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与适用——以侯某“强拿硬要”案为例的分析
如何看待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案情]: 2004年8⽉,被告⼈代⽂平由于没能承建张港中学学⽣公寓楼⼯程,直接或间接多次向该中学校长程传江威胁耍狠,并索要补偿费3万元。
9⽉6⽇,代⽂平伙同他⼈拖两卡车黄沙堵住了张港中学施⼯⼯地⼤门,使张港中学师⽣出⾏和基建⼯地的施⼯秩序受到很⼤影响。
9⽉10⽇凌晨,有⼈在承包该⼯程的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团结家门⼝燃放鞭炮。
冯团结怀疑为代⽂平所为,即找代⽂平“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代⽂平代表⾃⼰和⾃⼰的兄弟向冯团结索要⼈民币2.5万元。
同⽇,被告⼈代⽂平要其弟代⽂振到港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找冯团结拿⾛了现⾦5000元。
10⽉14⽇,冯团结⼜为代⽂平偿还了代⽂平⽋佘⼼国的借款2万元。
[分歧]: 对于此案的定性,在案件的起诉和审理阶段,都存在较⼤分歧,主要意见有两种: 第⼀种意见认为,代⽂平的⾏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要是因为代⽂平先是对该中学校长程传江威胁耍狠,并索要补偿费3万元,最终从冯团结⼿中取得⼈民币2.5万元,主观上是以⾮法占有为⽬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应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种意见,代⽂平的⾏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理由如下:代⽂平通过强拿硬要,从冯团结⼿中获取了⼈民币2.5万元,其主观⽬的是由于没有搞到⼯程,⾃恃在当地有⼀定势⼒,代“兄弟们”出头,是为了证明⾃⼰的“能⼒”和“胆量”,并且由于拖黄沙堵该中学施⼯⼯地⼤门,严重影响了该中学师⽣的出⾏和基建⼯地的施⼯秩序,侵犯他⼈⼈⾝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主客观相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般情况下是容易区分的,但是,以强拿硬要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有⼀定的相似之处,从⽽带来认定上的某种混淆。
准确区别⾏为⼈的⾏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可以从以下⼏个⽅⾯⼊⼿: ⼀是从⾏为⼈主观⽬的上:敲诈勒索罪,⼀般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试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_郭泰峰
女、他人 的; 造成 恶 劣 影 响 或 者激 起 民 愤 的 ; 造 成 其他 后果的 , 等等 。需 要指出 的是 , 如果 行为 使 用
暴力 、胁 迫或 者 其他 方 法 强 制 猥 亵 或 者 侮 辱 妇 女 的, 则构 成强 制猥 亵、侮辱 妇女 罪。
§ 强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占 用 公 私 财 物 , 情节 严重的 。 / 强 拿硬要 或者 任意 损毁 、占 用公 私 财产 0是 指以 蛮不 讲理的 流氓 手段 强行 索要 市场 、 商店 的商品 以及 他人 的财 物, 或者 随心 所 欲损 坏 、 毁灭 、占 用公 私财 物 。这 里 的 / 情 节 严 重的 0是 指 强拿 硬要或 者 任 意 损毁 、占 用 的 公 私 财 物 数 量 极 大的 ; 造 成恶 劣影 响的 ; 多 次强 拿硬 要或 者任 意 损 毁、占用 公私 财 物 的; 公 私 财 物受 到 严 重 损 害 的 , 等等 。
我 国 5刑法 6第 29 3 条 规 定, 寻 衅滋 事 罪 是指 随 意殴 打、骚 扰他 人 , 强 拿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占 用 公私 财物 , 或 者在 公共 场所 起哄 闹事 、严 重 破坏 秩 序的 行为 。下 面从 构成 特征 和司 法 认定 两 个方 面 对其 进行 论述 。
第 26卷 第 2期 2009年 4月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ANGSH 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 26 No. 2 Apr1 2009
试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
郭泰峰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 ]寻衅滋事罪从客观方面来看, 与抢劫、敲 诈勒索、故意伤害 等罪类 似, 执 法实践 中易混 淆。文章通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作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个罪名,“⼝袋罪”已经成为其⽆法摆脱的⼀个标签。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各种⾏为特征的认定及其相关罪名,如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众说纷纭。
尤其是“强拿硬要”、“恐吓他⼈”两种⾏为⽅式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认定是个难题。
那么,你知道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吗?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地、直接了当地进⾏,敲诈勒索⾏为⼈索取财物是主要⽬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暗⽰的⽅法进⾏,往往采取隐秘的⽅法,持着不愿让⼈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的抢劫罪是以⾮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构成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寻衅滋事,情节⼀般,未造成⼈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管制刑不⾜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的,刑期增加⼀年;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或者同⼀种情形增加⼆次,刑期增加六个⽉。
