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洛政〔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工资福利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2日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河南省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工程总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财政全额投资工程、涉军工程等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
用人单位须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用工花名册和考勤管理台帐等资料。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设立清欠工作机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依托银行信息系统对各项目及企业的工资专户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全面监控。
第四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负责将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管网络。
各项目劳资专管员受属地清欠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市政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为了持续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创新劳务用工监管方式,维护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市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自2017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包含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地铁、城建PPP项目)在建(主体封顶除外)和新开工项目按要求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实施方式及目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以“西安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为平台,涵盖承包企业、作业企业、监管机构、建筑工人四个层面(见附件1),通过工程项目的门禁系统制作实名制一卡通实现全覆盖。
通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时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地考勤、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等信息,同时查询工人职业履历、招聘信息、工资查看、考勤查询、班组建群等多种人性化功能,利于行业管理部门收集最新的工人实名制信息、劳动合同、工资信息以及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等“大数据”,逐步实现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打造新型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关于全面推行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通知
关于全⾯推⾏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资⽀付的通知浙江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件浙⼆建⼈…2016?45号关于全⾯推⾏实名制考勤规范建筑⼯⼈⼯资⽀付的通知各分(⼦)公司、直管项⽬部:根据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治理拖⽋农民⼯⼯资问题的意见》,切实维护建筑⼯⼈合法权益,防范和杜绝拖⽋建筑⼯⼈⼯资事件,维护集团和社会稳定,在集团公司承建的⼯程项⽬全⾯推⾏实名制考勤,同时规范建筑⼯⼈⼯资发放⼯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实施步骤及范围:1、试点阶段(2016年7⽉⾄9⽉)。
确定新材料城、宁波银⾏、安吉⾃然博物馆、北仑泰河中学为试点项⽬,从7⽉1⽇起要求推⾏实名制考勤,建筑⼯⼈⼯资由总包⽅通过银⾏代发。
2、推⼴阶段(2016年10⾄2017年2⽉)。
各分(⼦)公司确定两个项⽬进⾏推⼴(少于两个项⽬的全部推⾏),推⼴项⽬名称各单位于9⽉15⽇前报集团⼈⼒资源部备案。
3、全⾯实施:2017年3⽉1⽇起在整个公司范围全⾯实施。
⼆、具体要求:(⼀)实名制考勤1、试点项⽬要建⽴完善的实名制考勤系统,配备好软、硬件设施,项⽬部设劳务管理员,劳务公司按项⽬规模⼤⼩配备劳务管理员和实名制考勤员。
2、劳务公司按建筑⼯⼈管理“五清”(⼈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时间清)要求,负责做好务⼯⼈员基本情况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进场安全教育、考勤单、⼯资表等台帐资料。
同时建筑⼯⼈的基本信息通过制卡设备形成每个⼈独有的智能⾝份识别卡,建筑⼯⼈只有在取得智能⾝份识别卡后,才能进场施⼯作业。
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劳务公司负责承担,情节严重的限制在公司内部承包劳务业务。
3、进⼊现场的建筑⼯⼈每天必须进⾏实名制考勤,按⽉分班组形成实名制考勤记录,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建筑⼯⼈⼯价,经作业班组长、劳务公司实名制考勤员、项⽬劳务管理员、项⽬施⼯员、项⽬经理确认后系统⽣成⼯资表。
(⼆))劳务费结算1、项⽬劳务分包必须按照集团有关⽂件规定实⾏劳务招标,各单位根据中标的劳务公司,按照集团标准劳务合同⽂本分阶段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1.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控股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
总包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及时清退。
二、明确劳务企业用工管理责任1.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人社部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7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安政[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201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17日安阳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安阳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及与以上单位(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参照执行。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
做好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持先签合同后逬场;施工企业要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全面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凝聚广大农民工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下同)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用一到两年时间,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台账等制度;用三年时间,力争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一卡通”制度
“一卡通”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厅及市建委“一卡通”政策、法令、法规和《奖惩实施意见》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系统,简称“一卡通”。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卡通”制度牌,设立“一卡通”管理办公室,配备考勤打卡机。
三、施工总(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严禁总(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私招滥雇农民工、临时工等。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承包人)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设置劳资专管员。
五、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部(承包人)用工人员考勤和工资结算管理,监督落实劳务企业依法用工,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负责协调解决项目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负责建立用工人员信息台账。
六、劳务企业项目部(承包人)必须依法与招用或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报清欠办备案;为农民工办理岗位证书和实名制工资考勤卡;按月及时报送用工、工资等信息资料。
七、农民工应执证上岗;当工资被拖欠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八、招用或聘用人员,要认真理解和执行“一卡通”详细的相关制度,如因本人执行“一卡通”管理制度不到位,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2
•【字号】滁政秘[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2.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
“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滁政秘〔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用工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成立滁州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汪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修玉(滁州市城市职业学院院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杨光远(市建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成员:朱边疆(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家武(市房产局副局长)
傅家德(市信访局副局长)
贾松(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刘东(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郝友国(“大滁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李德标(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王继亮(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主席)
刘芝福(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朱邦邻(市人社局副调研员、监察支队支队长)
朱哲(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童理久(市建委建管处处长)
焦义明(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督察部部长)
阚乃天(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助理)
吉道勇(工商银行滁州分行副行长)
