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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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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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共同兴建职工住宅。

第三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可集中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统一安排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兴建、统一配套建设和统一物业管理。

第四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须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一)夫妻一方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二)夫妻一方已在其单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四)离退休职工已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五)在同一城镇(海府地区视为同一城镇)拥有自有住房,且已达到申请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六条职工个人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需填报有关审批表,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并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施工,确保住宅建设质量,控制建筑成本。

集资合作建房坚持先分房后建设,实行条件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款统一存入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放装修标准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突破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和用公款装修住房的,对责任者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处理。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第一篇: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XX]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 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自筹资金、集体筹措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共同出资建设住房的行为。

职工集资建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需求。

职工集资建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职工集资建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转让也应当遵循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定,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也应当依据物权法进行解决。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集资建房主体职工集资建房的主体为单位职工,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集资建房条件(1)单位职工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需求;(2)单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集资建房的各项费用;(3)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4)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集资建房程序(1)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集资建房申请;(2)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明确集资建房的各项事宜;(4)单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5)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资,筹集建安资金;(6)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房屋建设;(7)房屋建成后,单位与职工按照集资协议进行分配。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吉建房改字[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吉建房改字[2004]1号)各市、州、县(市)房改办:根据国务院[1998]23号和[2003]1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逐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现就我省加强城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通知如下:一、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1、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行组织建设、职工自愿认购的一种解决住房问题的形式,也是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组成部分。

2、集资合作建房的重点是城镇中职工住房困难的企业单位。

3、集资合作建房的资金,除按政策优惠部分外,其他费用均由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个人全额承担。

4、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有在1999年12月底前领取的土地使用证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允许修建住宅的土地。

5、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按房改政策要求,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并已将此档案上报市、州、县房改管理部门。

6、具备条件的市、州、县或系统,也可为符合条件的单位统一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7、集资合作建房建成交付使用一年内不得出售。

二、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经审批后实行行政划拨;2、集资合作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3、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4、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发放。

三、集资合作建房的价格构成集资合作建房的房价分为集资成本价和综合价。

集资成本价:享受优惠政策后,该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的建设成本。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持续攀升,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采取员工集资建房的方式,通过企业职工自愿参与,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员工集资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员工集资建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员工集资建房,是指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职工既是房屋的所有者,也是房屋的开发商。

2. 特点(1)自愿性:员工集资建房是职工自愿参与的行为,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2)互助性:职工通过共同筹集资金,实现互助共建住房。

(3)低廉性:相较于市场房价,员工集资建房的住房成本较低。

(4)灵活性: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户型等。

三、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困难。

3. 法律规定(1)职工参与员工集资建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集资建房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4)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作者:日期:03-06-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6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集资建房管理,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省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或住房货币化分配未达到市政府规定要求的企业集资建房,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集资建房应坚持单位组织、职工自愿、政策扶持、加强监管的原则。

企业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工作.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企业集资建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集资建房:(一)1998年底前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或住房货币化分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1998年底前企业有依法取得的存量土地或需要改造的危房以及现住房在主次干道两侧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四)拟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五)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企业职工,而且职工无房户较多或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数较多的;(六)企业无房户职工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企业集资建房,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成立时间证明;(二)自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证明;(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工花名册;(五)无房户及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的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六)职代会通过的企业集资建房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集资建房方案主要包括建设户数、建筑面积、集资额等内容;住房分配方案应附有参加集资分房职工的户口本、身份证明以及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已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个人的退房申请,无房户或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的住房改善情况等;(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单位集资建房在我国日益普及。

这令有关国家政策的发布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政策依据对于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其归属于建筑工程领域,主要是被《国务院关于实施建筑节能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二、政策适用范围据相关规定,在集体或单位名义下,成立的房屋开发公司,若为集资建房,并符合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则可获得相应的批准和资质,进而可以进行开发建造。

三、政策内容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资金来源建房集资需要依靠一些资本,主要有集体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市场融资等。

针对这些来源,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如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法等,旨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规范建筑品质集资建房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没有建筑相关经验的单位或集体,可能出现质量不达标或工程滞后等问题。

因此,政府加强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强化了对建筑品质监管的力度,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挂牌监督规定》等。

