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年第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年第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
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
对未取得行业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附件: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新编精编新编第号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第一条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第二条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风电材料设备第三条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
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1.现有的砂型铸铁件(含离心铸铁管及其他离心铸造)、铸钢件与有色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产能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一、二、三类)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2.采用砂型及离心铸造工艺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包括压铸、低压铸造、金属型铸造、挤压铸造、熔模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的铸造企业规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体标准待此后另行公布。
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我省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铸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号)和《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负责组织本辖区铸造企业进行准入申报,协助省经信委开展现场查验和工信部开展现场抽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各市经信委(局)可制定政策对企业后续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五)申请之日前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工信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经由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汇总,向省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地方经信部门出具企业符合产业规划证明文件;(七)地方环保部门出具企业环保达标证明文件;(八)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标准汇总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管理相关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国内动态foundry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优秀奖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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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学校 江苏大学 江苏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南昌航空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特此公告。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等准入管理相关文件以及已公告的符合《铸造行业 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公告2014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33号)废止。
二'铸造行业相关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作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 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经研究,现将铸造 行业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3日起,我部印发的《铸造 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13年第26号)、《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 法》(工信部装〔2013〕375号)、《工业和信息化 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铸造行业准入公告 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73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暂停铸造行业准入公 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6〕548号)
获奖学校 东北大学 东华大学 贵州大学 贵州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奉
合肥工业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江苏大学 江苏理工学院 兰州理工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陕西理工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大学
获奖学生 李易凌、唐巍 蒋炜彤、魏翔宇 莫健、彭冰冰 刘栋、黄普英 杨振、何立同 邢甜甜、孙德智 孙策、张振波 林增属、殷子豪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铸造行业规范管理的工作方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铸造行业规范管理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7]214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0
【实施日期】201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铸造行业规范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7〕21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加强铸造行业规范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0日乌鲁木齐市加强铸造行业规范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其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意义
铸件是我市主导产业的基础配件,铸造行业为装备制造业等产业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对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我市现有铸造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设备简陋、生产环境恶劣等问题,亟待解决。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铸造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加大对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力度,协助落后企业转型。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三、生产工艺(三)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四、生产装备(五)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
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六)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锻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
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一、引言铸造行业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机械、航空航天等领域。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也逐渐加强。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设备要求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详细介绍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
二、政策法规1.环境保护方面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铸造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2.安全生产方面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铸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同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质量管理方面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铸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并进行产品检验和监管。
三、技术标准铸造企业必须掌握先进的铸造工艺,包括模具设计、熔炼、浇注、冷却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掌握铸造材料的性能和特点,以确保产品质量。
2.产品质量方面铸造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包括材料强度、硬度、耐磨性等指标。
同时,还需要进行产品检验和监管,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四、设备要求1.生产设备方面铸造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包括熔炼设备、模具设备、浇注设备等。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保养。
2.环保设施方面铸造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废气处理装置和废水处理装置。
同时,还需要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并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
五、人员素质1.管理人员方面铸造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经理、质量经理、环保经理等。
这些人员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
铸造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的操作人员,包括熔炼工、浇注工、检验工等。
这些人员需要掌握先进的铸造技术和操作方法,能够熟练地进行生产。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甬环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通知(甬环发〔2009〕41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为规范我市砂型铸造和熔模铸造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我局制定了《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并在征求各地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环保部门在铸造行业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为了规范宁波市铸造行业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宁波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
该准入条件适用宁波市砂型铸造和熔模铸造企业。
一、生产企业规模和布局(一)铸造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为机床工业、汽车工业、能源工业、石化工业、海洋工程、风电工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的铸件等,同时要实现铸件的规模化生产。
(二)新建铸造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三)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布局合理规划,用地面积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按照功能要求对生产区、原物料储运区、办公区、生活区合理布置,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的间距。
二、工艺和设备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减少手工操作。
(一)砂型铸造的造型和制芯工序应采用自动生产线;鼓励熔模铸造的造型工序采用半自动或自动生产线,减少手工造型。
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豫工信〔201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河南省境内生产的铸造企业(含车间),应当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2 工作机构2.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铸造行业准入统一管理工作。
2.2各省辖市、直管县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铸造行业准入的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铸造和铸件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工作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自愿申请行业准入时,应当向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盖公章):4.1.1.1《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1)4.1.1.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1.1.3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见附件2)4.1.1.4 主要熔炼设备能耗监测报告4.1.1.5 土地证复印件4.1.1.6 环评意见、环境监测报告或达标排放证明4.1.1.7企业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4.1.2 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报送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4.2 审定与公告4.2.1省工信厅在申请企业生产条件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行业专家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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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十一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
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须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三.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首先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材料,确认提交后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作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8. 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9. 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10. 其他证明资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铸造行业准入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铸造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月日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1. 建设条件和布局
3. 生产装备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4. 企业规模
(注:油、气、焦炭、煤折算成标煤系数,柴油:1.4571;液化气:1.7143;天然气:1.330;焦炭:0.9714;煤:按照对应的折算系数1千克标煤=29300千焦;1千瓦时=0.33千克标煤;铸件重量范围实例:0.015~0.150)
7. 环境保护
(注:此项为非必填项目,企业没有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不必填报。
)
8. 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
(注:此项为非必填项目,企业没有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可不必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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