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仲裁在域名转移争议程序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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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域名转出免责协议

域名转出免责协议

甲方(域名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域名转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该域名”)的所有权,现甲方同意将该域名转出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1. “域名”是指由甲方注册并拥有的、可在互联网上使用的、具有独立标识的网络名称。

2. “域名转出”是指甲方将域名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的行为。

3. “域名转入”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域名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二、域名转出条件1. 甲方保证该域名已注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甲方保证该域名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且未涉及任何侵权行为。

3. 甲方保证该域名未处于暂停使用、冻结或其他限制状态。

4. 甲方保证该域名在转出前已支付完所有相关费用。

三、域名转出流程1.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域名的注册信息、域名转入方信息等相关资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对域名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域名转出费用。

4. 甲方在收到域名转出费用后,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域名转出。

5. 域名注册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域名转移至乙方。

四、免责条款1. 甲方对域名转出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对域名转出后因乙方使用不当、侵权等行为引起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对域名转出后因乙方域名管理不善、丢失等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在域名转出后,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域名无法正常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作者:张彩芬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05期关键词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

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

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

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

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

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域名(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

域名纠纷的“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域名纠纷的“行政性准仲裁”透析



“ 行政 性 准 仲 裁 ”的 适 用 范 围— — 关 于 “ 域
名 纠纷 ”
“ 名 纠纷 ” 字 面上 可 以理 解 为 以域 名 ( ) 域 从 权 为 争议 客 体 的 争 端 。从 广 义 上讲 , 以将 “ 名 纠 可 域 纷 ”概括 地 划 分 为域 名 之 间 的 纠纷 ( 涉 及 商 标 ) 不 、 域 名 与 商标 之 间 的关 联 纠纷 。前者 发 生 的 主要 原 因 是 为 了保 护 域 名 的 “ 识性 ”, 标 域名 本 身具 有 天 然 的 排 他性 , 因为从 技 术上 讲 , 可 能 同时 存在 同样 的域 不 名 。在遵 循 “ 在先 注册 ”原则 的条 件下 , 名 的 分 配 域 不 会 产生 冲突 。然 而 , 如 同相 类 似 、 正 易混 淆 的 商标 往 往 导致 商 标 争议 一样 ,相类 似 的域名 也 会 带 给公
域 名 是 为 了方便 记 忆 而给 网址起 的 “ 名称 ”, 包 含 一 系 列 字母 、 字 和符 号 , 常 是 商 标 、 数 通 商号 的英 文 或汉 语 拼音 , 目前 已发展 到 可 以用汉 语 作 域名 。 域 名 系统 ( N 作 为 电子 网络 的特 殊 名 称 系统 , D S) 主要 遵循 着 “ 在先 注 册 ”和 “ 名 唯一 ” 原则 。 以说 , 域 等 可
二 、“ 政 性 准 仲 裁 ” 的 产 生 机 理 — — 从 I 行 — C N 的争 端解 决 机 制分 析 A N
nt e”和 “ o 是 否构 成 域 名 冲突 的基 础 , 律 尚 . m” c 法
未 明确 , 可是 如果 法 律确 认 其 域名 权 , 么 这类 纠 纷 那 可 能 大量 发 生 。 又  ̄t na o t na o c 就 是 [i y. m与 i y. m. 1a c a c n 不 同 的两个 网站 , 可是 类 似 的 纠纷 又是 明显 存在 的 。 是 否 在 法 律 上 建 立 “ 名 域 名 ”制 度 , 对 域 名 淡 驰 反 化 , 域 名进 行 防御 性 保 护 ? 对 这类 操 作 在实 践 中能 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地址:奥地利林兹市沃尔夫大街90号(A-4040 Wolfauerstr 90, A-4040 Linz, AT)投诉人:王晓文地址:中国江苏宿迁市沭阳县贤官镇任庄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北京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4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于2019年5月31日针对域名“”以王晓文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件程序2019年5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9年6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9年6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域名-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

域名-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

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域名具有唯一性、先占性,不可再生性,它不象商标在不同的领域允许共生,域名一经注册即被独占,全球范围内不可能再出现第二个一样的域名。

比如说国内的“梅花”商标,是应用最普遍的商标之一。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

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

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

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小编今天就以几个域名仲裁案例,来说说域名仲裁。

1、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先注先得、所有权明确的域名,为什么会被仲裁呢?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

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同样,中国国别后缀管理机构CNNIC则制定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可以说,域名仲裁规则,是国际社会在自由开放的互联网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体现。