寻衅滋事致⼈轻伤的,为有期徒刑⼀年六个⽉,每增加轻伤⼀⼈,刑期增加六个⽉⾄⼀年;每增加轻微伤⼀⼈,刑期增加⼆个⽉。
强拿硬要他⼈财物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个⽉。
以⾃残、⾃杀等威胁、要挟⽅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年六个⽉。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
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两种犯罪行为,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规定。
同时,文章将重点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明确的敲诈勒索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威胁、恐吓等行为;2. 客观要件:犯罪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3. 结果要件:犯罪人实现了非法占有或者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主观要件:犯罪人有意寻衅滋事,故意扰乱社会秩序;2. 客观要件:犯罪人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处从事言语、行为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三、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与联系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虽然都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但在行为方式、动机和结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行为方式上,敲诈勒索罪强调的是犯罪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着重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
而寻衅滋事罪则主要指犯罪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活动来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场所或他人住处的正常秩序。
其次,动机上的区别也是突显两罪名不同的重要因素。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获取,是出于个人私利的驱使。
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人则更多是为了追求个人的情绪发泄或刺激他人的行为,属于纯粹的寻衅滋事行为。
最后,在结果上,敲诈勒索罪实现了非法占有或者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要是对社会秩序的干扰和影响。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本文将对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3. 无事生非,强行对他人进行骚扰、侮辱、恐吓,情节严重;4. 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2.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
3.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扰乱公共秩序。
三、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一)刑罚种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罚种类包括:1. 管制;2. 拘役;3. 有期徒刑;4. 无期徒刑;5. 死刑。
(二)刑罚适用1. 管制:适用于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
2. 拘役:适用于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3. 有期徒刑: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4. 无期徒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5. 死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寻衅滋事案件。
四、寻衅滋事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一)证据收集1.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调查取证等。
2.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的原则。
(二)证据认定1. 证据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证据认定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3.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辛蟠泽孙连朋基本案情2018年4月的某日晚上,被害人邓某给女子张某打骚扰电话。
当时,被告人李某正与张某在一起,李某接过电话,在电话上与邓某对骂。
对骂过程中,李某生气地将张某及其本人手机摔坏。
随后,李某多次找邓某,要求邓某赔偿自己摔坏的两部手机。
2018年4月23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开车来到邓某上班的公司,在公司门口对邓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塞进汽车带走。
其间,邓某提出让朱某说和此事。
随后经朱某从中调解,邓某被迫拿出8000元现金赔偿李某摔坏的两部手机。
