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姓名:王雅宇专业:13级知产学号:201321013027

近些年来,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越来越多地与商业经营相联系,名人效应在商标领域也有所凸显。一时间,“粥心驰”、“泻停封”、“锅得缸”等与公众人物姓名相联系的谐音商标竞相出现在商业经营和品牌推广中,令人忍俊不禁。若细究该种商业现象背后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主要是化用音译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而在此处被侵犯权利所指向的客体除了显而易见的自然人的姓名权之外,还应包括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形象商品化权。

姓名是自然人以文字的形式对其人格所作出的表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它并非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姓同名为法律所容许。1然而,现代社会“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已越发重要,对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要素(如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商业利用(如用于商品或广告)也已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称之为——人格商品化。形象本与人格因素或角色因素有关,但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名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这就产生了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2WIPO公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形象的商品化可以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3故而,在公众人物的姓名存在商业化利用的形势下,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便由此产生。

从侵权责任法与商标法判定侵权的角度来看待姓名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现象,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来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业经营中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显然,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该商标应当被撤销。(2)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或恶意为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利用姓名权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目的,从而达到为自己的商业经营起到宣传效果的作用,这在主观上就明显具有利用名人效应谋取不当得利的意图。(3)客观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害。由于姓名权是一种典型人身权,因此对姓名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定会涉及到精神方面,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姓名用于一些不洁物上作为商业标识,这明显会给姓名权人带来精神伤害。此外,知名人物的形象商品化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人首先对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谐音姓名进行商业利用或宣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3参见WIPO:Character Merchandising,WC/INF/10847995/IPLD,P6.

传,这对日后这些公众人物进军商业领域,从事自己的商业品牌的宣传无疑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性损害。

在新经济时代,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行使已不再相安无事的情况下,认定侵权行为应当立足不同视角、考虑多种因素,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也应尽量使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