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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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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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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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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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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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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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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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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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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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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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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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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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健全工作制度】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运行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鉴定人轮流受理鉴定、检验鉴定结论复核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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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机构达标】物证鉴定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公共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和监督鉴定人自觉遵守技术规范,防止火灾、爆炸、放射、中毒、传染病等事故和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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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鉴定人资格制】物证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人持有《鉴定人资格证书》,并被物证鉴定机构聘任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第十条【权利】鉴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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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其专业范围内可以充分表达检验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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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案情,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查看案件或者事件现场,进行现场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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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鉴定委托单位提供必需的检材、样本,以及与鉴定有关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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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物证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主持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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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提供虚假情况的,可以拒绝或者中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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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或者检材虚假或者鉴定结论错误的,可以向物证鉴定机构提出撤销该鉴定文书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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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 ?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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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义务】鉴定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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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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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检验鉴定规程,按照规定完成所承担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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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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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与鉴定委托单位约定的期间内,负责妥善保管受理鉴定的检材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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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护和保管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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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回避复议期间,继续进行检验鉴定工作; ?
(七)根据有关规定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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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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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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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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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回避情形】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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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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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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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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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指派为本案侦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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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人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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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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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回避提出】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理由,由所在物证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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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物证鉴定机构报请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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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决定回避】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负责人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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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回避告知】决定鉴定人回避,物证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单位和提出鉴定回避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及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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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回避决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其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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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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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鉴定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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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逐级送检】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按照逐级送检的原则向物证鉴定机构提出,并委派本单位熟悉案件或者事件情况的工作人员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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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委托材料】鉴定委托单位送检时应当向物证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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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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