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伤情为轻微伤。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在着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其一,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邓某索要手机赔偿,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其二,李某等人对邓某进行了殴打并强行带走,在使用一定暴力胁迫以后,使得邓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其三,正是基于恐惧心理,邓某被迫拿出8000元钱给李某等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一般也是明确的,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其矛头应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或者是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理由如下:其一,李某等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目的并非取财,而是出于气愤和发泄情绪;其二,从李某多次给邓某打电话要求其赔偿自己摔坏的手机,到纠集他人殴打邓某并强行将其带离公司,再到取得钱财等一系列客观行为,反映出李某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的主观心态;其三,李某等人取得钱财具有一定原因性,区别于敲诈勒索罪中单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四,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李某等人为发泄情绪,对邓某殴打索财,公然破坏社会秩序,认定为“强拿硬要”更为恰当。
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解释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解释是什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即强迫的拿他人的东西。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具有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多久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减析抢劫 罪、 敲诈勒 索罪 及 强拿硬耍 型寻衅 滋事罪之 区别
张 芸
摘 要 抢 劫罪 、 敲诈 勒 索罪及 强拿硬要 型 寻衅 滋事罪在 主客 观 方面存在 某种 相似 性 , 司 法 实践 中往 往容 易混 淆 , 在 实有认 真 辨析之 必要 。本 丈结合 实际案 例 , 抢劫 罪 、 对 敲诈 勒索 罪及 强拿硬 要型 寻 衅滋 事罪做 了简要 的 分析 。 关键词 抢 劫 罪 敲诈 勒索 罪 强拿硬 要 型寻 衅滋 事罪 案 例 中图分 类号 : 9 43 D2.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辨析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O 10 —5 220 )41 一l 0
、
案 例
个当场性 , 因此非法利益 获取 的时间只能足当场 。 敲诈勒索罪非法利
益 获取 的 时 间 , 时 是 当场 , 多 的 足在 若 = 时 日之 后 。 强 拿 硬 要 型 有 告人 何 意 、 德 凯 在 某 学 院 内张 贴 的 租 房 佟 广 告 , 告 人 张 朝 阳 、 意 、 德 凯 、 烁 商 量 由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帮 被 何 佟 彭
意味着该行 为的非法利益获取 时间也在 当场 完成 。 本案 中,尽管钱不是被害人直接在实施暴力 的现场 交付给 被告 人 , 被 告 人 的暴 力 威 胁 对 被 害人 造 成 了强 制 , 但 且该 强制 ~ 直 持 续 , 即 便 时间 延 续较 长 , 告 人在 控 制 被 害 人 的 情 况下 用 被 害 人 的 银 行 卡 取 被 得 财 物 , 一 样 符 合 “ 场 性 ” 要 求 。因 此 , 告人 的行 为 符 合 两 个 也 当 的 被 当场 性 , 除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 排 2 从强制程度和细节方面分析, . 排除抢劫罪 是强制程度方面。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及身体 强制不够 的情况下 , 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 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共同租房者进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控制, 实施犯罪 过 程 中还 要 求 被 害 人把 同租 房 客 叫进 来 借 钱 , 犯 罪 行 为 有 一 定 的公 其 开 性 , 其 公 开 性 的行 为并 没 有 让 处 于 自由状 态 下 的 同租 房 客 认 为行 而 为人正在实施 重威胁 人身安 全的抢 劫行 为而报警 , 在具体金额上 , 被害人 与被告人也有协商 的过程, 可以从侧面反映被告人 的暴力程度 以及被害人受到的身体 、 精神强制有 限。 二是 从行为发生 的起因等情况看 , 更符合 强拿硬要 的性质。 本案 中, 被害人 陈某与何意等三被告人均是从 事房屋租赁服 务的人员, 因 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 认为, 被告人 的行 相 互 撕 对 方 的租 房 广 告 而 引发 矛 盾 的 , 行 为 人对 被 害 人 索 要 钱 财 的 在 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 时候 , 也是 以“ 了广 告 要 赔 偿 ” 借 口 的 , 在 撕 广 告造 成 的 商 接 损 撕 为 虽 二 、 三 种 罪 名 的 区 别 辨 析 对 失数额无法计算 , 为人索要赔偿的数额也具有随意性 , 是其农现 行 但 笔 者 通过 对 三 种 罪 名 的 辨 析 , 为 被 告 人张 朝 阳等 8人 的行 为系 形 式 在 客 观 上 符 合 以强 迫 手 段 索 赔 的 形 式 , 此 , 行 为符 合浙 江 省 认 因 该 寻衅滋 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均 公检法《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非法插 中“ ( ) 一 三种 罪名的主观要 求有 所侧 重 手 民问 纠 纷 , 以强 迫 手 段索 赔 、 债 , 中 牟利 的 , 讨 从 以强 拿 硬 要 论 ” 规 的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 定 。 