3.加强物业管理随着房屋开发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也愈加重要。

国家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以便更好地保证业主的权益,控制房屋管理成本。

四、政策优势集资建房在实践中也有了许多积极的经验和成果,例如一些基本条件较好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纷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集资建房,改善了工作生活环境。

因此,可以说,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可以为单位的创收和员工的居住环境带来巨大的助益。

总之,在单位集资建房这个领域,国家的政策制订和实施非常关键。

通过不断加强资金来源、规范建筑品质和加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可以确保市场规范化、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需求。

国家允许单位集资建房吗?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有变化吗

国家允许单位集资建房吗?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有变化吗

国家允许单位集资建房吗?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有变化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漂泊不定的工作环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拥有了强烈的安家冲动,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在所在单位的福利帮助下轻松购房,的确是一桩美事,但国家对于单位集资建房是允许的吗,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变化吗?国家允许单位集资建房吗1、政策曾公开表示“只要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规划,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已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却使一直存在的单位自建房问题再度陷入争论的漩涡。

2、在终结了货币分房的“98房改”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称23号文)中,可以看到对此的明确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3、紧接23号文之后,国务院厅又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积极支持这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4、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一些城市甚至出现了连夜排队难求一房的场面,而单位自建房可以减少一个城市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的总量,客观上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去解决那些没有自建房条件的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政府也就允许单位集资建房了。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变化吗据了解,有30多个西方国家一直在推行住房合作社建房,时间长的已超过百年,而且长盛不衰。

1、在我国,集资建房也并不是新鲜事物,新中国建国以后实行的是公房低租金制度,鉴于当时政府和单位的经济实力较弱,就推行过合作集资建房。

而到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集资建房出现了一个小高潮。

2、1992年还发布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对那些“分房无份,购房无力,建房无法”的职工,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解决住房问题可谓行之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砍、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式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产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二)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资格审查。

(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联合对各单位集资建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四)集资建房的审批程序l、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筹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赣府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2004年1月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划拨用地用于集资建房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单位仍有空余的住宅用地;二、集资建房户为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三条因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城市公益项目实施的原因,拆除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被拆迁的住宅用地与其他非住宅用地等面积置换,作为被拆迁户的集资房建设用地。

第四条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优化重建企业因安置在册职工居住的需要,经规划、国土、房改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国家建房标准调整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但须按非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条调整的集资建房用地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本规定下发后,新增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集资房建设。

已批准调整其他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的单位,五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划拨用地。

第七条经批准的集资建房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非本单位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集资建房管理制度

集资建房管理制度

集资建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集资建房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设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集资建房活动。

三、管理机构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集资建房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2.各级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集资建房活动进行具体管理。

四、管理内容1.集资建房计划管理(1)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好集资建房项目,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

(2)集资建房计划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2.资金管理(1)集资建房项目的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转移、挪用。

(2)各类投资主体应当按规定缴纳资金,并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3.项目管理(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确保工程的合理施工费用。

4.监督管理(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国各地的集资建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集资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责任追究1.对违规集资建房活动的责任主体,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对在集资建房活动中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将严肃追责。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有。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后便于规范和监管集资建房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投资者和有关方面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集资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常进行。

陕西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文件

陕西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文件

陕西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文件
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改善,住房需求日趋增加。

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提出,将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让有购房意愿的国有企业员工实现居住梦想。

据政策,陕西省国有企业可采取集资形式建房,具体形式为:各单位管理层组织企业员工立案,办理入组;有意愿购房的企业员工按照规定付款,款项由各单位的国资管理机关批准统一代发,并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帮助办理缴费事宜。

此外,为尽可能减轻购房者的财力压力,陕西省政府针对一定规模及标准以内的自住非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企业员工购房人才额外优惠政策。

在融资方面,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强调国有企业投资建房需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拨款给予国有企业投资建房,形成差旅子补助行动,充沛的资金支持国有企业集资建房发展。

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的政策,有效保障了军民融合的发展,增强了企业员工的购房信心,让一线员工更加实惠,提高居住质量。

未来,陕西省政府将继续落实政策,不断优化住房政策,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助力更多企业员工实现购房梦想。

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五日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集资建房,多渠道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及安徽省建设厅等部门制订的《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建房改[2006]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

