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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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

管理办法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省级水利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上报资料及要求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水利普查调查成果

1、普查数据汇总表。包括:(1)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汇总表(共24张),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国水普办[2011]40号)的有关要求,对经过普查对象复核确认、补充完善后的清查表数据进行汇总。(2)普查数据汇总表(共102张,见附件1),按地级

普查区划、二级流域水系和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处理、打印或导出,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普查基础数据集。包括通过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录入处理的所有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

3、普查成果分析报告与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1)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包括普查区经济社会与水利发展概况,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成果,数据审核及质量状况等内容(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2)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分专业编制。

(二)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国水普办[2011]10号)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1]31号)的有关要求,上报普查对象空间标绘的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三)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形成如下成果。

1、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汇总表(共15张,详见附件3)。相关汇总表用全国统一下发的水利普查供用水量汇总平

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打印或导出。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进行汇总计算,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分析报告。报告应从经济社会指标获取和按三级水资源分区离散化处理、调查数据汇总及用水指标推算采用、分行业净用水计算、区域全口径供用水量汇总、区域供用水量平衡等6个方面对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成果的形成进行说明,并对全口径推算成果与常规水利水务统计、水资源公报等已有成果的差异进行分析和解释说明。详见附件4。

(四)大型水利工程资料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大型水利工程上报资料要求》(国水普办[2012]7号),提交相关成果资料。

(五)河湖基本情况和水土流失情况的普查成果

按照全国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土流失情况普查的有关成果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六)普查工作报告

从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人财物等保障措施落实、组织推动、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普查对象清查、台账建设、数据获取、数据处理、质量控制、保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对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5。

(一)上报形式

水利普查成果的报送形式包括纸介质和光盘介质。

1、纸介质成果。包括各类普查数据汇总表、成果分析报告、大型水利工程资料、空间数据上报材料和普查工作报告等。各类纸质成果要按照A4幅面、70克规格白色复印纸打印装订成册,上报数量分别为3份。

2、光盘介质成果。包括普查基础数据和空间标绘数据成果、各类汇总表、数据成果分析报告和普查工作报告。

(1)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和普查工作报告。金山或微软办公系统文字处理格式的电子文档各一份,有关内容与纸质报告一致。

(2)各类普查汇总数据。金山或微软办公电子表格文件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有关内容与纸质报告一致。

(3)普查基础数据集。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专用软件封装数据格式(SLPC格式)的文件一份。

(4)空间标绘数据。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数据封装格式文件一份,包括相关上报材料文件各一份。

(二)上报方式

纸介质和光盘介质普查成果均由专人报送。报送人员必须2人以上,且均应为水利普查机构正式人员。

(一)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汇总上报水利普查成果前,要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以下简称《数据审核办法》,国水普办[2012]12号)及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7号)所要求的流程、方法和标准,对本地区水利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审核报告编写,并通过本地区专家审查、成果协调和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其中,上报的普查数据汇总表(102张),应在对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中228张汇总表进行全面审核无误后,方可逐一打印、盖章和成册后报出;上报的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应在完成普查数据审核报告编写的基础上进行。

(二)水利普查数据成果要以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公文上报。公文名称为《关于上报XX水利普查区水利普查数据成果的报告》,并附普查成果上报资料清单,见附件6。

(三)纸介质的普查汇总表、成果分析报告和普查工作报告等,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由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四)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将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同时,抄报相应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

(五)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正式上报普查成果后,要随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质询,并按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做好复核、确认和答复。必要时,做好成果完善和重报工作。正式普查成果一经上报,未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许可,不得重报。

四、普查成果验收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完成各省级水利普查成果审核后,组织做好省级水利普查成果的验收工作。

普查成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成果的完备性验收和普查数据的质量验收。普查成果的完备性验收,主要根据全国水利普查统一要求和本省水利普查新增任务,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普查形成的最终成果进行完整性验收;普查数据的质量验收,主要根据普查数据质量合格认定标准(详见《数据审核办法》及技术规定要求),结合本省普查数据成果审核审定情况和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的审核意见,对本省水利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分项评价和分地区评价。

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成果的验收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由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规定。

五、汇总上报时间安排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2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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