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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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最新国标

法庭科学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最新国标

法庭科学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第13部分: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1范围本文件描述了法庭科学微量物证检验中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的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66 分析仪器术语GB/T 14666 分析化学术语GA/T 242 法庭科学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13966、GB/T 14666和 GA/T2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X射线 X-ray波长在0.001 nm~50 nm之间的电磁波。

3.2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wavelength dispersive X ray fluorescence spectroscopy用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对样品中不同元素所辐射的荧光X射线进行色散、探测的方法。

3.3荧光产额 fluorescence yield在某一能级谱系下从受激原子有效发射出的次级光子数与该能级上受原级X射线激发产生的光子总数之比。

3.4。

相干散射 coherent scattering入射X射线光子与靶元素的内层电子碰撞,光子能量保持不变而只是改变了出射方向的散射作用。

3.5非相干散射 incoherent scattering入射X射线光子和原子中束缚较弱的外层轨道电子相遇,电子因碰撞反冲带走一部分能量的散射作用。

3.6粒度效应 particle size effect样品中被测元素的荧光X射线强度受样品粒度的影响。

3.7偏析 segregation组分元素在样品中分布的差异。

3.8基体效应matrix effect样品中分析元素以外的其他组分对分析元素测定的影响。

3.9薄膜 film单纯的薄试样和某种基板上的薄层物质。

CNAS-CL29 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29 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29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Trace Evidence Analysi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4年4月1日发布2014年4月1日实施前言为适应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发展现状和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需求情况编制了本应用说明。

本应用说明编写中充分考虑了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如下特点:1.案件保密对微量物证鉴定工作的要求。

例如鉴定机构进入人员的控制以及分包等。

2.物证保全对微量物证鉴定工作的要求。

例如委托受理中对有损检验的说明以及检材/样本的拍照等。

3.鉴定机构检验仪器带到案件现场使用对仪器管理的要求。

4.专门为微量物证检验研制且国内目前还没有校准或检定程序的特种仪器的管理和校准。

5.微量物证鉴定不同于普通检验,鉴定对象分为样本和检材,且二者必须有效隔离。

6.微量物证鉴定需要的标准物质可能无法从现有的标准物质提供部门得到,需采用自制标准物质。

2014年4月1日发布 2014年4月1日实施引言在许多诉讼案件及事故、事件的调查中,要求对与案件或事故相关的某些物质进行鉴定或比对,这些物质的种类非常多且能提供鉴定或比对的量特别微小,常见的有涂料、玻璃、纤维、纸张、墨水、橡胶、油脂、化妆品、粘合剂、金属、木材、泥土、炸药、矿物油或助燃剂、塑料等,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统称为微量物证或非生物微量物证。

本应用说明是根据微量物证鉴定的特点而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和具体解释,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应用说明编排顺序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章节相对应,故部分章节号不连续。

关于微量物证

关于微量物证

关于微量物证摘要:微量物证是指在犯罪现场或者实施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身上留下的微小物质痕迹,如血液、唾液、毛发、指纹等。

微量物证具有重要的司法鉴定价值,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者参与者的证据。

关键词:微量物证、犯罪现场、鉴定价值、证据。

正文:微量物证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微量物证的鉴定和分析,可以确定嫌疑人或参与者与犯罪现场的联系。

其中最常见的微量物证包括血液、唾液、毛发、指纹等。

这些微量物证可以作为破案的重要线索,提供重要的物证证据。

由于微量物证痕迹十分微小,所以在采集、保存和鉴定过程中需要足够小心和仔细。

一般情况下,采集现场痕迹需要戴手套、使用无纺布棒等专用工具。

此外,采集后应立即包装保存,避免受到第二次污染。

在进行鉴定分析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微量物证的鉴定精度和对于物证的判断力。

例如,现在可以通过DNA比对技术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现场留下的痕迹之间的匹配度,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总之,微量物证在犯罪侦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案件破获提供关键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和法医部门来说,深入研究微量物证鉴定技术和创新鉴定方式,将有利于提升破案率和司法效力。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微量物证分析技术也在逐步完善。