2、域名仲裁的法律地位案例:2015年12月1日,腾讯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申请仲裁域名,三人专家组根据多数意见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所有,裁决作出后,持有者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li ming”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讼腾讯公司,要求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对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争议域名。

此案例已明确表明,域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要明显低于法院判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域名仲裁中的“准先例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域名仲裁中的“准先例法”
第 2 第 6期 7卷
20 0 9年 6月
河 北 法 学
He e L w b a S in e ce c
Z .27 . . No 6
J n . ,2009 u
世 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 P 域 名 wIe) 仲 裁 中的 “ 先 例 法 " 准
高 田甜
( 东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学 院 , 海 2 06 ) 华 上 0 0 3
摘 要 :域 名 , 技 术 角 度 讲 指 在 lt nt 用 于 解决 I 址 对 应 问题 的 一 种 方 法 。域 名 抢 注 一 般 指 将 他 人 的 商 标 、 从 ne e 上 r P地 商 等 注 册 为 自己域 名 的 行 为 。 近年 来 , 名 系统 的组 织 、 域 管理 和 相 关 的知 识 产 权 纠 纷 一 直 是 全球 范 围 内 人 们 激 烈 争 论 的 焦点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织 ( P 于 19 WIO) 9 9年 1 月 2 1 9日接 受 国际 互 联 网络 名址 分 配 公 司 IA C NN指 定 。 为 成 第 一 个 “ 名 纠 纷 处 理 服务 提 供 者 ” 在 互 联 网 域名 争 议 的解 决 中 发 挥 了 不 可 估 量 的 作 用。 从 wIe 仲 裁 与 调解 域 , P 中 心 解决 域 名 争 议 的 主 要 法律 依 据 《 统一 域 名 争 议解 决 规 则 》 UD P 人 手 , 合 大 量 WIO 仲 裁 实 例 . 用 案例 ( R ) 综 P 运 分 析 、 表分 析 、 图 比较 等 研究 方 法 , WIO域 名 仲裁 中法 律 适 用 的 一些 基 本 规 律 进 行 归纳 和 提炼 . 创 造 性 地 提 对 P 并 出 wIe域 名 仲 裁 实 体 法适 用 中的 “ P 准先 例 法 ” 理论 。 关 键 词 :域 名 ; P < 一 域 名 争议 解 决 规 则 》 域 名 仲 裁 裁决 ; 先 例 法 WIO; 统 ; 准 中 图分 类 号 :D 95 F 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9 3 20 ) 602 "7 02 33 (0 9 0 - 14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Domai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Domai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裁决Compuware Corporation 诉刘恒春案件编号:D2007-01271. 当事人双方本案投诉人是Compuware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国Michigan。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Jason R. Webber。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恒春,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ompuware.mobi>。

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2月5日收到投诉书。

2007年2月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07年2月7日,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

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了修正本。

2007年3月7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3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7年3月7日开始。

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27日。

中心于2007年3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

2007年4月11日,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

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

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的Compuware Corporation,根据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 “”上的资料,投诉人成立于1973年,是世界五大独立软件供应商之一,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提供应用软件全生命周期技术的公司,为全球计算机用户的应用系统提供从开发、集成、测试、运行、管理到维护的全方位保障和服务。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书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和地址]争议通用网址:[注明争议通用网址完整名称]二○○×年×月×日投诉书本投诉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一、前言1、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经CNNIC认可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进行裁决。

二、双方当事人(一)投诉人2、本程序中的投诉人是:[写明公司全称以及注册地和主要营业地]3、投诉人的详细联络信息如下:地址:[注明邮政地址]电话:[注明电话号码]传真:[注明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注明名电子邮件地址][注意:如果不止一个投诉人的话,则每个投诉人的上述相关信息均应在下框内予以注明,并说明各个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诉人各自对被争议通用网址享有共同利益的原因。

]4、投诉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权代理人是:[如果有的话,注明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有的详细联络信息,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如果授权代理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人的详细联络信息。

]5、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如下:电子文本材料: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注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有形书面材料:方式:[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地址:[如必要,注明地址。

]传真:[注明传真号码]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二)被投诉人6、根据[说明为什么投诉书中所指的某人或某公司应成为本案程序中的被投诉人,比如,根据有关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记录或其内部资料记录],本案被投诉人系[注明被投诉人,包括其全称以及法律地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居住地]。

