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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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造假处罚

授权书造假处罚

首先,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伪造授权书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具体到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明显超过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伪造授权书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如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伪造授权书用于诈骗,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根据诈骗的金额和情节,处以相应的刑罚。

此外,对于伪造授权书的行为,还可能面临以下处罚:1.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伪造授权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 民事责任:除上述赔偿损失外,侵权人还可能因伪造授权书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等,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业禁入:对于伪造授权书的行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行业禁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总之,伪造授权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工商法〔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工商法〔2015〕1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行使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一、权力名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7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4%以上(不含本数)20%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法法条

知识产权法法条

知识产权法法条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造性思维、智力劳动或者资本投资中,对其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为了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意,各国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法,用于确保人们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法条,帮助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

一、专利法1. 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所规定的专利权。

2.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以及进口专利产品。

3. 在专利权期限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4. 专利申请人有权获得专利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二、商标法1. 注册的商标享有在注册日起长期有效的专有权。

2. 具有恶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在商品上、商品包装上、商品容器上、营业场所的招牌上等。

4.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

三、著作权法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

3.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4. 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四、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 就专利权的行使而言,不得滥用专利权导致不正当竞争。

2.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不得依赖该专利实施垄断或者导致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五、域名管理条例1. 注册域名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

2. 注册域名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注册的域名应当与注册人的合法经营范围或者实际行业相一致。

六、商业秘密法1. 合法权益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保护。

2. 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3. 合法权益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应履行到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条,它们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创新成果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鼓励创新和创意的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及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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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检测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实用版)目录1.《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概述2.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流程3.商标使用的管理和保护4.商标侵权的处罚和救济措施正文《商标法》第十一条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详细阐述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商标使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以及商标侵权的处罚和救济途径。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商标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设计稿等材料。

2.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查询同类商标是否已注册,以及评估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等特点。

4.公告:对于通过审查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5.注册:在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被正式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其次,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这包括:1.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不得超范围使用。

2.商标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但需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可以转让其商标,但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4.商标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否则将面临商标被注销的风险。

最后,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行政投诉: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2.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商标法第⼗条规定如何处罚当前社会中,商标法制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规范⼈们对商标注册的⾏为,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那么,违反商标法第⼗条规定如何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违反商标法第⼗条规定如何处罚违反《商标法》第⼗条规定的,会被驳回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效。

《商标法》第四⼗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条、第⼗⼀条、第⼗⼆条、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效;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效的决定,应当书⾯通知当事⼈。

当事⼈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五⽇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九个⽉内做出决定,并书⾯通知当事⼈。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当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通知有关当事⼈,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九个⽉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效的裁定,并书⾯通知当事⼈。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当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商标法》第五⼗⼆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的,或者使⽤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地⽅⼯商⾏政管理部门予以制⽌,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法自考题-31_真题无答案-交互

知识产权法自考题-31_真题无答案-交互

知识产权法自考题-31(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是______• A.商标局• B.商标评审委员会• C.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SS_SIMPLE_SINA B C D2.某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该注册商标______• A.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B.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争议• C.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 D.任何人都可以立即向商标局提出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SSS_SIMPLE_SINA B C D3.对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工商机关可处以非法经营额______%以下的罚款。

•**•**•****SSS_SIMPLE_SINA B C D4.某公司申请一商标注册,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该公司即开始使用,并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记,该公司的行为属______• A.冒充注册商标• B.合理使用• C.合法使用• D.假冒他人注册商标SSS_SIMPLE_SINA B C D5.根据我国《商标法》,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可以是______A. B.C. D.SSS_SIMPLE_SINA B C D6.对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______•**个月•**年•**年**年SSS_SIMPLE_SINA B C D7.区别和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一条重要界限是______• A.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B.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C.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D.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为限SSS_SIMPLE_SINA B C D8.3G是第三代移动通信的简称,某企业将3G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女士服装上,意味着三个女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该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行业标准,应当被制止B.该企业可以使用这一未注册商标C.该企业不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D.该企业在服装上使用3G时必须标注符号SSS_SIMPLE_SINA B C D9.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其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重换商标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即所谓的商标______• A.侵权• B.反向假冒• C.假冒• D.冒充SSS_SIMPLE_SINA B C D10.当事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期限为______• A.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天内• B.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0天内• C.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 D.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天内SSS_SIMPLE_SINA B C D1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______• A.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上罚款• B.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罚款• C.非法经营额2倍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上罚款• D.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SSS_SIMPLE_SINA B C D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______• A.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就赔偿数额作出处理决定• B.对赔偿数额作出的处理决定,是终局决定• C.对赔偿数额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D.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SSS_SIMPLE_SINA B C D13.人民法院在接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______内作出裁定。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在应如何对本案进 行定性上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的分装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了《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界定的商 标侵权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 注册商标。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分装 机油属于生产加工行为,并不构成商标的 反向假冒,但是其行为构成伪造厂名,应 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2、与民法上侵权行为认定的区别;
3、商品质量与此无关。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 2、赔偿损失 ;
二、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
三、刑事责任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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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 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 但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 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反向假冒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 投入市场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将自己的 商标用在他人商品上再投放市场。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即除上述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 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 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如果再要求混淆可能性,就可能舍本逐末,使注册商标的法律功能压根就不能发挥, 或者使 注 册 商 标 的 功 能 根本不能正常伸展,这是与商标法和商标权的核心价值和 基本功能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 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
2、商标的淡化