比如,扫描电子显微镜和荧光显微镜等新技术的运用,可以更精细地观察微量物证,提高鉴定准确率,降低误判率。

此外,还有一些新的微量物证分析技术出现,如质谱技术、色谱技术等,使微量物证的鉴定更加快速、高效、准确。

但同时,微量物证的法律开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痕迹采集不规范、样本污染、技术鉴定不足等。

这些问题有时会导致鉴定结果不够准确,甚至出现判案失误,对公正司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对微量物证鉴定的科研和规范应当不断加强,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此外,微量物证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

除了传统的痕迹检查和生物学检验,微量物证还可以通过化学、物理等多种手段进行分析鉴定。

例如,在化学物证分析方面,微量毒品、燃烧物、爆炸物等的分析鉴定也逐渐得到应用,并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

微量物证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微量物证鉴定
微量物证是指现场中那些体小质微、不易察觉的物质证据,主要有化妆品、食品、毒品、农药、动植物残留物、水质、环境污染、矿质、纺织品、文化用品、涂料、油脂、玻璃、塑料及塑料制品、材料、机械、日用商品等的成分与来源等进行检验鉴定。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生物微量物证检验 实验方案及考核方案(修订后)

生物微量物证检验 实验方案及考核方案(修订后)

生物微量物证检验课程实验方案及考核方案第一部编制说明生物微量物证检验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主要是使学生通过学习,掌握现场生物微量物证提取的方法,了解如何利用生物微量物证进行生物体的种属认定,以及人体、某些动物的个体识别、亲权鉴定等问题。

目前,该课程在我校刑事技术专业开设为专业必修课,共48学时,其中有16学时为实验课,包括5个实验项目,占有非常大的比重。

这部分环节内容、实施方式上的设计直接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所以本教学团队精心设计了该方案,并期待经受课程教学的检验后进一步改进。

本课程的实验成绩主要是根据实验操作情况及实验报告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第二部分实验方案实验一模拟案件现场生物微量物证检材的提取与保存一、实验目的学习和掌握案件现场各类生物微量物证检材的提取和保存方法。

二、实验场地及器材1.实验场地:侦查系模拟现场2.器材:镊子、棉签、棉线、纯净水、纸质物证袋、小试管、剪刀、滤纸三、实验内容1.现场生物物证的布置选第一组、第二组同学依次根据预先设计的案情,在模拟现场布置生物物证,物证种类要涉及生物斑迹、液体类物证、组织块类物证、擦拭物类物证、毛发物证、脱落细胞物证。

2. 现场生物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第一组同学布置完现场后,第三组、第四组同学入场提取生物物证。

当提取完毕后清理现场。

待恢复现场原貌后,第二组同学布置现场,第五组、第六组同学入场提取生物物证,提取完毕后再恢复现场原貌。

四、考核方案1. 布置现场物证的第一组、第二组同学描述案情,绘制各类生物物证在现场的分布图。

2. 提取物证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同学推测可能案情,提交所提物证及物证清单。

实验二毛发检验一、实验目的掌握人毛、动物毛与纤维的鉴别;掌握毛发直径的测量及去除毛发色素的方法;学会观察毛发的形态和损伤。

二、实验原理毛发有特殊的形态学特点,分毛囊、毛根、毛干、毛尖,显微镜下可见毛小皮、皮质、髓质,藉此可与纤维鉴别。

人毛与动物毛的毛小皮、皮质与髓质各有不同的特点。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45页精品文档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45页精品文档
一是绝对量较少的检材,通常将固体检材量界 定为0.1mg~1mg、液体检材量界定为 0.1ml~1ml
二是检材绝对量虽然较大,但鉴定对象的相对 含量极少
与常量物证相比,微量物证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作为潜在物证,不易发现和提取 出现频率较高、难以破坏和消除 微量物证易受污染或丢失 微量物证具有分离性和不完整性 分析难度大
由于微量物证种类广泛,性质各不相同,在 包装和保存上应当根据各类微量物证的性质 选择恰当的方法和措施
微量物证的包装
对于干燥稳定的微量物证,如金属微粒、涂料碎片、 碎玻璃、纤维等不易变质、挥发的固体物,采用一般 物证包装袋即可。
对易挥发、流动性的微量物证,必须采用密封性良好 的包装物,如将微量物证装入干燥洁净的磨口玻璃瓶 中,盖紧瓶口并密封处理。
对潮湿容易变质、腐烂的微量物证,如潮湿的泥土等 ,应当采用透气性能良好的包装物,必要时可以先烘 干再进行包装,防止微量物证霉变或腐败变质。
包装物通常可以采用塑料袋、纸袋、玻璃瓶、 塑料瓶等容器或者器皿
选择包装物时应当注意
包装物应当洁净,最好为一次性使用 包装物的大小尺寸应当于物证相适应 包装物与微量物证之间不能质地相同 包装物与微量物证之间不能发生任何化学反应
三、微量物证的分类
根据检验对象分类
射击残留物与爆炸残留物 包括从枪口以及抛壳 孔排出的发射药以及底火残留物等在内的各种 射击残留物,炸药、雷管以及各种爆炸装置的 残留物等
高分子聚合物 包括塑料、橡胶、纤维以及涂料 等
油脂 包括各类矿物油、动植物油脂等 无机化工产品 包括玻璃、陶瓷、无机化学品等
二、检验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 仪器分析方法

