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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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银行法

经济法第九章银行法

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 设立条件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五千万元人 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 民币。 ❖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 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 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 通。 ❖ 人民币发行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 行、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六、 国家货币政策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 (三)刑事责任 ❖ 上述(一)、(二)所涉及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一、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
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 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 定的行为; ❖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41讲第九章第二节银行法1

第41讲第九章第二节银行法1

第二节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责(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第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第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第八,经理国库;第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第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第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第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中央银行的业务包括:(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经理国库;(7)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8)清算服务。

解释: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做的票据转让,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活动。

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1)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存款准备金、与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人民币管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黄金管理、代理经理国库、清算、反洗钱;(2)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3)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4)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2011自考《金融法》重难点笔记-赢在路上

2011自考《金融法》重难点笔记-赢在路上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

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80%
市场准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 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
100%
业务运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进行持续 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确 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80%
市场行为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打 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的监管,维护 金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其决策不受 政府干预。
财政支持
在特定情况下,如应对金融危机等,政府可向中 央银行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政策协同
中央银行与政府需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确保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相互协调。
监督与问责
政府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同时,中央银行需定期向政府报告 工作,接受问责。
03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
中央银行
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是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主要 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依据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监 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监管措施
国际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合作内容
货币政策协调
国际支付体系合作
各国中央银行通过国际协议,就货币 政策目标、手段及传导机制等方面进 行协调,以实现国际经济金融稳定。
推动国际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 高跨境支付效率,便利国际贸易和投 资。
金融监管合作
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共同 应对金融风险,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 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九章、中国人民银行法-课件

第九章、中国人民银行法-课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第五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第六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及活动 原则 第七节、信贷征信制度 第八节、金融监督管理 第九节、政策性银行
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第一家中央银行,是1694年在英国成 立的英格兰银行,它是第一个真正的资本主义股份制银行。 英格兰银行在1844年基本垄断货币发行权,英国的银行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一、中央银行概述(五)
规定其他商业银行要在英格兰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券的必 须到英格兰银行领取。从1872年开始,英格兰银行对其他 有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最后贷款支持。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一、中央银行概述(二)
2、中央银行的特点
与商业银行相比,中央银行具有下列特点:(1)不经营 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不办理对企业和个人的货币信用业务。 (2)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的根本任务是执行国家的经 济政策,维护正常的金融活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实现 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盈利与否无关紧要。(3)资产应具 有较大流动性。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节,主要是通过货币政 策工具来进行,无论使用哪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 贴现率或公开市场业务),其最终结果必然是由中央银行资 产的变动引起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变动,以达到所要求的政策 效果。如果中央银行资产变现能力差,货币政策工具就不能 及时顺利地发挥作用。因此中央银行所掌握的资产应有较大
后来各国都成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 行于1848年垄断了法国货币的发行权。德国于1875年将普 鲁士银行改组成国家银行。1887年,瑞典国家银行在成立 20年后,独揽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其他商业银行再也不能 发行银行券,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功能的出现。 美国于1914年建立了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至第一次世界大 战前,约有30个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人民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人民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本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部门要求制订。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领导及各部门与岗位人员。

第三条人民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是行的重要管理依据,各级领导和人员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并不断完善和落实。

第四条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各部门、岗位负责人依据行内规章制度、相关制度以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落实。

第五条对于涉及机密、重要性高、风险大的业务,应当建立专门的执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保证工作的严谨及安全。

第六条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衔接以及交办等事项均需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批,并确保详实、全面。

第七条对于不遵守行内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行利益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八条行设有内部管理委员会,负责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行内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行领导及各岗位负责人,对于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改进、完善等工作拥有决策权。

第十条各部门、岗位应当根据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行的内部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于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行内部规章制度由内部管理委员会根据行业务要求、内部调整等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并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岗位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行应当加强对下属机构、部门的管理指导,对于下属机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行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与检查。