周晓(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杨光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郝友国、童理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鄂薪联发〔2018〕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36号)、《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相关事项通知:一、严格项目开工事前审批1.开设专用账户。
新开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资专用账户应在属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2.筹集准备资金。
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须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5%的比例,将第一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制定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严格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1.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总承包负总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厦府办〔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
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
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信息网。
由人社部门牵头,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配合,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全面实行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严格落实《厦门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厦府〔2008〕24号),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港口、铁路、电力及通信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7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三、加大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力度。
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的通知
来建字…2012‟90号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各相关部门,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欠薪顽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及“一卡通”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按照来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一卡通”时间和要求1、自2012年6月1日起,县本级(含各镇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下同)所有新报建的工程项目在合同备案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从来安县城乡建设网站下载花名册登记表,持“三件一册”到指定银行办理“一卡通”工资支付卡。
“三件”即劳务企业用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和劳资专管员任命文件;“一册”即与劳务用工合同相一致的项目用工人员花名册(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
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时,还需携带“两书”∶即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书和劳动用工合同书。
2、县本级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上述要求在10月31日前,到来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补办“一卡通”手续。
二、实施“一卡通”的工作步骤1、县政府成立“一卡通”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工作。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来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负责协调“一卡通”系统POS机具、实名制工资卡的发放,监督企业配备读卡器,服务器、考勤设备等“一卡通”推广运行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一卡通”业务办理银行系统安装到位,用于办理“一卡通”服务。
业务办理银行要免费办理工资卡,工资卡必须保证具备工资支付和施工考勤双功能。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锡建建市〔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苏建函建〔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全面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经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是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要求,在实名制考勤的基础上,通过将现场农民工“苏安码”与支付其本人工资的唯一银行借记卡绑定,实现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农民工“一人一码一卡”的工资支付机制。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监管标准农民工工作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收入。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379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最高为189元/工日。
为规范监管,统一确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项目配套附属人员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06元/工日(统一按三类工标准,人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人数的15%)。
各企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种的不同制订差异化支付标准,原则上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
工资支付监管标准根据省指导价适时调整。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行“日计酬、月结算”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核定上一月度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项目部审核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三政办[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1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随着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加之劳务企业的参与、企业用工管理措施不力、建设领域项目工程层层转包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给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
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今年初曾作出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全面启动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年底前实现“一卡通”管理全覆盖。
为确保以上目标的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一卡通”工作领导机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建设部门要明确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确保“一卡通”工作顺利推进。
三、完善工作制度。
要参照市相关制度和做法,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大胆创新,规范操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调度推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6月份起将各地工作纳入全市统一调度,定期通报。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每半月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翟琳,联系电话:3054691)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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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建字…2012‟90号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各相关部门,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欠薪顽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及“一卡通”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按照来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一卡通”时间和要求1、自2012年6月1日起,县本级(含各镇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下同)所有新报建的工程项目在合同备案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从来安县城乡建设网站下载花名册登记表,持“三件一册”到指定银行办理“一卡通”工资支付卡。
“三件”即劳务企业用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和劳资专管员任命文件;“一册”即与劳务用工合同相一致的项目用工人员花名册(同时报excel电子表格)。
在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时,还需携带“两书”∶即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书和劳动用工合同书。
2、县本级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上述要求在10月31日前,到来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补办“一卡通”手续。
二、实施“一卡通”的工作步骤1、县政府成立“一卡通”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工作。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来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负责协调“一卡通”系统POS机具、实名制工资卡的发放,监督企业配备读卡器,服务器、考勤设备等“一卡通”推广运行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一卡通”业务办理银行系统安装到位,用于办理“一卡通”服务。
业务办理银行要免费办理工资卡,工资卡必须保证具备工资支付和施工考勤双功能。