微量物证食品鉴定

微量物证食品鉴定

微量物证食品鉴定
(实用版)
目录
一、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概述
二、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方法
三、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应用实例
四、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意义和未来发展
正文
一、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概述
微量物证食品鉴定,是指通过分析食品中的微量化学物质,来判断食品的真伪、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一种科学鉴定方法。

在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中,微量物证食品鉴定技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方法
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色谱法:包括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等,可以对食品中的微量化学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2.光谱法:包括红外光谱法、原子光谱法、核磁共振光谱法等,可以对食品中的有机物、无机物等进行分析。

3.质谱法:包括质谱共振法、激光解吸/电离质谱法等,可以对食品中的蛋白质、核酸等生物大分子进行分析。

4.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可以对食品中的重金属、有害物质等进行快速、准确地检测。

三、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应用实例
1.食品真伪鉴定:例如,通过分析食品中的特定成分,判断是否为正品、是否掺假等。

2.食品安全检测:例如,通过分析食品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添加剂等,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食品质量评价:例如,通过分析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口感成分等,判断食品的质量和口感。

四、微量物证食品鉴定的意义和未来发展
微量物证食品鉴定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微量物证食品鉴定技术将会更加精确、快速、便捷,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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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鉴定范围

微量物证鉴定范围

微量物证鉴定范围微量物证鉴定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学技术,在破案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它可以用于识别作案人身份、认定作案时的状态、分析作案动机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和应用。

一、微量物证鉴定的概念微量物证鉴定是一种通过检验和分析微量物质来识别作案人身份、认定作案时的状态、分析作案动机等方面的犯罪学技术。

微量物质是指很少量的、不易察觉的物质,它可以来自犯罪现场、作案人的身体、作案工具等地方。

二、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检验痕迹微量物证鉴定可以用于检验各种痕迹,如指纹、血迹、唾液、精液等。

通过检验痕迹,可以确定现场是否有作案人的痕迹,帮助警方找到作案人。

(二)识别毒品微量物证鉴定可以用于识别各种毒品,如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通过识别毒品,可以确定作案人是否使用毒品,帮助警方分析作案动机和破案。

(三)分析物体结构微量物证鉴定可以用于分析物体结构,如金属、化合物等。

通过分析物体结构,可以确定作案工具的来源、种类和使用方式,帮助警方分析作案人的行为模式。

(四)分析文书特征微量物证鉴定可以用于分析文书特征,如手写字体、墨水特征等。

通过分析文书特征,可以确定作案人的书写习惯、指纹特征等,帮助警方找到作案人。

(五)分析人体分泌物微量物证鉴定可以用于分析人体分泌物,如汗液、唾液、尿液等。

通过分析人体分泌物,可以确定作案人的身份、状态、性别等,帮助警方缩小嫌疑人范围。

三、微量物证鉴定的应用微量物证鉴定在破案工作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它可以帮助警方找到犯罪嫌疑人,确定他们的身份、状态、性别等,解决犯罪案件。

具体而言,微量物证鉴定主要有以下应用:(一)寻找犯罪嫌疑人通过检验作案现场留下的痕迹,如指纹、血迹、唾液等,可以帮助警方找到犯罪嫌疑人,确定他们的身份、状态、性别等,加快破案进度。