第三章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十六条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根据实际业务要求,符合行法定职责,并经过内部管理委员会审批。

人民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银行法之中国人民银行法(ppt 17页)

银行法之中国人民银行法(ppt 17页)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央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人民银行等)
(一)概念: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 信用活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 特殊金融机构。
(二)类型 ■影响一国中央银行存在形态的因素有那些?(格式化问题)
A 按机构设置划分的央行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总分行制):指一个国家只设一家中
(二)实证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能、性质上属国家机关,与一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
▲我国1998年,改革央行,撤销了省级分行,在全国设九大 区行。
b.法律地位:是央行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享 有独立的权力
c.职责:根据央行的授权,承办相关业务 5.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
①性质:国家公务员
②作用:特殊主体的法律意义(格式化问题)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概述 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指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
。 Eg: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跨国央行)。 Eg:欧洲中央银行
6.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Eg:韩国银行
第二节 央行的性质、职能与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一)理论分析:特殊的国家机关+特殊的金融机构
1.特殊的国家机关------具有金融机构的一般属性 a.职能的履行方式:通过金融信用业务活动vs行政手段直接管理 b.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实行资产负债管理vs经费完全来自财政拨款 c.法律地位不同:地位相对独立vs一般不具独立性,直接隶属于政府 2.特殊的金融机构------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a.业务对象不同: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vs企业、单位和个 人 b.经营目标和原则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维持币值稳定为原则vs 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利润最大化 c.高管人员任用不同:任免程序与行政首长的任免类似vs一般工薪聘 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5.03.18•【文号】主席令[第46号]•【施行日期】1995.03.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2.中央银行的职责(多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3.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分支机构的行在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两到,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

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当时的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并负责当时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即只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地位。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比较重要]简·论述)P9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法律事务⼯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为进⼀步明确中国⼈民银⾏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的⼯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作程序、维护中国⼈民银⾏合法权益,总⾏对《中国⼈民银⾏法律事务⼯作规定》(银办发[2001]18号⽂印发)进⾏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民银⾏法律事务⼯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中国⼈民银⾏法律事务⼯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法律事务部门职责,规范法律事务⼯作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和《中国⼈民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83号⽂印发),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法律事务部门依职权开展法律事务⼯作,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承担法律事务⼯作的部门。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民银⾏有关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民银⾏总⾏法律事务部门是条法司;中国⼈民银⾏分⽀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未设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分⽀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办公室或综合部门。

第六条条法司负责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中国⼈民银⾏系统法律事务⼯作。

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管理考核所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作,并就有关事项向条法司报告。

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下级法律事务部门的⼯作进⾏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对下级法律事务部门布置⼯作任务;下级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就⼯作中涉及的重⼤法律问题请⽰上级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融稳定、对外提供⾦融服务、实施⾦融监督管理等履职⾏为以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等提供法律⽀持。

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二是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经营 的业务;
三是为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 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
第五节 金融监督管理
一、关于金融机构的审批 二、关于稽核 三、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查处、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节 财务会计
人民币属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指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 并代表一定价值量发挥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职能的货币形式。
第三节 人民币
二、我国货币发行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指货币发行只能根据
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不能搞财政发行,应杜绝 用货币发行的办法解决财政赤字问题;
3、计算发行原则。
三、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是 通过划分发行库与业务库来组织实施的。
第四节 业务
一、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
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 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经营的业 务,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表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一是为执行货币政策经营的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一般主体 二、特殊主体(个人)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十一项职责: 第一层次是最高权力机构:明确了实行行长负
责制,赋予了行长很大的职权。 第二层次是内部职能机构:尤其是货币政策委
员会 第三层次是分支机构
第三节 人民币
一、关于人民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 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自学考试金融法笔记串讲第九章

自学考试金融法笔记串讲第九章

第三编货币市场法律制度
第九章⼈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第⼀节⼈民币概述
⼀,⼈民币的法律地位
1.⼈民币的法偿性,《中国⼈民银⾏法》第15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民币,以⼈民币⽀付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切公共的和私⼈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拒收。