3、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联系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免费为劳务企业所属农民工提供岗位技能培训,颁发岗位技能证书。
根据我县发展需要应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扶持培育有条件企业或施工班组积极申报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完善我县劳务市场用工登记实名制体制。
4、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2012年4月20日-5月20日为“一卡通”工作实验阶段,由县建设局选定三个项目作为试点(政府项目、房产项目、BT项目各一个,初步定威尼斯花园、碧桂园城市花园、新城大厦)。
2012年6月1日一12月31日,在县本级全面推行“一卡通”管理。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在10月1日前必须完成补办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10月15日前必须补办手续,其他项目在10月底前必须完成“一卡通”补办手续。
5、制定本县实现“一卡通”3年计划,实现“一卡通”工作全覆盖。
2012年12月底前争取达到覆盖全县建设总量30%;2013年底争取达到覆盖全县建设总量70%; 2014年底达到全县建设总量100%覆盖。
三、工资支付和管理1、“一卡通”的日常管理。
总承包企业在办理“一卡通”手续时,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月按比例专项拨付工资款,具体比例为:道路桥梁工程15%-20%;房屋建筑工程25%-30%;园林景观工程20%-25%;待工程决算后开户行来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证明一次清算。
2、指定银行应当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支付协议, “一卡通”领导小组指定银行对工资支付专用存款账户实施监管。
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详单,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确认后,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卡。
没有按月足额支付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向“一卡通”领导小组汇报。
3、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用工人员考勤和工资结算管理,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负责建立用工人员信息台帐。
劳资专管员的设臵原则上项目用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劳资专管员应不低于1人;项目用工人员在50-200人的(含200人),劳资专管员应不低于2人;项目用工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劳资专管员应不低于3人。
四、办理“一卡通”工作责任要求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施“一卡通”负总责,所有工程项目部必须配臵劳资专管员。
劳资专管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任命,抄送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一卡通”管理办公室,由业主代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共同监督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支持、配合劳资专管员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用工、工资等信息资料。
2、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用工,用工人员流动和变更增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来安县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和支付管理“一卡通”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非法用工,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
3、县建管站、项目业主单位、开发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监理单位对承建的建设项目实施“一卡通”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五、加强实施“一卡通”工作监督管理1、凡在建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办理“一卡通”的、未按规定委派劳资专管员的,必须停工整改,限期办理。
监理企业对未办理“一卡通”的项目擅自施工的,停止办理工程项目相关签证手续,业主代表或“一卡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质监站、建管站负责对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发生恶性拖欠事件的项目办理“一卡通”工作实施重点督查督办,凡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不准施工,一律不得办理各种验收手续,县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暂停受理一切行政审批手续。
对未按规定办理“一卡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停止办理合同各案手续。
县建管站负责对在建项目办理“一卡通”工作进行巡查,重点查处未办“一卡通”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由来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来安县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和支付管理“一卡通”实施试行办法》2、来安县建设工程实名制用工花名册3、新报建项目“一卡通”办理流程图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附件一:来安县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和支付管理“一卡通”实施试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市建委关于关于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及“―卡通”管理的通知》(建管[2012]2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一卡通”),彻底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县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以全面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和支付管理“一卡通”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全面推广、考核验收”的思路,扎实有效地推行“一卡通”管理工作。
二、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的作用和意义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一是从根本上破解拖欠工资和恶意讨薪问题。
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把原来的清理和追缴变为现在的预防和监控,使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企业通过刷卡记录人员考勤,也防止了恶意讨薪行为;二是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
目前,建筑劳务市场存在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环节以及质量、工期、安全、结算支付等诸多因素,建筑劳务人员流动性大且无序。
通过“一卡通”,实现实时动态监管,规范了建筑劳务市场秩序。
三是为农民工的管理服务找到抓手。
农民工一卡在手,无论在我县建筑行业哪里务工都能全面准确的识别信息,记录从业情况,把农民工纳入规范有序管理轨道。
四是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提供平台。
实名制卡既是工资卡,又能根据每个人的出勤情况,由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规定将农民工的工资通过开户行存入个人帐户,农民工通过开户行的金融网络,快捷、安全地查询和支取现金。
三、关于“一卡通”的简介(一) “一卡通”系统实现的功能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和支付管理系统,简称“一卡通”,是一个在建筑和金融行业共用, 旨在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管理信息系统。
它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硬件由计算机、服务器、摄像头、读卡器、实名制工资卡(银行磁条卡和管理芯片卡合二为一的双介质卡)及联网设各等组成。
软件由建工管理信息子系统和银行金融管理子系统组成。
(二)建工管理信息子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四个管理层组成。
主要具有个人信息、查询、统计,监督、劳务人员派遣,通过刷卡对人员考勤实施有效管理。
(三)开户行金融管理子系统由企业账户监管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两部分组成,负责对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用工和支付专用账户监管,采用电子银行方式将工资分别发放给个人实名制工资卡,同时将加密的工资发放表导入到建工信息管理子系统,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查阅。
通过银行工资发放,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照时间长短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
(四)数据库管理由开户行对服务的建筑企业信息和实名制用工和支付信息建立数据库,数据库信息与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四、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1、工作目标通过“一卡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对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有效监管,遏制非法用工和工程转包行为,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一卡通”工作全覆盖。
2012年12月底前争取达到覆盖全县建设总量30%;2013年底争取达到覆盖全县建设总量70%; 2014年底达到全县建设总量100%覆盖。
2、责任分工县“一卡通”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一卡通”总协调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全面推广“一卡通”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用工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开户银行负责“一卡通”的系统测试、完善升级和设各支持等工作; 县“一卡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卡通”推广运行和全县“一卡通”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协调“一卡通”系统POS机具、实名制工资卡的发放,督促企业配各读卡器、服务器、考勤设备等“一卡通”应用设备。
五、工作任务和责任(一)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任务和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含BT项目投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监督建筑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合同中应注明须按每月工程量的25%-30%支付工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