1、商标的混淆
大多数情况下,商品类似或商标近似的判断并不是简单的是和非的 问题,而是表现为程度大小的问题,商标的知名度越大,激发消费 者产生联想的能力就越强,消费者认为不同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联 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商标知名度达到驰名时,还能获得跨类保护。
1、商标的混淆
2016年,日本YKK株式会社诉瑞安市力博机车 部件有限公司跨类别使用YKK商标,最高人民 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 之前,核定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 "YKK" 商标在 中国境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YKK商标可以 基于在“拉链”商品上驰名的事实获得在“车 辆内装饰品”上的保护。
1、商标的混淆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 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 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 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 的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 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 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刑事责任
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行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 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 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旦认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犯罪行为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在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商标犯罪的特征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犯假冒商标罪的,除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成为犯罪的主体。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

不同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关于假冒商标行为,我国刑事法律有过三次界定:1979年测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界定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界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与第二次界定相同。

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犯罪。

(二)对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侵犯他人商标这种行为的话商标局可以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根据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理罚款,而且被侵权者还可以要求侵权一方就商标侵权的这种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商标侵权是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一、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1、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哪些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哪些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哪些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商标法》规定了下列七种情形:(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实施了以上任一种行为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侵犯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标罪同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建立相应的链接,指向相应的内容)等要件构成的。

假冒商标罪的特征,亦应从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侵犯商标罪的犯罪客体。

这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即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商标权。

具体地说,这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如果侵害的客体不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刑法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则不构成侵犯商标罪,而构成其他某种犯罪。

(2)侵犯商标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这是指违反行为人商标管理法规,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

假冒商标的犯罪客观方面具体有如下特点:侵犯商标罪是一种以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犯罪。

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义务主体不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反之就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犯罪者违反的法规必须是商标管理法规。

如果违反的法规不是商标管理法规,而是其他方面的管理法规,也构不成侵犯商标罪,只能以其他犯罪论处。

抄袭别人的包装法律后果(3篇)

抄袭别人的包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产品包装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创新”,不惜抄袭他人的包装设计,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抄袭别人包装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一、抄袭别人包装的法律后果1. 违反《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包装设计属于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抄袭别人的包装设计,即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抄袭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被侵权作品等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抄袭者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赔偿数额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3)公开赔礼道歉:抄袭者应当在其出版物或者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

(4)销毁侵权复制品:抄袭者应当销毁其侵权复制品。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抄袭别人的包装设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抄袭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被侵权作品等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抄袭者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赔偿数额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3)消除影响:抄袭者应当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 其他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抄袭者可能面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刑事责任:如果抄袭行为构成犯罪,抄袭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因抄袭包装设计而引发法律纠纷。

2.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包装设计进行登记、申请专利或著作权登记,确保自身权益。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2020年11月Nov.2020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0卷第6期Vol.10No.6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而言,判断商标侵权与否和是否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相对容易,但计算需要赔偿的数额则为一大难题。

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不仅关乎被侵权人(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着整个诉讼利益的公平。

因此,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便成为重中之重,并影响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本文从法条现有规定出发,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准,细化并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主张依据,进而推动维权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立法变迁(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的扩充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收稿日期:2020-05-21作者简介: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仲裁问题。

摘要: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法定顺序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进行检索分析。

此规定简化了选择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数额主张过于主观,但相应也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等弊端。

因此,在分析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和借鉴立法例的基础上,应对该法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对于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应完善举证路径,细化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明确参考依据,补充适用一般标准;对于法定赔偿,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引导当事人举证;对于惩罚性赔偿,应明确主客观标准等。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0.06.08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韩煦.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J].克拉玛依学刊,2020(6)52-58.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2)522020年第6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国家商标印制管理规定(3篇)

国家商标印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标印制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标印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二)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四)服务企业,促进发展。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标印制主体第五条商标印制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商标印制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第六条商标印制主体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取得《商标印制许可证》。

未取得《商标印制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商标印制活动。

第七条《商标印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商标印制主体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八条商标印制主体在从事商标印制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印制商标;(二)不得印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三)不得印制假冒注册商标;(四)不得印制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五)不得印制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六)不得印制带有欺骗性、误导性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商标标识。

第三章商标印制程序第九条商标印制主体申请《商标印制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商标印制设备清单;(四)商标印制技术人员名单;(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第十条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印制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印制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颁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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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

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

4月28日,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衬衫的外包装及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的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MONTAGUT及梦特娇花图形商标相似。

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工商机关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新《商标法》施行。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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