(二)辨认现场物品和作案工具通过分析物品的结构和特征,可以确定现场物品和作案工具的来源、种类和使用方法,帮助警方分析作案人的行为模式。

微量物证个人总结

微量物证个人总结

微量物证个人总结引言微量物证是指在犯罪现场或其他相关场所发现的极小量甚至无法肉眼观察的物证,它在犯罪侦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微量物证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在侦查中的应用进行总结和分析。

微量物证的概念微量物证是指在犯罪现场或其他相关场所发现的微小量的物质或痕迹。

这些物证的特点是数量极少,无法直接被肉眼观察,但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和鉴定。

微量物证可以包括血迹、指纹、纤维、土壤、尘埃、草地以及其他有机和无机物质。

微量物证在侦查中的重要性微量物证在犯罪侦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微量物证可以提供犯罪现场的重要信息,例如可以确定犯罪发生的地点、参与犯罪的人员等。

其次,微量物证可以作为证据被使用,在法庭上起到确凿证明犯罪行为的作用。

此外,微量物证还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推动案件的进展。

微量物证的检测和鉴定方法微量物证的检测和鉴定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

以下是常用的微量物证检测和鉴定方法:1.光谱分析:包括红外光谱、紫外可见光谱和质谱等,可以用于分析物证的化学成分和结构。

2.DNA分析:通过提取物证中的DNA,并进行PCR扩增和测序等技术,可以确定物证的来源并进行比对。

3.指纹检测: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可以对物证进行指纹鉴定,确定物证的拥有者。

4.纤维分析:通过比对物证中的纤维与嫌疑人身上的纤维,可以确定是否存在联系。

5.血迹检测:利用血型学和DNA分析等技术,可以确定血迹的来源和相关信息。

微量物证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微量物证不仅在刑事侦查中有应用,还在其他领域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微量物证在不同领域的应用示例:1.环境领域:微量物证可以被用来研究环境污染程度,例如通过分析土壤中的微量元素等。

2.食品安全领域:微量物证可以被用来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例如农药残留、重金属等。

3.医学领域:微量物证可以被用来进行医学诊断,例如通过尿液或血液中的微量物质来判断患者的病情。

4.古生物学领域:微量物证可以用来研究化石和古生物的生存环境和演化历史,例如通过骨骼中的微量元素来推测古生物的饮食结构。

微量物证检验

微量物证检验

纺织纤维检验 >> 三、显微镜法检验
柞蚕丝纵向形态
纺织纤维检验 >> 三、显微镜法检验
柞蚕丝横截面形态
桑蚕丝横截面形态
纺织纤维检验 >> 三、显微镜法检验 黄 麻 亚 麻 苎 麻
多角形,中腔大, 圆或椭圆形
多角形,中腔狭 小,圆或椭圆形
肾形,宽大中腔, 放射状裂纹
横节竖纹不明显
圆柱形、横节竖纹
二、燃烧法检验
(一)理论提示
(二)讲解演示
纺织纤维检验 >> 二、燃烧法检验
(一)理论提示 由于纤维的种类、结构不同,它们的
燃烧特性有较大差异,可以通过不同纤维
燃烧火焰的颜色、气味、燃烧状态以及灰
烬的特征来区分纤维的种类。
纺织纤维检验 >> 二、燃烧法检验
纺织纤维检验 >> 二、燃烧法检验
检材与样本纤维接近热源卷曲,接触热源
内容:化学纤维的偏振光显微镜法检验 要求:制作样片并观察纤维干涉图,做好记录。 分组情况:二人一组进行 实验器材:偏振光显微镜 样品:涤纶、检材纤维、样本纤维
纺织纤维检验 >> 三、显微镜法检验
4.总结评议
检材纤维干涉图
湖 南 警 参 察 赛 学 院 13 刑 事 课 技 件 术 系
参赛课件 13
2017年1月
纺织纤维检验 >> 案例导入
案例:2017年12月11日06时00分许,
在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发生交通事故。
检材:豫***919大货车上绳索
纺织纤维检验 >>号:豫 **978挂车上绳索)
观形态,据此可以区分棉、麻、丝、毛,结
合其横截面形状还可以进一步区分出黄麻、