×年×月×日所查询的数据资料的副本见附件[附件号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精品资料推荐…………………………………………………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网址”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网址”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网址”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网址”顶级域名安全、稳定、有序地运营,参照国家及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政策和规定,北京中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万网络”)作为“.网址”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址”顶级域名下所有域名注册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三)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认证以及中国域名主管机构许可,并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二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网址”域名注册服务,需要与北龙中网签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遵守中国域名主管机构、ICANN、北龙中网制定发布的各项管理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北龙中网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五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ICANN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四)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依据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域名争议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域名争议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域名争议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域名争议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域名争议概述第二章域名争议仲裁解决程序第三章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域名争议概述第一条域名的定义与类别(一)域名的定义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简而言之,域名其实是一种为了方便网络用户浏览互联网的工具,是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

(二)域名的分类技术上将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

1、顶级域名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顶级域名分为:通用顶级域名(或称为类别顶级域名)、地域顶级域名。

通用顶级域名包括:com;net;org;biz。

地域顶级域名主要以国家或地区的简称构成,包括:.hk;.cn;.tw等。

2、二级域名二级域名:是在顶级域名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

3、三级域名三级域名:是在二级域名左边的部分成为三级域名。

第二条域名争议的定义与类别(一)域名争议的定义1、狭义域名争议狭义域名争议(以下简称“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与其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其它民事权利等产生冲突,而引发的争议。

2、广义域名争议广义域名争议:还应当包括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所谓计算机网络权属纠纷主要是狭义的域名争议纠纷,而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而发生的争议。

3、涉外域名争议涉外域名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二)域名争议的主要类别根据在先名民事权利的不同,域名争议主要包括:域名与商标权的争议、域名与商号权的争议域名、域名与其它民事权利的争议。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doc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doc

敬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请在进行充分的准备后再提交投诉。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书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和地址]被争议域名:[注明争议域名完整名称]二○一×年×月×日投诉书本投诉系根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一、前言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2019年6月18日生效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2019年6月18日实施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9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进行裁决。

二、争议域名域名数量:域名名称: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电话:Email:地址:四、通讯方式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为:电子文本文件: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注明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有形书面文件:方式:[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地址:[如必要,注明地址]传真:[注明传真号码]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五、当事人信息(一)投诉人信息(如果投诉人不止一个,请另附A4纸并注明每一方的详细联络信息,并说明各个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诉人各自对争议域名享有共同利益的原因。

如果被投诉人不止一个,应另行使用单独的投诉书格式。

)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法律地位:公司注册地:营业执照号码:主营业地:投诉人授权代理人信息:(如果有的话,注明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有的详细联络信息,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如果授权代理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人的详细联络信息。

高中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应用》第二章 第一课 域名与域名管理 第2课时教案-人教版高中全册信息技术教案

高中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应用》第二章 第一课 域名与域名管理 第2课时教案-人教版高中全册信息技术教案

第一课域名与域名管理教学目标:1.知道域名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方法2.理解并遵守域名注册的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3.明确网络域名管理的必要性与潜在的问题,形成规范使用域名。

4.掌握域名的类型及含义教学内容:1.熟悉域名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2.了解我国的域名管理发展趋势3.了解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域名争议教学重点:域名注册的须知教学难点:商标为什么被当成互联网上的一种财富一、域名的管理1.域名管理机构〔1〕称呼:ICANN〔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2〕组成:学术研究人员、技术组织、因特网工程师、志愿者、美国政府签约人员或机构。

如:ISCO〔因特网协会〕〔3〕职能:管理因特网上的域名家族2.我国的域名管理发展趋势⑴1990年10月,在因特网上,中国有了自己网上标识。

问题:钱天白教授代表我国在ICANN上注册了域名.cn。

域名注册成功后,我国因特网是否完全与世界因特网全功能联接呢?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我国CN顶级域名服务器暂时建在了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

⑵1997年6月3日,我国成立了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2002年12月16日,CN域名服务体系正确开始运行,首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式开始提供CN域名注册服务。

⑶我国CNNIC的主要职责①管理域名注册提供域名管理政策和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统计信息查询、提供有关域名问题的解答②分配IP地址③目录数据库服务④因特网寻址技术研发⑤因特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⑥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⑦承担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三大搜索方式页面搜索 76.7% 地址栏搜索 31.0% 工具条搜索 14.4%例:因特网上经常发生域名被抢注问题,网络商标侵犯权案例份至沓来,如:1996年,海尔、亚都等商标被海外公司抢先注册了域名。

1997年12月,我国第一例域名纠份案发生在中国科龙集团上,该公司负责人欲以注册商标“kelon〞作为域名,不料已被人注册,遂将一纸诉状递到北京海淀区法院。

国际域名仲裁流程

国际域名仲裁流程

国际域名仲裁流程国际域名是互联网上重要的标识符,是构成互联网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发生国际域名纠纷时,需要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国际域名仲裁流程,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重要过程。