2.⼈民币适⽤范围的特点,主要是指⼈民币在我国⼤陆市场上的使⽤。

3.法偿货币的⽀持来源于国家法律的保障。

⼆,⼈民币的发⾏
1.⼈民币发⾏的原则(1)经济发⾏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货币;(2)计划发⾏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货币;(3)集中发⾏的原则,货币的发⾏权集中在中央,禁⽌其他单位擅⾃发⾏货币。

2.中国⼈民银⾏发⾏⼈民币。

商业银⾏在中国⼈民银⾏开设存款账户,每⽇向中国⼈民银⾏办理⼀次交存或⽀取现⾦⼿续,⽀取的款额应在商业银⾏的存款账户的余额之内。

三,残损⼈民币的兑换与销毁⼯作
1.残损⼈民币的兑换,⼀是全额兑换,票⾯残缺不超过1/5;⼆是半数兑换,残缺在1/5~1/2;三是不予兑换,残缺超过1/2以上。

2.残损⼈民币的校徽,主要⽅式有:蒸煮粉碎、打成纸浆、机器粉碎或⽕焚。

第⼆节⼈民币的保护
⼀,⼈民币的保护
1.禁⽌伪造、变造⼈民币。

2.禁⽌出售、购买伪造、变造⼈民币。

3.禁⽌使⽤伪造⼈民币。

⼆,⼈民币图样保护和禁⽌代币票券
1.⼈民币图样的保护,禁⽌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法使⽤⼈民币图样。

2.禁⽌代币票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银发[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06]230号2006年7月4日)各司局:近年来,我行对外交往、合作、采购和订购等事项逐渐增多,需签订法律文件的数量、种类不断增加。

为统一规范我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的程序,办公厅会同条法司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法律文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协议、协定、合同、约定书、凭证、纪要、备忘录等可能会给中国人民银行声誉、权益、财产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等带来直接影响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的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对外签订法律文件以审慎、安全、经济、实效为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审签。

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时,应先作调查研究,在确认可行后,履行行内审批程序。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的具体签署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类: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行领导签署;无需请示国务院,直接由行领导签署;经行领导授权,由司局长或相关负责人签署;司局长直接签署。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可以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法律文件。

外事类法律文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代表我国政府同境外机构签订的协议、协定等法律文件,此类法律文件经国务院同意后由行领导签署。

人民银行有效规章制度范本

人民银行有效规章制度范本

人民银行有效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监督金融机构的运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国民经济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的所有工作人员及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

第三条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货币发行、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等职能。

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家和金融市场的利益。

第四条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恪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勤勉尽责,服务人民,维护金融秩序,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金融监管第五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政策,制定监管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第七条人民银行依法处罚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第八条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合规经营。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享有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合理、诚信的服务。

第三章货币发行第十一条人民银行依法负责货币发行,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维护人民币的稳定价值,防范通货膨胀。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的货币发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货币发行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银行票据和硬币是人民币的主要形式,人民银行负责银行票据和硬币的发行和管理。

第四章金融稳定第十六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系统的稳定,制定金融风险防范措施,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协作,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工作,提升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金融市场出现风险事件时,人民银行应及时处置,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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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为执行货币政策经营的业务;
二是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经营 的业务;
三是为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 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
第五节 金融监督管理
一、关于金融机构的审批 二、关于稽核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查处、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 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属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指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 并代表一定价值量发挥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职能的货币形式。
第三节 人民币
二、我国货币发行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指货币发行只能根据
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不能搞财政发行,应杜绝 用货币发行的办法解决财政赤字问题;
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节 财务会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一般主体 二、特殊主体(个人)
3、计算发行原则。
三、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是 通过划分发行库与业务库来组织实施的。
第四节 业务
一、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
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 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经营的业 务,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表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 督管理。”
第三节 人民币
一、关于人民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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