物 的 目的, 强拿硬要 型寻衅滋事看, 为人也有 占有他人财产的 目的, 行 三是从被告人的组成上看 , 被告人张朝阳纠集的人员均足社会上 但 该 目的 是 为逞 强 斗狠 的流 氓 动 机 服 务 的 。 案 中 , 告 人 张 朝 阳 等 无 业 的 外 地 闲 杂 人 员 , 即 俗 语所 称 的“ 本 被 也 小混 混 ” 张 纠 集 这 些 4 r 混 , ,E 人仅仅因为 自己的租房广告被被害人撕掉, 认为被害人影响了他们的 来 处 理何 意 等三 被 告人 和 被 害 人之 间 的纠 纷 , 必 然 要求 获得 一 些 好 也 租 房 生 意 而 “ 训 ” 害人 , 而 索 要 钱 财 的行 为 , 教 被 从 固然 能 折 射 出 他 们 处。 因此, 本案中被告人张朝阳提 出在 教训被 害人的时候向被害人要 主观上非法 占有的 目的 , 但他们的行为更偏重于借机寻衅滋事、 逞威 钱, 也反应 出张朝 阳在插手他人纠纷过程 中进行 牟利 的主观一 态, 也 风 、 拿 硬 要 的流 氓 动 机 。 被 告 人 何 意 等 在 要 求 被 告 人 张 朝 阳 叫 人 体 现 出这 些 小混 混 参 与 到 犯 罪 中来 的动 机 。而 其 心 态 也 符 合 省 三 家 强 另 帮 忙 教 训彼 害 人 陈 某 的 过程 看 , 告 人 何意 等 ~ 丌 始 并没 有 索 要财 物 规 定 中的 “ 被 非法 插 手 民间 纠纷 , 以强 迫 手 段 索赔 、 讨债 , 中牟 利 的 , 从 以 的 目的, 而仅仅停留在“ 教训” 一下被害人的意思层 面。 强 拿 硬 要 论” 规 定 中 的情 形 。 的 ( ) 二 三种罪名的客观 表现有 所不同 四是本案客观行为中的一些细节, 可以印证被告人主观上的逞强 1 从 威 胁 手 段 和 非 法 利 益 获 取 时 间 方 面分 析 . 争 霸 、 示 威 风 。例 如 , 中一 名 被 告 人 发 现 同案 犯 多拿 了被 害人 的 显 其 首先 排 除敲 诈 勒 索 罪 。 一 是 威胁 手 段 方面 。抢 劫 罪 与 强 拿 硬 要 钱财时, 即要求归还多余 的金额; 立 在离 开犯罪现场时。 主动 圈下被告 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威胁手段 , 是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 遇有抵 人 的电话号码, 称有不服气的话可 以找他们 , 这些部反映 了被 告人炫 抗 立即施 加暴力 。而敲 诈勒索 罪则是行 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 耀 、 强 耍 威 的 江 湖 习 气 。 逞 强制 , 而不是直接施暴 , 通过威胁 ,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 害怕心理 , 不得 综上, 笔者认为, 被告人张朝 阳等 8人的行为固然符合两个当场
论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论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柳小东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敲诈勒索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总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上主要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而寻衅滋事罪主要分为四种表现形式,其中第三种表现形式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极其相似,因而给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案件的认定带来很大的难度。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两罪在构成要件方面上的区别,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两罪进行合理的区分,希望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认定有所帮助。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176-02作者简介:柳小东(1994-),男,黑龙江大学,硕士。
一、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概述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
①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其中第三种表现形式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极为相似,都存在着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笔者认为应主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这三个角度对两者进行合理的区分。
二、区分标准(一)犯罪客体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人身权利。
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虽然看似两罪在客体上不会存在交叉,但在寻衅滋事罪中第三种表现形式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这种表现形式中,也一定会侵犯到被害人的财产权,而如果在公共领域中敲诈或者要挟他人并强行索取财物,也会妨害到社会公共秩序。
所以两罪在这一层面上就会有交集,行为人可能既侵犯到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又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那么此时究竟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看此时该行为人主要侵害的是哪一客体,如果行为人主要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对公共秩序的侵害较轻微,那么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主要侵害了当时的社会公共秩序,而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较轻微,那么最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案例教育心得(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影响。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这一罪行的危害性,以及预防此类犯罪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寻衅滋事罪案例的学习心得。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特征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挑衅、骚扰、侮辱他人,或者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故意挑衅、骚扰、侮辱他人或者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2. 情节严重,如多次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等。
