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六编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DAY1①法学是环绕权益义务及其界线而睁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样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就的总称。
②重申: 1、法学的研究对象简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益和义务的界线,并努力使这类界线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经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单包含法律的文本,也包含法律产生和运转的全部环节,并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看法,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余社会现象交叉在一同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系统。
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1、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益和义务及其界线,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挡。
3、民主和法治的进度取决去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4、经济学的很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能够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使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和历史学的关系: 1、法律是凝固历史或许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2、法律的生命不单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老是历史的东西。
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能够借鉴的重要方法。
4、法学中的看法,范围,理论看法,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格老秀斯《战争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洛克《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波斯人倍扎》、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同等的发源和基础》、边沁《政府片论》《刑罚与赔偿理论》、约翰。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讲义》、萨维尼《论今世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和习惯》、哈特《法的看法》《法自由和道德》、富勒《法律在商讨自己》《法律的道德行》、庞德《经过法律的社控制》《法律的任务》⑥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一)从一致发展走向多远发展与综合一致的相互互动。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知识点汇总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那么〔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标准,具有标准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标准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成认其他社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表达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标准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标准,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标准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标准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标准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标准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标准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标准不是规律总表达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标准;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标准内容与法律技术内容。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的本质●初级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二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终极本质: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与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法产生的根源●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私有制的确立●阶级的分化●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资本主义宪法产生条件●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法律条件: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资本主义法律基本特征(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特征●以实现共同富裕、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②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③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④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③维护专制王权。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以及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法理学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第一、法的定义及特征:法是由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特征有以下几点: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截然性、综合性、适用性和变动性等。
第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权力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等。
按照法律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质与存在问题、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的发展和演变、法律规范与德性伦理关系等内容。
第四、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
第五、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特定人群产生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效力是指对特定人群或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
第六、法律的服从:法律的服从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的服从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七、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正义是指合乎道义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正义,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必然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八、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性方法两类。
规范性方法强调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实证性方法强调根据实际社会情况和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第九、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哲学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等。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绪论
●法学
●概念与分类
●概念
●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学科类型
●学科性质
●产生与发展
●002、法学的产生条件
●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
●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7、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
治)
●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
●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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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1①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②强调: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力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使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
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去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4、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和历史学的关系:1、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2、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
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格老秀斯《战争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洛克《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波斯人倍扎》、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边沁《政府片论》《刑罚与补偿理论》、约翰。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讲义》、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和习惯》、哈特《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富勒《法律在探讨自己》《法律的道德性》、庞德《通过法律的社控制》《法律的任务》⑥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一)从统一发展走向多远发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
(二)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
(三)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
(四)从法理学独立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并重。
(五)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
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⑧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⑨法的定义:1、意志论(神意论、人意论)2、理性论3、命令说4、规则说5、民族精神论6、社会控制论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十一、法的本质: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十二、法的特征: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一)、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
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通过特殊的方式对人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三)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四)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五)程序性:法是由程序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DAY2①法的要素: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构成法律的元素因素。
②要素学说:1、命令模式论2、规则模式论3、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5、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论③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④作用:1、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表达与陈述。
2、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工具性。
3、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性,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5、法律概念具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⑤法律规则: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式从逻辑的角度对法律规则的组成要素的划分,即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组成,以及要素之间的联系。
1、假定:条件,条件假设2、行为模式:处理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结⑦法律原则:是法的要素中最直接体现法律精神和社会活动规律的要素,在创制、适用和遵守法律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宏观指导作用。
⑧法的正式渊源: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国际条约与协定法的非正式渊源:1、公平与正义的观念2、公共政策3、法理4、学说⑨当代中国的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法规4、规章5、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6、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7、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十、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1、习惯2、判例3、政策十一、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十二、法律编纂:是指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十三、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十四、法的分类一般: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一般法与特别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特殊: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十五、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
十六、法律关系分类: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3、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十七、权利能力:是指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十八、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十九、法律事实及其种类:1、肯定性法律是事实和否定性法律事实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①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②法律行为时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DAY3①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特点:1、由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构成的系统2、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3、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划分标准:1、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性原则3、主导性原则4、前瞻性原则⑤中国法系:(一)宪法法律部门: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立法法和授权法6、国籍法7、国旗法和国徽法8、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9、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行政法法律部门:1、行政组织法2、行政行为法3、行政监督和救济法(三)民商法法律部门(四)刑法法律部门(五)经济法法法律部门(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部门(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八)诉讼法法律部门⑥法律责任:是因违约、违法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⑦责任构成:1、责任主体2、主观过错3、违法或违约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⑧归责: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活动。
⑨免责: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十、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十一、义务:是指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十二、权利的特征: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3、法律权利的可为性4、法律权利的求利性义务的特征: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4、法律义务的必为性十三、关系:(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有权利就有义务)(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十四、法与权利义务: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十五、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3、一般权利义务与特殊权利义务4、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十六、法的起源:一般规律:1、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2、法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4、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十七、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1、维护奴隶制的占有关系,否认奴隶的法律主体资格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和残留十八、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2、维护封建等级制度3、强调君主集权4、刑罚残酷十九、类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十、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运行方式与存在样式,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
二十一、中华法系:1、儒家伦理是基础2、皇权至上3 礼法结合与“德主刑辅”4、家族本位二十二、印度法系:1、古印度法与印度教不可分离2、古印度法是属人法3、古印度法是种姓制度二十三、伊斯兰法系:1、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施行伊斯兰法2、伊斯兰法是政教合一的法3、伊斯兰法是神启的法二十四、大陆法系:1、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大2、通过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3、立法与司法的分工明确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性5、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划分二十五、英美法系: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3、法官造法4、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DAY4①法律发展: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式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