微量物证鉴定标准

微量物证鉴定标准

微量物证鉴定标准
微量物证鉴定是犯罪学和法医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通过对微小的物质进行分析,提供犯罪调查和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

微量物证包括血迹、毛发、纤维、弹道标记等微小的痕迹,对这些微小物质的鉴定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采样标准:确定采样的方法、时机和地点,以确保采集到的微量物证是真实可靠的,未受到外部污染。

保存标准:制定物证保存的规范,包括温湿度条件、包装方法等,以防止微量物证在保存过程中发生质量变化。

分离与提取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微量物证,制定相应的分离和提取方法,确保从样本中有效提取到目标物质。

检测标准:制定检测方法和仪器标准,确保在鉴定过程中获得准确、可重复的检测结果。

鉴定标准:制定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和准则,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对鉴定结果进行可靠的判断。

质控标准:制定质控体系,包括正负对照、标准品使用等,确保鉴定过程的质量和可控性。

报告标准:制定鉴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完整、准确地呈现给调查人员和法庭。

标准的重要性:
微量物证鉴定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提高微量物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还有助于推动法医学和犯罪学领域的发展。

合理的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可信度,还能够促进不同实验室之间的结果比对和数据交流,推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

总结:
微量物证鉴定标准的制定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进行的关键环节。

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操作,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犯罪调查和司法审判,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微量物证鉴定范围

微量物证鉴定范围

微量物证鉴定范围在犯罪调查和司法审判中,微量物证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

它可以通过对物证中微小的物质痕迹进行分析和鉴定,为案件的破案和定罪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本文将从微量物证鉴定的定义、鉴定方法和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微量物证鉴定的定义微量物证是指犯罪现场、被害人或嫌疑人身上留下的极其微小的物质痕迹,如血迹、唾液、皮屑、指纹、纤维等。

微量物证鉴定是通过对这些微小痕迹的分析和比对,确定犯罪现场、被害人或嫌疑人身上的物质成分,并将其与犯罪现场或其他物证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物证关联,从而为案件的破案和定罪提供有力证据。

二、微量物证鉴定的方法微量物证鉴定主要包括采集、分离、鉴定和比对四个步骤。

1.采集采集是微量物证鉴定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采集应在犯罪现场或嫌疑人身上进行,要注意采集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对物证的破坏或污染。

常用的采集方法包括刮取、剪取、切割、吸取、擦拭等。

2.分离分离是将采集到的物质痕迹进行分离和提取,以便进行后续的鉴定和比对。

分离方法包括化学分离、物理分离和生物分离等。

3.鉴定鉴定是将分离后的物质进行分析和鉴定,以确定其物质成分和属性。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色谱、质谱、光谱、电泳等。

4.比对比对是将鉴定结果与其他物证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物证关联。

比对方法包括形态比对、化学比对、生物学比对等。

三、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

下面列举几个典型的应用场景。

1.刑事侦查微量物证鉴定在刑事侦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现场留下的微小痕迹进行分析和比对,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手段和作案时间等信息,为案件的破案提供有力支持。

2.食品安全微量物证鉴定在食品安全领域也有广泛应用。

通过对食品中微量的有害物质进行分析和鉴定,可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

3.环境保护微量物证鉴定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环境中微小的污染物进行分析和鉴定,可以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程度,为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做文书鉴定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做文书鉴定规范标准)

目次前言 (II)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 (1)第2部分文书鉴定通用程序 (8)第3部分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 (17)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21)(本文稿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整理并提供,请及时管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文书鉴定)前言《文书鉴定通用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第2部分:文书鉴定通用程序;——第3部分:文件物证的勘验和提取要求;——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本文稿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整理并提供,请及时管理,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是四川省司法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文书鉴定)第1部分文书鉴定通用术语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各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95-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GB/T 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3715-1992 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GB/T 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GB 5007.1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24点阵字型GB 5007.2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辅助集)24点阵字型GB 5199 信息技术汉语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6点阵字型GB 9851.1-9 印刷技术术语GB/T 17004 防伪技术术语3 术语和定义3.1 GB/T 12200.1-90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 部分:基本术语和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1 语言:为了传递信息而使用的一组字符、约定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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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3006——2018微量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race evidence examination2018-11-08发布2019-01-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鉴定受理程序 (1)5检验鉴定程序 (2)6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4)7送检材料的保存和处置 (4)8结果报告程序 (5)9检验记录和归档 (5)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罗仪文、孙其然、张清华、王雅晨。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微量物证鉴定通用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微量物证鉴定中的术语和定义、鉴定受理程序、检验鉴定程序、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送检材料的保存和处置、结果报告程序、检验记录和归档。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微量物证鉴定涉及的全部鉴定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67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GA/T 242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19267和GA/T 24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鉴定受理程序4.1 总则4.1.1 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微量物证鉴定的资质。