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特征:1. 犯罪故意明显,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仍故意为之;2. 犯罪手段多样,如辱骂、殴打、恐吓、破坏财物等;3. 犯罪后果严重,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4. 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二、寻衅滋事罪案例学习心得1.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对寻衅滋事罪案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 增强道德观念,尊重他人权益案例中,许多寻衅滋事行为源于行为人道德观念的缺失。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尊重他人权益,关爱他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3. 学会沟通,化解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矛盾和纠纷。
学会沟通,理性处理问题,是避免寻衅滋事行为的关键。
我们要学会倾听、尊重对方意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提高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寻衅滋事行为往往源于行为人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我们要不断提高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做一个有责任感、有担当的人。
5. 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关注社会热点,了解社会治安状况,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
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尽管它们都是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法律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具体分析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罪行的区别。
一、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点是利用对被害人的恐惧和威胁,强迫被害人做出违背自愿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故意: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但仍然有意实施该行为。
2. 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罪在实施中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胁迫他人,使其将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
3. 强迫性: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强迫行为,即必须以恐吓、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相信自己会遭受到巨大的伤害或者损失,并迫使其交付财物。
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纷争、争斗、骚乱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故意制造事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寻衅滋事罪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故意: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纷争、争斗,却依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2. 制造纷争:寻衅滋事罪特别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主体通过故意制造纷争、争斗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并给社会治安带来威胁。
3. 社会危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三、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尽管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它们在作案手段、犯罪目的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着一些主要区别。
1. 手段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谋取利益;而寻衅滋事罪则通过制造纷争、争斗等行为来达到犯罪目的。
挑衅法律权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挑衅法律权威的事件。
当事人张某,男,30岁,无业。
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在羁押期间,张某故意挑衅法律权威,多次侮辱、威胁办案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2019年4月,张某纠集他人将李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