一、仲裁申请1. 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根据纠纷性质和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并提交仲裁申请。

2. 确认仲裁机构:当事人需要确认仲裁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程序。

3. 分配仲裁员: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员名册,为当事人分配仲裁员,当事人有权选择或更换仲裁员。

二、证据收集与交换1. 当事人提交证据: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交换证据:仲裁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保双方对证据的了解程度尽可能一致。

三、仲裁庭组成1. 确定开庭时间: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协商的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

2. 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随机方式产生。

3. 宣布仲裁规则:仲裁庭在开庭时,向当事人介绍仲裁规则,确保双方了解权利和义务。

四、审理与裁决1. 开庭审理:仲裁庭根据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开庭审理,听取双方陈述和辩护。

2. 休庭评议:在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休庭进行评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作出裁决。

3. 公布裁决结果:仲裁庭将裁决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公布裁决结果。

4. 执行裁决: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裁决结果,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五、申诉与上诉1. 申诉权利: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书及相关证据。

2. 重新审理:仲裁机构对申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根据新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裁决。

3. 上诉权利:当事人对重新审理后的裁决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上诉。

4. 终审裁决:上级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终审裁决。

六、执行与监督1. 执行裁决:当事人需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如不履行,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机构详情见网址(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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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在域名转移争议程序中的应用作为ICANN指定的TDRP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仲裁中心(简称为“ADNDRC”)和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ADR Forum所做出的TDRP裁决数量都不多。

究其原因,与2016年前相关规则语言晦涩、投诉胜诉率低有一定关系。

从公开的信息来看,ADR Forum自2004年后共作出3起TDRP裁决,其中2016年之后2起;ADNDRC共作出4起TDRP裁决,2016年之后1起,全部是由其香港秘书处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

按照2016年后新TDRP规则更加明确的适用标准,近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一起TDRP裁决,独任专家组判定美国注册商NameSilo归还中国注册商TodayNic于2017年被恶意转移的三个域名。

借由这个裁决,我们根据现有案例梳理了TDRP政策适用的基本情况,在此进一步探讨TDRP程序在域名恶意转移程序中的相关应用。

1.欺诈式域名转出。

在欺诈式域名转出的情况下,域名注册商常常愿意提起TDRP投诉。

在这种情况中,域名注册人可以另行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违约或者侵权诉讼,要求域名注册商承担相应责任。

从相关裁决来看,此类案件中提交投诉的域名注册商通常要证明:
(1)注册商已经尽到一定的域名安全保障义务;
(2)域名转入的新注册商具有恶意。

(1)注册商尽职责任:一般而言,只有注册商故意或者恶意造成的漏洞,注册商才有责任进行弥补。

在证明注册商尽职步骤中,大部分国内外的注册商都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使用了一定技术手段防止域名被盗,从而不应对域名被盗负有责任。

例如,在2009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v. eNom Incorporated
(HKT0900001)案中,原注册在万网下的域名在未经域名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被非法转移到美国域名注册商eNom。

域名注册人杨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域名注册商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万网公司)侵权,要求其恢复被盗域名的原有状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法院查明,虽然万网公司根据其注册转移流程核实了办理域名转出时的注册人身份,但提交转移申请的申请人身份实为假冒,而转移注册服务商申请表上也没有ID持有者的签字。

域名注册人承认有人进入了他的邮箱窃取了相关域名转移密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定万网公司有主观过错,未履行必要的合适程序,且在此之后继续收取域名注册人杨某所交纳的域名续费,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万网公司恢复域名至原有状态。

在判决做出后,在与eNom注册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网公司提交了TDRP投诉。

由于案件中万网公司证明了其域名转移程序符合ICANN要求,合理保障了注册域名的安全,并在域名转移过程中对注册人身份进行了一系列核查,专家组判定eNom归还被非法转移的域名。

另外,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新作出的 v. NameSilo LLC案(HKT-1800005)中,投诉注册商也试图证明域名被盗纯属黑客对其后台进行攻击,在现有
技术手段下其已经履行对域名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具有过错。

专家组接纳了投诉注册商的证明理由,判定NameSilo归还被盗域名。

(2)恶意:TDRP投诉注册商除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关安全责任之外,通常还需证明域名被转移至的注册商具有相关恶意。

