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资公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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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入股协议
第一章总则
甲方:北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就双方一致同意出资入股成立新的合资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二章合资双方情况
第一条本协议合资公司各方为:
(一)甲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
(二)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
第三章合资入股
第二条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合资入股公司(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名称为:公司(以工商部门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注册法定地址为:。
第五条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合资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归合资公司所有,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和责任。双方按合资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
第四章合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宗旨: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章程: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各方遵守公司章程。
第五章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九条
(一)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二)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出资方式:,占合资公司%的股份;
乙方出资:,出资方式:,占合资公司%的股份;
(三)双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日内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四)待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向出资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条
(一)双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即甲方得%,乙方得%。
(二)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亏损也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各自承担。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具体决定执行遵从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监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方委派。)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方提名,报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定随时解聘。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
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合资约定,合资公司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合资期限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限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三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各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资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资双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资合同。
第十五章禁止行为
第三十二条双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