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法律与实务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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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法律与实务培训总结
5月16日,在集团的安排下,我与集团其他同事到北京市委党校参加了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预防劳动争议协会联合举办的《劳动争议调解法律和务实培训会》。结合培训情况,现就我集团相关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1、用人单位在提出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是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争议和责任,以防范员工离职后1年内对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仲裁。
2、考虑到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等因素,员工离职后,其个人有关的档案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考勤、绩效考核、奖惩记录等资料最好至少保存2年,以应对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提供有效、有利的资料和证据。
3、要重视企业内部法律---规章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等要进行清晰的界定,以使在劳动争议中处于有利位置。同时对出台的规章管理制度要尽可能的进行培训和考试,并保存相关的培训签到记录和考试成绩。
4、加班工资风险规避。建议对我公司容易产生加班的岗位向劳动部门申报为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以预防员工工作超过8
小时要主张加班工资的风险。同时建议在员工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准,这样可以降低加班工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