4.1.2 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下称“受理人”)。

4.1.3 受理人应在委托人提供了介绍信、委托书等委托手续,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前提下,启动鉴定受理程序。

4.1.4 受理人宜按4.2中的要求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按4.3的要求审查送检材料,并按4.4的要求明确鉴定事项。

4.1.5 鉴定机构应按4.5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鉴定委托,接受委托的应按4.6的要求进行登记。

4.2 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4.2.1 了解案件的发生和发现经过及现场勘查情况;了解案件的鉴定目的、历次鉴定等情况。

4.2.2 了解检材和样本的来源以及发现、提取等情况。

4.2.3 了解是否需要鉴定人前往现场进行微量物证勘验工作。

4.3 审查送检材料4.3.1 检材的审核按以下要求对检材进行审核:a)检查检材的来源、数量、状态及封装情况。

如存在异常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b)检查检材的标识情况,如无标识的,应要求委托方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检材之间的混淆;c)初步判断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d)需要补充检材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

4.3.2 样本的审核按以下要求对样本进行审核:a)检查样本的来源、数量、状态及封装情况。

如存在异常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b)检查样本的标识情况,如无标识的,应要求委托方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样本之间的混淆;c)初步判断样本是否满足比对条件;d)需要补充样本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

4.4 明确鉴定要求4.4.1 明确委托方提出的具体鉴定要求。

4.4.2 审查委托方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微量物证鉴定的范围。

4.4.3 对于委托方所提不科学、不合理和不确切的鉴定要求,应相互沟通,使其提出适当的鉴定要求。

4.5 决定是否受理4.5.1 初步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a)检材经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的;b)样本经初步检查不具备比对条件的;c)检材/样本的来源不明的;d)鉴定要求不明确的;e)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f)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g)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h)《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其他不得受理的情况。

4.5.2 决定受理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并明确相关条款,办理送检材料交接手续。

4.5.3 决定不受理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4.5.4 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与委托方办理送检材料交接手续并确定审查时限。

接收后经审查决定不受理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送检材料退回委托方,并向其说明原因。

4.5.5 委托受理时,如果需对送检材料进行有损检验的,应告知委托方并征得其同意。

4.5.6 委托受理时,应与委托方就鉴定后剩余送检材料的处置方式进行确认。

4.6 登记4.6.1 案件接收后必须进行统一登记。

4.6.2 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进行唯一性编号。

5 检验鉴定程序5.1 鉴定的启动5.1.1 鉴定受理后,鉴定机构应指定本机构具有微量物证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鉴定人回避制度。

5.1.2 鉴定机构可根据本机构资源配置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等级的鉴定程序。

5.1.3 鉴定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复杂程序等不同等级,不同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的组成应满足5.2的要求。

5.1.4 鉴定机构应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鉴定程序,组成鉴定组,确定鉴定组的负责人(下称“第一鉴定人”)。

5.1.5 初次鉴定可采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中鉴定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的,转入复杂程序。

5.1.6 重新鉴定及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鉴定可直接采用复杂程序。

5.2 不同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组成的要求5.2.1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中鉴定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a)取得微量物证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2人;b)鉴定人中应至少有1名具备微量物证鉴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职级)或取得微量物证鉴定执业资格后具有3年以上(含3年)本专业鉴定经历的鉴定人。

5.2.2 复杂程序复杂程序中鉴定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a)取得微量物证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3人以上(含3人);b)第一鉴定人应具有微量物证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职级)。