第三条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补充形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集资建房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房改部门统一负责和管理。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对象第五条在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单位自身发展计划的前提下,满足第二条规定且组织机构健全、生产经营正常的单位,可利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自有存量非生产性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全额集资是指所建住房实际成本全部由职工个人支付)。

已列入我市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范围内用地除外。

第六条参与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为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本单位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无房家庭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未领取住房补贴,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享有农村宅基地及未通过宅基地或所住公房拆迁得到住房安置的家庭。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题目,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举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设置装备摆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顿题目的方法,是具有保障性子的平凡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向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共同做好相干和谐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遂实行,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构造实行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引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构成职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必要摆设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实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到场单元集资互助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法。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检察,并上墙公示,担当广大职工监视。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考核,提交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行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工具。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第三条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

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第十条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房屋转让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般是可以进⾏转让的,房屋转让⼀般应当根据⼀定的程序进⾏,并不是不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转让的,房屋转让必定伴随着过户程序。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民政府批准,在能够合理利⽤⼟地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单位⾃⽤⼟地进⾏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房户和符合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专款管理、专项使⽤,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房政策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进⾏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的。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民政府批准,可以利⽤单位⾃⽤⼟地进⾏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低收⼊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当地经济适⽤住房建设计划和⽤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利⽤新征⽤或新购买⼟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本单位低收⼊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民政府统⼀组织向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廉租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单位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单位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单位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近年来由于集资房引发了很多争议,作为这种政策性住房确实会引起⼤家的争论。

根本原因应该还是很多住集资房的⼈可能对集资房本⾝不太了解,也不知道集资房具体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

那么,到底单位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具体⼜有哪些政策呢?1、集资房只有城市中会出现,是建设在国有⼟地上的房屋。

⼀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共有。

2、其实集资房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因为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地使⽤权和部分资⾦将及部分向内部职⼯筹集的资⾦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

3、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所以集资房是没有独⽴的房产登记凭证。

单位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1、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住宅,⽤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住房问题,⼀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

按照相关规定,单位职⼯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房的⼀种,是政策性住房,房屋所占⽤⼟使⽤权是以划拨⽅式取得,并享受国家很多其他优惠政策。

2、职⼯全额集资办理100%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职⼯办理的是部分产权。

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单位)。

3、职⼯集资建房的政策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房或者参加了集资和合作建房的⼈员,不能再次参加集资和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实物的分配、商品房开发。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收取规定的管理费⽤,不得有任何的利润收⼊。

4、职⼯集资建房的政策是针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地利⽤的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单位⾃⽤⼟地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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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陈芳、邓华宁、郭久辉)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进行9年,而时下,一些地区的党政机关、大企业集团,却不断推出多样化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委托代建、定向开发、团购商品房……一股愈演愈烈的集资建房热开始蔓延全国。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为职工住房解困,还是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各种议论也随之而起。

[单位自建房备受质疑究竟是良药还是开倒车?]
保留集资建房政策旨在“济困”
“如果没有集资建房,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恐怕一辈子都住不上自己的房子。

”1998年国家宣布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货币化、产业化成为房改的基本方向。

针对一些实际困难,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仍得以保留,但对于其单位性质、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界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对象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性质?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然而,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市场房价越来越高,集资建房由当初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逐渐变了味。

不少有地的特权单位开始加入到集资建房的大军中。

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部分单位打着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社会质疑声也越来越强烈。

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背禁令集资建房,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占到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政策允许集资建房的一些企业违规超标建房,住房面积和档次不断提高,分配中向领导干部倾斜等问题突出。

政策之间的“缝隙”被人为撕大。

违规集资建房禁而不止
在北京一家印刷厂工作的张华认为,这样的集资建房很容易造成新的社会不公:“集资建房对困难职工而言,就是‘解困房’,但现在感觉都是有权有钱的单位在建,这难道不是福利分房的回潮吗?”
据记者调查,近年来,各地违规集资建房的势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中部某省政府事务管理局,在当地老百姓眼中俨然成了实力雄厚的地产开发商。

通过政府划拨土地,近年来共开发了上百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基本都在130平方米以上,绝大多数楼盘都在市区最好地段,而售价则比同地段商品房低三分之一。

得到这种“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是省直机关公务员及异地调动工作的领导干部。

安徽省房管部门的一名干部向记者坦言,在他所在的家乡,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划、建设、税务、银行等部门几乎都通过不同形式建了集资房。