关于恶意,美国ADR Forum案件似乎较早根据政策制定者本意确立了相关审查标准,即此恶意应当理解为域名转入的注册商所具有的恶意,而并非盗用域名者的恶意。

在2017年的TierraNet, Inc. v. Lexsynergy Ltd 案
(FA1709001749613)中,与上述两起案件相似,提交投诉的域名注册商在域名转移的实施过程中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但后来发现转移申请的提交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假的,而真正的域名注册人并没有要求实施相关域名转让程序。

在与域名转入的注册商协商未果之后,失去域名的注册商提交了TDRP投诉,认为根据欺诈性转移原则,新注册商需要归还域名。

然而,本案裁决专家认为,TDRP程序中的恶意要求新获得域名的注册商具有恶意,或者至少具有主观过错,而不是仅仅要求域名转移人具有恶意,并据此拒绝了相关转让投诉。

这种对于转让政策的理解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

在任何一起域名的欺诈性转移案件中,行为人(经常是黑客或者域名盗用者)均存在恶意,因此,若不额外要求域名获得注册商具有恶意并对其行为进行区分,将有可能造成TDRP程序的滥用,违反了TDRP鼓励域名注册商良性竞争的立法本意。

然而,从亚洲域名仲裁中心的裁决来看,亚太地区的专家似乎普遍认为,在注册商协商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域名转移程序存在欺诈而拒绝归还域名,可以判定为新获得域名的注册商
具有政策所要求的恶意。

例如在近期的, Inc. v. NameSilo, LLC 案中,提交投诉的中国注册商TodayNic(时代互联)宣称在其和注册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四个域名被非法转移至美国注册商GoDaddy和NameSilo。

经过多次协商,GoDaddy归还了被盗的域名,而NameSilo拒绝归还剩下的三个域名,TodayNic因此提交相关TDRP投诉。

在裁决中,专家组比较了两个域名注册商的行为,认为根据同一次欺诈性转移,GoDaddy履行了更高尽职要求归还域名,比较而言,可以推断出另一域名注册商拒绝归还域名的行为已经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专家组最终判定被盗域名转移回投诉方,由被投诉方承担仲裁费用。

专家组在裁决中没有采纳被投诉注册商的相关答辩,即其获取域名的程序合理,而是参考了在协商之后其的行为,和2009年HiChina案中的专家意见基本保持一致倾向。

总体来说,在裁定域名欺诈性转移的案件中,专家组会对投诉方所尽的安全责任和被投诉方的恶意进行平衡,当投诉注册商尽到了较高的安全审查义务,且在域名被盗之后积极与对方注册商进行协商争取相关域名归还而未果的情况下,提交TDRP投诉,可能会具有更高的胜算。

另外,从专家组的裁决来看,在TDRP新政策下,注册商用协商的手段解决域名转移中出现的争议仍然被鼓励。

2.域名转移申请被拒绝。

TDRP投诉也同样适用于域名转移申请被不合理拒绝的情况。

如上所述,ICANN鼓励域名的自由转移,相对于欺诈性转移的适用,相关政策对于域名转移申请的不当拒绝,其判
定标准更为明确。

根据IRTP第3.7条: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拒绝域名转移申请的情况包括:欺诈,关于授权转移的人的身份存在合理争议,因之前注册期存在欠款导致域名处于保留状态,来自域名持有人的明确书面异议,域名处于锁定状态,距离域名初始注册未满60天,以及距离上一次域名转移未满60天。

根据IRTP第3.8条:注册服务机构必须拒绝域名转移申请的情况包括,域名是UDRP、TDRP或者URS程序的主体,收到有管辖权法院的判令,或者域名处于注册人变更后的60天锁定期。

域名注册商违反上述规定不当拒绝另一注册商的域名转移申请,注册商可以提交TDRP投诉。

从现有公开的裁决来看,专家认为IRTP所列举的拒绝转移情况是穷尽性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注册商不能拒绝转移要求。

在2014年ADR Forum作出的easyDNS Technologies Inc v. PDR Ltd. d/b/a 案
(FA1312001532690)中,美国域名注册商PublicDomainRegistry根据伦敦市警察局所出具的相关域名暂停要求(suspension request),认为域名注册人可能就大批域名涉及犯罪,而争议所涉域名也包含在涉案域名当中,从而拒绝了争议域名的转出请求。

应当获得的域名注册商提起了TDRP投诉,认为根据TDRP政策,警察局所出具的命令不符合IRTP第3.8条中域名注册商拒绝转移的情况。

专家组同意了投诉人的意见,并认为司法机关的文件不具有法院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注册商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绝转让域名。

注册商违反了相关政策,应立刻解锁域名,配合转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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