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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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公告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公告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公告由国土资源部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更新、土地价格大调查三项成果,已于2002年5月28日经国土资源部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获准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范围、基准地价标准予以公告。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10月30日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分布范围及基准地价一、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分布范围及基准地价Ⅰ级基准地价5873元/平方米(392万元/亩)1区域北起正义路与华山南路的交叉点,由此交叉点沿华山南路向东延伸至盘龙江,沿盘龙江向南至盘龙江与金碧路的交叉点得胜桥,由得胜桥向西沿金碧路至金碧路与靖国路的交叉点,再向北沿靖国路、五一路至五一路与人民中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向东沿人民中路至人民中路与正义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向北沿正义路至正义路与华山南路的交叉点所围成的区域;2区域北起海埂路与环城南路的交叉点,向东沿环城南路至环城南路与永胜路的交叉点,由此向南沿永胜路至永胜路与永平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向西沿永平路延伸至永明路与海埂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沿海埂路至海埂路与环城南路的交叉点所围成的区域。

Ⅱ级基准地价5076元/平方米(338万元/亩)1区域北起西昌路与人民中路的交叉点,沿人民中路至东风西路与人民中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沿东风西路至东风西路与翠湖南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沿翠湖南路向东延伸至华山西路,华山西路向南至华山西路与人民中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沿人民中路向西至人民中路与五一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沿五一路,经靖国路,至靖国路与金碧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沿金碧路至金碧路与西昌路的交叉点,此交叉点沿西昌路至西昌路与人民中路的交叉点所围成的区域;2区域由北京路与吴井路的交叉点,沿吴井路至春城路,春城路至永平路,永平路至北京路所围成的区域。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在统筹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注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生态建设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物质、能源、资源、环境、人文等因素,保证城市综合发展;城市分区规划应当遵循“适合、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节规划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核应当遵循“审慎审查、公开透明、法定程序、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审查结果应当由审查机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第三章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节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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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
20、《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20)》 21、《滇中城市群规划(2009—2030)》 22、《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3、《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4、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5条 规划区范围 1、市 域 市域面积 21011 平方公里。含昆明市的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 东川区、呈贡县(区)、嵩明县、宜良县、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 石林县、安宁市。 2、城市规划区 包括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和呈贡区全 部行政辖区范围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到的晋宁县六个乡镇(昆阳镇、晋城镇、 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两个乡镇(滇源镇、阿子营乡)的 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 4060 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 含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西山区的主城二 环路以内地区和福海、前卫、马街、碧鸡四个街道办事处;呈贡区的乌龙、洛 羊、龙城、斗南、吴家营、雨花、大渔、马金铺八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为 1722 平方公里(含滇池草海水域 10.7 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由主城区、呈贡新区和空港经济区构成,其中: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滇池旅游度假区的城市 连片建设区为主城区范围;呈贡区的乌龙、洛羊、龙城、斗南、吴家营、雨花、 大渔七个街道办事处为呈贡新区范围;昆明国际机场所在地的大板桥镇为空港 经济区范围。 第6条 规划期限为 2011 年-2020 年 规划近期至 2015 年,远期至 2020 年,远景展望到 20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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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
5、强化城市交通规划,构建现代交通系统。建立高效通畅的城市对外交通 枢纽,优化城市内部路网结构,形成发达完善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本省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原则。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四十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⒈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⒉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涝。

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说明

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说明

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说明(一)规划背景近年来,昆明市牢固树立“绿化和生态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的理念,把绿地系统建设作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来抓。

2 0 0 8 年2 月,昆明市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昆明市城乡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动员大会”,对全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滇池流域城乡一体化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的意见》、《昆明市推进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2 0 0 8 年行动方案》。

全市从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下大力气,高标准、高要求进行整改和建设,并将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从城市向乡村延伸。

以此为要求,从实际出发,以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昆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建绿”,重点解决城乡绿化水平差距大,城市绿化系统不完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对生态绿地的系统性、网络化建设,逐步把昆明建设成为森林式、园林化、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生态城市。

(二)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 0 1 8 0 )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8、《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0、《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1 1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1 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 19 9 2 ] 10 0 号令)1 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 19 9 3 ] 78 4 号)1 4 、《昆明市城市绿化条例》1 5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6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7、《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18、《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0‐2010》(三)规划目标以把昆明建设成为森林式、园林化、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生态城市为最终目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现公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二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为促进城市空地的合理利用,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开发利用且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城市空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加强管理,履行绿化责任,对城市空地进行绿化并做到地面平整、无垃圾、无杂草、无私搭乱建,在城市空地外围设置围墙的,要进行彩化、美化。

二、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绿化时应当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进行绿化;未进行绿化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其委托进行城市空地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委托者)出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

三、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被委托者对城市空地在按照标准进行绿化后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利用:(一)设置临时绿地或苗圃;(二)设置临时停车场;(三)设置临时体育健身场所;(四)设置临时文艺活动场所。

设置上述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城市空地的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目标考核。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昆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调控开发供应(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6年3月27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八章市政工程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下载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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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差不多2005年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都市规划,严格都市规划治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治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依法实施都市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云南省都市规划治理条例》、《昆明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都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都市规划区内进行的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治理的有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纳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都市规划区按照经批准的昆明都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畴内非都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 -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治理部门按照环境阻碍评判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操纵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一)主城规划区;(二)重要风景名胜区;(三)重要通道控制区;(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 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本规定的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基于科学的城市规划理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合理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合理配置城市资源,保障城市各项功能的平衡发展。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依法进行,保证规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文件。

•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勘测、调查、设计等环节。

•监督和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审查和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权益。

•开展城市规划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 规划管理的程序与要求4.1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应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方案审定等环节。

具体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规划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4.2 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在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批程序应包括规划设计文件的递交、审查、评审和审批等环节。

4.3 规划实施程序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划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调整规划措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4.4 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和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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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⒊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⒉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1m2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6m2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4000m2的商业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1000 m2、二环路外大于2000 m2含有餐饮、娱乐项目的建设项目;(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m3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3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

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二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

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六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⒉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⒊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⒋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⒌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三十条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

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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