而有的垄断集团自房改以来,已经是第二三轮建房了。

江苏省电力系统的一家公司,通过集资建房的形式,为企业职工修建了一片双层连排别墅。

有的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左右,并配有车库。

变相的“福利分房”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集资房的价格通常比当地商品房价格低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有的只象征性地交几万元钱。

集资房为何这般便宜?究其原因还在于权力介入市场后,降低了集资房的成本。

仅从土地获取上就可见一斑:有的集资房用地是无偿划拨,有的是违规占用行政用地,有的则是由规划建设部门“特批”。

“一般的单位和企业要建经济适用房在审批立项阶段就会受阻,但权力机关和垄断集团就不一样,这类单位的领导也许打个招呼或稍做‘沟通’,就能拿到许可证。

”北京城建集团一位项目负责人说。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指出,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即购买人群以及住宅的套型都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要求。

“集资房的标准每套一般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

”北京市建设系统的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但现在一些单位却越建越大,装修越来越豪华,有的厅级干部的住房面积已经达到了180平方米。

有的单位集资建房时,领导干部与一般群众的住宅分区建设,标准相差悬殊,实际上是新形式的福利腐败。


市场化外衣下的“双轨制”
如今,炙手可热的土地招标拍卖在有的地区大受冷落。

SOHO中国市场部负责人说,现在一些开发商持观望状态,不敢再轻易投资。

因为有权有钱的单位建集资房,均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单位职工,这种准市场的消费行为,使
按市场规则搞建设的开发商感到不公平,也违背了房改的初衷,不利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目标的实现。

专业人士对大量集资房的出现更是忧心忡忡。

中国社科院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住房市场存在很大不公平,相当多的权力机关享受着优惠的集资房,最具购买能力的垄断集团购买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

他说,如果放任集资建房遍地开花,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住房供应体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支柱设计将很难建立,今后消费者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强势者享受“准福利分房”,弱势者被逼购买高价商品房。

“长三角”某市一名城建干部表示,落实国家政策严禁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难度很大,“许多权力部门参与其中,既无法调查,也无法禁止。

不久前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说是组织部门正在集资建房,当房管部门要调查此事时,上面就有领导来打招呼说情,最后不了了之。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认为:目前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带有严重的权力色彩,显然背离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新的分配不公和变相瓜分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

专家认为,我国虽然于2003年实行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但依然有大量的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是通过非市场化方式划拨或转让的,单位自建住宅用地正属于这一范畴。

这就导致土地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价格与供给机制。

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借助特权之手,强化了部门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很容易滋生腐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回应称,明确在单位自建房分配过程不规范的各责任方,骗购单位自建房的个人,要按照购房时该地段的官方公布均价、按照朝向、楼层等进行细化的补差价,并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自建房疑似福利分房“复辟”
鼓励单位自建房,表面上会解决一些人的住房问题,但在更多单位的摩拳擦掌声中,必然是公权与房产开发关系的越发混乱,越发纠缠不清。

鼓励单位自建房,具有病急乱投医、逆社会发展潮流而动的嫌疑,很可能会成为一个饮鸩止渴、开历史倒车的昏招。

政府想把身上包袱卸掉? "单位自建房"应谨慎而行
房地产问题毫不意外地成了正在举行的广州市“两会”上的最热门话题。

“广州市允许单位利用历史用地自行建房,主要是出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考虑。

”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表示。

据介绍,政策实施需符合三个前置条件。

变相福利分房暗流涌动两部委联手强推"差价缴个税"
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进行8年,但单位自建房并低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现象一直存在。

单位自建房引争议市场化方向应坚持
今年广州“两会”期间,市长张广宁透露,广州有地有钱的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建房解决单位内职工的住房问题。

在全国“两会”期间,张广宁市长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称其要旨是为了解决企业内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并平抑过高的房价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李铭陶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建议称,应允许单位自建房。

在他看来,住房市场化是对的,但前提是房价较低,现在房价已经不是在理性地涨,货币政策对房价已达不到推动作用。

因此应允许单位自建房,从多渠道缓解房价高的问题。

在房市中牟利了巨额暴利的既得利益者披上公平的外衣,俨然成了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真是太有才了。

对单位自建房的好坏暂且不提,如果严格限制单位自建房将会导致什么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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