罪同种罪或不同种罪,无论什么罪,只要又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即中断,其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后罪的追诉期限也开始计算。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的区别。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88条的规定,时效延长的情形有:(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甲犯诈骗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以

第六章 刑罚执行

第六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 (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99、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 (1)一般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③执行通知书; 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 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重点知识点

【壹】减刑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狭义的减刑即仅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的减刑。 广义减刑则不仅包括狭义减刑在内,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减、罚金的减免以及缓刑犯的减刑。 1.减刑=刑种的变更(无期改有期)+刑期的减少(管制、拘役、有期) 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3.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刑罚,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 |「减刑的条件」 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二选一即可)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小结:量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可以从宽处理,但行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应当减刑。 3.减刑的限度条件 (1)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治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处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处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依照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治理,同意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 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关于加强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刑罚执行质量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一是收监;二是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三是监外执行;四是减刑假释;五是释放和安置." 近年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大力提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严格执法,按章办事,科学管理,阳光操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打造平安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2005年前后,我省大部分监狱陆续成立刑罚执行科,把相关刑罚执行业务工作从狱政管理部门划出归口刑罚执行部门管理,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不规范 1,部门设置不规范.就全国而言,有的省设置刑罚执行处,而有的省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处;就各省而言,有的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科,而有的监狱确没有设置刑罚执行科. 2,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不规范.从目前已设置刑罚执行科的工作情况来看,有的是纯粹从事减刑,假释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工作;有的是从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收监,出监,申诉控告检举,公检法取证,罪犯离婚开庭以及罪犯解回再审等工作;此外,还有的从事罪犯档案管理工作. 3,岗位设置不科学.就目前掌握情况来看,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3名工作人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4名工作人员,还有的监狱刑罚执行科配备6名工作人员以上不等.出现人少事多和人多事少的不正常现象. (二)减刑幅度不规范 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省局审批的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6个月至1年,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而有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只减刑6个月. 2,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同是记功,表扬,不同的地区中院减刑幅度也不一样,一次记功减刑有6个月,5个月,4个月或3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减刑有4个月,3个月或2个月不等;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有的地区中院算,有的地区中院又不算,即使算也不一样,一个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减刑有8个月,4个月,3个月不等. 3,同是记功,表扬奖励,在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的幅度有很大差异.一次记功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一年,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3——6个月不等;一次表扬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中能减6个月,而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中只能减2——4个月不等.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 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问题,有的监狱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有的监狱由监区,分监区(直属分监区)制作. 2,提请减刑幅度的问题,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提请减刑幅度,而有的监狱在上报材料中不提请减刑幅度. 3,各级签字签名人员不规范.监狱级的,有的是监狱长签字,有的是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监区级的,有的是教导员签字,有的是监区长签字,有的教导员,监区长都签字;分监区(直属分监区)级的,有的是指导员签字,有的是分监区长签字,有的指导员,分监区长都签字. 4,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中无签字栏目及地方.使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意见没有办法体现. (四)罪犯卷宗材料档案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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