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张某等人抓获。
2. 案件审理张某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多次挑衅法律权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侮辱办案人员:张某在法庭上多次侮辱审判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称其为“废物”、“无耻之徒”等。
(2)威胁办案人员:张某在法庭上威胁办案人员,称如若其被判刑,必将报复办案人员及其家人。
(3)扰乱法庭秩序:张某在法庭上故意大声喧哗、走动,影响法庭审理。
3. 事件影响张某挑衅法律权威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事件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该事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张某挑衅法律权威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案件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张某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权威缺乏敬畏之心,导致其挑衅法律权威。
(2)心理素质差:张某在遭受挫折时,无法正确面对,采取极端行为挑衅法律权威。
(3)社会环境影响:张某生活在社会底层,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容易产生逆反心理。
四、案件处理1.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 社会影响张某挑衅法律权威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权威。
寻衅滋事罪案例
• 后果上,都使被害人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 面受到侵害
• 对财物都没有数额的要求
2、不同点: • 社会公共秩序——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非法占有目的在主观故意内容中是否处于从属 地位
• 在地点、时间、行为方式、行为人与被害人的 关系、实现威胁的时间上、财物数额、取财时 间方面有所不同
伴随有暴力胁迫手段的强拿硬要 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伴随有暴力的强拿硬要行为
1998年2月13日下午,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一 台球厅内,遇见其相识的田某(现年15岁)和他人 在打台球,问田某:“你带钱了吗?”田某说: “没有。”赵某即让田某陪其打台球。在打台球的 过程中,赵某看见田某裤腰上挂着一个棕黄色皮质 的打火机套(25元),就说:“把你的打火机套摘 给我吧。”田某不同意,赵某就上前摘下打火机套, 发现里面还有一个打火机,但是有些破旧,就随手 将打火机扔到了旁边房屋的屋顶上。后来,赵某又 发现田某手腕上还戴着一只NIKE时装表(100元), 就对田某说:“把你的手表摘下来借给我戴几天。” 田某说:“这是给同学过生日准备的,不能
先强拿硬要财物,后殴打他人
1997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农贸市 场,杜某、蒋某在经过李某的水果摊时,杜某顺 手搬走李某摊上的一箱橘子,言称回去尝尝,看 橘子的味道如何,李某不同意,上前拦阻,蒋某 一把揪住李某的衣领,猛抽几个耳光,杜某也放 下橘子,对李某拳打脚踢,致李某身上多处皮肤 裂伤、软组织挫伤。
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伟以受 害人林红打其女友为借口,向林红索要三 千元医药赔偿费,被林红拒绝后,被告人 陈伟准备好作案用的车辆及木棍,尔后邀 集被告人叶斌等五人,开车尾随刚从邮政 大厦出来正骑摩托车回家的受害人林红, 当林红等人到达漳平铁路水电领工区宿舍 路段时,被告人陈伟、叶斌等人,持事先 准备好的木棍殴打林红,致林红轻伤,之 后驾车逃离现场。
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王律师刑事辩护案例
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辩护案例-王律师刑事辩护案例律师观点分析K县⼈民检察院以西检⼀部刑诉(2019)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袁某、展某、展某1、展某2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9⽇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K县⼈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艳阳、武悔出庭⽀持公诉,被告⼈袁某及其辩护⼈孟宪红、王留祥、被告⼈展某及其辩护⼈胡永正、被告⼈展某1及其辩护⼈王运书、被告⼈展某2及其辩护⼈孙义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K县⼈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1⽉28⽇晚上,被告⼈袁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袁某4发⽣⽭盾,遂携带电棒到袁某4家中,⽤电棒击打袁某4妻⼦孙某2的头部,并⽤电棒指着袁某4⼉⼦袁某5的头,被告⼈袁某的哥哥袁某2把袁某4家包好的饺⼦扔到地上。
2、2011年,被告⼈袁某伙同被告⼈展某多次威胁、辱骂被害⼈赵某,要求购买被害⼈赵某位于东夏镇街上的门⾯房。
2011年11⽉15⽇,被害⼈赵某被逼⽆奈之下以16万元的价格将门⾯房卖给被告⼈袁某。
3、2015年7⽉4⽇傍晚,K县东夏镇中⼼校职⼯展某5与被告⼈展某2发⽣宅基地纠纷,展某5到被告⼈展某2位于东夏镇供销社院内的住处对被告⼈展某2进⾏谩骂,并和被告⼈展某2在电话中互相进⾏辱骂,然后展某5骑电动⾃⾏车回到⾃⼰住处,在⾃家楼上与随后赶来的被告⼈展某2的妻⼦张某1及被告⼈展某1的妻⼦⾼某1发⽣对骂,展某5的丈夫梁某2与张某1、⾼某1发⽣厮打。
