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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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探析
【摘要】2005―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历经十年发展已成规模,对缓解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后续资金匮乏始终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无钱可贷”令人尴尬。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产生的各方原因以及各项问题,就如何摆脱融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政策限制融资渠道
自1994年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默罕默德?尤努斯的小额信贷模式被引入中国,小额贷款业务就由正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到民间资本涉足经营,呈逐步延伸态势。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作为民间资本涉足小额贷款领域的代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跨越性发展,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诸多问题也伴随而至。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述
2005年10月,中央正式开始在内蒙古、山西、陕西、四川和贵州五省进行小贷公司试点,标志着民营资本开始进入小贷业务领域。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给予小贷公司法律上的定位。由于当年全球金融危机波及中国,全国各地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剧增,故2009年之后,小贷公司开始扩大规模发展加速,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小贷公司逐渐形成以下两大特点。
1、发展规模显著扩大
小贷公司发展规模可以从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公司数量和从业人数四个方面进行考察。从小贷公司资本和经营状况来看,小贷公司近些年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9年小贷公司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分别为1780.93亿元、1975.05亿元,到2014年则分别达到8283.06亿元、9420.38亿元,实收资本扩大约3.65倍,贷款余额扩大约3.77倍。在2010―2014年间,实收资本、贷款余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44.80%、46.84%,增速明显(见图1)。
从公司数量和从业人员来看,2005年小贷公司初步试点时,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10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达2614家,较试点期扩大260倍有余,截至2014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达到8791家,约是2010年的3.36倍,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5.36%。小贷公司从业人员保持了与公司数量基本一致的增长趋势,2010年末全国从业人员27884人,至2014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9948人,人数增长约3.94倍,相对于庞大的公司数量,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数显得微不足道,平均水平达到约11人/家,这也较符合
小贷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身份设定。在2010―2013年间,小贷公司数量保持年均增加约1600家,但进入2014年增加数骤然减少,全年增加数量只及往年的1/2,增速放缓说明小贷公司成长期发展即将结束,规模效益逐渐消失,将开始步入成熟期发展(见图2)。
2、地区间发展不均衡
我国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小贷公司发展也存在极大差异。从地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较西部地区发达,南方地区较北方地区发达,2014年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地区为江苏、浙江、广东、四川和重庆南方五省,江苏、浙江两省蝉联前两名,长三角地区成为小贷公司最发达地区,广东、四川、重庆分列三、四、五位,珠三角及其辐射地区紧随其后。东部地区实收资本规模大多达到3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实收资本水平则大多低于200亿元,部分地区低于100亿元,其中最低的西藏地区当年实收资本只有8.01亿元,远不及其他地区。虽然小贷公司试点时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但同经济发展形势一样,最终形成东部领跑、西部滞后的格局。身处不同的经济环境,小贷公司个体规模也存在差异。由于东部地区民营经济更为发达,小贷公司数目多,行业竞争激烈,不论是业务环境还是公司质量,都要优于西部地区。例如浙江小贷公司平均资本水平为2.08亿元/家,新疆地区小贷公司平均资本水平仅为0.63亿元/家,规
模远不及浙江的1/2(见表1)。
小贷公司的迅速发展壮大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民间资本也得以扩大经营范围,减少资金闲置。但是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诸多小贷公司却面临可贷资金迅速放空、资金跟进乏力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外部拥有旺盛的贷款需求,但因深陷融资困境无钱可贷而不得不作罢。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产生原因
小贷公司作为一个“舶来品”,其整个发展过程几乎都是在探索中进行,存在问题不可避免。对于小贷公司,融资困境可谓与生俱来,前后种种限制在小贷公司起步之初就已经为将来的融资困境埋下伏笔。
1、先天性政策限制
小贷公司设定之初定位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2008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为保证这一定位,在法律上确定小贷公司身份的同时,政策上也先天地对小贷公司作出了限制。
第一,有关小贷公司自身法律定性存在矛盾。小贷公司从事的放贷虽属金融业务,但《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发起方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依据《公司法》而非相关金融法律,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从而小贷公司在法律层面应视为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矛盾因此产生:一方面《公司法》并没有对小贷公司业务作出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贷款业务有着完善及明确规范的金融
法律无法覆盖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业务经营、监管和融资因这一盲点产生了诸多问题。
第二,法律定性上的盲点直接导致小贷公司面临过高的税率。小贷公司被定性为工商企业,无法像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也无法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税收标准征税,而必须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税率计征。当前小贷公司主要税项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且计提风险准备金时不能参照银行准备金税前扣除,税率过高直接导致税负过重,进而影响了小贷公司盈利,提高了运营和融资成本。2、融资渠道有限
《指导意见》限定小贷公司业务上“只贷不存”,且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亿元,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来维持贷款资金持续有效,小贷公司则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指导意见》又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贷公司外部融资能力也因此被限制。由于可贷资金多数是股东自发出资的自有资金,当外部融资能力受限时,一旦需求膨胀,自有资金往往迅速贷出,而后续资金则严重不足,银行虽然可以为小贷公司提供转贷资金,但也只是杯水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