5.3 鉴定方式5.3.1 根据鉴定项目的性质和送检材料的具体情况,选择协同鉴定或独立鉴定方式。

5.3.2 协同鉴定:鉴定人共同进行检验,并讨论形成鉴定组意见。

5.3.3 独立鉴定:鉴定人先独立进行检验,然后讨论形成鉴定组意见。

5.4 鉴定组讨论5.4.1 鉴定组形成一致鉴定意见的,起草鉴定文书,并及时提交复核和签发。

5.4.2 鉴定组出现意见分歧的,按5.5的要求处理。

5.5 鉴定意见分歧的处理5.5.1 普通鉴定程序中如出现意见分歧,通过讨论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转入复杂程序。

5.5.2 复杂鉴定程序中如出现意见分歧:a)通过讨论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存在方向性意见分歧的,则以多数(三分之二以上)鉴定人的意见为最终的鉴定意见。

不同意见有权保留,同时应记录在案;b)通过讨论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作无法鉴定处理。

各种意见应记录在案。

5.6 检验原则和鉴定方法5.6.1 检验原则微量物证鉴定应按以下检验原则进行:a)先宏观后微观;b)先无损后有损;c)先定性后定量;d)需要时,应运用多种技术手段,以相互印证;e)进行检验前应先将送检材料通过拍照等方法固定原貌;f)根据送检材料的具体情况、检验方法进行取样,需要时图示说明取样位置;g)进行有损检验时应尽量选用破坏性小、消耗少的方法;h)在比较检验过程中,应保证检材和样本检验条件相同;i)在比较检验过程中,应根据送检材料情况,选择多个部位进行检验,防止由于成分分布不均匀对结果产生影响。

5.6.2 鉴定方法根据委托要求及检验的具体内容确定检验方案,并按以下要求选择鉴定方法:a)应首先选择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等鉴定方法进行检验;b)对于需要使用非标准鉴定方法的,使用前应将其文件化,并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确认;c)非标准方法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的要求,使用前应告知委托方并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d)鉴定中使用专门仪器的,应当遵循相应仪器的方法和检验规程。

6 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6.1 送检材料的标识6.1.1 案件受理时应及时对送检材料进行唯一性标识。

6.1.2 送检材料的标识应遵循以下原则:a)在不影响检验的前提下,可在送检材料上粘贴标识,如检材(可简化用JC)、样本(可简化用YB);b)无法直接粘贴标识的,可在送检材料外包装容器上进行标识;c)对于有多个检材或样本的,应用编号予以区分,如JC1、JC2、JC3……,或YB1、YB2、YB3……;d)需要时可标注检材的需检位置和样本的供比对位置。

6.2 送检材料的固定检验前应当根据送检材料的类别,采用拍照等方式对其进行固定,应放置唯一性标识和比例尺,以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的原貌。

6.3 送检材料的交接6.3.1 送检材料在鉴定人之间流转的过程中,应办理交接手续。

6.3.2 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应妥善保管送检材料,防止送检材料被污染、损坏或遗失。

6.4 送检材料的补充6.4.1 检验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应与委托方联系,确定补充材料的内容、方式及时限,并记录相关情况。

6.4.2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7 送检材料的保存和处置7.1 送检材料的保存7.1.1 送检材料应有专门保存场所,妥善存放,标识清晰,防止送检材料被污染、混淆、损坏或遗失。

7.1.2 在检验过程中,送检材料应放置在特定区域内,并有明确标识。

7.2 送检材料的处置7.2.1 鉴定结束后,剩余送检材料按照委托时的约定进行处置:a)剩余送检材料的返回方式一般有委托方自取或邮寄;b)不需保存的,按照有关处理规定统一销毁;c)需保存的,一般保存期为三个月,重大案件的保存期可适当延长。

保存期满,按照有关处理规定统一销毁。

7.2.2 剩余送检材料的处置应做好记录。

8 结果报告程序8.1 复核和签发8.1.1 鉴定文书应由复核人(授权签字人)进行复核。

8.1.2 复核人应当对鉴定人使用的检验/鉴定方法、检验记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等,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全面审查。

8.1.3 鉴定文书应由签发人签发。

8.1.4 签发人应当对鉴定项目及各鉴定人的资质、能力、鉴定程序、检验记录等,从程序层面上进行全面审查。

8.2 鉴定文书8.2.1 鉴定文书应如实按照鉴定组讨论达成的意见起草,并须经过复核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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