后来,被告⼈展某2拿着⽊棍、被告⼈展某1拿着钢管赶到现场,持械对展某5、梁某2进⾏辱骂,同时被告⼈展某1跳到梁某2轿车顶上拿砖头砸展某5、梁某2家的玻璃窗户,造成轿车车顶、窗户玻璃及门店招牌损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袁某的⾏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展某的⾏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展某1、展某2的⾏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被告⼈均⾃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被告⼈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民币10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民币1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展某1判处有期徒刑⼀年七个⽉、对被告⼈展某2判处有期徒刑⼀年五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 劳动 教养 1 年; 2 0 0 9年 4月 因盗 窃 经 某 市 人 民政 府 劳动 教养管 理委 员会决 定被 劳动教 养 1年 3个 月 , 《 劳动教 养通 知 书》 记 载释 放 日期 为 2 0 1 0年 7月 2 2 E l , 两 次劳动 教养 均为所 外执行 。所 外执 行原 因为该 市公安 医 院出具诊 断证 明 : H某 右顶 枕部 占位病 变待
关键词 : 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 想象竞合 ; 连续犯 ; 同数罪并罚
案情 与争 议
一
、
钱, 遭 到拒绝 后 , 连 续 几 天在 其 摊 位 上 开 骂 阻止 甲经 营, 并 与 甲有肢体 冲突 , 甲后 给侯某 1 0 0 0元 。侯某 在 强索钱 财过 程 中扬 言 自己脑 袋 中长 了一 个瘤 , 拘 留所 不会 收他 的 , 要是 让他 知道谁 报警 就报 复谁 。 查明事实 之 二 : 侯 某 向被 害 人 乙 三 次 索 要 共 1 8 5 0 0元及导 致 香 蕉 损 失 2万 余 元 。侯 某 堵 住 乙 的
2 0 1 4年 1 月
云南 大学 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n n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J a n u a r y, 2 0 1 4
Vo 1 . 2 7 No .1
第2 7卷
安分 局刑 事拘 留 。 以下为 选 取 的 四则 经 审 查认 定 的
事 实经 过 。
支付任 何费 用 。 查 明事 实 之 四 : 侯 某 前 后 3次 以没 烟抽 , 没饭 吃
等理由向被害人丁索要钱财。不给钱侯某就动手打
人、 骂人 , 阻 止丁 发货 。T 为 了避 免 生 意遭 受 更 大 的 损失 , 最 后共 计给侯 某 1 7 0 0 0元 。
第 1 期
文章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4 ) 0 1 — 5 4— 0 9
法 学 论 坛
寻衅 滋事 罪 与 敲诈 勒索 罪 的界 分 与适 用
以侯 某 “ 强拿 硬要 ” 案为 例 的分 析
简 爱
摘 要: “ 强拿硬要” 行为满足 了相应的情节要 求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只有在行为人 以内容特
查, 脑 膜瘤可 能性 大 , 有 癫痫病 史 4— 5年 。
侯 某报 了警 。警察 一到 就躺 在地上 声称 商户 乙打他 , 每天如 此 , 半 个月 内 乙的商铺 未 出货 。无 奈之 下 给侯 某4 5 0 0元 , 侯 某嫌少 直接躺 在 乙拉水 果 的货车 前 , 不
让 其 出车 。 查 明事 实 之 三 : 侯 某 向被 害人 丙 声称 没 钱 了 , 让 丙 给 自己钱 。丙在 给 了侯某 5 0元后 , 侯某 嫌少 , 踢 翻 了丙 的水 果摊 位 , 和丙 的丈夫 发生 了肢体 冲 突。 随后
截、 辱骂 、 恐 吓他 人 , 情 节 恶劣 的 ; ( 三) 强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损毁 、 占用 公 私 财 物 , 情节严重的 ; ( 四) 在 公 共 场所 起 哄 闹事 , 造 成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因 此, 判 断本案 中的侯某 的行 为是 否构成 寻 衅滋 事罪须 判断 侯某 的行 为 是否 符 合 刑 法所 规 定 的这 四种行 为
根 据 被害 人 陈述 、 证人证言、 鉴 定 结论 和相关 书
证 等证 据 , 足 以证 明的事 实有 : 自2 0 0 5年起侯 某 在某 区一水果 市场 内 , 长期 、 无 故 向商 户强 拿 硬 要钱 物 前
后共 5 4次 , 少 则数 百 , 多则上万, 共 索 要 金 额 达人 民 币2 7万 3千余 元 。期 间遭 商户 拒 绝后 , 行 为 人侯 某
定的 恶 害告 知或 者行 为使 得被 害人 产 生 急 迫性 和 确 定性 的心 理 恐惧 下 的交 付 财物 才构 成 敲诈 勒 索
罪 。犯 罪动机 和 目的 不能成 为 区别两 罪的依据 , 两罪之 间是 为 中立关 系。 对 于 多次“ 强拿硬 要 ” 的行
为应 当借 助 连续犯 和 想 象竞合 原理 , 从 一重 处罚 , 同种数 罪并罚 不 可取 。
活动 , 且 对前来 劝 阻 的市 场 管 理人 员 、 保 安 甚 至是 派 出所 民警也 随意殴 打 , 在 该水 果市场 内称 霸一方 。直 至2 0 1 2年 1 2月 1 6 日在 无 故 索要 钱 财 遭 拒 后 , 将 两 名 被害 人打伤 , 经法 医鉴 定 为轻 微 伤 , 侯 某 被 当地 公
对 商户 或辱 骂或殴 打 , 强 拿 水果 , 不让 商 户 开 展经 营
的数天 内, 侯 某都 在丙 的摊位 闹事 , 骂走 顾客 , 站在 称
水 果 的秤上 , 丙被 迫给予 侯某 9 0 0 0元 。另 外 , 侯 某 还 常常拿 着袋 子在丙 的摊 位 上装 水 果 , 装满就走 , 并 不
5 4
寻衅滋事 罪与敲诈勒索罪 的界分 与适 用
志清 醒 , 未在 发病 期 。
( 二) 争议 焦点 本案 涉及 对侯 某 的行 为 性 质 和行 为处 罚 两个 方 面 的争议 :
根 据现 行刑 法 的规定 , 寻衅 滋 事罪有 四种 行为 类
型: ( 一) 随意殴 打他人 , 情 节恶劣 的; ( 二) 追逐 、 拦
摊位 , 辱 骂上 门买香 蕉 的客人 , 在 乙和其 拉扯过 程 中 ,
( 一) 案 情介 绍
行 为人候 某在 2 0 0 2年 1 1月— — - 2 0 0 6年 9月期
间, 由于盗窃及 殴 打他人 被 四次行政 拘 留。2 0 0 8年 3 月 因盗
经查 明, 侯某还有妨害公务等行为 , 属殆无异议 ,
故 此不 做过 多解读 。另 外 , 侯 某在 上述 行为 过程 中神
查 明事实 之一 : 侯 某 向被 害人 甲索 要 2 0 0 0元 烟
作 者 简介 : 简爱 , 中 国人 民 大学 法 学 院研 究 生 ( 北京 , 1 0 0 8 7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